[摘 要]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以事前弥补产品缺陷的方式减少损害的发生,从而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当务之急是如何实施召回措施并进一步完善召回制度。文章从产品召回方式入手,以 “毒胶囊”和“可口可乐含氯”事件为例,分别介绍了不同方式下的“召回难”现象,同时,通过具体分析主动召回、指令召回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对“召回难”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完善相关召回制度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产品召回;召回方式;召回难;主动召回;指令召回
前言
丰田、通用、日产等著名汽车厂商陆续宣布召回问题汽车,我国发生的三鹿奶粉、可口可乐“含氯”和“素胶囊”等产品安全事件,一时间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当前社会问题的重中之重, “召回难”问题随之引发了各界的高度关注。
一、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
(一)产品召回的概念和特点
产品召回①,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1]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产品召回具有以下特点:1.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是生产商;2.产品召回的根本原因是存在产品缺陷;3.召回的程序严格;4.产品召回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除缺陷产品对人身、财产及环境造成的安全隐患。
(二)产品召回的方式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个正式确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国家,与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相比,我国还有较多不足,突出表现在产品召回的方式上。
1.美国的产品召回方式
美国的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 “强制认证,自愿召回”, ②另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2]前者在召回形式上表现为“自愿”,在召回公告中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生产企业同为实施主体,一律对外宣称“自愿召回”;所谓“强制认证”,是指产品进入市场前必须由独立的非政府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认证,之后所有责任由企业承担。因此,该召回方式看似“自愿”,实则“强制”。而后者恰好相反,是指市场准入的门槛相对较低,但进入后的管制却极为严格,一旦证实进入市场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则立即进行封杀并召回。
2.我国的产品召回方式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首次确立是于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其第9条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规定进行”,[3]可见,我国的产品召回方式分为两种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
(1)主动召回
指确认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产品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并及时实施召回的过程。[4]即厂商需要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主动对其制造的缺陷产品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收回等,仍无法解决产品存在的缺陷时,厂商则可以采取召回方式来消除缺陷产品给公共安全带来的隐患。
(2)指令召回
笔者认为,我国的“指令召回”与其他国家的“强制召回”不同。“强制召回”指在厂商发现产品存在危险应主动召回而仍不加以处理时,主管机关可强制厂商回收商品。此时厂商不仅要承担主动召回时所要承担的一切责任,还要受到未主动召回而应有的惩罚。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国外普遍规定“强制召回”的方式都是为了解决厂商在应当主动召回时不召回的问题,重在体现“强制”二字。而我国虽然规定了类似于强制召回的指令召回,有关部门的初衷也是确立强制召回方式,但实际上我国所谓的“强制召回”仅仅停留在“指令”层面。
二、“召回难”现象的现状分析
(一)主动召回的实施现状
从2012年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在节目《胶囊里的秘密》中最初曝光的“毒胶囊事件”③可以看出,事发后修正药业的态度有所转变,并最终作出主动召回的决定。
这一召回决定也引发了许多现实问题,一方面是消费者的质疑。公众认为修正药业采取道歉和召回的态度是因为有关部门和舆论的压力,并且该公司并未对公众作出说明,也未提出证明其已召回产品的证据。另一方面是巨额的召回成本。对修正药业而言,作出主动召回的决定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其199件产品牵扯其中,据有关人士估计,单就问题产品的召回就需要花费极大成本,极有可能使这家行业领头羊的企业面临倒闭,但不召回又难以解决对消费者造成的安全隐患,消除事件引发的恶劣影响。这是仅凭一家企业根本无法解决的难题,作出一个召回决定并不难,困难的是如何具体实施并均衡各方利益,并把各项损失都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指令召回的实施现状
可口可乐“含氯”事件④也是一起广受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2012年4月16日,经媒体报道披露,可口可乐山西饮料公司员工向记者爆料,因管道改造致使消毒用的含氯处理水混入公司9个批次价值约500万元左右的121058箱可乐产品中,并且已有76391箱被当作合格产品销往市场。
笔者认为,事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对已流向市场的76391箱问题产品如何处理。结合前述内容可知,可口可乐的这一行为实属“该召回而不召回”的情况,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5、26、27条的规定,[7]生产商不仅要承担主动召回所要承担的一切责任,还要受到由于没有主动召回而应有的惩罚。另外,可口可乐的部分产品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甚至可能致癌的“氯水”是确凿的事实,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件原委后,依据上述规定及相关程序立即作出责令召回的决定,而不应对可口可乐公司这种违法行为放任不管,无故拖延,以至于不了了之。
面对这一难题,作为生产商的可口可乐公司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都有无法推卸的责任。另外,每当遇到具体事件,我们的许多法律规定看似规定详细却又无法实际运用。
