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变迁与选择

2013-04-18 11:19:24杨慧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经济法学经济法法学

杨慧

论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变迁与选择

杨慧

一定时期的经济法实践和理论发展对当时的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有决定性的影响。此外,教学对象的层次、教学内容的衔接以及课时量也是影响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而不能囿于某一部教材来确定教学内容。此外,考虑到学生法学知识的完整性要求,对于一些在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经济法学的理论知识也可作为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

经济法学 教学内容 变迁 选择

一、经济法实践和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对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影响

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诞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20世纪20年代。19世纪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实践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西方法学家们观察到新的法律现象后,纷纷著书立说进行探讨,陆续形成了一些经济法学说。

在我国,经济法学的历史更加短暂。1978年,胡乔木同志在《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中提出了“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两个专门性经济法律用语,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宏伟的社会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要求,震惊世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规模空前的经济立法实践的促进,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①王家福:《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71-72页。

从1978年到1992年,是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研究经济法的学者众多,学派林立,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其中,纵横经济法论是经济法学界广为主张的一种理论,也被称为也称纵横统一论,其基本观点是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但是对于怎样界定“一定范围”,学者们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加之整个经济法学界还要面对与民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地盘之争,以及与经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量出台,使得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极为庞杂。这一时期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包括了经济法基本理论、市场主体法(含公司法、破产法)、市场秩序维护法(含合同法和工业产权法)、宏观调控法(含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1992年以后,是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第二阶段。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法学者们对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和研究,提出了多种经济法理论。这些理论解释表述有所不同的,但并无本质区别,都将“国家(政府))——市场”之间关系的法治化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①岳彩申、李永成:《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发展报告》,《经济法论坛》2010年第1期。基本都围绕主体——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社会保障这一线索来论述。和前一阶段相比,教学内容上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合伙企业法,删除了合同法、工业产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发展。2001年,李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同时把社会法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个文件明确把此前一直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为与经济法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在这一时期,经济法学教材的内容又有了较大的变化,最突出的是一般不再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编入经济法学的教材。

二、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应考虑的因素

在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具体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制实践

一般而言,经济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训练学生运用相关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同时引导学生关注并研究经济法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最新发展动向。基于这样的目的,特定时期的经济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制实践显然是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首要因素。

(二)教学对象的层次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因此,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针对本科生,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介绍应更为系统和全面。

(三)与其他课程教学内容的衔接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边界在某些地方并不十分明确。因而在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时,要有全局意识,即全面掌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程设置和相关课程的主要内容安排,避免教学内容的遗漏与重复。在笔者任教的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包括了经济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992年以前,商法学、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以及工业产权法,都是包括在经济法学之中的。当这些内容形成独立课程后,经济法学在授课中必定要将这些内容去除。再进一步细化分析,经济法学中的市场主体和商法学中的商事主体,都涉及企业法的内容,而我国企业法的内容非常庞杂,这就需要在这两门课程中协调好企业法有关内容的安排。

(四)教学课时

各院校本科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的教学课时不一,总体保持在36-64课时之间。面对经济法学教材上编排的庞杂的内容,如果要在课堂上面面俱到,那是绝对不可能的。退一步讲,即使可能,那一定是以牺牲内容的深度来换取内容的广度的。这样的结果是不符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这就要求我们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时,必须合理取舍,避免出现前松后紧、虎头蛇尾的现象。

三、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选择

(一)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架构

经济法学的教材很多,大多体系完整、内容繁多。但基于上文分析的因素,授课时不可能对教材内容面面俱到,必须对对教材内容有所取舍。这就需要根据各院校本科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具体情况而定。笔者依据任教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将经济法学教学内容设计为四部分:总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总论部分包括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包括国有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规制法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宏观调控法包括金融法、税法。

(二)经济法学理论教学内容的选择

经济法理论建立在经济法实践基础之上,我国的经济法产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在摸索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也比较频繁,由此决定了我国“经济法学理论上观点之芜杂,学说之易变,学派之林立”。①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学是一门怎样的学科?》,《经济法论坛》2003年第12期。学者们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等问题观点不一。即使是同一学者,其观点也在不断修正之中。因此,决不能囿于某一部教材,而应该在讲授主流观点的同时,兼顾介绍其他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并进行历史地比较。

(三)经济法学特定教学内容的安排

笔者前述的教学内容设计,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完全经济法学学科范畴相对应。如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从学科的角度看它们都属于商法学的范畴。之所以将它们纳入教学中,是为了与其他课程内容保持衔接,并保证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性。有些院校法学专业的商法学课程从经济法学课程中分离出来时,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教学内容,即总论、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而没有安排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内容。如果经济法学也放弃这些内容,那么这些内容将无安身之处,会造成学生法学知识的缺漏。从历史上看,企业法也一直是经济法学中的重要内容,将这些内容暂时作为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并无不当。由于各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有所差异,其他相关课程内容安排也各有不同,经济法学的具体教学内容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责任编辑:王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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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0

杨慧(1969-),女,江苏扬州人,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南京,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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