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万赔偿不应成为十年冤狱的结尾

2013-04-29 00:44樊大彧
晚报文萃·开心版 2013年9期
关键词:公检法高平冤案

樊大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

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

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

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万元,

共计221.1万元。张辉、张高

平十年冤狱的起因是2003年

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

案,随着真凶伏法,今年3月

叔侄两人获无罪释放。

此次浙江省高院的国家赔

偿决定,虽然没有完全满足叔

侄两人共计266万元的赔偿金

要求,但两者数额相差并不十

分悬殊。在精神损害抚慰方面,

合计9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

金,虽然无法平复叔侄两人十

年间所遭遇的折磨、苦痛、屈

辱,但与以往案例相比,每人

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

额,在我国国家赔偿案件中已

是少见。

张高平叔侄十年冤狱一案

轰动全国,引起舆论广泛、持

续关注。可以相信,这一舆论

背景是两位受害者此次获得比

较高额精神赔偿的重要原因。

无论如何,浙江省高院的国家

赔偿判决,总算给了受害者一

个说法,但是,本案的说法远

不应止于此。谁应该为十年冤

狱负责?相关责任人何时受到

法律的严惩?

反思张辉、张高平冤案的

发生,我们看到,刑讯逼供、

非法取证是造成冤案的首恶。

相关公安、司法人员正是依靠

刑讯逼供得来的当事人口供,

把一个漏洞百出的案件办成

“铁案”。在我们能看到的冤假

错案中,几乎都散发着刑讯逼

供的“恶臭”。首先,尽管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

讯逼供,但处于弱势的嫌犯几

乎很难提出刑讯证据,于是司

法人员可以用尽酷刑而不用承

担责任,这是刑讯逼供在我国

司法领域屡见不鲜的首要原

因。其次,虽然在法律原则上,

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禁止

刑讯逼供,但对一些以非法手

段取得的证据却并不禁止,这

在客观上纵容了侦查人员以刑

讯逼供手段破案。第三,“有

罪推定”的影响深远,这让司

法人员部分丧失了自我约束,

对“犯罪分子”的仇恨给了执

法者刑訊逼供的“合理性”。

今年3月,浙江省公安厅

针对冤案作出表态,向当事人

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

安人员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

题。然而据媒体的最新报道,

一手把张辉、张高平的冤案办

成“铁案”的预审员“女神探”

聂海芬依然在一线工作,“职

务还是大队长”。有关部门致

歉的诚意,不禁让人表示怀疑。

当然,不能要求一个预审员承

担张氏叔侄十年冤狱的全部责

任,公检法机关的一些其他人

员也难辞其咎。对于每一个司

法案件而言,公检法机关本来

应该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

关系,但在这起冤案中,我们

更多看到的却是公检法配合多

于制约、互相遮丑多于“揭短”。

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

障,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被冤枉,

都可能像张辉、张高平那样“徘

徊在死刑的边缘”。221万元

的国家赔偿,不应是张高平叔

侄十年冤狱的句号,而更应该

是个开始,一个让法律和制度

变得更完善的开始。

(苏童摘自《北京青年报》

2013年5月21日,图/焦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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