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浅析

2013-04-29 00:44钟健
大观周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界限

钟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11(2013)03-0025-01

摘要:私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我国一些法律中也有私力救济性质的规定。公民在行使私力救济时,可能会使用具有威胁、要挟性质的手段,这就和我国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有竞合之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二者的刑民界限有不同认识,存在着认定标准和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甚至有敲诈勒索罪的扩大化和滥用的可能。本文就私力救济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

关键词:私力救济 敲诈勒索罪 界限

一、敲诈勒索罪与正当私力救济的法律基础

我国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罪名。

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私力救济的规定,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被告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也允许自行协商,赔偿了损失,得到了谅解的,一般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可以认为这是私力救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敲诈勒索罪与正当私力救济的竞合点

(一)合法目的还是非法占有。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追求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在采用威胁要挟手段主张权利时,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一大难题。笔者认为仅根据索要巨额财产行为就反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科学的。必须结合其动机、手段、损害结果综合评价。“现实中消费者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漫天要价是经常的,所以高额索赔行为最多算是滥用民事权利” [1]。由此可见,“多大的索赔数额,与敲诈勒索行为无直接关系。”[2]不能把标的额的高低作为判定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的标准。

(二)谈判手段还是威胁要挟。

笔者认为,对于手段的恰当性,必须结合主观目的和手段的社会相当性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为了取回自己的财产或者主张其他权利而实施威胁行为的,但其行为并没有造成被害人财产的实质性损害,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3],反之,则有可能构成。

(三)权利主张还是侵占公私财物。

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但对于在权利主张的前提下,使用“恐吓“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在实践中颇有争议。笔者认为,还是应当全面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权利基础和手段的正当性。如果行为本身并不导致受害人财产的减少或者贬损,只是在并不情愿的情况下履行或者准备履行给付性义务,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行为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

三、敲诈勒索罪与正当私力救济的界限厘清

敲诈勒索罪与正当私力救济的界限问题,实际上实质上是对刑民界分的探析

(一)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理论界一般认为,权利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其手段行为本身没有触犯刑法,一般不构成犯罪。即使其行为从表面上看符合威胁、要挟的特点,但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的前提。

1.权利确定情况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如果权利人行使的合法权利本身具有确定的范围或者数额,如果索要的财物等于或者略多于这个数额,一般不应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若果其以威胁、要挟手段索要的财物大大超过公众和社会的接受程度,则可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2.权利不确定情况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只有无真实的权利存在,才可能认定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如果行为人基于对自身价值的认识或者谈判的需要,提出一个较大的数额,并不影响其主张权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如消费纠纷中,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不知法律能支持多大限度的主张。就双方而言,索赔是一个双方协商的过程,高额索赔只是一种策略。因此不能仅以“数额巨大”就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所谓“漫天要价,坐地还钱”,这是纠纷调解中常见的现象,最多算是滥用民事权利或者或者维权过度。

3.如何确定权利有无

一般情况下,合法的维权行不会构成敲诈勒索,因此认定权利人是否具有合法权利显得十分重要。“权利的产生必须具有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否则权利不具有可诉性。”[4]

行使权利必须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即必须存在客观的合法的债务、侵权等事实,如果采取虚构、捏造、主观臆断甚至故意”制造”事实,辅之以胁迫手段行使缺乏事实基础的“不存在的权利”,或具有事实基础,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谓“权利”,如索取赌债或高利贷,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二)如何认定以威胁要挟为手段

所谓威胁或要挟方法,一般以揭发隐私或弱点相威胁、要挟,也可以将毁坏财物或损害其他财产性权利相威胁,包括以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等。一般认为在权利人具有权利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采取私力救济包括恐吓的方式主张权利,如果没有侵犯其他刑法保护的法益,就能够阻却敲诈勒索犯罪。

参考文献:

[1]沈志民.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N].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1,23(1).

[2]于志刚.关于消费者维权中敲诈勒索行为的研讨[J]中国检察官,2006(10):44.

[3]汪红飞.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解构[N].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9-6,9:6.

[4]佚名.权力行使与敲诈勒索(第38页)[DB/OL].www.baidu.com,20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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