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环境对非公企业发展的影响与对策

2013-04-29 02:27郭良梁
大观周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非公经济法治法律

郭良梁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11(2013)03-0175-0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最近指出,“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强化政策扶持,统筹抓好大中小微各类企业,充分释放非公经济发展活力”。本人就职于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就是乌海市的一家大型非公企业。作为一名企业的法治宣传人员,通过深入调研发现,非公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显示出了巨大的生命力。同时,我们也清醒地感受到,发展非公企业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而非公企业在发展中所面临的法治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因此,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寻求治理的对策,为非公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促进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问题与影响

(一)思想认识误区,非公企业法制不够完善

在调研中,我们感受到:当前社会上对非公经济的歧视仍未消除,偏见也还存在。一些同志对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理解不深,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对非公经济的性质和地位及其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那种已被实践证明不正确的思维误区是当前制约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立法的不平等、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我国目前进行的法律体系中,民营经济与其他类型经济还不平等。二是保护公、私财产的法律力度不一致。三是对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这类同属私人财产的所有者也区别对待,民企权益不能得到平等有效保护。

(二)服务不够到位,政企关系和行政执法成难点

行政执法、政企关系仍有诸多地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一是行政人员缺乏依法行政理念。有些工作人员在执法时,不是根据立法本意而是根据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来执行法律,这样做难免会侵犯企业的正当权益。二是民营经济政策缺乏稳定性。时紧时松,甚至说变就变,有的行政部门往往单方面宣布关停小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使得民营企业正当经营权难以保障。比如,公然向民营企业“吃拿卡要”,这种现象最为普遍,企业反映也最为强烈。服务上,一些部门没有明示服务承诺,办事效率低,对企业急办的事情麻木不仁,推诿扯皮。如法院在办理一起涉及黄河集团的经济案件时,因执行不力,久拖不决,导致一纸判决书难以挽回企业被侵害的损失。

(三)法律意识淡薄,民企自身法治水平亟待提高

非公企业经营者在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而致使企业蒙受损失,具体表现在:一是不懂法。调研中,我们发现发生法律纠纷主要有五类:第一类是因为股权登记不规范造成纠纷;第二类是因挂靠引起的产权、确权纠纷;第三类是经营不规范造成权益纠纷;第四类是技术转让造成纠纷;第五类是企业与分支机构、人员之间的纠纷;这些都是民营企业不提前进行法律防范造成的。结果常因在不知法的情况下违法,莫名其妙地导致企业权益受损。二是不信法。一些民营企业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是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三是不守法。一些企业在市场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暴利,在竞争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自身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治环境和企业形象,从而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治理的对策

(一)树立平等地位,维护非公经济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实践证明,民营经济越是发达的地方,经济增长率就越快。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发展生产力,民营经济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牢固树立服务民营经济就是服务发展理念的同时,努力为民营经济树立平等的社会法治地位。

当前,我们乌海市正处于“两个转型”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意识到,发展非公经济是保持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增加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利用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努力实现市委、市政府制定的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目标。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一是要解决权利不得滥用问题。打击以权压法、以公权侵害私权现象。二是要解决行政职责必须履行的问题。这既是依法行政的内涵所在,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本质要求。三是依法行政必须注意提高效率。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推进政府管理机制和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坚决防止办事效率低、推诿扯皮的衙门作风。通过内部与外部的双重约束,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对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查处和取缔;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肇事者,公安司法部门应予以严厉打击和查处。

(二)强化自身建设,提高非公经济生存能力

非公经济的发展,单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这就要求企业自身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民企自保能力。民营企业经营者要经常组织学习,进行培训,强化法律意识,增强管理能力,成为懂法律、懂经济、会管理、敢创新的现代企业家。在维权工作上,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二是规范管理体系,提升民企竞争能力。三是大力弘扬诚信,树立民企良好形象。在经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诚信就是形象、诚信就是竞争力”的意识,不要急功近利、因小失大,要通过道德自律和法制保障在非公企业中建立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四是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民企社会地位。非公企业要切实做到遵章守法、正当竞争,爱护资源、保护环境,重视安全、珍惜生命,创造条件、扩大就业,助弱济贫、共同富裕。

(三)规范有关措施,优化非公经济外部环境

目前,在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指导下,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非公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但仍需进一步规范有关的措施,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又好又快、持续稳定的发展。一是做好普法宣传,端正民营经济发展导向。通过普法和依法治理,提高民营企业家整体素质,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建立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长效监督机制。二是落实律师职责,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聘请的律师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担负着提供法律依据,代理企业法律事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职责。要帮助企业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努力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

综上所述,非公企业有其自身发展的特点和优势,但也存在着所固有的缺陷。如家族化经营、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企业主的自身素质等问题,而这些更有赖于政府、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使企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让其经过自身历练而走入正轨,才能使其更加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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