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鹏
摘要:2009年,国务院将船舶业列为国家十大振兴规划产业之一,并正式发文为建设上海航运中心和金融中心提供强大的政策支持,在这一背景下来讨论在我国仍作为新型的融资租赁形式的船舶融资租赁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 产业发展 风险防范
一、引言
众所周知,航运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产业 ,2008年全世界爆发的金融危机对航运业和船舶工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如何在面临风险之际进一步提高产业竞争力,对我国航运业是极其关键的。中小航运企业自身资本总体来说是满足不了市场的需要,融资困难一直是一个制约我国航运企业发展的难题。船舶融资租赁是众多船舶融资方式中最有发展潜力的融资方式。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优势
1、对出租人来说
(1)在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一般是由承租人选择船舶,在约定的承租期内,船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享有船舶的使用运营权,并且有维持船舶良好状态的义务,这样就保证了出租人稳定的利润来源和可靠的债权保障。
(2)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船舶一般是由承租人选定的,所以说租赁物虽然所有者是出租人,但是承租人不得因为租赁物有瑕疵而拒付租金。
综合上述两点,可以看出出租人的投资回报可以得到比较稳定的保障,这为外资和其他资金进入航运领域创造力适宜的条件。
2、对承租人来说
(1)承租人只需定期支付少量的租金就可以获得船舶完全使用权,减轻了航运企业的资金压力
(2)船舶融资租赁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继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特别对于中小航运企业来说,受限于规模和信用,往往难以获得银行和政府贷款,更谈不上发行股票和债券,船舶融资租赁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
(3)还款方式灵活、享受政策优惠。双方可以约定,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旺季相对多付租金,淡季少付。可以减轻航运企业资金压力,合理分配现金流。船舶融资租赁的过程中,船舶设备往往能够获得政策优惠,如加速船舶折旧。
(4)盘活大型航运企业资产,分散经营风险。在市场高涨的时候续租或者将船舶买入,在市场不好的时候,其可以将船舶出售给出租人,通过回租的方式盘活企业资产,分散风险。
三、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对策
在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过去5年,暴露了出这一行业存在的各种不足,从税收到相关法律、从政策到行业监管等等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对于船舶融资租赁行业来说,想取得长远发展,从内外部发展环境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金融制度和政策方面
(1)出租人作为资金提供者是船舶融资租赁顺利进行的重要主体,国内的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在专业知识和管理模式上有待提高,因此尽快完善自身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吸收人才,提高队伍专业度;另一方面作为租赁公司的出租人要加强同船舶专业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和完善融资项目评估体系。
(2)作为承租人的航运企业要坚持自我约束,转变发展模式,提高盈利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升企业形象。
(3)政府可以出资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或者鼓励民间设立专业船舶融资担保公司。健全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其次,政府出台相应鼓励性政策法规,让市场主体转换观念,重视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市场主体要认识到融资租赁方式的共赢性,主动摆脱银行信贷为主的局面。
(4)国际上税收是融资租赁得以健康发展的支柱之一,而目前我国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少,直接制约了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应尽快出台关于折旧、呆账和关税缴纳方面的规定,实行投资减税,鼓励境内外资本向船舶融资租赁业流动。
(5)保险和信贷政策。保险公司开发租赁信用保险,重点扶持中小航运企业;其次,为跨国经营的船舶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和出口信贷、出口担保。对于信用评级较高的租赁公司,可以在融资渠道提供政策优惠。
2、法律制度方面
(1)目前船舶融资租赁主要法律依据的是《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和《海商法》中对光船租赁的规定。建议在《海商法》中设立“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专章,参照关于光船租赁的规定,明确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特有的海事海商法律关系。
(2)关于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扣押和拍卖问题,理论界对此有颇多争议,实践中大部分是按照光船租赁和《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来施行,笔者认为,如果按光租形式允许相关债权人直接扣押融资租赁下的船舶,会影响到整个资金链的运作,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的长期发展也是有害的,船舶所有权作为出租人收回投资的最后保障,其扣押和拍卖问题是否合理,要按融资租赁的具体形式,进一步明确。
(3)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制度。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是比照光船租赁办理登记的,但因为性质不同往往会产生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三点来完善目前的登记制度。首先,出租人变更船舶所有权和设立抵押权时需要经过承租人同意,可以保护其对船舶的所有权期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其次,为了防止承租人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对船舶设定担保物权,保护出租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可以立法将出租人的所有权和承租人的融资租赁权分开登记。最后,如承租人以船舶存在严重缺陷等理由并依光船租赁登记程序中止租赁合同,向登记机关主张注销登记,这对出租人是极为不利的,但是融资租赁有一特点,就是除非满足特定要件,是禁止当事人中途解约的,因为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是不承担出租物的瑕疵责任的。所以,要限制出租人的注销登记,在相关立法未完善前,可以在船舶登记簿上列明融资租赁的事实,一方面可以避免登记机关完全按照光船租赁来登记,另一方面起到对融资租赁的事实进行公示的作用。
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对在我国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注册资本中外商的出资有比例限制,建议在修改的时候取消或者降低比例限制,鼓励外资投资,发展我国航运业。
3、对于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监管方面
在实行分头监管的环境下,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相应变通。在尚不成熟的现阶段,应以扶持为主、监管为辅。同时关注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参考文献:
[1]韩立新,李天生.金融危机下造船融资改革路径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