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人权外交与中国应对之策

2013-04-23 03:41张利华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3年1期
关键词:文化价值观欧盟

编者的话 在本刊2012年12月(上)推出的“重新审视欧洲”专题中,王义桅、潘兴明、田德文、陈玉刚四位学人分别从欧洲文明未来趋向、欧盟身份认同、欧债危机根源与化解之道等角度,以点带面,贯穿古今,深入剖析了欧洲文明进程、欧洲的困境与未来出路。本期,我们又约请了三位本领域的著名专家就欧盟人权外交、欧洲一体化、欧盟转型等问题跟进探讨。敬请读者垂注。

【作者简介】

张利华,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导,国际问题研究所欧洲研究中心副主任。

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西方政治思潮、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等。

主要著作:《中国法治民主建设之路》、《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等。

摘要 中国和欧盟的关系总体来说在向着积极方向发展,与此同时,人权问题却又一直挥之不去。中国和欧盟同样坚持民主、法治、人权、自由以及和平与合作等核心价值观,却因为政体和国情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成为欧盟对华进行“人权外交”的重要依据。然而,由于民众和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欧盟的“人权外交”既有执着坚持的目标性,又有实用主义工具性。弄清欧盟“人权外交”的两重性,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欧盟的公共外交。

关键词 欧盟 人权外交 文化价值观 两重性

欧盟对中国的人权外交(以下简称“欧盟对华人权外交”),指的是1993年欧共体转变为欧洲联盟以来对中国开展的“以改进中国大陆人权、民主、法治状况,使中国完全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向西方式政治体制转变”的外交政策和实践。在中欧关系中,经济贸易往来是首要的,文化科技交流也比较频繁,同时,人权外交也是欧盟对华战略方针和政策内容之一。

为什么欧盟要对中国开展人权外交?人权外交是欧盟对华关系的目标还是工具?中国如何应对欧盟的“人权外交”?笔者将从中国与欧盟文化价值观之异同的视角入手予以分析并提出建议。

欧盟对华人权外交的纲领与行动

自欧共体转变为欧盟以来,中欧在经济贸易和文化科技领域的交流发展非常迅速。2004年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2009年中国成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中欧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的目标已为期不远。同时,人权外交一直是欧盟对华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1995年,欧盟发表了第一个对华政策文件,到2007年,欧盟共发表了7份对华政策文件。在所有这些对华政策文件中,欧盟都把改进中国人权、民主、法治当作自己的宗旨和任务。

欧盟委员会发表的第一份对中国政策文件——《中国欧盟关系长期政策》(a Long Term Policy for China-Europe Relations)认为中国崛起代表着巨大的机会和挑战。该文件写道:“中国在国际社会表现出的合作和负责任的态度将会使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受益。……欧洲必须与中国建立一种长期的并能反映出中国全球性经济政治影响的关系,欧洲需要以行动为导向的而非宣示性的政策来加强同中国的关系。”①与此同时,该文件对中国的人权问题予以了谴责,指出侵犯人权现象依然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对公民权利如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审判的严重限制;中国人还没有享受完全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的尊重,逮捕持不同政见者的现象继续发生;在西藏自治区及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区,尊重不同的文化、种族、语言和宗教以及少数民族身份仍然是完全不够的。因此,欧盟将在三个层次采取行动促使中国改善人权状况。第一,支持中国在不同的阶段和层次努力开拓和开放中国人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这些趋势将不可避免地促进中国走向法治的市民社会。第二,将系统地定期与中国政府就人权问题进行双边对话。第三,将通过国际社会多边论坛,如联合国组织的对话等,明确界定欧盟和中国共同接受1993年6月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的宣言和行动纲领。②

此后,欧盟委员会发表的每一个对华政策文件都有这类谴责中国人权问题,促使中国改善人权、民主、法治的内容,并且把对华人权对话作为与中国政府领导人会谈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1993年~2010年期间,欧洲议会通过了一些关于中国人权、西藏和台湾问题的决议案;1999年~2010年,欧洲议会通过了13份对华人权决议,欧洲议会各党团提交了13份关于中国人权的联合动议和68份动议;1993年~2009年欧洲议会通过了20多个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1996年~2005年欧洲议会通过了14个关于台湾问题的决议。③虽然欧洲议会没有决策执行权和外交权,其实质性的立法权也不多,但它通过的决议中的某些主张在欧盟委员会对华政策文件中有所体现。

