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學謙
不久前,讀到澳門某報章“文遺法高於城規法”一則評論,筆者確實是不敢苟同,更從未有聽聞同一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還有高低之別、先後之分,更不明白該評論所謂“文遺法高於城規法”的這個“高”到底高在哪裡?更是不清楚這樣比較的意義在哪裡?該評論所言,“雖然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但從文遺、城規兩法條文及實際操作而言,文遺應處優先考慮位置,一切因世界休閒旅遊中心、世遺城市的定位而起。”稍有法學知識的人,都明白每部法律都是一個以不同立法對象而制定的一個制度體系,根本無從考證其孰高孰低。立法會同時間通過的《文遺法》、《城規法》都是回應社會對某些方面制度的需要而制定的。《文遺法》側重在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制度上,《城規法》的主要內容是在城市科學合理規劃制度上。
再者,該文講“惟從兩法條文而言有先後之分”,更是令人覺得思維混亂。誠然,兩部法律肯定是有相涉及的部份,或者在之後的具體實踐過程中會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這些需待法律專業人士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完善的。任何制度從未有天生就是完美無瑕的。但是,也絕不能從兩部法律的內容上來進行所謂的比較,草草下結論說有“先後之分”。
文章最後亦說:“保育與發展並非零和關係,要達至平衡、共贏,重點不在於法律條文,在於執政智慧。”其實,這樣的結論非常明顯是將兩部法律對立起來這樣的角度看的,甚至可以說是將行政與法律割裂而論。既然保育與發展確實並非零和關係,但是這兩部法律就是相互割裂、相互分離的關係?
若用法理來講,同一機構制定的法律就沒有所謂高低之別的,再沒其他約束的情況下,其法律的效力也是相同的。這兩部法律都是澳門社會發展中不可能缺失的法律。當然,也不能否認法律可能出現的不完善。任何法律制度不會天生就完美,都是要根據實際來進行完善的,只有適合當下社會的法律才有資格成為“良法”。現今,兩部法律僅僅通過尚未實施,就下結論說“孰是孰非”,更有甚者斷言“高低之別”,簡直就是無稽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