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过度的危害及应对

2013-04-29 21:04程新峰丁养斌
编辑之友 2013年9期
关键词:负面影响

程新峰 丁养斌

摘要 互联网的产生使传统的传播环境发生了根本性改革,传播过度也随之产生,即媒体觉得传播的信息再多也似乎无法送达目标受众,而受众在信息海洋中也越来越难以寻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面对这种现状,媒体和受众都需要反思并改变自己,方能走出困境。

关键词 传播过度 负面影响 传播应对

程新峰,高等教育学硕士,西安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丁养斌,西安工业大学教授。

在美国每年大约出版3万种书,就是每年再加上3万似乎也不多。可是一旦意识到哪怕每天24小时都在看,也要17年才能读完一年所出的书,感觉就不一样了。《纽约时报》周日版,如果以平均每分钟300字的速度读完全部内容,大约需要28个小时。因此,在通向受众大脑的道路上,“交通堵塞”“头脑过热”等因传播过度引起的不良效应愈发明显。所谓的传播过度,指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加上传播制度的不合理性,导致信息产生了大量的重复传播问题,这种高频率、高密度的信息传播,超过了受众所能承受的心理和生理极限,因此无法获得理想的认知效果。在传播过度的社会中充斥着大量的垃圾信息,同时这些大量的垃圾信息也造就了传播过度的社会。受众头脑是阻隔当今过度传播的屏障,可把其中的大部分内容拒之门外。

一、传播过度的危害

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通信技术的进步,造就了如今这个传播过度社会。信息的传播过度主要体现在信息过剩、信息污染和信息障碍等并存其中,信息越多,受众寻找自己想要的信息就越难。

1. 突破了大脑容量的极限。人类的大脑不仅拒绝接受与其现有知识或经验不符的信息,它也没有足够的知识或经验来处理这些信息,在传播过度的社会里,人脑完全是一个不合适的容器。哈佛大学的心理学家乔治·米勒曾说过:普通人的大脑没有办法同时处理7件以上的信息单位,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在列出必须记牢的事项时,一般最多只列到第7项的原因,比如随便让某人列出某种类型产品中他所能记住的品牌数量,结果显示很少有人能列出7种以上的品牌,并且这还局限于他们最感兴趣的那类产品。如果是同样的试验,只是试验产品对象调换成他们不感兴趣或兴趣不太大的产品,经统计,普通的消费者一般只能列出一两个品牌。

2. 信息焦虑症。信息焦虑症最明显的案例产生于日本的筑波城,筑波城里面聚集了大批的科研机构和高科技公司,虽然筑波城的环境优美、物理设施先进,但城中科研人员的自杀率却居高不下。据分析,原因在于这些科研人员上除睡眠之外,基本每时每刻都要接受海量信息的侵袭,但对信息的吸收利用率却不高,平均保持在10%左右,在这种超高量的信息发送与超低率的信息接受的对比之下,科研人员产生了心理方面的疾病,容易变得压力重重、烦躁不安、性格孤僻、喜怒无常,最终走向不归路。现代医学研究成果证实,当信息量突破了大脑所能接受的极限时,就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大脑皮层的兴奋与抑制功能比例失调,内脏器官功能紊乱并伴有一系列神经性精神症状的出现,这就意味着信息焦虑症的产生。

3. 拥有信息不代表掌握了知识。英国著名现代派诗人和文艺评论家托马斯·艾略特曾言:我们从信息中失去了知识,也从知识中失去了智慧。一个人拥有的智慧和知识无疑是基于信息的拥有,但拥有了信息并不一定说明就掌握了知识,这种辩证关系也适用于知识和智慧二者间的关系,即掌握了知识并不代表拥有了智慧。在传播过度的社会中,生存现状是信息来源愈加广泛,但掌握的知识却愈加稀少。媒介的不断扩张导致信息量激增,在日常生活中受众对于媒体新闻的接受和处理,只限于媒介所传达出来的表面信息,基本上没有真正对信息进行过滤或独立思考,这种对传播媒介的过度依赖,导致受众在心理和思想上产生依赖性,因此还谈不上把这种理性认识升级为知识。[1]罗斯扎克在他的名作《信息崇拜》中指出:信息,到处都是信息,唯独没有思考的头脑。