除了文件政策以外,欧盟对华“人权外交”也有一些具体的行动。

1993年~1997年,欧盟的一些成员国——丹麦、德国、英国、荷兰与美国一起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谴责中国人权问题的提案,其中,丹麦表现得最为积极,几乎每一次提案它都参加发起。美国及西方国家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的对华人权提案连续七年被否决后,1998年2月23日,欧盟外长一致同意放弃在人权问题上与中国对抗的政策,表示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无论作为整体的欧盟,还是单个成员国都将不再提出也不再支持谴责中国人权的决议案。④ 但是,欧盟的个别成员国(如丹麦)此后仍然多次跟随美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对华人权提案。

1994年,中国与欧盟签署政治对话协议,双方决定建立领导人年度会晤机制。在欧盟领导人看来,虽然中国取得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中国仍然是一个人权和法治缺失的非民主国家。欧盟领导人与中国领导人对话与会晤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促使中国改善人权、民主、法治状况。

2007年9月23日,德国总理默克尔在总理官邸与达赖喇嘛进行了“私人会晤”。这是德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总理接见达赖,也是历史上第一次有西方领导人在总理府接见达赖。同年12月,默克尔所在的基民盟出台新党纲,强调“价值观外交”于德国应对新世纪挑战的重要性。与此同时,默克尔在接受《德国之声》广播电台采访时称,德国有兴趣与中国保持良好的关系,要在价值观外交与经济外交之间寻求很好的结合。价值观外交与经济外交一直是德国外交的两块基石,德国也一直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⑤

2008年12月7日,时任欧盟轮值主席国主席的法国总统萨科齐不顾中国方面的再三反对,以双重身份会见了达赖喇嘛。⑥

中国与欧盟文化价值观的异同

为什么欧盟要搞对华“人权外交”?从中国与欧盟文化价值观差异的角度加以分析,也许可以解开这个谜团。

从欧盟7份对华政策文件来看,欧盟把自己摆在了一个“文化典范”和“价值典范”的位置,把中国视为人权缺失、法治缺失的非民主国家,从而将中国置于被改造对象的境地,始终不渝地把促进中国改善人权、民主、法治状况作为自己的使命。

2007年5月10日,欧盟委员会通过的《全球化世界中的欧盟文化议程》,更体现了欧盟的“文化优越感”。这是欧盟首次颁布的文化战略文件,提出了“欧洲文化模式”的概念,并指出,文化是实现欧盟繁荣、团结、安全等战略目标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元素。欧盟渴望成为一个基于人类尊严、团结、宽容、言论自由、尊重多样性、跨文化对话等价值观的软实力典范。因此,欧盟在促进欧洲与全球文化多样性的过程中必须扮演重要的角色。⑦

“欧盟自认为是国际制度标准的制定者,通过制定标准来影响世界,具体对中国来说,欧盟建设性接触政策就是要改变中国,让中国按照欧盟也就是国际标准来行事。”⑧一方面,欧盟通过出口它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来影响中国;另一方面,欧盟企图向中国出口它的人权标准、法治标准和民主标准,使中国从一个“过渡的专制政权”朝着民主法治政权演变,从而向西方体制靠拢。这种文化价值观的优越感是欧盟对华开展人权外交的精神支柱。

中国与欧盟在文化价值观方面究竟有什么样的差异?中国真的是一个不认同人权、民主、法治价值观的国家吗?。

关于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等价值观。民主、法治、人权、自由是欧盟的核心价值观。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TEU)首次将发展民主、强化法治、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作为欧盟各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CFSP)的政策目标。《欧洲联盟条约》第21条规定:“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行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民主、法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与不可剥夺、尊重人类尊严、平等与团结原则、尊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有效激发了欧盟自身的创立、发展和扩大,而且应当寻求在更广泛的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1995年,欧盟对外人权政策文件指出,欧盟的对外人权政策以联合国宪章、国际公民政治权利公约以及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为基础,欧盟的人权原则具有普世性,人权、民主与发展之间相互依赖等。⑨ 欧盟所倡导的民主与善治的内涵包括“合理的经济社会政策、决策民主、政府组织透明、负责的财政管理、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有效防制贪污、尊重人权法治与新闻自由等”。⑩

