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婚姻法中财产权的研究

2013-04-29 22:44王艳
博览群书·教育 2013年9期
关键词:财产权

王艳

摘 要: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婚姻财产纠纷也随之增多,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不够健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此加以探讨。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1.1 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

1.2 夫妻财产权的特征。1.2.1 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1.2.2 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

二、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我国没有专门的财产法,而是在民法基本原则下,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体现出来。

2.1 坚持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 48 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2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弱者。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39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3 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夫妻对其财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

2.4 符合中国的国情。各国的法律制定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乃至家庭的结构和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

2.5 保护交易安全。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夫妻对财产的处分,开始商业化,交易逐渐增多,这必然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三、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3.1 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见,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它具有的特征:①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②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合法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开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消灭于夫妻关系终止之时。

3.2 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作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趋提高,公民财产的日益丰富,夫妻要求用文件形式处理双方财产是很正常的,根据我国 2001 年《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四、夫妻财产权的内容

夫妻财产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不仅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关系到夫妻婚姻外的财产关系。财产权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对财产权的五种全能,现仅就贯穿于三种夫妻财产权类型的权能进行阐述。

4.1 所有权。夫妻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权的前提。

如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夫妻对法定财产的全能开始于结婚,婚姻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决定共有关系的开始。

4.2 使用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他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权。

4.3 家庭生活费的负担。婚姻家庭的生活是有夫妻共同管理的,夫妻以其个人或共同财产对家庭的开支负担。夫妻的对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利益。

4.4 对外财产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涉及到夫妻财产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 25 条规定:“婚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的、裁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五、我国夫妻财产权中存在的弊端及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有经济的比重加大,公民的生活也日益丰富,财产来源及性质也发生巨大变化。使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出现新的问题。以致使《婚姻法》显现“不力”,而影响到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

5.1 夫妻分居期间及离婚诉讼期间对各自所得财产享有的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其理由如下:其一,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尽管形式上还保持着夫妻关系,其实质上已经中断。在此情况下,将分居所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由夫妻共同行使财产权。是有悖与民法物权的取得原理。其二,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所以,建议在《婚姻法》第 18 条中加一项“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且满一年或离婚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

5.2 对配偶财产继承权的保护问题。我国《继承法》赋予婚姻当事人无限的遗嘱自由权。这样规定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同时也存在抹杀夫妻一方的权利的隐患。为此,建议在今后修改《继承法》时,添加财产增值制度。

参考文献:

[1]赵冬溢.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权[J].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09(06)

[2]郑魁.论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J]. 商品与质量. 2011(S7)

[3] 郭伟伟. 关于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分析[J]. 经营管理者. 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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