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读者问

2013-04-29 15:17李小群
青苹果·教育研究版 2013年8期
关键词:监考学籍作弊

李小群

编辑老师:

我的表哥是某大学大二学生,去年的年终考试时,他带了一些资料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认为其携带资料是作弊行为,当即取消他的考试资格。事后表哥不服,多次找监考教师和系领导,要求撤销作弊处罚。在遭到拒绝后,表哥气急动手打了监考教师。当地公安机关对表哥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今年开学初,该大学作出处分决定,决定给予表哥开除学籍处分。表哥不服,提出申诉,校方召开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15人参加投票表决,13人认为处分决定正确,作出维持决定。请问老师,学校有权开除学生吗?受到开除处分如何得到救济?

××中学 王修芹

王修芹同学:

学校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后,即与学生之间形成了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学校开除学生,正是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要消除与学生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因此具有法律意义。学生对学校开除的行为不服,可以向大学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申诉,也可以通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学校虽是事业单位,但其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这条规定解决了对开除决定的可诉性问题,你表哥可以通过行政或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寻求救济。但是从本案来看,学校的行为是没有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编辑老师:

我叔叔2005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儿。2008年叔叔患精神病。去年底,婶婶通过县民政局的熟人关系,办理了与叔叔的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称:夫妻感情不和,男方精神不正常:子女归女方抚养;双方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爷爷奶奶对此离婚登记行为不服,准备以原告监护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问老师,民政局的离婚登记有效吗?

××十二中 丁岚岚

丁岚岚同学:

你叔叔“被离婚”,表明民政机关在进行离婚登记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离婚登记之前,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于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的,方可准许登记。

本案中,离婚协议明确载明“男方精神不正常”,那么行政機关就应当对该特殊情况进行相应的审查。由于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①未达成离婚协议的;②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③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但是本案中,登记机关并未审查,而是直接受理并予办理了离婚登记。这是违反程序规定的,构成程序违法。对于程序违法的行政诉讼,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县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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