中国政府同样认同人权、民主、法治等价值理念。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纲领,中共十二大以来的历次代表大会政治报告都把民主视为社会主义应有之义,将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目标之一。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1991年以来中国政府陆续发表了一系列《人权白皮书》。然而,中国政府对人权、民主、法治内涵的理解与欧盟有很大的不同。

中国政府理解的民主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民主。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这就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结合。人人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是说,中国政府所理解的民主是人民内部的民主,法治是指执政党和政府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制度下长期行使对国家的政治领导。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大会政治报告。

中国政府所理解的人权既是个人人权,又是集体人权,即“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在中国,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利,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至今仍然是一个首要问题。国家不仅十分注重保障个人人权,而且注重维护集体人权”。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权状况的第一部《人权白皮书》,此后几乎每两年发布一部《人权白皮书》。截止到2010年9月,中国已签署了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5项国际人权公约。

中国政府对自由价值观也是予以认同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虽然中国政府把人权、民主、法治作为政治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但是,由于中国政府所理解的人权、民主、法治的内涵与欧盟不太一样,迄今为止,中国仍然实行共产党一党执政,没有效仿西方式的多党竞选议会制。欧盟一直把西方式的多党竞选议会民主制视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民主的标准,用这一标准衡量中国,必然会把中国归入人权和法治缺失的非民主国家一类。所以,改造中国,始终把中国视为人权和法治缺失的非民主国家,对中国开展“人权外交”就成为欧盟对华关系中的应有之义。

关于和平与合作。和平与合作是欧盟的核心价值观。欧盟文件声称其27个成员国在重大问题上的协商、对话、合作堪称世界典范。1998年,欧盟对华政策文件提出了加强与中国人权对话的具体措施,并加大力度投入资金开展各种合作项目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如执行对中国的人权援助项目,欧中战略规划技术援助与合作,法律和司法改革合作计划,村务管理培训计划等。可见,在对华政策上,欧盟相当重视对话与合作,力求通过和平与合作的方式使中国的政治制度发生转变。

中国政府也十分认同和平与合作价值观。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就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进入新世纪,中国政府提出了“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2009年9月23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提出了“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

就抽象概念而言,中国与欧盟都认同和平与合作。但从中欧各自的外交实践来看,双方对和平与合作具体内涵的认识有很大的不同。

中国政府所认同的和平与合作,体现在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和新安全观之中。其意是指世界上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和而不同”、多样共存、互利共赢,承认现代化道路的多样化,尊重不同社会制度的现代化发展道路和模式;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不“支一派打一派”。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中国对非洲国家给予了大量援助、贷款和投资,没有附加任何政治条件,就是典型的例证。

欧盟虽然也讲和平与合作,但是对不同的国家所采取的立场是不同的。欧盟的27个成员国十分注重协商、谈判、讨论、合作;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盟友国家,欧盟也十分重视和平与合作。但是,对非洲国家就不同了。欧盟对非洲国家的援助、贷款和投资一般都要附加政治条件,要求非洲国家采用西方式的多党议会制,搞多党竞选,不管这种体制适合不适合非洲国家。对于那些具有反西方倾向的发展中国家,欧盟从不与它们进行平等对话与合作,而是高举“人权高于主权”的大旗予以打压,并寻找机会予以经济制裁,甚至支持北约或多国部队对它们进行军事干预。如:1999年,欧盟支持北约轰炸南联盟;2011年,支持法国、美国、英国等国组成的多国部队轰炸利比亚;2012年,支持叙利亚反政府武装推翻政府,并对伊朗进行经济制裁。

欧盟对华“人权外交”的两重性

从欧盟对华关系来看,它并不是一直都在搞“人权外交”,而是时而打,时而收。与其对华贸易相比,欧盟对华“人权外交”占的分量还是比较小的。

1994年,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布利坦访问中国大陆,与中国政府会谈双边贸易与经济合作,完全没有提人权议题。但是,1995年,欧盟委员会却向中国政府提出了人权议题,并要求到中国实地访查。1995年~1997年,欧盟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多次提出针对中国人权的决议案。1998年以后,欧盟不再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关于中国人权的决议案,而是表示以建设性精神寻求双方具体合作途径,恢复政治对话,并开始向中国提供农业、能源、环保、教育、科技、贸易、商业等领域的开发援助。2012年8月,在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加剧之时,曾高调声称对华进行“价值观外交”的德国总理默克尔访问中国,随行人员包括财政、经济、环境、外交等7位内阁部长和两位国务秘书以及德国经济界的重要代表,强大的访华阵容显示了对中国的“高度重视”。中德双方于8月30日在京签署了《空客中国总装线二期框架协议》等10余个合作协议,涉及航空、汽车等多个领域。在这次访华期间,默克尔基本未提中国的人权问题。柏林一位重要的政府官员甚至称“中德关系非常特殊”,堪与德美关系相比。

