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空间文化安全的法制建设

2013-04-13 03:51:42
关键词:网络空间文化

陈 振

(中国社会科学院监察局办公室,北京100732)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大力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毒害人们心灵的腐朽文化垃圾,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对我国维护网络空间的文化安全工作构成了挑战,迫切需要完善法律手段,提高依法管网能力和水平,为我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法治保障。

一、我国网络空间文化安全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初步形成多层次的法律制度规定。

2010年,我国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维护网络空间的文化安全,我国已逐步形成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多个层次的法律制度规定。《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文化安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规定了处罚措施。国务院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电信条例》第57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3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等规定了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危害文化安全内容的信息①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3条、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文化部制定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国新办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9条、公安部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等都规定了在互联网从事各种文化活动中禁止含有危害文化安全的内容[1]。部分省市也对互联网中的文化安全问题作了规定,如《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的决定》等。

(二)开展互联网专项整治行动。

为加强对网络空间文化安全的管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先后单独或联合开展多项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积极成效。自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七部委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以来,已依法关闭违法违规网站1 250家,删除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330多万条[1]。2009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公安部、文化部、工信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全国“扫黄打非”办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网络文化环境得到改善。2010年,针对一些网络游戏企业利用低俗营销手段进行游戏推广活动的问题,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网上巡查,有效遏制网络游戏低俗推广现象的蔓延。2012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在全国正式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这是继2005年以来开展的第八次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注重互联网源头管理,坚持打防并举,全年共破获网络淫秽色情案件3 970起,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4 965名。为净化互联网环境,2011年11月14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黑市”专项行动。截至2012年2月14日,已清理网上违法有害信息120余万条,依法关闭违法网站(栏目)7 846个,查处违法有害信息问题突出的违规互联网服务单位1 075家。[2]

(三)重视网络空间文化安全的司法保护。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根据司法实践于2003年和2006年进行了两次修正。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近年来,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在互联网上危害文化安全的犯罪行为,并根据网络空间的新情况新问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利用互联网宣扬邪教、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2004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犯罪活动提供依据。2004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2005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为进一步打击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解决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2010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对在互联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调查取证、定罪标准及相关行为认定作了具体规定。2011年,“两高”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我国网络空间文化安全法制建设的不足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工作的推进,维护网络空间文化安全的法律制度在陆续改进、充实,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还是给现有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与传统维护文化安全工作不同,互联网具有辐射面广、传播速度快、资源广泛共享等特点,一旦在网络空间给腐朽文化和错误思想的传播以可乘之机,将会对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繁荣发展带来严重冲击。总体来看,现有法律制度主要还是规范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对虚拟网络空间的复杂性和文化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估计不足;跨越互联网管理和文化安全等法律领域的具体规定还比较粗疏、滞后,已有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跟不上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不能及时解决网络空间文化安全面临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法律制度缺乏体系性和严密性。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维护网络空间文化安全的内容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之中。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文化安全法或者网络文化安全法,《刑法》中也并无专门针对网络空间文化安全犯罪的规定,主要还是对一些危害文化安全的犯罪通过司法解释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行政法规主要集中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电信、信息网络传播、网上营业场所等方面加强技术防护,以及禁止利用互联网传播危害文化安全的信息,部门规章这一层面的文件较多,从现有管理体制来看,网络空间的文化安全跨越文化安全和互联网管理两大工作领域,涉及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公安、工信、新闻、外宣、外交等部门,而且我国还于2011年专门成立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等工作。由此可以看出,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划,现有规定分散,立法层次较低,内容粗疏,操作性不强,大多是分项列举的禁止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法律责任。由于多部门共同监管,立法之间的协调性不够,缺乏系统性,有的领域规定很多,部门监管交叉重复,有的领域则缺乏具体规定,留有法律空白。这就需要在加强文化繁荣立法和完善互联网监管立法的双重背景下,在国家层面统筹规划各相关部门维护网络空间文化安全的职责,细化具体监管内容和法律责任,避免不同部门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建立统一维护文化安全的严密法网。

(二)数字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互联网在为民众享受文化成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数字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难题。网络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3]。面对数字技术的快速变革,著作权领域的侵权行为不断翻新。一些不法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任意复制、转载、链接和资源分享,网络游戏外挂成为侵权新形式,网上侵权盗版现象普遍,甚至在某些地区、领域和环节还十分猖獗。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还是印刷技术时代的产物,在计算机程序、技术措施、临时复制、向公众传播权等制度上都需要调整和改进,对网络空间的某些侵权行为缺乏具体规定。由于侵权过程复杂,盈利数额难以认定,调查取证困难,又没有规定查处网上侵权的有效强制手段,造成法律适用困难和保护力度弱小。这种立法上的欠缺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著作权法》的司法适用和行政保护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不利于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4]。另外,互联网技术也使得专利和商标侵权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取证更加困难,维权成本高,查处难度大,迫切需要完善对利用互联网实施专利、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手段,加大法律保护数字成果的力度。

