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树 穆春锋
【摘要】封闭式基金折价交易是限制其发展的首要原因,各国经济学家试图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解释,以便消除封闭式基金的折价交易,但至今都没有找到行之有效的办法。本文通过对封闭式基金折价原因的深入分析,提出了确实可行的消除封闭式基金折价交易的对策。
【关键词】封闭式基金;折价;分红权证;基本交易基金
目前,封闭式基金已经被证券市场边缘化,可无论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还是从国外基金业发展实践看,封闭式基金都有其存在的必要和发展的空间,当前妨碍封闭式基金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其高折价交易问题,这一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封闭式基金发展的瓶颈。为找到有效措施解决封闭式基金的折价交易,必须分析封闭式基金折价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封闭式基金折价原因分析
1.制度设计的缺陷
封闭式基金的制度设计缺陷主要体现在交易方式和治理结构缺陷。从交易方式看,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方式使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和投资水平相脱节。封闭式基金在发行期满后即行封闭,基金规模不再变动,并规定存续期,到期清盘,投资者不能直接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承销机构处申购或赎回基金。为满足投资者的变现要求,封闭式基金类似股票一样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基金价格以单位基金净值为基础,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这种交易方式的设计,使基金在存续期内几乎不存在经营方面的压力,无论经营好坏,基金规模都是确定的,基金管理人的收益是稳定的。也就是说,封闭式基金一旦设立,无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水平如何,都拥有了获得稳定收益的制度保证。
从治理结构看,就是封闭式基金的持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的治理结构失衡。在我国,封闭式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受到忽视,缺乏制度保障是封闭式基金高折价的主要原因,封闭式基金高折价实质是“持有人权利折价”。我国的封闭式基金没有董事会,监督职责就落在托管人身上,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独立性缺失必然导致托管人对管理人监督的软弱性。另外,基金托管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托管银行也不会有很强的动力,为持有人行使监督管理人的职责。封闭式基金的持有人既无法对基金管理人实施有效地监督,也不能像开放式基金那样通过赎回形成对管理人的压力,托管人的监督基本流于形式。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下,持有人不满意基金的业绩回报,也就只能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低于净值”卖出基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加上投资者情绪波动、噪声交易等因素,我国封闭式基金高折价也就成为常态。
2.对基金资产变现成本的预期
基金资产估价的基本方法是:已经上市的证券按估值当天的市场交易均价或收盘价计算,若当日无交易,则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交易均价或收盘价计算,未上市的证券按取得的成本计算。然而,市场有起有落,未来基金出售该证券时,也许该证券的出售价格高于现在的估价,但也有可能该证券的出售价格低于现在的估价。因此,基金资产在未来变现时,未必能够实现基金资产的估计数量,除非证券市场极度向好。在通常的市场情况下,以低于估计净值的价格投资于封闭式基金是投资人理性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就导致了基金一定幅度的折价交易。
3.基金资产净值失真
通过分析我国基金的投资组合,我们可以发现重仓股现象在基金中非常普遍,基金对股价的影响力就可想而知。在这种格局下,基金净值所反映的资产增值可能是账面利润。如果对基金账面利润进行变现的话,一定的折价不可避免,因此折价交易也就成为必然。
4.缺乏规避风险的工具
从证券市场风险角度看,我国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占总风险的比重偏高,虽然该比重在逐年下降,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个股齐涨齐落现象仍旧突出。在这种系统性风险偏高的情况下,我国反而缺少可以让封闭式基金使用的做空工具,因此在大盘下跌之时,基金净值只能下降而没有其他选择。这种情况给基金运作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所以折价也是对我国基金运作环境的一种反映。
二、解决封闭式基金折价问题的对策