可见,欧盟对华“人权外交”具有明显的两重性,既有一种执着的价值追求,又有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也就是说,欧盟既执着于将自己的价值观和政治制度推行于中国和世界,同时又根据自身的安全利益、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需要而把“人权外交”当作工具来使用。

欧盟对华“人权外交”为什么具有这样的两重性?这与影响欧盟对华决策的力量因素是分不开的。从现实情况来看,影响欧盟对华决策的有这样几个重要的力量因素:欧盟成员国政府、欧盟领导人、欧盟国家的利益集团以及欧盟国家的人民大众。

第一,成员国政府和欧盟领导人的共识。欧盟既是一个主权国家联合体,又是一个成员国的政府间组织。“中欧关系既包含了中国和欧盟共同体的关系,又包括了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的关系。在中欧‘大双边关系层次下还存在着中国与欧盟每一个成员国之间的‘小双边关系。”欧盟成员国对华政策是影响欧盟共同体对华政策的重要因素。各成员国的国家利益与共同体的利益交织在一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欧盟领导人与成员国政府时常为共同体利益和成员国利益之间的矛盾讨价还价,争论不休。这一点在经济、财政、金融领域有充分的体现。但是,在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和平与合作等价值观以及西方式的议会民主制度方面,无论是欧盟领导人还是成员国政府领导人都具有共识,他们都认同甚至坚信这些价值观,都认为西方式的议会民主制是当今世界最先进的政治制度,而且都认为中国缺少民主法治和人权,这一共识是欧盟对华人权外交的基础,也是欧盟对华战略的精神支柱。

第二,欧盟国家利益集团的影响。欧盟成员国有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如资本利益集团、工会利益集团、政党利益集团及政治派别利益集团等,他们通过游说、会见、文献报告、政治捐款等途径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着欧盟的对外政策。

欧盟各国的资本利益集团在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都有自己的代表和说客,他们经常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向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等机构提出诉求或施压,使这些机构通过有利于他们经济利益的法案和决议。譬如,1994年~2011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150多个对中国大陆的贸易法案,其中大多数是对中国产品实行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以保护欧盟国家资本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提出这些法案的大多是欧盟国家的企业即资本利益集团。

欧盟国家还有各种各样的政党、工会利益集团和媒体利益集团,政党在政治选举过程中经常高举人权大旗获取支持率,如欧洲议会党团议员在竞选过程中,常常就中国人权问题大发议论,为自己拉票。为了提高自己在欧盟中的地位和影响,欧洲议会党团也常常提出人权动议案。另外,媒体利益集团也在某一特定时间炒作人权话题,增加自己的收视率或发行量。如:在2008年的西藏和奥运问题上,欧盟国家的媒体与某些社会精英和政客相互呼应,共同催生并强化了对中国的负面看法。所以,高举人权旗帜获取自身利益成为欧洲议会党团、媒体利益集团和一些政党利益集团的一张王牌。

第三,欧盟国家民众的因素。欧盟国家的人民大众通过投票选举欧洲议会议员,通过向欧盟委员会投诉,以及各种各样的民意测验、民意调查、公众舆论、游行示威等途径间接地影响欧盟对外政策。

在过去几百年的欧洲大革命和改革运动中,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价值观在欧洲广泛传播,逐渐成为欧盟国家人民大众的普遍共识,许多欧洲人甚至将这些价值观作为自己的信仰。欧洲国家的现代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些价值观的引领,这些价值观逐渐地渗透于当代欧洲人的生活方式之中,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成为欧盟国家人民大众判断是非好坏的标准。欧盟向全世界推广其价值观和政治制度,开展对华人权外交,一方面是自身价值观追求以及迎合欧盟国家人民大众的价值观共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利用这一旗帜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需要。所以,欧盟的“人权外交”既有执着的价值观追求的目标性,又有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性。

