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规则

2013-04-27 06:18赵飞张立禹
企业导报 2013年6期

赵飞 张立禹

【摘 要】纯粹经济损失是处于民事责任的边缘地带,其横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两大领域,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维护及社会活动的健康有序运行具有关键作用。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纯粹经济损失给予了原则性规定,使纯粹经济损失得到认可提供依据,但是与纯粹经济损失制度相关法律框架的构建依然任重而道远。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迫在眉睫。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诉讼闸门;不予赔付原则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定义的界定,一般采用较多的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典型的代表;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国为代表。综合上述国家的论述,笔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直接招致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发生。因为这个定义独特的提出了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直接招致财产上的不利益”从而与人身或物的损害及其它种类的间接性损失区分开来。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规则

1.国外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典型态度。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内涵不够准确和外延还不够周延,基于预防法律责任的肆意扩大的考虑,世界各国法官在处理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件时,对其赔付均采取谨慎的态度。不予赔偿的原则是在世界上承认纯粹经济损失的国家里对纯粹经济损失采取一般态度。通过各国的对比,我们也赞同采取以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原则。对于需要赔付的法律条文应当进行特别规定。依我国学者的总结上述国家纯粹经济损失归纳为分析如下:德国法:立法上的拒绝赔偿、司法实践的有所松动和运用契约法的救济较多。英国法:普通法的不赔偿的传统、偏好侵权法的救济和司法实践的反复波折。美国法:宽松的不赔偿原则、实践规则趋于多元化。法国法:立法宽松、赔偿责任的严格沉重和偏好侵权法上的救济。通过上表分析,德国法和法国法,德国法和英美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与救济态度显他们国家的社会背景、经济制度、学术思潮等相关联。可以看出不予赔偿原则与提出的纯粹经济损失概念有紧密的联系。难怪有的学者坚信纯粹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原则是其的最大特点。如上述四国均采取了选择性赔偿这一原则。

2.部分国家采取不予赔付的原因。(1)诉讼闸门。由于纯粹经济损失不是侵害人身或物引起的,因此受害人、损失的范围均不确定。由此各国法院可能是出于“诉讼闸门”的考虑,排除规则成为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主要理论依据。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受害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均不问情况如何,均一律不对其不予赔付。其理由如下:第一,如果在特定的案件中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由于受害人和赔偿范围的不确定性,可能引发难以计数的诉讼,造成滥诉,加重法院的诉讼负担,进一步引发诉讼资源的浪费。第二,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付也是对人们行动自由的保护。纯粹经济损失体现了现代侵权责任法强化侵权责任的倾向,这种趋势应加以控制,达到避免责任过于宽泛的目的。(2)利益序列的考虑。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低位阶性,其所保护的利益是从属于物权利益或其他财产利益或准财产利益的利益,处于各国权利保护金字塔的最底层。由于法律资源的有限性,法律不可能对于权利主体的每一项权利都加以保护,因此法律按照一定的利益序列对其进行保护。作为不确定性的纯粹经济损失,各国一般采取排除规则不予赔付。(3)其它法律对纯粹经济损失赔付的给予的综合考虑。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都在合同法上予以规定,侵权责任法一般对此种损失的赔偿请求时不予支持的,但是可以预见未来合同法有可能扩大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因此侵权责任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应综合考虑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统一协调。在那些不认可纯粹经济损失的国家里,大部分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件在它们的司法实践的领域内获得了赔付。在认可纯粹经济损失的国家内,纯粹经济损失可获得赔偿的范围越来越大,这也是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总趋势的把握。无论从理论上或是实践上看,某种特定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可获得赔偿,毕竟纯粹经济损失使无辜者的财产遭受到了损害,因此可以谨慎对需要例外进行保护的纯粹经济损失,法律必须对此予以特别规定。一般各国采取如下三种方式来实现。第一,权利化纯粹经济损失;第二,用合同法对侵权责任法的缺陷进行弥补;第三,用一般条款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保护。

三、我国法上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态度

目前我国理论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相对比较冷清,并未对其全面深入研究。但这并不表明对纯粹经济损失的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涉及到的。在实践中虽大部分损失并不是以纯粹经济损失的形象出现的,但却有了纯粹经济损失所应具备的内容。从我国立法实践上看我国对纯粹经济损失采取的态度是一般不予赔付,特殊情况下进行赔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