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起纠纷,父子对簿公堂

2013-04-29 00:44
分忧 2013年9期
关键词:单证小川老张

[案情]老张和小川为父子关系。2012年2月15日,老张与妻子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遗嘱声明,两人死亡后愿将房产和信托投资基金200万元,指定由儿子小川和儿媳小兰两人共同继承。

2012年3月8日,老张将200万元存款转入小川的银行账户,委托小川将资金投入购买某一理财产品,并对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小川按照父亲的委托要求,将上述200万元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

但是,几个月后,老张认为,在委托儿子理财期间,他曾多次询问儿子存款的存管状态,儿子一直未如实相告,也未向其出示相关银行存款单据或证明。老张因此质疑儿子未尽到委托人的义务,对其所有的200万元管理不当,于是委托律师与儿子沟通,要求收回存款自行保管。

2012年11月7日,儿子小川将上述200万元的理财产品的单证、银行卡移交给老张,但该存款仍然在小川名下。此后,老张多次要求儿子将存款转至自己名下,均遭到拒绝。无奈,老张于2012年12月8日将儿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200万元;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2013年3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老张的请求。

[评析]原告老张和小川虽然为父子关系,但是,在本案中,老张把200万元交付小川经营管理,事实上形成了委托使用资金关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原告老张可以随时解除对被告的委托,要求被告返还所委托财产。虽然被告将200万元的定期存款银行卡、理财产品单证交付给原告老张,但该银行卡和理财单证只是200万元的货币资金存储介质,原告老张不是户主,由于个人存款实名制、金额较大等原因,原告老张实际上无法支配和使用该200万元,故被告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归还原告的钱,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款项的判决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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