(三)网络空间的文化环境整治工作需要加强。

公安、文化等部门先后针对网络空间文化安全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但我们仍然看到,利用互联网制造和传播政治谣言,攻击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体制的现象还有发生;一些淫秽色情网站的利益链条还没有完全切断,通过广告联盟投向淫秽色情网站的违法和不良广告有增多趋势,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传播方式越来越隐蔽,智能化、团伙化、跨国境作案趋势明显;一些网络游戏通过夹带色情或挑逗意味的信息吸引游戏玩家,低俗游戏环境亟待净化;网络口水战愈演愈烈,甚至有个别人“微博约架”,挑战网络文明底线,破坏社会风气;非法网络电视等传播新载体层出不穷,网络恶搞、炫富拜金等低俗网络文化垃圾时有传播。网络空间存在的这些问题,正在严重扭曲社会主流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为了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净化网络文化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空间监管法规,加强网络空间整治,严厉打击破坏网络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网络空间的文化渗透不容忽视。

在互联网提供的广阔平台上,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明显,斗争形势更加尖锐复杂,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维护国家网络空间文化安全的任务更加紧迫。国际敌对势力正在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图谋,思想文化领域是他们进行长期渗透的重点领域[5]。西方的各种不同观点、不同文化、不同价值观,甚至消极、颓废、有害的思想观念通过互联网大量涌入,使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当代面临着多元文化和不同价值观的严峻挑战。一些西方敌对势力利用互联网歪曲事实、恶意炒作,肆意贬低主流文化,颠覆传统文化,伺机鼓吹所谓“自由、民主、人权”,传播西方文化价值理念,企图误导和动摇广大民众的价值取向。对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文化安全对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意义,制定互联网时代的文化安全战略,具体落实到网络空间涉外信息监管法律法规中,在借鉴西方文化时要结合本国具体国情加强甄别和筛选,有效制止网络空间的文化渗透行为。

三、我国网络空间文化安全法制建设的完善

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6],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依法管理互联网对维护文化安全的重要意义。然而,现有的法律制度与我国维护网络空间文化安全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还存在较大差距,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提供坚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健全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文化立法”。我们要加快网络空间文化安全立法进程,区分轻重缓急,抓紧制定和完善最急需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适用网络管理的延伸和司法解释工作[7]。通过制定立法规划,提升立法层次,加强法律适用,严格专项执法,打击网络犯罪,努力把互联网建设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沿阵地,促进人们精神文化生活健康发展。

完善网络空间文化安全法律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文化导向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相结合。网络空间的文化建设要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决抵制各种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的文化思潮。同时,让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二是正确对待文化保护和文化交流的关系。维护网络空间的文化安全并不意味着固步自封,闭关自守,而是要通过各种各样的网上文化交流增强文化自身的竞争力,实现文化的长远保护。三是尊重文化的多样性与保护传统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相结合。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包容的空间,我们依法尊重各种文化交流融合、有序繁荣发展,但同时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大力弘扬和重点扶持优秀传统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四是要正确处理坚持对外开放和维护文化安全的关系。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努力吸收世界各国优秀文明成果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形成以民族文化为主体、积极吸收外来有益文化的对外开放格局。网络空间文化安全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必须突出重点、抓住要害。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六个方面修订完善网络空间文化安全法律制度。

(一)完善网络空间文化安全分工协作机制。

创新网络空间文化安全管理的体制和方式,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国网络空间文化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的迫切需要。网络空间文化安全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部门众多,没有良好的分工协作机制,不可能形成工作合力。在制定和修订文化安全与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民族、宗教、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工信等部门维护网络空间文化安全的职责分工,建立国家层面的文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部门执法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协商解决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共同难题。同时,针对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建立网络空间文化安全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制定突发状况应急预案,及时制止有害、不良信息的传播。要大力推进网络空间综合执法,在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加强与互联网监管部门的联系,解决多头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形成维护网络空间文化安全的强大合力,不断提高互联网文化监管水平,确保网络空间文化发展繁荣有序。

(二)加强网上思想舆论阵地建设。

新闻舆论处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前沿,对社会精神生活和人们思想意识有着重大影响[6]。在完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时,要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主流阵地建设作为网络空间文化安全的首要任务。首先要坚决防止西方文化渗透和多元文化冲击,加强外来数字文化产品审查,建立敌对信息甄别和筛选机制,尽早清除敌对势力不良信息的影响。二是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牢牢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结合中央决策部署和工作重点,突出主流舆论和主旋律,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三是制定深入宣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正确阐释重大理论现实问题、积极引导网上热点问题、批驳错误思潮和模糊认识、正确引导公众情绪的传播机制。四是壮大网上思想阵地建设队伍,加强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建设,有效整合网络媒体资源,调整和优化布局,努力形成以重点新闻网站、知名商业网站、各类网站有序积极参与、共同推进的网络文化建设队伍。五是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重点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通过公共数字文化平台,普及文化知识,宣传文化政策,抢占网络文化阵地,形成共享精神家园。