中国如何应对欧盟的“人权外交”

弄清欧盟“人权外交”的两重性,中国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欧盟公共外交。在此提出以下对欧公共外交的建议。

第一,中国应当建构先进的价值体系,站在道义的制高点与欧盟平等对话和交往。目前中国的核心价值体系正在逐渐形成,马克思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代西方先进的价值观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先进价值观相融合,将会形成一种更加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价值体系,使中国领导人在中欧峰会和人权对话中既虚心向对方学习,又坚持自己的原则,充满自信地与欧盟及其成员国交往对话。在中欧峰会和人权对话交往中,中国政府应当主动地与欧方讨论人权、民主、法治议题,把中国民主法治人权理念和进步状况及时通报对方,高举社会主义人权民主的旗帜与欧盟对话交流。

其次,积极开展与欧洲议会的交流。欧洲议会虽然不是欧盟的决策执行机构,其立法权也很有限,但它毕竟是欧盟唯一的民选机构,它通过的决议中的某些内容有时被欧盟委员会文件采纳而成为欧盟对华政策的组成部分。所以,积极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欧洲议会的工作是必要的,应当根据欧洲议会党团对华政治态度分别开展工作。欧洲议会第一大党团——右翼的欧洲人民党党团(EPP)和欧洲议会第二大党团——左翼的欧洲社会党党团(PES)对西藏问题关注度较低,而对中国人权和宗教自由等问题关注度较高。中左翼的绿党党团(GREENS/EFA)对中国西藏和人权问题均较为关注。欧洲自由民主联盟党团(ALDE)对中国司法领域里的死刑问题最为关注。左翼的欧洲社会党党团在对华人权动议中表现得最为温和,右翼的欧洲人民党党团提出对华人权联合决议最多。中国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以及政协组织应当积极开展与欧洲议会的左翼党团欧洲社会党党团的对话,加强与右翼党团欧洲人民党党团的交往。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做法,经常请欧洲议会党团议员来中国访问参观。使他们了解当今中国的真实情况,了解中国民主、法治、人权建设的情况。

第三,主权问题不让步。欧盟对华“人权外交”既有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批评,又有对西藏问题的谴责,中国政府应当把人权问题和主权问题区别开来。在人权问题上,对来自欧洲议会或欧盟委员会的批评采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积极学习汲取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先进管理经验,同时对欧盟及欧洲国家的经济、政治体制存在的缺陷具有清醒的认识。但是,在涉及国家主权与领土的西藏、台湾问题上,中国政府应当坚决捍卫自己的主权,毫不妥协地与分裂主义以及支持分裂的主张进行斗争。

注释

参见“China Strategy Paper 2007-2013”,欧盟官方网站,http://www.eeas.europa.eu/sp/index_en.htm。

张利华、史志钦主编:《中国与欧盟关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74、6、3页。

王莉:“中国与欧盟关系大事记”,中国网,2004年4月29日。

邱震海:“默克尔价值观外交走不远”,《国际先驱论坛报》,2007年12月6日,第92期。

孙力舟:“执意会见达赖喇嘛,萨科齐一意孤行之后”,《青年参考》,2008年12月12日。

欧盟委员会:《全球化世界中的欧盟文化议程》,欧盟官方网站,2007年5月10日。

Pan Chengxin, "Constructing a Normative Self Converting a Rising Other Problem atizing Constructive Engagement in EU China Policy", Forthcoming in Roldand Vogted, Europe and China: Changing Global Roles, Hong King University Press,转引自丁一凡:“中欧双方的期待不同成为中欧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欧洲研究》,2009年第5期。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External Dimension of Human Rights Policy: From Rome to Maastricht and Beyond, Brussels: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M(95)567 final, 1995.

李正通:“欧盟规范性强权在其对中国大陆和缅甸人权政策上的实践”,苏宏达主编:《欧洲联盟的历史发展与理论辩论》,台北:国立台湾大学出版中心,第513页。

“中国的人权状况”,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7545.htm。

张朔:“胡锦涛在联合国讲坛阐述中国新安全观”,中国新闻网,2009年09月24日。

新华网快讯:“中德双方30日在京签署《工银租赁公司与空中客车公司A320系列飞机采购协议》”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2-08/30/c_112902653.htm。

责 编/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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