二、如何应对传播过度

当今社会已无可争辩地进入一个传播过度的社会,媒体的尴尬之处在于虽然每天发送的信息量呈正向增长的态势,但这些信息却无法有效地送达目标受众;受众的尴尬之处在于每天接受的信息越来越多,但无法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呈现典型的信息迷航现象。

1. 将传播信息简化处理。向受众提供尽可能简单的信息,不但符合认知规律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受众主体的尊重。在传播过度的社会环境中,传播媒介的类型不断丰富,传播信息的内容不断扩张,如同各种纷繁复杂的声音交织在一起,在受众的耳边萦绕,但受众接受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毕竟有限,当传播过度的情况长期存在时,受众对信息的注意力就显得极其分散,无法集中。因此,片面追求传播量以期收获良好效果的加法原则已然不适用,反而实施简化信息量的减法原则能够取得十分显著的效果,因为减法原则不但符合大脑的生理特点,重要的是同时也体现出对受众足够的尊重,只有尊重别人方能赢得别人的尊重,这是一条再简单不过且须遵守的生存法则。简化是对信息内容的提炼,更是信息本质属性的一种释放,使简化信息能够在众多信息的包围之下引人注目,最终进入受众的注意力范围内,使受众可用最短的时间找到自己最需要的信息。传播和建筑类似,都应追求简洁的原则。你必须把你的信息“削尖”,清除歧义,以便使其钻进受众的脑海,这样才能使受众留下深刻的印象。总之,应清楚使信息失效或使信息降低传播效果的最重要的因素是传播量,只有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找到合适的方法去解决。

2. 重新定位媒体自身的角色。既然传播过度现象已经产生,媒体根本无法回避,那么要想在激烈的媒体竞争中生存下去并得到发展,就须将自身的角色重新定位,从一贯的代言者角色向传受双方意见平衡者的角色进行彻底的转变。[2]这是因为当今的信息来源已发生了改变,每一个受众、每一个机构(或组织)都可拿着麦克风,担当信息的发布者,同时也是信息的评论者,这种双重角色集于一体,使得任何一个规模化的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利益和主张都不能被轻易忽略。如果媒体还延续传统中养成的高高在上的“指导员”的角色,而非各种类型受众的“伙伴”,则这种距离感无法消除。媒体只有消除了这种距离感,受众才会在众多的媒体中主动选择它。[3]例如现在很多电视媒体就采取将播出内容的选择权、电视剧和电影的播放权交给受众,使受众在得到尊重的前提下,充满了参与感和责任感。

3. 知情权和不知情权并重。诺贝尔文学奖得主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曾言:除知情权外,还应拥有不知情权,后者的价值要大得多。过度的信息对于一个过着充实生活的人来说,是一种不必要的负担。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受众,除非符合本人的意愿,否则不应被迫接受自己不感兴趣的信息内容,或被不实宣传所引诱而知悉本人并不愿意接受的信息内容。同一内容的信息不管如何进行多次包装,都不应重复传达给同一受众而导致他们精神的不愉快。[4]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拥有知情权已成为民众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绝大多数人对不知情权的认识还模糊不清甚至对不知情权闻所未闻。随着传播过度的出现,受众对不知情权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但要将不知情权和知情权置于同等的地位,并在法律层次上得到明确和充分的界定,还需媒体和受众的长期努力。

参考文献:

[1] [美]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科尔纳.后现代理论——批判性的质疑[M]. 张志斌,译.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2] 邵培仁,邱戈. 论当前中国媒体的身份危机[J]. 中国传媒报告,2006.

[3] 蔡勇. 简单即真诚:走出后现代传播语境的悖论[M]. 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

[4] [美] 里斯,特劳特. 定位:有史以来对美国营销影响最大的观念[M]. 谢伟山,苑爱冬,译.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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