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
摘要: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以及实现其持续稳定运营有着重大的意义,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披露制度有着自身独特之处,并且仍旧处于不断的完善发展过程之中。但是现今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一定的完善。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思路
一、概念界定
什么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责任机制等标准以及监督处罚制度全部都由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强制性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是调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实际上是对银行所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是指商业银行向存款人、及其他类型等有关利益人所开展的一定信息公开披露的制度。
二、我国现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现行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不仅有《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诸多规范性文件。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重要的部分: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的主体当然是商业银行,在监管主体方面,银监会是主要的监管主体,但就已上市的商业银行来说,证监会对其信息披露行为也有一定的行政监管权。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程序:信息披露形式上有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性报告几种,披露时间却存在着各个法规不相一致的问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目前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责任的规定体现在多个法规之中,具体责任形式涉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多个方面。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行政责任所占比重较大,民事责任的规定仍然较少。
三、关于现有制度的思考
(一)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
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正在一步步的发展完善,但是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仍旧存在一定的距离,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不太相符。 从立法上来看,问题症结主要在于立法理念方面,现有制度的立法多从监管者角度出发,对于投资者、股东等商业银行利益相关人的关怀不够。并且目前的立法层次也较低,相关法规不统一的情况也多有发生。从法律责任角度来看,目前的法律责任形式虽然多样了,但是却多着眼于行政责任方面,民事责任明显欠缺,刑事处罚力度不足,并且司法救济程序规定也处于空白状态。从执行状况来看,又存在着披露信息质量不高、监管执法效率低的问题。
(二)对现有制度的完善思路
制度完善,最主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转变立法理念。现有制度的立法多从监管者角度出发,其着眼点多在于提高监管效率、控制商业银行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对于投资者、股东等商业银行利益相关人的关怀就显得不够了。完善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中适当的体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并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细化商业银行的诚信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具体到微观制度当中,就需要通过提升现有立法层次,细化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规定,使得信息披露制度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统一化,以便于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等得到最大程度的立法保障。在执法中就需要对银监会、证监会的各自职权范围作出更加细化的、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并且在司法中需要从保护利益相关人权益出发,完善相应的民事责任,使得利益相关人在利益受损时能够得到适当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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