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约翰·密尔言论自由观的思考

2013-04-29 13:24胡诗雯
关键词:密尔言论自由约翰

胡诗雯

摘 要:本文从约翰·密尔的言论自由观出发,阐述言论自由在获取真理、发展个性、健全民主制度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从而证明保障言论自由的必要性。文章还介绍了密尔关于言论自由的界限的理论。笔者认为密尔限制言论自由的理论具有理想化的色彩,无法指导言论自由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文章末尾则从言论自由的绝对主义立场出发,探讨了言论自由原则在理想与现实层面的矛盾与困境。

关键词:约翰·密尔;言论自由;《论自由》

中图分类号:D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9-0165-02

个人在内心进行认知活动、道德判断后必然会形成看法和思想,将这些所闻所思以某种形式表现于外即是言论自由。但凡人之所至之处,语言都会相伴而至,离开了言语表达这一载体,思想自由就无从实现。一直以来,人们围绕言论自由的争论从未断绝。到了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对旧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言论自由的理论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1859年约翰·密尔(John S. Mill)出版的著作《论自由》。《论自由》一书共分五章,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就占据了全书三分之一的篇幅。密尔认为,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言论自由有助于人们增长知识和获取真理。关于言论自由对获取真理的促进作用,约翰·密尔对此作了详尽的论述。在阐述中,密尔将情况分为两类。第一类,公认意见是绝对真理,被压制的意见是错误的。密尔认为被压制的意见即使是错误的,它也能促进人们对真理的思考;而公认的意见即使是正确无误的,它也需要与对立的声音交锋以增强与保持自己的活力,使其更深入人心。他在文中写道,“即便我们可以确定其错误,禁绝他仍为过错”,“因为经过真理与谬误的碰撞,会让人们对真理有更清晰的体会和更生动的印象”;①并且,“无论多么正确的意见,如果不能时常经受充分且无所畏惧地讨论,它都只能作为僵死的教条而不是鲜活的真理而被持有”。②上述这一类情况其实是密尔为了方便论述而假设的理想状态。在现实生活中,第二类情况更为普遍,即被压制的意见是或者部分是正确的。在此种情况之下,“任何禁止自由讨论都是认定了自己绝对无误”,而事实上,“我们永远不能确定我们所竭力要禁绝的意见是错误的”。③纠正自己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允许充分的自由讨论,从对立意见中修正自己的观点。“在人类智慧的当前状态下,唯有通过意见的纷歧多样,才能使真理的各个方面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④“真理必有赖于两组相互冲突的理由的公平较量”。⑤

第二,言论自由是人的尊严的体现,是个性发展的催化剂。一个自由人通过自己的理性与良知去选择、搜集信息并表达自己的观点是其个人价值的体现。若其言论自由被限制,则无疑降低了他作为自由人的内在价值,贬抑了他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尊严。因此,言论自由权被视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不言而喻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密尔还认为,言论自由能够帮助人们形成自己独特的个性,对于个人才能的发展和自我完善有重要价值。正是因为言论自由,才使得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表达自己的态度,形成各不相同的生活方式,成为一个心智得到发展的独立个人。言论不自由的时代必定是一个谎言流行、人格扭曲、道德沦丧的时代。约翰·密尔目睹过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他非常警惕“社会暴虐”,即社会将集体的意志强加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抹杀人的独特个性和首创性。因此他号召要在这样一个社会意见占主导的时代反抗这种社会权力对思想、言论及人各方面的压制,让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言论自由促进个性的自由发展,从而保持整个社会的丰富多彩和蓬勃生气。

然而正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⑥言论因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产生影响,所以人们迫于现实的考虑,会为言论自由制定一个限度。约翰·密尔在《论自由》里并没有针对言论自由的界限提出具体的理论,但他在书里为整体意义上的自由提出了著名的“伤害原则”,即当一个人的行为,其利害仅止于自身而不关涉他人时,他们都该完全不受法律和社会的束缚而自由行动;但只要个人行为的任何部分有损他人利益时,社会对此就有了裁夺的正当权力。⑦再根据密尔所言,作为对外表达形式的言论属于“个人行为关涉他人的那一部分”。⑧但这样是否意味着伤害原则就完全适用于言论自由呢?密尔没有对此给出一个确切的说法,但从字里行间中可以模糊地看出,密尔对于言论自由的界限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区分,即从言论内容和言论行动(一种会直接引发某种犯罪行为的以言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行为,而非言论内容本身)两方面去考虑。具体来说,密尔认为言论内容是不受伤害原则制约的。例如密尔举了一个例子,1858年英国政府颁布的《政府出版检举条例》将传播一种所谓的不道德的观点——认为诛杀暴君具有合法性,列为一种罪行。密尔对此的态度是,“任何信条,无论其可能会被视为如何不道德,都应该具有表达和讨论的完全自由”。⑨因此,就言论内容而言,密尔认为其和思想自由一样,属于绝对自由,可以毫无保留地发表而不受制约。然而,针对言论引发的行为方面,密尔则持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即便是意见,如果其表达所处的情形,使它的表达对某些有害行为会构成积极的煽动,也要失去其豁免权”。⑩他举例说,如果有个意见说粮商是使穷人遭受饥饿的罪魁祸首,若这种观点仅仅发表在报刊上,那么就不应遭到限制。但若是对着一大群聚集在粮商门前的愤怒的群众以口头方式或者以标语方式进行宣传,那对此行为加以惩罚就不失为正当。11 总而言之,密尔认为言论自由只保护言论内容,对借言论形式实施煽动、破坏等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法律制裁。