(三)加大网络文化产品保护力度。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数字成果保护。修改《著作权法》要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版权,又要促进信息传播。2012年,国家版权局先后两次发出通知,公开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和修改草案二稿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草案适应互联网发展现状及趋势,对互联网条件下的著作权相关专业术语如信息网络传播权、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等进行了更加准确的界定,科学划分数字技术条件下著作权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力管理信息,加大了对各种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惩罚赔偿力度,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出通知,公开对《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修改草案条文对照和草案修改说明。此次专利法修改以“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为核心内容,着重解决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和扩散速度加快、专利维权难度日益加大、维权收益往往低于维权成本等问题,赋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权,增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额的判定职能,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规定[8]。《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目前也正在进行,将加大对网络空间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除了完善以上知识产权专门法律法规外,还需要修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的衔接配套规定,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需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方面法律法规中有关数字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加强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在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提高网络文化产品的供给能力。

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迫切需要创造丰富多彩的网络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快文化产业立法,抓紧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①方鸿琴《贾旭东:文化产业立法需加快推进》,参见http://www.cssn.cn/news/526749.htm;文化部印发的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研究制订《文化产业促进法》”。。考虑到网络文化产品的特殊性,要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宣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为网络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大力促进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不断提高网络文化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在积极吸引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参与文化建设的同时,必须保证文化产业的核心资源、核心领域主要由国有文化企业来运营。加快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培育一批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和战略投资者,解决文化市场国有资本缺位问题,确保国家文化安全。

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离不开少数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面对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强,文化遗产损毁、流失、失传等现象比较突出等问题,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立法工作,适时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或修订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专条专款加以明确。在信息化条件下不断开辟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促进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满足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五)净化互联网文化传播环境。

按照净化网络环境的要求,全面梳理有关互联网文化传播的法律法规,做好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安装上网过滤软件、区分信息等级,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网上有害及不良信息,建立有害信息网站黑名单和不良信息网站警示制度,以公共图书馆、学校电子阅览室、社区文化中心为依托,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公益性上网场所,切实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依法惩处传播有害信息行为,深入推进整治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加强边疆民族地区互联网文化市场监管,清除各类非法信息,加强卫星接收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非法盗版、接收、传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有效防范境外敌对势力文化渗透活动,维护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文化安全。扶持民族类重点新闻网站建设,支持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加强对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的引导和管理,保护公民合法参与网络信息分享、传播、获取、交流的权利,治理网络参与中危害文化安全的不良行为,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

(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对互联网进行有效管理的经验做法,加强对本国文化的海外输出和传播,积极提升本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首先,要善于借鉴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互联网管理的有益经验,积极、合理利用有关互联网管理和文化安全国际组织的独特优势与国际公约的具体条款,加强网络安全双边、多边国际合作,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沟通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境外反华信息网站、淫秽色情网站,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功能齐全的国家网络空间文化安全预警体系。其次,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独特传播优势,大力推行文化“走出去”战略。更多地利用网络对其他国家进行文化传播,推动文化信息资源、数字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外文网站、海外本土化网站及网络电视台的建设,增强网络视频的传播能力,提升中华文明展示水平。要打造一批外向型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利用境外销售网络和传输渠道,使我国文化产品打入国际主流社会,从而使文化企业真正成为中华文化“走出去”的主力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互联网对社会舆论的影响与我国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问题调研”阶段性成果)

[1] 赵亚辉.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不是“一阵风”[N].人民日报,2009-01-24(4).

[2] 公安机关清理整治“网络黑市”专项行动初见成效:清理违法有害信息120余万条,查处违规互联网服务单位1075家[EB/OL].(2012-02-21)[2012-09-09].http://www.mps.gov.cn/n16/n1252/n1762/n2452/3147324.html.

[3]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EB/OL].(2012-05-02)[2012-08-18].http://ipr.court.gov.cn/sfbhzk/201205/t20120502_148070.html.

[4] 国家版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EB/OL].(2012-03-31)[2012-08-18].http://www.ncac.gov.cn/cms/html/309/3502/201203/740608.html.

[5] 胡锦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J].求是,2012(1).

[6] 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8-06-21(1).

[7] 王晨.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N].人民日报,2011-11-03(5).

[8]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EB/OL].(2012-08-10)[2012-08-18].http://www.sipo.gov.cn/yw/2012/201208/t20120 809_736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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