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银行交易的合同法规制研究

2013-04-29 00:44包建强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电文电子签名合同法

包建强

网络银行是一种依托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为客户提供查询、支付、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新型商业运作模式。而网络银行交易正是在这一背景和动因下,在网络银行依托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通过网络电子平台为客户提供多样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以电子货币或数字现金为媒介,实现价值交换。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网络银行交易的兴盛,不仅成为各国促进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因素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问题。

一、合同法规制网络银行交易的缺位

由于合同在网络银行交易中的基础地位,虑及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在确定网络银行与其客户、网络银行与第三方之间权利义务及责任方面的关键作用,笔者在此围绕网络银行交易中电子合同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几项重大挑战,简析其给传统民商法制度带来的冲击及相应法律革新的必要性。

1、确认电子合同法律地位与效力的法律规制的缺位。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在《电子签名法》的第三条以反言法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形式加以肯定,但在电子合同、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效力及确切依据等方面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制的缺位势必会为电子合同的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网络银行交易安全的构建。

2、传统合同法规则已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为表现形式,从本质上来说,电子合同也是网络发展的衍生物,必然具有网络环境中存在的一些特性,如无形性和易于删改性。而在实践中,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证据力以及电子合同的可执行力程度,是否与其他书面合同具有同等证明能力等,现行法律法规仅仅一笔带过,不能为实务中案件的处理提供详尽可参的法律依据。

因此,研究和分析传统合同法中的规定,充分考虑网络银行交易与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对原有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改革,并确立新的关于网络交易安全环境下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则势在必行,其对网络银行交易安全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构建电子合同法律制度体系

1、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即通过成文法的形式,肯定电子合同及其中包含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赋予其相当于一般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首先,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不容置疑。其次,电子合同是数据电文诸多形式的一种,数据电文内含电子合同。再次,《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机构、消费者、政府机构、消费者政府机构。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合法的电子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而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与效力,间接承认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为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基础,

2、设立电子合同的一般规定

21世纪电子商务将成为全球商务的主导模式,我国《合同法》仅在总则部分的第11条、16条、26条、33条和34条有所涉及,在《合同法》中设立电子合同的一般规定,将电子合同单列成一章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网络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对于此类既有规定,可作适当调整并纳入电子合同一章。

3、完备电子合同的其他规定

电子合同一般规定之外的其他规定应当包括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特征与类型(内含网络银行交易中电子合同的特征与类型)、监督和管辖、争议及解决的规定;境内同涉外电子合同的区别与界定的规定等等。参照一般法规的改革方法,借鉴传统合同法条款既有规定,整合确定电子合同的其它规定,不容忽视。一方面,唯有对特殊合同的一般事项与其它必要事项作出规定,才能有效保障该特殊合同在法律层面上的有序运行与发展;另一方面,确定电子合同的其它规定是解决实务的基本依据,是电子合同立法可行性的重要体现。此外,既有法条是结合各种法学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而成的精华,且起着一般对特殊的指导作用,借鉴参照既有合同法条的规定,利于电子合同法规的成熟、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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