通过对封闭式基金折价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解决封闭式基金的折价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改善制度设计。二是把封闭式基金拆分为“分红权证”与“基本交易基金”两部分,以此来促进封闭式基金的发展。
1.改善封闭式基金的制度设计
在改善封闭式基金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从以下三方面来解决问题。
(1)加强对封闭式基金的法律监管及行业自律。虽然我国对封闭式基金法律监管体系基本完善。但还必须对封闭式基金加强以下监管:一是要加强对封闭式基金的风险控制监管;二是要加强封闭式基金的组织与管理监管;三是要加强封闭式基金的信息批露监管;四是要加强投资基金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上述监管及行业自律,使封闭式基金管理人暴露在阳光下,减少直至消除损害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2)有效激励与约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费是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报酬,其数额一般按照基金净资产值的一定比例,从基金资产中提取。为了合理的约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发行封闭式基金时,要在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第一,当封闭式基金的业绩与所投资的标的股票指数同步且取得正收益时,可以正常提取基金运作所需的一切费用;而当封闭式基金的业绩与所投资的标的股票指数同步但出现亏损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只能提取正常值的80%。第二,若封闭式基金的业绩没能跑赢所投资标的股票的指数且出现亏损时,与指数每相差1%,其相对应的管理费收益就应该降低10%,如果与指数出现10%的差距,就不能提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只能收取基金运营所必需的维护费用。第三,若封闭式基金业绩跑赢了所投资标的股票的指数且盈利时:与指数相差0.1%~10%以内,管理费相应上浮0.1%~10%;与指数相差在10%~20%以内,管理费相应增加对应比例的2倍,即管理费相应上浮20%~40%;与指数相差20%~30%,管理费相应增加对应比例的3倍,即管理费上浮60%~90%;以此类推”。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激励基金管理人管理好基金资产,保护投资者利益,严防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3)封闭式基金应强制分红与清盘。封闭基金如果取得正收益后,还应按年度进行分红。契约中应明确规定,在基金盈利时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如果封闭式基金净值跌至面值的70%且没能跑赢所投资股票指数时,就应该像私募基金那样,进行强制清盘,以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不应该像现在一些封闭式基金,净值已经跌到了每份0.40元以下,还在继续运作,继续亏损,试想如果有清盘的规定,他们怎么可能给基金的持有人带来如此严重的亏损。
2.合理设计“分红权证”与“基本交易基金”权利,消除封闭式基金的折价交易
封闭式基金在发行时,契约中就规定每购买一份封闭式基金,就会免费获得一份“分红权证”,在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后,“分红权证”就可以独立交易,由于“分红权证”具有金融衍生品的特点,因此可以实行“T+0”回转交易,这种权证只能用来领取标的基金80%的红利,而“基本交易基金”(就是指投资者购买的基金)也就只能领取20%的红利,但基金未分配利润应该全部在这种基金里,等到封闭期结束,也会完全按“基本交易基金”份额来分配本金。
笔者之所以引入“分红权证”,就是因为封闭式基金具有交易不够活跃,加之折价率较高两个弱点,这两个弱点导致封闭式基金折价率较高。而权证的特点恰恰是交易活跃和具有较高溢价的特质,也就是说:封闭式基金的两个弱点正好和“权证”的两个特点相互结合,这一措施必将大大降低封闭式基金的折价率,甚至大部分的封闭式基金会出现一定的溢价交易。
对于“分红权证”只能领取80%的标的基金红利,是考虑到基本交易基金本身也应该是有收益的投资品种,但这一比例是可以在实践中改变的,如果是“分红权证”过度溢价,领取红利的比例可以缩小到50%;相反,则可以把“分红权证”的分红比例加大到90%。
总之,上述对策的实施,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封闭式基金的折价,如果封闭式基金的折价问题得以解决,就一定会重新获得生机,到那时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变,稳定市场、价值投资的优势将逐渐显现,封闭式基金的春天也必将会随之到来。
参考文献
[1]郭树,王耀辉.基金创新构想:“上市型定期开放式基金”[J].中国经济周刊,2006(19).
[2]秦笑.中美封闭式基金折价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2(03).
[3]廖佳.封闭式基金的投资机会[J].大众理财顾问,2013(06).
作者简介:
郭树,男,现供职于长春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金融系。
穆春锋,女,现就读于长春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100503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