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的构建研究

2013-04-29 02:51岳婷宁纪桦范明月
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3年8期

岳婷 宁纪桦 范明月

摘要:我国一直实行各级政府为主导、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巨灾救济制度,目前来看尽管该制度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长远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灾害预防、救助和恢复灾后重建的需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已发生的巨灾损失数据分析论述了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的重要性,深入探讨了目前国际通用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创新性设计了多层次免赔额和多层次的超赔再保险,并提出了共保体的概念,在对我国创建高效多层次的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作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巨灾风险 巨灾保险 巨灾再保险 CIRS

一、绪论

随着巨灾在我国的频发,关于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研究越来越得到政府和学术界的重视。2008年5月12日,汶川里氏8.0级大地震爆发,同年9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保监会共同主办了“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从战略层面分析并总结了我国巨灾保险的诸多问题及症结所在。2011年6月18日,“巨灾:挑战与应对”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于西南财经大学举办,会议从各个层面总结分析我国巨灾保险管理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可行性。时至今日,关于巨灾风险管理的研究越来越丰富。

二、建立我国巨灾再保险体系的重要性

(一)我国自然灾害损失频次分析

1949年以来,影响较大的旱灾平均每年7.5次,洪涝5.8次,台风7.0次,低温冰冻灾害2.5次。60年间共发生7级以上地震60次左右,其中8级以上5次。由表1可知从1900—2013年的110多年间我国发生频次最高的三类灾害依次是洪水、风暴和地震,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三类灾害依次是干旱、洪水和地震,造成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四类自然灾害依次是洪水、干旱、风暴、地震。

表1 1990—2013年中国主要自然灾害的影响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EM—DAT [EB/QL] http:// www.em-dat.net

(二)我国自然灾害损失程度分析

根据马宗晋自然灾害损失程度的衡量标准—灾损率(年度灾害经济损失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将年度灾情划分为轻灾年、中等偏轻年、中等偏重年和重灾年四个等级。

表2 自然灾害损失程度—灾年划分等级表

数据来源:马宗晋等:《灾害学导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

通过表3可以得知,我国自然灾害在1992—1998年(除1993年和1997年)属于中等偏重灾年,1999年和2000年属于中等偏轻灾年,2000年—2012年属于轻灾年。虽然我国经济发展加快,使得国民生产总值增加,进而使得灾损率呈减小趋势,但是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仍不容小视。

表3 1992年—2012年中国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与GDP比值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1992—2012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三)我国和世界巨灾保险赔付情况对比分析

目前开展政策性巨灾保险的主要是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等)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土耳其和墨西哥等),美国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因巨灾所造成的保险损失占总损失之比在60%左右(图1为美国一典型案例),世界巨灾保险平均赔付率在36%左右。由此可见,保险制度在巨灾损失补偿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图1 1994年美国Northridge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来源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石兴:《巨灾风险可保性研究和巨灾保险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然而,我国尚未推出政策性巨灾保险,已有的商业巨灾保险市场并不乐观,大多以附加险形式推出,且保险公司并不鼓励购买。“1·25”冰冻灾害保险赔偿占比只为3.7%(见表3),且主要是对全国电网财产的赔付,“5·12”汶川大地震非人身险和人身险合计赔款只有18.56亿元,保险赔偿占比为0.19%,均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去甚远。巨灾保险在我国远没有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表3 世界相关地区雪灾损失与保险补偿对比表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石兴:《巨灾风险可保性研究和巨灾保险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综上,我国巨灾风险发生具有客观性、不可预测性,且一旦发生损失程度高,对国民经济冲击性强。保险是风险分散转移的重要方式,但在巨灾触发条件下,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作用因超出赔付能力而常常失灵(比如农业保险),而再保险体系作为“保险的蓄水池”,则应在巨灾的保险补偿中发挥出巨大的引领作用。然而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巨灾风险时刻威胁着人们的生活。如何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来支撑和促进再保险体系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三、国际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目前,国际通用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主要除了建立巨灾保险以外,还通过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和巨灾基金转移巨灾风险。

