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 鹏 闫万鸿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论犯罪情报体系的质量控制环节:搜集与评估
芦 鹏 闫万鸿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犯罪情报是“公安大情报”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指刑事侦查机关在打击、预防犯罪过程中,通过公开、秘密以及其他渠道依法获取的用以决策参考或行动部署使用的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一切信息,以及分析研判的结果。那么,犯罪情报的搜集工作恰好处在整个工作系统的“上游”,直接关系到公安情报工作整体效能;而对获得之后的情报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能够反过来推动犯罪情报搜集工作向更深层次展开。二者的良性互动对于整个“公安大情报”系统做好“质量控制”起到积极的作用,并为建立高效协调的大情报系统把好第一关。
犯罪情报体系 质量控制 情报搜集 情报评估
公安信息化时代条件下,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善于广泛掌握各类公安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归纳、分析、综合和研究,从中找出规律性、倾向性问题,为正确决策和有效管理控制提供依据。那么公安大情报体系正是这个时代的产物,而犯罪情报工作系统无疑当是该“体系”的核心。从世界警务工作看,情报搜集(本文使用情报“搜集”而非“收集”,意在强化刑事情报获取过程中工作主体的主动性,对象客体的动态性和时效性。)和评估处在整个犯罪情报工作流程的“上游”,决定着整个情报工作的成败。我国公安机关的犯罪情报搜集工作在拥有传统优势的同时,对获取后的犯罪情报评估工作则尚处于起步阶段,与搜集相比更显得相对薄弱。在当前全国公安信息化的热潮中,讨论犯罪情报的搜集和评估问题,对于犯罪情报质量控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1.1 犯罪情报工作流程
从“系统论”的宏观视角,公安大情报系统是一个由诸多警种情报分系统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的情报工作体系,每个分系统其内部又包含相关若干子系统或功能模块。在公安大情报建设的背景下,要把犯罪情报工作系统构建成自身运转高效,又能与其他警种情报工作系统协调配合的公安情报工作应用平台,最终发挥出大情报系统的整体资源优势和战斗力,应当进一步对犯罪情报工作体系进行结构分析:
犯罪情报工作体系是一个由相关操作、程序、步骤构成的具有复杂关联性的整体系统。它的主要工作模块可分为情报任务制定、情报资料搜集、情报评估与整理、情报分析与情报产品分发五部分(见图1)。
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根据系统的本质属性使系统最优化”。就是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并优化系统来看问题。结合上图来分析,犯罪情报工作体系中“信息搜集”与“评估整理”成为影响情报质量的首要环节和因素。
1.2 情报质量控制的价值分析
“情报质量即情报产品的质量,体现在信息来源的可靠性、时效性和处理过程的科学性几方面”。为达到犯罪情报的质量控制目标,对公安机关在情报搜集获取和评估整理环节进行人为干预,用科学的方法指导工作,实现犯罪情报从“源头”—“筛选”—“加工”—“成品”的整个流程的质量管控,最终为一线实战部门提供高质量的情报产品。“公安信息是情报研判的基础和源头,公安情报的质量取决于公安信息质量。”因此,加强犯罪情报的质量控制对于整个公安情报工作而言,意义重大。具体分析二者的价值:
犯罪情报搜集,是指“侦查机关以公开、秘密或其他侦查措施和手段,通过合法的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对特定目标所进行的发现、获取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和线索的一项活动”。无论是宏观的公安“大情报”体系,还是其中占据体系核心的犯罪情报工作系统,情报的搜集工作是整个工作系统的警务实践层面(任务制定工作视为警务决策层面)的基石。
在整个工作体系中,评估整理环节直接起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作用,是对搜集到的情报信息进行管理的第二步,也是通过情报分析手段将“原料”转变为“产品”之前的最后一道“工序”。对信息的评估整理的好坏将影响后续情报分析工作的展开,将直接决定情报分析工作的成败,它是情报工作流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因为“虚假的信息只能分析得出虚假的情报结论……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评估至关重要……这也就是为什么工厂在开始实质性生产之前总要对原料进行筛选的原因所在”。
总之,目前公安信息质量不高,对情报信息研判工作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
2.1 犯罪情报搜集环节存在的问题
(1)犯罪情报信息搜集面不广,缺乏深度。实践证明情报信息搜集越全面,质量越高,时效性和共享性越强,侦查部门整体与刑事犯罪个体的信息“不对称”优势就越明显,情报主导警务的成果就越突出。目前,在搜集广度上,受法律法规的相关制约,除了依托“金盾工程”而为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信息资源外,对社会面的动态信息或可疑线索掌握不充分不到位,成为制约情报资源增长和战斗力提升的最大瓶颈。目前就旅店社会面信息而言,公安机关完全掌握的也就只有民航、旅店信息,至于银行、水电煤气、铁路公路等更广泛涉及民生领域的社会面信息还不具备全面掌握的条件。在搜集深度层面上,警方掌握的情报资源无疑具有针对性强,可靠性高的天然优势。但是,就目前情况看,刑侦情报信息作为公安机关的主体业务资源还没有与其他警种或执法机关的情报信息实现充分共享和交流。
(2)犯罪情报搜集工作“传统优势”没有充分发挥,“新兴手段”尚存短板。历史上,我国公安机关长期偏重于人力搜集手段,在刑事特情、内线侦查、刑嫌调控等手段存在一定优势。但是由于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开展和社会执法环境的深刻变革,过去的“人力搜集”优势面临着许多掣肘。大多一线警员慑于国家对警务人员的各种规章禁令而对刑事特情工作顾虑重重。当前情报搜集“新兴手段”,主要是指在犯罪情报搜集过程中侧重于“借助于必要的设备(如录音机、摄像头、遥感设备等)客观记录信息源产生信息”的搜集手段。新兴搜集手段更加适应信息社会情报搜集的需要,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含量高,资金投入多,操作难度大等特点,在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推广使用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
