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工程索赔管理办法浅析

2013-04-29 09:26刘哲田益凡
建筑与文化 2013年8期
关键词:成本控制

刘哲 田益凡

【摘 要】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工程索赔是项目工程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由于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业主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索赔管理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索赔是一项业务性强,管理要求精细的工作,索赔管理关系到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成本。做好索赔管理工作可以使总承包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

【关键词】 总承包项目;工程索赔;成本控制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而总承包又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于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采用总承包的方式,可以综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

1、建设工程索赔的定义和特征

建设工程索赔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合同对方应承担责任或风险的事件造成损失后,向对方提出补偿的权利要求。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是不可避免的。从索赔的定义可以归纳出以下基本特征。

(1)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

(2)索赔是双向的

基于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平等的原则,承包商可以向发包方索赔,发包方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

承包商的索赔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认为只要是因非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发包方提出索赔。有时发包方违反合同,如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提供满足条件的施工现场、决策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窝工及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承包商可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有时发包方并未违反合同,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国家法律、法规修改等造成承包商损失或损害的,承包商也可以向发包方提出补偿要求,因为这些风险应由发包方承担。

(3) 与合同对比,索赔一方必须有损失

这种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

(4) 索赔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事件造成,索赔一方无过错

这一特征也体现了索赔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即索赔一方对造成索赔的事件不承担责任或风险,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或交易习惯应由对方承担风险,否则索赔不可能成功。

(5) 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一方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符合索赔的条件,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可以随时进行,不必事先经过对方的认可,至于索赔能否成功及索赔值如何则应根据索赔的证据等具体情况而定。另一方面,单方行为含义指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何时进行,哪些事件可以进行索赔,当事人双方事先不可能约定,只要符合索赔的条件,就可以启动索赔程序。

实质上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或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它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的偿付,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索赔同守约、合作并不矛盾、对立,索赔本身就是市场经济中合作的一部分,只要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法的或者符合有关惯例的,就应该理直气壮地、主动地向对方索赔。

2、工程索赔的程序和操作

工程总承包中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分包人向承包人索赔以及承包人向分包人索赔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承包人向分包人索赔的一般程序和方法为:

(1)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后,首先要提出索赔意向,即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索赔意向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分包方或者工程师,向对方表明索赔意愿、要求或者声明保留索赔权利。索赔意向通知要简明扼要的说明索赔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事实情况描述和发展动态、索赔依据和理由、索赔事件的不利影响等。

(2) 在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后,承包商应就索赔事件收集相关资料,跟踪和调查干扰事件,掌握事件产生的详细经过;分析干扰事件产生的原因,划清各方责任,确定索赔依据;分析与计算损失和损害,确定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值;搜集证据,获得充分而有效的各种证据;起草索赔文件。

(3) 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对方提交正式的书面索赔文件。一般情况下,承包方需要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文件和有关资料。索赔文件一般包括总述部分、论证部分、索赔款项计算部分和证据部分。

(4) 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审核。工程师审核索赔是否成立。索赔要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索赔一方有损失。如承包商应有费用的增加或工期损失。

2.这种损失是应由分包方承担责任或风险的事件所造成的,承包商没有过错。

3.承包商及时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这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必须同时满足,索赔才可能成功。

(5) 索赔的处理与解决。

工程师应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索赔,在处理索赔要求时,应充分听取分包方的意见并与分包方协商,若协商不一致,工程师可以单方作出处理意见。

(6) 工程师批准。工程师在签发完处理意见后报业主审核或批准。

(7) 承包方与分包方协商。若双方均不能接受工程师的处理意见,也不能达成一致。为此双方就索赔事件产生了争议或纠纷,此时,按争议的解决方式来处理索赔事件。

3、综上所述,工程索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工程索赔是承发包双方或者承分包双方之间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通过索赔,承包方可以使自身的损失得到补偿。在工程报价中,可以降低或不包括部分风险费用,而发包方就可以得到一个相对较低的报价,在意外情况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使工程造价趋于合理。在工程索赔的过程中,承包方要健全基础工作、加强内部核算,提高管理水平,才能有充分的证据进行索赔,这就对承包方强化管理、提高水平提出了要求。而发包方要对工程建设中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同样要加强工程管理,完善工程监理制度,这也促进自身的改进和发展。开展工程索赔工作,可使双方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和工期,取得效益最大化,对整个建筑市场的培育、健全、发展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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