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宇子
反垄断调查反映了中国管理经济的主要思路,即建立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内容。
有人曾对汽车市场做过调查,根据排量和配置不同,宝马X6的国内报价为86万至216万,海外报价为39万至54万;奔驰S550国内报价为164万至300万,海外报价为66万至80万;路虎揽胜5.0的国内报价为149万至339万,海外报价为64万至84万……
相关数据显示,因进口车市场垄断,消费者年付1000亿冤枉钱。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建军此前表示,国内进口车市场垄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价格居高不下,厂商利润显著超过全球平均水平,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而一位长期从事婴幼儿奶粉进口业务的人士透露,合生元奶粉的报关均价仅53元/罐,而市场平均售价却近400元/罐,其毛利高于业内平均水平五成以上。
事实上,在中国厂商利润显著超过全球平均水平的远不止汽车、奶粉行业,这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为维护公平竞争,整顿市场秩序,今年以来,中国反垄断调查案例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力度之大为《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前所未有。
初步走上正轨
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早期鲜见大案调查。
最早的案件可追溯到2011年11月,发改委向山东两家药企开出了中国首张反垄断罚单,罚款总额为700多万元。
2011年,联合利华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也被开200万元罚单。但同欧盟对宝洁和联合利华处以近3.2亿欧元(约合4.56亿美元)反垄断罚款以惩处它们操控家用洗衣粉价格相比,中国的反垄断罚款,似乎只是点到为止。
而在当年发改委对电信、联通部分收费业务的反垄断调查,后来竟不了了之;进入2012年,反垄断调查更是进入了空白期。
今年,发改委骤然加大反垄断力度,并均指向行业巨头,涉案罚金合计高达14.82亿元。而在此前的5年,发改委开出的罚单金额总和尚不及今年的一个零头。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史际春解释称,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不像美国已有120年的历史,从执法机构设置到执法人员逐步形成反垄断的正确意识和执行力,还需要时间,而今年反垄断案件给人的感觉是“突然”增加了,可以说,这是中国的《反垄断法》及其执行初步走上正轨的标志。
打的都是“老虎”
今年,反垄断相继查处的案件包括韩国三星等液晶面板企业价格垄断案、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洋奶粉价格垄断案、上海黄铂金饰品价格垄断案等,这使关于中国的反垄断只是“打苍蝇”不会“打老虎”的质疑声有所回落。
自2006年12月开始,发改委多次收到举报材料,反映韩国三星等6家液晶面板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
据悉,2001年至2006年期间,这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价格或互相交换的信息,操纵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发改委披露对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6家大型液晶面板生产企业开出价格垄断罚单3.53亿元。
这是我国首次向境外企业垄断开出罚单。
然而就在“洋板子”落下不久,国内企业贵州茅台、五粮液又触及了反垄断红线。他们均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白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白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对低价销售的行为给予处罚。
今年2月,茅台和五粮液遭遇发改委反垄断调查,分别收到2.47亿元和2.02亿元的罚单。
没过多久,在今年8月发改委又针对6家乳粉生产企业及5家金店开出反垄断罚单。罚金分别为6.7亿元和1059.37万元。
“反垄断调查反映了中国管理经济的主要思路,即建立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内容。”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王勇说。
发出反垄断警告
除了开出罚单,监管部门还发出了反垄断警告。
据媒体报道,近日发改委召集30余家外资企业召开了一次闭门会议,会上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调查二处处长徐新宇向一些企业发出了反垄断警告。
据参加了此次会议的人士透露,这次闭门会议于7月24至25日在北京的一家小酒店举行,是以培训为名义召开的,以纪念《反垄断法》出台五周年。
参会的律师来自约30家企业,包括:通用电气、西门子、微软、沃尔沃、IBM、米其林、利乐、因特尔、美国高通、Arris等。同时参加会议的还有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官员。
徐新宇提到,在场的企业中有一半在接受或已接受过发改委的调查,但没有具体说明。 知情人士称,徐新宇展示了过去反垄断案中一些企业承认垄断行为的信件副本。
参会消息人士指出,徐新宇的言论具有警告意味,尽管其他在场的发改委官员或许并没有支持徐新宇说话的方式,但他传递出的讯号,与近月其他一些官员与企业私下谈话传递出的讯息一致。
相关人士评论称,这一闭门会议再次证明中国当局强力执行2008年反垄断法的决心和力度。
从另一渠道,也传出了监管部门加强反垄断的决心。
日前,商务部公开了所有反垄断案件。
商务部反垄断局披露,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3年上半年,商务部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754件,立案690件,审结643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无条件批准624件,附条件批准18件,禁止1件。而且反垄断执法透明度显著增高,商务部对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所有无条件批准案件一次性向社会公布。2013年开始按季度公布无条件批准案件。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针对反垄断的提问时表示,“中国政府在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对各类性质的市场主体都一视同仁,任何企业都应当守法经营,如果触犯法律都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斩断协会垄断“推手”