(一)建立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分散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由于其不满足大数法则等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故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拒而远之。然而在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他们通过政府参与方式,协同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构建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分散机制,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本文主要分析日本的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和再保险,并借鉴其经验,为我国创建巨灾再保险体系提供思路。

1、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与再保险

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是一个由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作为承包人共同参与的再保险体系。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包,然后全部分给由各保险公司组成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自留一部分,再按照各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分回各保险公司,超出限额的部分由政府承担最后赔付责任。(见图2)目前,日本政府对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以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承保。其承包方式为:750亿日元以下由民间保险公司全额承保,750—8186亿日元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各承担50%,8186—41000亿日元由政府承担95%,保险公司承担5%。日本这样的保险制度有效克服了民间保险公司对地震承包能力不足的限制,既可以为遭受地震巨灾的居民提供经济补偿,又不至于对民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巨大的冲击。

图2 日本地震风险再保险程序

资料来源:赵苑达:《再保险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与再保险

日本企业财产地震再保险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火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成立和经营范围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单独承包,日本政府并不参与其中,这一点和家财险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民间保险公司承包能力有限,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再保险方式分散风险。企业财产的再保险一般采用比例再保险和超额赔款再保险相结合的承包方式。这有利于控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又为企业提供了保障。

(二)通过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CIRS)

1、CIRS的概念内涵

CIRS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的现金流的保险公司特定的巨额承包风险暴露汇集起来,形成一个风险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与分割,设计出一种承载该特定风险池中风险的新型的金融工具—CIRS产品,并通过在资本市场买卖这种新型金融工具而达到转移风险和为这些风险融资的目的过程(李勇全,2005)。CIRS产生的根源就是因为巨大的风险暴露而带给保险业的困境,这也决定了CIRS的两个基本目的:转移风险和为风险融资。

2、CIRS的运行过程

图3 CIRS 运行的简单流程

资料来源:李勇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总结已发行的CIRS,发现CIRS的运营方式如图3所示,首先,建立一个独立的、靠负债为其融资的组织—特殊目的的再保险机构(SPRV),该组织向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保障,接收原保险(发起人)分出来的巨灾风险和相应的再保险保费,并以此为基础设计开发CIRS产品;接着,信用评级机构为发行的CIRS进行信用评级,由证券承销商承销进行证券化销售;之后,SPR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同时收取保险人的再保险费,并将收益存入信托机构;最后,积累现金流,在没有事故发生时,向投资者支付合约规定的本金和利息,若发生事故,则先向保险公司赔付损失,将剩余的现金进行支付。

3、CIRS与传统再保险的比较分析

CIRS虽然也是以再保险为基础分散巨灾风险,然而与传统的再保险相比,CIRS具有以下明显的优势:

(1)CIRS利用资本市场为超额风险暴露融资,可以极大增加保险业的承保能力

CIRS在资本市场进行的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相当于搭建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桥梁,为保险公司在任何时候都拥有充足的损失准备金以应付随时可能发生的保险索赔创造了条件,利用充足的资本市场的资金为巨灾风险提供保障,极大增加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

(2)CIRS通过扩大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可以降低保险公司融资成本

CIRS使保险公司能够直接获得来自资本市场的资金,扩大了保险公司资金的来源渠道。同时,由于CIRS是与保险公司实行了风险隔离的SPRV组织发行的,不受保险公司自身信用风险的影响,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融资成本。

(3)CIRS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于原有投资组合无关的高收益投资产品

Markweiziti投资组合理论认为,组合中各产品的相关性越低,其分散风险的能力越强。CIRS可以丰富资本市场的投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一种高收益投资产品,优化其投资组合。

(三)建立巨灾基金分散巨灾风险

为弥补再保险市场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并且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有些国家成立了巨灾基金来分担巨灾风险,如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新西兰巨灾风险基金和挪威巨灾风险基金。

四、巨灾再保险体系的构建总体思路

巨灾再保险体系是指主导国内巨灾再保险业务、行使巨灾风险再保险职能的机构以及相应配套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技术、产品、服务等形式的以再保险为依托,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运作系统。因此,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也就成为构建巨灾再保险体系中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环节。只有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个主题充分发挥其职能,并在一定政策环境下,我国的巨灾再保险体系才得以完全实现。