三、对“召回难”问题的解决对策及完善建议
(一)关于解决当前我国“召回难”问题的对策
1.针对采取主动召回时的“召回难”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1)如上文所述,我国对产品召回的规定看似很详细,其实程序繁琐且不易实际操作,笔者建议在今后的立法及完善过程中,应当在详细规定内容的同时考虑到实施效率的因素,即以“程序公正兼顾效率”为原则,[8]尽量避免出现规定详细而无法运用的现象。
(2)从修正药业的事例中可以看出,现在我国的消费者已经对企业及有关部门缺乏信任感。因此建议企业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做好群众工作,以便重新赢得社会大众的信任。作为生产商,最好的方法就是向社会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公正严明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相冲突时,万万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忽略百姓的生命健康。[9]
(3)产品一旦被召回,厂商必将承担一定数额的召回成本,而且往往规模都较大,正如修正药业,仅仅一次召回就很可能赔上整个企业。笔者认为,培养一家优秀企业实属不易,对于类似于修正这种通过间接方式生产出缺陷产品的企业和缺陷产品危害较小且社会影响不大的企业,建议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帮助,比如可以建立一个产品召回基金会,专门给予其资金援助,以解决其后顾之忧,但并不因此免除其应承担的惩罚。另外,部分召回基金还可以从其他被处罚者的罚款中支出。
2.针对采取指令召回时的“召回难”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在我国,指令召回的方式在实践中难以实施,其主要原因除了现行规定的法律位阶较低以外,就是处罚力度过轻,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35-38条的规定,对食品生产者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三种,并且罚款金额最高也仅为3万元。[10]试想一下,一家规模一般的食品生产企业仅生产销售一批产品的金额也不只2、3万元,这样的惩罚力度对他们又算的了什么呢?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规模分级别制定处罚措施,并在处罚种类和力度上有所区分,从而无论规模大小,使每家生产企业都切身感受到法律规范的拘束力和强制力,迫使其不得不严格检验产品质量。
(二)针对“召回难”问题,对相关召回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1.从根本上增强法律约束力,以解决“召回难”的法律覆盖范围问题。提高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相关规范的法律位阶,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召回制度及有关内容加以规范,对汽车、食品、药品等特殊产品制定如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联邦肉产品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的专门性立法;对上述特殊产品以外的一般产品,制定类似于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和《儿童安全保护法》的统一性立法,通过这种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可有效避免法律的漏洞。⑤
2.通过提高法律规范的明确度,增强相关召回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以使在实施召回措施时程序简单且便于操作。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定中的模糊条款进一步细化,切实做到详细、具体。
3.通过完善召回规范中的惩罚性条款,以加强召回规定的强制力,可提高消费群体对有关部门的信誉度,有效避免“召回难”问题的发生,并且还能对其他企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四、结语
“召回难”现象仅仅是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之一,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完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我国召回制度发展的必经之路。本文以召回方式的分类为切入点,对不同召回方式下的“召回难”现象的进行分析,并分别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法律建议。笔者坚信,这种赏罚分明、宽严相济的对策必能使“召回难”问题早日解决,并对今后我国召回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起一定的推动作用。
[注释]
①http://baike.baidu.com/view/1050914.htm ,产品召回制度的由来。
②http://wenku.baidu.com/view/495dc5d076a20029bd642ddb.html,美国召回制度。
③http://www.jkb.com.cn/document.jsp?docid=292375 毒胶囊事件的始末。
④http://baike.baidu.com/view/8392773.htm 可口可乐事件引发的思考。
⑤徐世英.《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M?.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页。
[参考文献]
[1]徐世英.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M].北京大学出版社.
[2]李国祥.欧美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J].法学杂志,1999,(1).
[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Z].2004-3-15发布,2004-10-1正式施行.
[4]<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引发的法律思考[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0(3).
[5]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Z]. 2007-8-27公布并施行.
[6]药品召回管理办法[Z].2007-12-10公布并施行.
[7]食品召回管理规定[Z].2007-8-27公布并施行.
[8]倪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3页.
[9] 张庆,刘宁,乔栋.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M].法律出版社.
[10]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作者简介]陈茜,女,新疆人,新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