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行业协会的反垄断处罚。
事实上,随着监管部门加强反价格垄断力度,行业协会已成为垄断“窝案”的主角。这是当下我国反垄断事业面临的新态势、新矛盾。
比如,今年8月是《反垄断法》施行满5周年,国家工商总局因此公布的12起垄断个案中,就有9家均涉及行业协会。建材、工程、保险、旅游等行业协会一应俱全。仅在湖南一省,就有永州、郴州、常德、张家界四市的保险协会争相荣登“垄断榜”。
而在2010年新华书店协会制定的“新书销售不得低于8.5折”也具有垄断嫌疑。
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者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规定有章可循却难以落实的原因在于,行业协会挂靠的主管单位往往与物价、工商部门平起平坐。身为半官半商的“二政府”,行业协会有恃无恐地扮演了垄断推手。
另一方面,面对大企业的垄断伎俩规范不力,却热衷牵头定价与民争利,行业协会作为非盈利机构的独立性处于尴尬境地。
但是监管部门并没有因此而放松对行业协会的监管。
8月12日晚间,国家发改委对操纵黄、铂金饰品价格的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以及5家金店进行处罚。鉴于行业协会在组织各金店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中起到了主导作用,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依法对其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负责人表示,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涉嫌通过行业会议,组织具竞争关系的企业达成饰品价格垄断协议,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堪称是典型的“横向垄断”案件。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局长任爱荣表示,当前行业协会涉及垄断协议问题已较突出。希望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去制止垄断行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法规逐步完善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反垄断在中国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计划经济年代几乎所有商品价格都是统一划定,几乎没有“垄断”一说。改革开放后,虽然各种商品价格逐步放开,但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以及一些特定商品的短缺和少数企业对核心技术的垄断,造成市场价格长期扭曲,使部分企业在获取垄断利润的同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2008年8月我国颁布了《反垄断法》,反垄断工作才正式提上政府日程。
按相关规定,中国反垄断执法权力分属三家: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三家机构职责不同,各有分工,其中国家发改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即市场垄断,国家工商总局则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工作。
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3个反垄断法配套实体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依据,也增加了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
2011年,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两部配套规章正式实施,同时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更名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增编20人,并新设两个处专司反垄断调查。
随着更多配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以及实施逐步完善。但与市场和消费者的期待相比,显然还不够。尤其是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另有规定,设定了与垄断行为不同的行政责任,实际上是对行政垄断网开一面,这使反垄断法维护自由竞争的目标大打折扣。
中国价值指数首席研究员崔新生指出:反垄断审查的部门应该相对独立。《反垄断法》中最主要的不足在于反垄断审查的执行主体是发改委。中国是市场经济,让国家发改委进行反垄断调查有难度。举一个例子,如果发改委到地方对地方的税收、财政大户进行调查,势必会导致发改委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调查就会遇到阻力。
在处罚力度上,也有很多人提出了意见。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在国外,企业接受反垄断调查已是家常便饭,为了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国外司法部门建立了完善的垄断惩罚制度,罚款金额也让企业着实感到“肉痛”,而相比之下,国内的处罚力度要轻得多,这让国内外企业还是都有侥幸心理。
有法律专家认为,中国在反垄断方面还须进一步和国际接轨。比如,如何提高执法能力与透明度,限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避免“选择性执法”等。在认定具体垄断行为、私人实施机制等方面也有不科学的地方。还要有更详细的法律指引,改变中国《反垄断法》原则性较强,操作性不足的现状,加快执法队伍建设速度。
垄断
垄断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某种优势,对相关领域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予以操纵和控制,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中,垄断协议又分为两种,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生产经营环节、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上下游、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