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晶 李江华 王志刚
摘 要:加拿大肉与肉制品法规和标准体系较为完善,能够有效地规范肉与肉制品的生产加工,保证质量与安全。本文介绍了加拿大肉与肉制品的法规和标准体系现状,并分析和总结其体系的特点,为我国建设完整的肉与肉制品法规与标准体系提供经验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加拿大;肉与肉制品;法规体系;标准体系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Canadian Legal and Standard Systems for Meat and Meat Products
LIU Bing-jing,LI Jiang-hua*,WANG Zhi-gang
(Schoo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Rural Development,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Abstract:Canada has developed fairly sophisticated legal and standard systems of meat and meat products, which are able to control production and processing effectively and ensure food quality and safety.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existing legal and standard system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in Canada and summarizes their characteristics, expecting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s and revelation for formulating and improving Chinese legal systems and standards for meat and meat products.
Key words:Canada;meat and meat products;legal system;standard system
中图分类号:TS201.6;TS25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123(2013)09-0041-04
加拿大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极为重视,食品安全保障在全球范围内一直享有盛名,并具备一套完整的系统。食品安全技术协调体系由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成,两者分工明确,相互促进、相互影响。食品法律法规由政府部门或授权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共同制定,是有关食品的安全及营养质量要求,并强制性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是由公认机构批准的,以通用或者反复使用为目的、非强制性遵守的、规定产品或者相关的食品加工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征性文件[1]。加拿大食品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共同保障了食品质量与安全。
加拿大是世界农业生产大国,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统计的数据,2011年加拿大肉类总产量为437.4万t,居世界前列[2]。为了确保肉类食品的优质安全,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加拿大建立了完善的肉与肉制品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法规体系主要由联邦法律和联邦法规两部分组成,标准体系由产品及产品质量分类标准、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饲养标准规范组成。
1 加拿大肉与肉制品法规体系
加拿大肉与肉制品的法规体系包括联邦法律和联邦法规,联邦法规是在联邦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详细立法[3],是对联邦法律的补充。现行的与肉类食品安全相关的联邦法律包括《食品和药品法》、《加拿大农产品法》、《动物卫生法》、《肉类检验法》等[4],这些法律都设有规定具体操作标准与程序的条例与之相匹配,由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负责管理和执行,对肉与肉制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目前,与肉类食品相关的共有7部法律,12部条例(表1)。
法律层面上,《食品和药品法》是有关食品安全的首要联邦法律,其权限来自于刑法,并由旨在保障食品安全和营养质量的法规予以补充。联邦贸易和商业法规均以该法为基础,并制定附加的要求[5]。其他几部法律还涉及肉制品生产环节的牲畜养殖(如《饲料法》)、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如《加拿大农产品法》)、流通环节的检验检疫(如《动物卫生法》、《肉类检验法》)、消费环节的包装标签(如《消费者包装和标签法》)。这几部法律所规定内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覆盖了肉制品安全监管的方方面面,在监管过程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法规层面上,肉与肉制品首先必须符合《食品和药品条例》中的食品健康和安全要求,该要求主要涉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微生物、营养成分标签、辐照食品、化学残留物或其他食品污染等方面的内容[6]。其他几部条例分别规范了屠宰管理、饲料管理、疫情管理、分等分级、进出口检疫等重要方面,例如《消费者包装和标签条例》以及其他许多法规中对肉制品包装的方法和容器、标识和标签作了明确的规定;《肉类检验条例》对注册屠宰加工场的有关标准做了详细规定,只有符合要求才能申请成为注册屠宰加工场,而且只有在注册的屠宰加工场生产加工的肉类产品才允许销售、进口或出口。
总之,加拿大肉与肉制品的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有效的整体,能够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2 加拿大肉与肉制品标准体系
加拿大建立的农业标准体系比较完善,包括农产品品种、质量等级、化肥农药残留物、检验检疫、农业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农产品加工运输储存等方面的内容[7],其制定和发布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有关肉类食品标准制定和管理的机构主要有卫生部、食品检验局和加拿大通用标准局(CGSB) [8]。卫生部负责制定所有在加拿大出售的食品的安全及营养质量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政策。CFIA负责管理联邦一级注册、产品跨省或在国际市场销售的食品企业,并对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CGSB在非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中起重要作用。各部门相互合作,各司其职,共同确保加拿大的肉类食品质量安全。
