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税改革的理性思路

2013-04-29 15:24鲍江民
中国证券期货 2013年9期
关键词:资源税可持续发展现状

鲍江民

【摘要】资源税是我国用以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它能够有效地遏制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国家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在实际中,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虽然发挥中不可取代的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了诸多不足。本文分析了资源税的现状,并基于可持续发展角度提出改革的设想。

【关键词】资源税;现状;可持续发展;改革

几十年来,我国对资源、能源展开的大规模的利用与开采,虽然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造成了如资源利用率降低、资源浪费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等现象,突显了日益增长的资源产品需求同资源的稀少、有限的强烈反差。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是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资源开采、利用的节约,充分的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资源税由此产生。尽管资源税只是一个小税种,但它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充分了解现行资源税制体系下的资源税,对我国资源税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其进行完善是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资源税的现状

(一)现行资源税设计思想上背离了资源税本身的理念

一般来说,资源税应该表现出两方面的调节功能:一是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资源税应该表现出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益。国家通过这种所有权可以处于自然资源保护的诉求对资源进行保护性课税。二是自然资源由于分布,储量,质量等差异,在经济意义上表现出极差收益,因此,资源税应该用于调节因资源的优劣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我国现行资源税开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以使各资源开发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但现行资源税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因而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使用,也就无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广度不够,税费关系不协调

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本应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资源。而现行的应税产品大部分属于矿藏资源.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多数自然资源则不在征收范围内,甚至有些紧缺的自然资源也不在征收范围。这样就刺激了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费重税轻矛盾突出,使资源税不能形成规模。制约了资源税筹集财政收入改善环境作用的发挥,制约着我国税收体系特别是资源税体系的建设。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在税额与收入一定的前提下,从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以有限的承受力负担税收以外的高额收费,必然在发展中背负沉重的包袱。形式多样的税外收费,干扰了企业的改革和经营。随着收费规模的不断扩张,税收征管力度必然大打折礼税收执法空间必然愈加狭小。

(三)税率设置不当

现行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只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级差收益,但这种过低的资源税率在实际中又得到了现行价格体制的支持使其表面上获得了合理性。我国资源长期以来在政府控制下实行低价政策,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它是最后进入市场的商品,而且进入市场的总量少、范围窄,其进入市场过程中提价的幅度远远低于其他商品。近年来,国家鼓励资源大量进入市场,但是政府部门设计的资源税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水平,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限制了资源税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空间,弱化了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四)计税依据不合理

根据资源税征收目的的区别,可将其分为两种,即:一般资源税和极差资源税。当前我国所施行的资源税是以普通征收与调节极差相结合为指导原则的,但实际施行中调节极差收入占居了主要地位,形成了当前极差性质的资源税。但是此方法自身存在着几点不足:(1)资源税不能体现出调节资源品价格的功能,特别是对那些高价优质的产品,按量计税难以发挥调节作用;(2)税额不能将资源产品的价格变动体现出来;(3)纳税的数额不是根据开采量计算,而是根据企业的自用量或是销售量来决定的,不利于资源的节约。

二、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税改革设想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我国现有资源,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资源税,影响资源成本、资源价格的变化,间接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市场,杜绝资源浪费与非法开采占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重新界定资源税的功能

资源税改革首先要能够实现资源所有权的国家所有,彻底改变无偿开采使用资源的现象。由于资源生产和消费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因此,资源税要能够体现由于资源开采而产生的环境外部性成本,要能够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原理,将资源和环境成本纳入市场交易价格,借以引导企业和社会自觉地节约资源和加强污染的控制。资源税改革要贯彻“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避免资源成本的代际转移。资源税制要能够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的级差收入,对于开采成本不同的企业征收不同标准的资源税。同时,资源税制应成为国家资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资源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规范资源税费体系,扩大资源税的课征范围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还应将土地、森林、草原、水、等自然资源逐渐纳入税收管理的轨道,合理征收资源税,增加相关开采者和使用者的成本。才能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减少现行资源税体制下对于非税资源的不合理开采与浪费,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常收费的理论依据是公共部门为社会成员提供特定服务和特定设施而收取的经济补偿。但从目前应税的资源产品税、费负担情况看,过多的收费必然导致资源税功能的弱化,且许多收费从其性质看,是属于税收范畴,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收取的,如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应从清费立税、减轻负担、强化税收功能的角度出发.全面清理现行开采利用国有资源的各类收费项目,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行费改税,以减少征收成本,体现效率原则,便于政府统一管理。

(三)优化税率结构

资源税税率设置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其一,要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程度和政府对该类资源开采的限制程度,对不可再生的,稀缺程度高的资源实施重税。其二,要考虑资源输出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力,通过资源税提高当地财力。其三,要能够调整资源开采的级差收入,遵从资源优质重税,劣质低税的原则。

据此,在税率设置上,可采用弹性差别税率,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性资源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先实行定额税率,按生产数量计征,在销售环节再根据销售额实行比例税率,同时,将企业的回采率与资源税率挂钩,使资源税在节约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对其他资源可继续采用定额税率。同时,拉大税率幅度,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税率,以保证资源输出地获得相应经济利益,从而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需要。

(四)完善计税依据

要想使环境和资源的到保护与节约,实现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就要在根本的利益机制上完成资源浪费的遏制。目前我国所实行的计税依据都是根据开采者或利用者的开采生产资源产品的自用量和销售量来征收的,根据我国税制简化的原则要求,可将征收方法变更为复合计税法,此法以应税产品开采、生产的实际产量及矿产资源的存储量为主要依据。对于那些难以根据全部资源储量来用于计税依据的资源,可根据其实际产量来计征。而对于部分之前可通过销售量、产量来计征的资源品,则可将其计征依据调整为按存储量计征。

参考文献

[1]施文泼.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辨析[J].中国财政,2011(16).

[2]张捷.我国资源税改革设计[J].税务研究,2007(11).

[3]陈少克.资源税改革:现状、问题与思路[J].财会研究,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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