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

2013-04-29 17:14胡文东
网友世界 2013年23期
关键词:主体作用主体农民

胡文东

【摘 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农村一项长期、艰巨的伟大事业,农民是这项事业的主要实践者,新农村建设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调动农民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这样新农村建设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进步。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主体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全方位政策设定。其最终目的是要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前我国城乡差距过大,农村发展太慢,必须加快农村发展。但实践证明:单就农村抓农村是行不通的,必须城乡结合,把农村发展放在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高度来考虑。因此,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不在于“三农”本身,而是与之相关的整个宏观经济政策。所以,要跳出“三农”看“三农”,要举全社会之力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胡锦涛同志指出:“广大农民群众是推动生产力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功的关键。”农民,自然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依靠力量,是新农村建设的实践者和受益者。只有切实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才能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一、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以人为本强调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农民,其主体性包括了独立性、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独立性表现为要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征,有平等的发展机会,有获得更多社会资源的能力和与其他阶层一道共享所创造成果的制度安排;能动性表现为在推动自身富裕和农村现代化中的强烈进取心,为创造财富而渴求现代科技、智力开发和政策支持以改造自己的革新精神;自主性表现为有自主选择职业和劳动方式、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对象和劳动成果、自主选择进入市场网络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参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的权利;创造性表现为在改变自己命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乃至农业现代化中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造性劳动和不断地提升与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二、制约农民主体作用发挥的因素

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强化农民的主体性,保证农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发挥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然而,在当前,有三个问题弱化了农民的主体性。一是认识上的问题。包括别人对农民的认识和农民自身的认识两个方面。对农民的认识上,忽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否认农民的差异性。农民受教育的程度较低,技术水平不高,视野较小,受封建思想的束缚较大,很容易形成对人的依赖和对物的依赖,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淡薄,自强、自主、自由的意识不强。二是行为问题。由于对农民主体地位的认识不清,有些基层政府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注意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不注重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代替农民包办一切,违反农民的意愿,结果适得其反,有时还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加重农民的负担;在发展农村经济中,重物轻人,更多地注重对物的投入,而轻视对人的投入,在提高农民的技能、综合素质方面重视不够,既难以根本改变农民的落后现状,也制约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忽视农民的个体性,认识、能力差异性,工作方法简单,不注重引导、教育,乱指挥、瞎命令,导致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有的还可能产生负作用。农民“等、靠、要”思想比较严重,自立能力、自我发展能力不强,整体的经济能力较差。三是体制制约问题。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制度性壁垒使农民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保障,其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包括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如医疗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如财政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如户籍制度、用工制度等。这些制度既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农民的独立性、自主性,进而打击了农民的能动性、创造性。

三、如何更好地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实现村民自治

要发挥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必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把农民组织起来,实现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1.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机制确立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当前要切实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民主选举。农民要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信得过的带头人。政府要依法规范选举活动,打击“金钱贿选”、“宗族势力控选”等行为。二是民主议事。村重大决策要坚持“一事一议”制度,要问计于民,尊重多数村民的意愿,实现民主决策。三是村务公开。把村民事务放在阳光下,接受村民的监督。让农民在村务管理中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受益权。要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提高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发挥其在完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上的组织保障作用。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在机制建设方面,当前要抓好如下两个机制的建设:一是村级民主管理机制。如村干部民主选举机制、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机制、干部群众联系沟通机制、民主监督机制等。二是工作推动机制。“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就是要建立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工作局面。前者是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保障,后者是推动工作的组织保障,二者缺一不可。

2.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组织,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中正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农村中重要的组织资源,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农民是否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看其能否给他们带来实惠,这是最简单和朴素的道理。组织运行的实际效果就成为农民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心的“晴雨表”。而前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让农村广大干部群众从几个方面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自身能从资金、技术、信息、销售渠道等方面给予成员以帮助,带领他们发展生产,还与农业产业化相联系,带动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拓宽农民的就业门路,提高農民的整体收入。

(二)加强农民教育,培育新型农民

高素质的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没有高素质的农民就不可能有发达的农业。因此,必须加速培养和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要建立和完善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民培训体系,组织实施好四项新型农民培训工程。一是绿色证书工程。按照农业生产岗位规范要求,加大绿色证书培训力度,培养更多的农民技术骨干。二是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重点对农村优秀青年进行以科技为主的综合性培训,培养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坚力量。三是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工程。选拔能开展规模化生产和具有创业能力的优秀农民,通过政策引导、信息服务、创业资金扶持等,培植农业生产经营大户和农民企业家。四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阳光工程”。要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需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农民进行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在新型农民培养过程中,要努力实现部门联动。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和培训,使农村大批青年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达到新型农民的要求,促使农村青年由“劳力型”向“技能型”转变。此外,在新型农民培养工作中注重青年典型的培养宣传工作,通过对优秀青年典型的地宣传,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教育广大农村青年,更为有效的发挥典型带动引领作用,从而在广大农村青年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推进农村青年现代化素质培训工程取得实效。

(三)加强保障措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必须从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的高度,不断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让农民与市民一样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要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引导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同时,要认真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着眼于实现城乡统筹和社会和谐,逐步在工农和城乡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机制。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探索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实现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建立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同步进行;要寻找政府、失地农民和征地主体利益的最佳结合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四)加强组织协调,妥善处理农民主体与政府主导的关系

建设新农村需要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双向互动,既要加强政府引导,又要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和农村其它基层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广大农民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力量和主体。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摆正与农民的关系,明确自己的职责,既不能“越位”、“错位”,也不能“缺位”。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引导和扶持,重点提供建设规划、技术、資金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要组织、引导、教育、动员和带领农民投身于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把政府推动新农村建设转变为农民主动要求建设新农村。绝不能以政府主导作用取代农民的主体作用。

农民既是新农村的建设者,也是受益者,必须尊重其主体地位,发挥其主体作用。要相信和依靠农民,村镇规划和建设方案都应经过村民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充分反映农民的意愿。要以农民愿意不愿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新农村建设成效的主要标准,尽量实现政府与农民群众目标的一致性,最大限度地实现主导与主体的最佳结合,使新农村建设产生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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