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诉法修改对侦查讯问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2013-04-29 00:44郭晨华
大观周刊 2013年9期

郭晨华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11(2013)03-0011-01

摘要:侦查讯问对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有着其他侦查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侦查讯问可以揭露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弄清犯罪情节;另一方面,侦查讯问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讯问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侦查人员应及时调整讯问谋略,提高审讯突破案件的能力。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 侦查讯问 讯问谋略

一、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讯问工作的影响

(一)转变讯问双方的信息量对比。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一规定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资格,从而使律师获得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另一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规定了律师会见时,可以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同时明确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扩大,让侦查机关难以掌握和阻断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犯罪嫌疑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使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封锁被打破,侦查机关在讯问时的信息优势被削弱,甚至使得侦查机关在信息量上处于劣势一方。

(二)增加侦查讯问工作的不确定性。

首先,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以及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确立,二者本身就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导致拒供、翻供现象增多。其次,犯罪嫌疑人是否选择坦白,本质上是由其对坦白结果的利害分析所决定的,当他们认为坦白的结果弊大于利时,往往会选择“抗拒”。修改后刑诉法在辩护律师会见时间、会见程序、会见内容等方面均予以增强,律师会见权的增强将增加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紧密接触的机会,律师介入侦查后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其行为及所交代事实的法律后果,而犯罪嫌疑人会自然而然地基于这些利害分析而产生心理动摇,即使如实作了有罪供述,也会在涉及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等问题上翻供并出现反复。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大大增加了审讯工作中的不确定因素,使审讯进程将更加难以把握和预料。

(三)影响讯问谋略的运用效果。

讯问谋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在法律和道德约束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各种讯问方法和措施。常见的讯问谋略有“高压威慑”、“利弊分析”、“错觉迷惑”、“给其出路”等。由于辩护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并可在侦查阶段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在与辩护律师交流案情后,可推测出侦查机关掌握哪些证据,从而对供述风险进行评判,经过辩护律师的“辅导”,犯罪嫌疑人对法律条文、供述利弊、侦方证据掌握度,甚至对侦查人员可能采取的讯问谋略都有一定的认知,这无疑会影响讯问谋略的运用效果。

二、应对策略

(一)加大初查力度,夯实首次讯问的基础。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为了有效应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给案件侦破带来的影响,可以将办案工作的重心前移至初查阶段,提高案件初查的质量和效率,力争把核心证据固定在立案前。初查时应制定周密的初查方案,围绕犯罪构成收集证据,增强初查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并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争取在辩护律师介入前,即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前,全面、细致地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夯实首次讯问的基础,提高通过首次讯问突破案件的成功率。

(二)不断提高讯问突破能力。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大多是“一对一”交易,往往缺少相关的物证、书证。加之受侦查措施限制等原因,在初查阶段取得的证据材料终究有限。这就决定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要求侦查人员既要转变传统办案模式,同时也要提高审讯能力,提升自身“由证到供”的能力。一要合理组织审讯力量,按照涉案领域的特点,选择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讯问能力强的侦查人员担任主审人,选择善于领会主审意图,懂得协作配合,且具有电脑速记能力的人担任记录员;二要在熟悉案情、吃透案件的前提下,详细制作科学的讯问预案,结合现有的证据材料,制作好讯问提纲,包括应预判到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拒供、狡辩等情况,并针对各种情况做好应对预案;三是要加强研究讯问的技巧和谋略,注意区分合法讯问谋略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讯问方式的界限,既不能把讯问技巧、讯问谋略的使用视为禁区,以致在讯问中畏首畏尾,也不能随意突破法律规定,甚至刑讯逼供以主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为,最终导致所获取的供述因非法被排除。

(三)不断健全完善侦辩关系。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增加了侦辩双方的对抗性,但侦辩关系不仅有对抗,还有互相配合和互相监督。侦查人员要在依法支持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律师的协作,有效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通过律师做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争取宽大处理。同时,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监督律师会见等律师执业行为。一方面可以通过不录音的同步录像等措施来监督律师会见,及时发现并制止律师违规执业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坚决查处;另一方面可建立侦辩双方互相廉洁承诺制度,从根源上减少因律师违规、违法行为而带来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

参考文献:

[1]毕奎明.侦查阶段律师身份与权利的变化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J].反贪工作指导,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