密尔对言论自由的限定理论乍看简单易行,但要将它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却并非易事。这一理论的基础是区分言论内容和言论行动:言论内容不受拘束,政府所要追求的社会限制应是针对行动而非言论本身。但言论内容和行动皆是人们的行为,其间是否存有明确的界限呢?密尔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一套非常明确的标准,让我们知道哪种言论可以归为纯粹的意见,哪种言论却是归为行动。密尔在对伤害原则进行论述时也只用了一些概念模糊的词语,如“明确的伤害”、“直接的伤害”等,但什么是“明确”,什么是“直接”他却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不同的人因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和判断尺度,会对“伤害标准”产生不同的理解,对个人行为是否危及或损害社会利益也将难以划定。因此无论是关于言论自由的两分法还是判断群己界限的“伤害原则”,在实践中都会产生大量的矛盾与冲突。毕竟,约翰·密尔只是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而不是法学家,他提出的原则与方法归根到底只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理论,与具体的现实操作有很大区别。正如哈里·卡尔文(Harry Kalven,Jr.)所说:“与密尔《论自由》那样的言论自由哲学讨论绘制的图景进行比较,现实世界中的对言论自由问题所绘制的问题图景早己变得‘面目全非”。12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于言论自由的关注点更着重于法律层面。虽然基本上所有文明国家都将言论自由列为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是公民并不能完全地享有宪法明文规定的那些自由,仍有很多人因言获罪。在现实中,法学家们对如何划定言论自由的界限提出了若干原则。比较有名的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首倡的“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所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等等。这些所谓的原则究其本质仍是属于一种实践的技术,并因为人们功利主义思维认识的不同、社会具体情况的改变和不同时期法律观的转变而不断发生内涵变化。

那些为言论自由的界限确定原则的人,其初衷在于防止自由的滥用。但是历史表明,限制的滥用与自由的滥用一样有害,甚至危害更大。法学家们因设计出了一套实用的原则而沾沾自喜,他们既想求得言论自由的好处,又想避免言论自由的危险。可笔者认为,这恐怕只是一种不可两全的幻想。并且,笔者以为,在实践中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极有可能导致言论自由在理论上的覆灭。米克尔约翰就对“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作了如下批评:“这一理论把言论自由当作是一旦公共福利有了危险就可以废置的纯粹制度。相反,正是这些危险的存在才使我们在恐惧中必须牢记和恪守言论自由原则”。13 无论是“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还是其它的一些限制言论自由的原则,一旦政府颁布了自己制定的判断标准,就意味着在言论自由之上重新树立了权威,这将再一次带回专制的阴霾。权威拥有制定标准和解释标准的权力,可以肆意采用借口打击、镇压人民。因此,笔者在理论上同意言论自由的绝对主义立场,正如密尔所言:“人们可以承认关于言论自由论证的正确性,但却反对将其推向极端;他们不明白,如不能确定这一推理在极端情况下仍然有效,就不能确定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为有效”。14 同时,笔者也对在实践中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抱有深深的警惕心理,因为如上所述,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导致言论自由原则的自我消解。然而在现实中,人们有着对国家、社会、阶级、集体、个人等各种利益的考虑,即便是自由主义者也逃不开自身境况的制约,因此言论必然得不到完全的自由。言论自由这一自由主义理想也只能在妥协中自我束缚,以求得现实意义。

注 释:

①②③④⑤⑦⑧⑨⑩11 14 约翰·穆勒.论自由[M].18,38,18, 53,39,90,13,62,65,65,23.

⑥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8.

12 小哈里·卡尔文.美国的言论自由[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4.

13 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64.

14 约翰·穆勒.《论自由》,第23页.

参考文献:

〔1〕(英)约翰·穆勒.论自由[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美)小哈里·卡尔文.美国的言论自由[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3〕(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4〕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M].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

〔5〕吴小坤.自由的轨迹——近代英国表达自由思想的形成[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6〕池晨颖.密尔言论自由思想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

〔7〕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J].北大法律评论,2000(2):62-127.

〔8〕黄浦林.密尔父子新闻自由思想研究[D].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

〔9〕杨临宏.试论公民的言论自由[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3):15-21.

(责任编辑 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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