(一)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设计

本文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管理巨灾风险的经验,以上文中分析的三种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工具,构建了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其包括巨灾保险、巨灾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和政府巨灾风险保障基金转移巨灾风险四个过程(如图4)。

该机制运行的假设条件是巨灾风险具有可保性,另一个必要条件是保持流畅的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转移途径。图4描绘的是完整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资金流动的全过程以及各参与方在巨灾风险转移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作用,该机制的每一过程都必须要在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由每一个主体参与完成。具体运行为: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后只承担部分免赔额(小于A 的损失),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给付;直接保险公司承担第二层损失,即A和B之间的损失,对于B以上的巨额损失由直接保险公司以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形式分保给共保体;共保体承担第三层的损失,其根据自身实力自留一部分风险,该部分自留风险可以采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方式设计发行CIRS产品,利用资本市场进一步分散风险;其他的在一定限额下的损失分保给实力雄厚的国际再保险公司,如果风险较大,可以在多个再保险人之间进行超赔再保险分层设计,确保损失得以赔付;最后一部分,通过提取准备金等形式,协同政府设立巨灾保障基金,由政府承担最后赔付责任,以便减轻巨灾对整个保险业的冲击。

该机制的优势在于:一是设定多层次免赔额,防止投保人和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二是提出共保体的设想,由国内数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联合组成,具体做法是集团中每一个成员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巨灾风险的业务或扣除自留额后,通过集团在成员之间分保,各成员按约定比例接受。这样有利于简化再保险手续,节省管理费用;增强保险公司竞争实力,提高其承包能力;也有利于达成合理费率,避免目前市场上因巨灾再保险供求失衡而使得巨灾再保险价格过高的问题。

图4 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设计图

(二)构建我国巨灾再保险体系的障碍

1、缺乏巨灾损失数据库和巨灾风险模型

由第二部分巨灾损失数据分析可知,巨灾风险下风险暴露单位之间并不独立,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个体损失风险没有服从一定的指数分布;另外,巨灾风险属于低频率、高损失事件或者是高频率、高损失事件,因而理论上属于厚尾分布,导致风险分散的可能性大大下降,这样,根据目前保险行业费率厘定的基础—大数定律测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下相差很大,巨灾损失极需要建立依托巨灾风险特征的数据库以及开发出新的符合其损失分布的模型。

2、居民投保巨灾保险意识薄弱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市场仍不完善,居民保险意识薄弱成为限制我国巨灾保险产品推出的制约因素。在我国,自然灾害一般发生在较为贫困的地区,尤其对农业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农民保险意识薄弱,运转资金有限,缺乏有效激励机制,这都限制了巨灾风险在全国甚至各大范围内有效分散。基于此,政府应该大力倡导并补贴巨灾保险,提高居民投保巨灾保险的意识,为巨灾保险保驾护航。

3、相应的强制性法规缺失

美国是世界上巨灾保险最为完善的国家,尤其是其洪水保险。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洪水灾害防御法》,将洪水保险计划由资源性改成强制性。该法规定,如果财产所在社区没有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或资助申请者没有购买洪水保险,联邦政府对因洪水而发生损失的财产所有者不提供资助。此后,虽然法案几经修改,但洪水保险仍然属于强制性保险,为美国居民提供特大水灾的损失补偿。日本的地震保险也是如此,由政府修订系列法案以予支持。我国要推行巨灾保险,政府并需承担其政策制定的职责,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巨灾保险实施,加强巨灾再保险市场的监管,促进巨灾再保险体系良好运行。

五、结语

我国是世界是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深入分析我国巨灾风险损失数据,探讨目前国际通用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能良好运行的巨灾再保险体系,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不完善,再保险市场刚刚起步,且其资本规模有限、承保能力不足,缺乏大量从事巨灾风险研究和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的专业精算人才,资本市场发展不够成熟,这都限制了我国巨灾再保险体系的构建。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出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巨灾再保险体系,但是由于目前学识有限,更为完善的体系制度的构建,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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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http:// www.em-da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