加拿大肉与肉制品的标准体系包括:产品及产品质量分类标准;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饲养标准规范。
2.1 产品及产品质量分类标准
畜牧业是加拿大的3大农业之一,包括家畜、家禽的饲养及加工等方面。凡是用于境内省际贸易、出口或进口的食品,都必须符合一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加拿大制定的食品品质标准极为细致、全面,可操作性强,还对肉类食品制定了详细的等级标准。截至目前,CGSB共发布了12个肉及肉制品质量分类标准[9](表2)。
2.2 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加拿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卫生部下属的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负责制定,对于限量标准还制定了相关农药残留的详细定义[10]。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由卫生部下属的兽药理事会(VDD)负责制定,包括正式残留限量标准(MRLs)和管理性残留限量标准(AMRLs),2者均由VDD经过全面评估后制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唯一区别是MRLs已经被加拿大《食品和药品条例》收录和发布,而AMRLs还未完成收录程序,只在卫生部官方网站发布[11]。
2.3 饲养标准规范
为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加拿大政府和畜牧业界制定了全国性饲养业操作指南——《饲养实践推荐规范》,是规范家畜和家禽生产、销售、运输和加工的标准。该规范对棚舍、饲料、饮用水、健康照顾、喂养、动物个体识别、处理和监管、运输、销售场所和处理设施以及紧急处置程序等方面规定了可接受的标准,涵盖了各种家畜家禽的饲养和管理活动[12]。这些标准不仅可以规范本国的生产与流通,还得到了国际的广泛认可。
加拿大肉与肉制品标准体系主要涉及产品质量、农兽药残留和畜禽饲养管理等方面内容,该体系以深入到肉类食品生产全过程的法律法规为主,更具实用性。此外,加拿大法律规定,一旦食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或进口商使用了各种标准的标志,即使是自愿标准也必须保证这些标志的真实可信[13]。由于加拿大在畜牧业标准的制定方面居领先地位,其所制定的标准有些也作为制定国际标准的范本[14]。
3 加拿大肉与肉制品法规和标准体系的特点
加拿大卫生部和食品检验局通力合作,力求制定最科学、最具操作性的食品法规和标准,在情势变更时及时对这些法规和标准做出适当调整,同时确保这些法规和标准在相应领域得以全面、正确地贯彻,真正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目标[15]。加拿大肉与肉制品法规和标准体系相互配套协调,其特点如下:
3.1 法规体系较为完整,包括了肉与肉制品供应链的全过程
加拿大肉类食品的质量安全立法具有层级性和多样性,除了通过《食品和药品法》对所有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外,还授权行政机关以法令和条例的形式作出大量法律条文的细化和技术性规定。与肉类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调整质量安全管理的不同方面,在单一性法律中专门就某一种类或某一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作出规定。不同层级、不同方面的立法互相配合而又各有侧重,形成严密的法规体系,为肉类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16]。
3.2 标准制定及管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与国际标准接轨
加拿大有关肉类食品标准的制定机构,各自有明确的管理范围,不易产生交叉和重复,保证标准使用的质量和效果[1]。加拿大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特别是国际标准的制定作为重要目标,以期获得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主导权。其标准化战略提出的首要关键要素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尽可能使本国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或直接采用国际标准”[17]。
3.3 标准与法规密切结合实施,共同保证肉与肉制品的质量安全
加拿大肉类食品标准体系的组成类别多样,从纵向来讲,标准包括不同部门制定的产品及产品质量分类标准、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饲养标准规范;从横向来讲,这些标准与法规密切结合,标准直接写入法规中,可称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效力[18]。这不但使法规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还有效地保证了标准的实施。
4 结 语
加拿大已基本建立了完善的肉与肉制品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其质量与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而我国肉类食品的法规与标准体系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有机整体。
在法律方面,还不能完全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链条,亟待建立和完善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等不同环节保障肉与肉制品质量安全的法规体系[19]。在标准方面,畜禽生产环境、畜产品贮运、质量评定分类分级、质量安全生产等标准还较为缺乏,满足不了行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特色畜牧业养殖标准的制定更为滞后[20]。另外,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起步较晚,在国际畜产品标准的制定和畜产品国际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畜产品的价格优势没有体现,国际竞争力不强[21]。
我国应尽快健全肉与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加快构建标准体系, 根据监管需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标准,全面提高肉类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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