(3)基层公安机关信息采集工作人、财、物条件保障不到位。尽管公安部制定了全国统一的信息采集标准,特别是要求基层派出所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采集室。但是就笔者接触的情况来看,欠发达地区无论是操作人员素质,还是采集硬件软件设备都难以和江浙沪等东部发达地区相比。在当今世界信息是没有物理界限的,由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而导致的最基础的案件数据的采集差异,甚至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后续情报工作的展开,比如信息的流转与共享,不同数据库的资源的整合,大区域案件的串并分析等等。
2.2 犯罪情报评估环节存在的问题
(1)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提高,犯罪现场虚假信息大量存在。当前的犯罪形式更加多样化、复杂化,这些刑事犯罪的新特点、新变化不同程度地反映在犯罪现场上,直接提高了侦查人员现场勘查的难度,增加了虚假信息被使用的可能性。
(2)海量的虚假和垃圾信息充斥着世界,大量无效数据录入情报系统。随着互联网技术带来网络传播的兴起,面向大众的互联网日益成为公安大情报体系的重要资源渠道。某些条件较好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甚至不借助公安网而仅仅通过“百度”就能公开取得。但是另一方面,面对海量数据,情报搜集人员往往无法有效地区分信息的真伪,而导致全盘吸纳。评估人员若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筛选,其结果将直接降低情报分析的质量和效能。
(3)科技水平有限,情报部门对于刑事技术类信息缺乏整理评估能力。由于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制约,情报部门更习惯处理刑事侦查类情报信息,对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刑事技术类的犯罪信息就显得力不从心。从客观条件讲,技术类情报信息对人员和设备的要求很高,处理周期较长,识别筛选的难度较大,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的情报部门基本不具备检验鉴别复杂或高难度技术类信息真伪的能力。
(4)情报分析人员脱离侦查实践,对于案件的犯罪信息缺乏全面掌控能力。随着情报部门专业程度的日益提高,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也摆在了我们面前:专业的情报人员开始逐渐远离现场,逐渐脱离一线侦查实践,困于电脑和办公室的包围之中难以脱身。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情报人员对犯罪情报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优秀的犯罪情报工作者应当是具备侦查和情报综合业务素养的复合型人才。根据笔者在沈阳市公安局情报处调研座谈的反馈,情报部门在用人时更希望院校培养的情报人才是“具有坚实侦查业务素养的情报的人才!”
3.1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情报人员的业务能力
宏观层面,加强专业情报部门的人才培养和建设。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已经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未来对公安情报人才的需求和缺口会越来越大。那么,在情报部门的队伍建设上,尤其是人才的选拔、任用和培养方面有必要借鉴刑事科学技术部门的经验,比如建立情报部门的岗位准入制度,或任职资格条件制度。
微观层面,无论是情报部门,还是其他侦查业务部门,都应当加大在职干警的情报能力训练和培养。情报工作与侦查工作是相互依存,共生共荣的关系,很多基础的情报信息都要靠基层干警在日常工作中去发现、搜集(采集)、录入。某种意义上,广大干警处在情报工作体系的“业务上游”,是关系原始信息数据质量高低的决定因素:“虚假的信息只能分析得出虚假的情报结论”。
3.2 加大资源投入,提高情报部门的软硬件设施水平
犯罪情报分析是建立在海量信息资源之上的,以公安部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为例,其数据库当中包含的社会信息多达300类共370亿条,而全国公安机关专职情报分析员总量仅数万余人。由此可见,仅靠专职公安情报分析员根本不可能完成全面的情报分析工作。“公安大情报系统建设的核心是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它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快速实现对情报的加工处理、存储组织、检索查询、传输共享,使公安情报流通过程保持最佳效能状态。”先进的计算机软硬件条件必将有助于提升垃圾数据自动识别与过滤能力,为情报质量控制提供有利的技术保障。
3.3 建设情报质量保证机制,为情报工作良性发展提供强大的机制保证
宏观上,“要抓好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工作规范等在内的工作机制的建立并落到实处,通过机制规范信息化应用。”从犯罪情报工作体系的结构分析入手,可以考虑从情报信息搜集、情报评估整理和情报分析入手建立情报质量监控机制。
微观上,笔者以“情报评估整理”为例,借鉴欧洲国家犯罪情报分级评估制度。从情报的可靠性(情报来源)和真实性(情报内容)两个方面对公安机关获取的情报信息进行筛选分级(见图2):
图2 犯罪情报信息分类模型
通过上图可以看到,一向难以进行评价的侦查类动态情报信息就可以通过对情报来源是否可靠的考察和对情报内容是否真实的鉴别的手段建立起了一种相对标准化的情报评估模型,而“标准化的最大益处就是便于对动态的难以掌握的对象进行规范统一的识别和表述”。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情报人员在评估整理信息时的主观随意性。
总之,情报质量是整个犯罪情报工作体系的“生命线”,从“情报搜集”和“情报评估”环节入手把好犯罪情报“质量关”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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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系2011年度中国刑警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计划”:《犯罪通信痕迹在公安情报信息工作中的应用研究》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