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特殊普通合伙债权人保护制度完善思路

2013-04-29 14:53张稀
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3年8期
关键词:债权人

摘要:近年来,为了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同时为了调节专业服务机构专业特色与传统企业组织形式的矛盾,我国在经济法与合伙企业法中引入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不过,该制度虽然能够对部分合伙人实施有限责任保护,但对利益相对方的债权人却缺乏保护,导致此类特殊普通合伙制度面临诸多理论和实践上问题。鉴于此,本文通过分析美国立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平和效率的立法原则,探讨了对债权人利益加以保护的思路。

关键词:有限责任合伙 债权人 保护制度

近年来,我国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了连续修改,并将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予以确认。同时,为了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调节专业服务机构专业特色与传统企业组织形式的矛盾,我国在经济法与合伙企业法中引入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尽管在称谓上更多地体现我国立法的原则,但依然是借鉴了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只适用于法人这一条件的突破。不过,该制度虽然能够对部分合伙人实施有限责任保护,但对利益相对方的债权人却缺乏保护,导致此类特殊普通合伙制度面临诸多理论和实践上问题。同时,与美国相比,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不能很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合伙人的利益,蕴藏着一些危机。

一、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及我国有限责任合作制度立法的由来

美国是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产生的初始,这种制度的出现由专业服务人士尤其是会计师推动下产生。以该行业为例,会计师早期采用的是普通伙制,到了上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出现几宗重大诉讼,注册会计师着力推动有限责任消除自身的系统性风险。然而,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并没有因此大行其道,比如,审计师行业认为传统的公司框架缺乏统一的模式来管理事务所,而社会公众也抵制这类有限责任,认为无法保护债权人利益。上世纪80年代,美国金融机构倒闭风潮出现,金融机构及其会计师事务所面临了大量的诉讼。在此背景下,德克萨斯州制定了第一部有限责任合伙法,此后这一制度获得了飞速发展。最初,有限责任合伙法没有有效规定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此后的修改中增加了强制保险和分配制度规定,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了适当平衡。

我国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也由会计师行业推动产生,但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责任过重,而是过轻,这与我国专业人士民事赔偿制度缺乏有关。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至多以公司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并不涉及股东无限责任。1995年底,世界主要会计师事务所转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为其在全球业务的扩张做出了突出贡献。以中国为例,四大事务所迅速进入中国建立各种分支机构,业务扩张较快。国内会计师行业大力推动有限责任合伙制,蕴含了专业人士对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形式的需求。此后,新合伙企业法施行,会计师行业积极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因此,我国引入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中保持了对利益衡量和制度选择的平衡,充分考虑了同国外规模巨大的中介机构竞争的需要,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更加倾向于合伙人。

二、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保护性看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缺陷

当前,有限合伙制度从各方面对合伙人进行了保护。一是合伙人对其自身过错行为负责的相关规定,比如在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规定合伙人要为过错负责,但对什么是过错行为并不一致。二是监督合伙人和控制的人的行为负责规定。合伙人直接监督和控制的范围包括其他合伙人、代理人等。法律规定合伙人要对在其直接监督和控制下的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不过规定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必须存在过错。三是有关合伙人对其直接参与的具体行为要严格负责,合伙人要对其直接参与的具体行为负责。四是有关合伙人要对已知但未采取措施避免的行为负责。如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合伙人要承担责任,不作为、过失行为应负责任。

当前,我国特殊普通合伙立法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法律对有限责任合伙人责任范围限制存在问题,相比美国,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对债权人的保护较少,仅将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范围限于合伙人本人,由于对于过失的区分标准争议大,民法重在对受害人的补救,对于债权人来讲,重大过失增加了举证的难度。其次,替代性赔偿制度也存在问题,一是职业保险制度问题。合伙法就有限责任合伙职业保险相规定笼统,保单格式、金额都由当事人协商,强制购买性质严重,尚未开展直接赔付业务。二是职业风险金制度问题,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基金由事务所自行管理,只停留在账面上,缺乏资金保障,对于违反执业风险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很难达到预防违法的目的。再次,当前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与替代性赔偿制度存在矛盾和缺失。目前,合伙企业法除了对风险基金有规定外,缺乏债权人保护限制分派制度等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思路

首先,要明确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承担的范围。当前,我国合伙法应借鉴美国制度,明确合伙人故意和过失行为,明确合伙人对其直接监督和控制的过错行为,明确合伙人直接参与行为和未预防行为造成损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同事,要完善替代性赔偿制度。一是要完善职业保险制度。要借鉴美国制度,对职业保险最低保险金额进行规定,保证稳定的保险对象群,增强保赔付能力,使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费降低。二是要完善职业风险基金制度。所提取的执业风险金不能过高,应该主要由专业服务机构提取。对于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要明确专户专用,强调执业风险安全,限制其投资方向。三是要对就职业风险基金与职业保险关系进行再认识,要以提取执业风险基金为基本要求。四是要完善违反风险基金管理法律的民事责任制度。

其次,要建立一定的执业风险基金,平衡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关系,通过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规定加快立法进度。一是要理清执业风险金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关系,实际上,执业风险金作为代替性赔偿金要与其他合伙财产独立,专门用于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并应明确清偿顺序,应以合伙人个人职业保险金清偿,不足时才能“穷尽合伙企业财产”。

再次,要完善特殊普通合伙信息披露制度。实际上,除已经存在的披露特殊普通合伙法律地位的规定,我国《合伙企业法》还应该继续完善,对以下内容作出信息披露要求:一是特殊普通合伙人要履行一定的公告或通知义务,专业服务机构如果是从普通合伙转化而来的,要于一定期限通知客户,明确其责任形式的变化,具体考察这种变化的影响,如果有问题,要提供机会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协商。

除此之外,要完善替代性赔偿配套制度。一是要完善限制分配制度,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结合我国当前个人信用体系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要明确规定不得进行合伙利润的分派。二是要加强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运用,在适用过程中有适当的调整,保持合伙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充分发挥制度的生命力。总之,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但迄今为止尚未建立起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系统,而全面普及个人信用体系也需要耐心等待。

综合上述,特殊普通合伙债权人保护制度虽然能够对部分合伙人实施有限责任保护,但对利益相对方的债权人却缺乏保护,导致此类特殊普通合伙制度面临诸多理论和实践上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美国立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平和效率的立法原则,对债权人利益加以保护的思路做出了一些有益尝试。

参考文献:

[1]宋永新.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7

[2]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N].证券日报,2006-12-7(3)

[3]吴晓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期待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法与合伙企业法接轨[N].法制日报,2007-10-28(11)

[4]范健.引入有限责任合伙(LLP)制度的立法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2

[5]郑之杰.中小企业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作者简介:张稀(1975-06-30),男,汉族,四川内江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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