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业界对于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关系的认识在不断的发展,有关技术标准的知识产权纠纷,本质上源于技术标准的开放性、公共性,与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独占性之间的矛盾。通过将相关技术纳入或者上升为各类技术标准,有利于促进相关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运用,但权利人又依赖于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其创新成果,获得必要的回报,以保证后续的创新,推动技术不断的发展。在确立有关技术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执法政策时,应当妥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要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诉求,综合考量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消费者福利,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因素,合理平衡权利人、标准组织、竞争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今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华为公司诉IDC案中,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竞争问题做出了有意义的探索和尝试,也体现出司法态度和导向。这个裁决将对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相关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国关于专利标准政策的制定已经呈现出了新趋势,倾向于对涉及标准专利权的情形予以适度的限制,基本不适用禁令。法院在衡量厂商之间的专利诉讼时,对于标准关键专利持更加审慎的态度,并注意有无遵行FRAND原则: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技术标准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后,非常有可能违反FRAND原则,这又引起了垄断问题。一旦一个行业采用标准,权利人所拥有的技术便是整个行业都要用到的单一技术,权利人是否能为该标准做出贡献可谓“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因为这个贡献所包含的内容和价值重于泰山。
我国有关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也在逐步完善。现今的系统设备厂商,终端厂商、运营、服务等等各类厂商,实际上是在标准所提供的巨大市场机会下生存和发展,他们彼此竞争又相互依存。近年来随着移动通信进入3G、4G的时代,终端所需的各类专利比以前复杂得多,标准组织为了推进标准的采用,实际上必须要关注整个对标准有作用的利益方,做出平衡。如果标准组织内部实施了过强的政策,会过分限制专利权,将减弱标准技术对于创新激励的作用,会把一些专利持有人排斥在标准组织之外。
从国际层面来讲,由于标准中知识产权的问题比较复杂,各国的认识和实践也尚在统一,这给我国的产业出口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关系也造成一定的影响。相关方都非常重视标准当中的专利问题,因此应该就专利标准形成各国普遍共识,对企业参与标准化进程有合理的预期。我国也应出台涉及行使专利权的反垄断法律规章,借鉴各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协调,扩大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中国反垄断法当中涉及知识产权部分的可操作性。标准专利和非标准专利都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才有益于产业发展,公共利益也将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