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源及防范措施

2013-04-29 00:44刘伟
大观周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监督制约定罪职务犯罪

刘伟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11(2013)03-0015-01

何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法律惩罚的行为的总称。

一、产生的主要根源

(一)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存在着攀比心理、弄权心理和侥幸心理,把一切向前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二)法制观念淡薄。尽管多年来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教育,也建立了一些监督制约措施,但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存在执法不懂法,只凭主观臆断或个人意气随意执法,违法执法的现象。

(三)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一些单位在人员管理上缺乏必要有序的竞争交流,有些单位领导为照顾职工个人方便,让一些职工长期在一个站所、一个岗位工作,甚至出现“夫妻站”、“父子所”等,上下级之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淡化,自我约束力度减弱。在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上,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四)立法上存在缺陷。主要是在处罚职务犯罪类的法律规定中,一方面,现行刑法还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使某些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制裁;有的部分过于抽象、笼统,缺乏从严惩处职务犯罪的理发指导思想,刑事立法对新的职务犯罪形态未能及时反映,对某些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明显偏轻或者存在量刑弹性过大的问题,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之间的刑罚比重明显不协调,相差悬殊、庇护前者。另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尚未出台,法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及高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各地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来开展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在当前的立法体系中,就规范国家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法规而言,在刑事立法方面,还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对职务犯罪分子不仅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觉得有恃无恐、有空可钻。

(五)执法不严。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因而在职务犯罪大肆泛滥的严酷现实面前,刑事惩罚功能显得捉襟见肘,司法机关面对一些新型的职务犯罪束手无策。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查下不查上,治小不治大,惩外不惩内,罚疏不罚亲的现象。同时,受“官官相护”、“官民有别”等封建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尤其是当案情涉及到一些领导干部或知名人士时,往往“下不了手”,有时则以罚代刑,以经济处分、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草草结案,指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一犯再犯。

(六)权利失控,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的失控,是此类案件发生的根本客观原因。行政执法部门的性质决定了其书下的大部分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执法权。执法权的分散使对这种权利的管理产生一定难度,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使其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这些都容易导致涉案人员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同时,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在有些地方形同虚设,不但不起监督作用,而且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小集团利益的影响,往往起保护作用,这就为一些以权谋私的人在客观上撑了腰,壮了胆。

二、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决定了其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欲将职务犯罪彻底消灭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理性的目标应当是将其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和范围之内。要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除了要强化思想建设,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制观念等外,还必须加大法制建设。

(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建立严格的预防体系。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与我们缺乏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有关,因此,要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就必须首先确立严惩职务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历史也已证明,只有首先实现“吏治”,然后才能达到“民治”。

(二)要严格司法,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打击。严格刑事司法对策,对于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提高定罪概率上。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长期以来,犯罪黑数高、定罪概率偏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有人测算,我国的总体定罪概率低于5%,而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实际定罪率还远远低于这个数字,正是由于因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促使许多公职人员陷入犯罪的泥潭,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所抵销。

为此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从人员培植入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务犯罪预防、惩治队伍。二是努力提高破案率,鉴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度大的特点,应专门立法,对次类案件的查处程序、侦查措施、证据规则及举报制度等作出特别规定,还可考虑在刑法上设立知情不举罪等,以促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

(三)要加强司法监督。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除了要完善立法和严格司法,加强执法监督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能否被严格执行,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真正贯彻执行,对触犯刑律者依法惩处,对企图以身试法者以威慑和预防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强化执法监督,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纵向监督上。各级权利机关要加强对各执法部门的监督,尤其是对打击职务犯罪的有关情况更要加大监督力度,“两院”工作报告亦应对次问题作出更加深入、详细的说明。二是在横向监督上。要强化各种监督机制的功能。首先,在各司法机关之间,除了要强调必要的配合外,更要加强相互间制约关系。特别是要注意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发挥其他相关司法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职能。其次,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将在查处各类违纪案件中发现构成职务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起到互相配合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执法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中的执法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再次,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社会监督中,除应注意发挥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外,要特别注意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

猜你喜欢
监督制约定罪职务犯罪
西比琳(六)
打击奸商,定罪没商量
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高发的思考
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全面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初探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职权配置与监督制约的改革思考
基层检察官履职监督制约机制初探
在预防职务犯罪上动真格促实效
间接处罚之禁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中的赔偿因素为中心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