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出路

2013-04-13 02:10张荣霞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12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务法学

张荣霞

(北华大学法学院,吉林 吉林132013)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社会的建立,对高素质的、应用型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现实的需求,这就决定了当今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应面向社会、面向实践。然而,纵观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实践性教学环节严重缺失,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实践教学,导致学生走出校门后根本无法适应实践工作的需要。加强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成为当前法学教育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内涵

法学属于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所以其教学应该重点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是与法学理论教学相对应的概念。一般认为,其是指为了配合法学理论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强化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其内涵非常丰富,从类型上看,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课堂内的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堂外的实践教学环节。前者如针对课程不同内容而进行的课堂案例讨论、课堂辩论、模拟法庭等“模拟教学”;后者主要是给学生创造理论联系实际的各种锻炼机会,如组织学生主动参与的认识实习、毕业实习等“应用教学”,以及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专门安排学生参与的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实践活动[1]。

二、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困境

虽然近年来高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受到了一定的重视,多数法律院系都增加了实践教学环节,取得了不同程度上的成效。但总体而言,当前的法学实践教学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不明确

在中国的教育模式中,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是做了严格的区分的。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们的教育基本上是以知识教育、学历教育为主,而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只不过是一些辅助的教学工作。在我国当前的高校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基本上占据了大部分的教学时间,其经典模式为“灌输式”的课堂讲授。教师仅仅就理论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这种局面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不明确。而造成高校法学教育目标模糊的真正原因,则在于我们没有认清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没有充分重视实践教学的内在价值。

(二)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国内法学院校虽然对实践教学已经有所重视,也相应地开展了一些形式的实践教学,但各个学校的实施情况极不均衡,多处于自我探索、自我实践的阶段,没有形成成熟的可以推广和借鉴的经验成果。整体而言,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第一,实践教学的形式简单、内容缺乏系统性。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形式多种多样,各具特色,但是大多数院校只是停留在模拟法庭、旁听审判、认识实习、毕业实习、法律咨询等几种形式上。而且一些形式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否进行,根本没有写进教学大纲,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第二,实践教学环节缺乏规范性。具体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和实施,完全掌握在任课教师手中,这当然也就产生了因人而异的极不规范的后果。而且,对于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指标根本没有建立起来。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

严峻的就业形势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形成了极大的冲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学专业的实习等实践课程大多安排在第四学年进行,而第四学年恰恰是学生就业、考研、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各类考试时间最集中的时候,学生处在这种两难的境地,只好选择应付交差的态度来对待实践课程。鉴于这种矛盾和状况,法学院校只好在管理上和监督上流于形式,疏于严格要求[2]。而目前对于大多数高等学校而言,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都没有硬性规定和相应的评价标准,这也是造成法学实践教学在管理和监督上比较松散的一个原因。

(四)法学实践教学缺乏条件支持

法学实践教学的展开,离不开相应的支撑体系的建立。资金、场所、师资等就是现阶段制约法学实践教学发展的重要因素。大多数法学院校中实践教学环节都存在资金投入少、场所不足等现象。另外,实践教学需要配备理论基础好同时又谙熟法实务操作的教师,而实际上这种全面发展的“双师型”教师是非常短缺的。

三、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出路

针对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思路,以期能够促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深入开展,并最终实现法学教育目标。

(一)明确法学教育目标,转变教学理念

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是多元的,有些将来作为律师、法官、检察官,有些从事理论研究,有些会在政府部门、文化组织或者公司企业从事一些与法律直接相关或者不直接相关的工作[3]。所以,“法律专业性、职业基础性、应用型人才模式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向。”[4]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因此,我们必须明确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专业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逐渐实现由偏重理论教学到重视实践教学的过渡。法律知识浩如烟海,而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速度又是如此之快,这使得要在有限的几年学校教育时间内,传授给学生今后职业生涯中可能会用到的所有的法律知识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我们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应重视能力的培养。在对学生进行理论教学的同时,要开展实践教学,使学生尽早地了解法律实践、经历法律实践,进而为将来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要明确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在各种实践训练过程中,实现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向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的转化,使学生由被动的听众转变为主动的行为主体。在各种训练中,要真正实现学生的高度参与性,使学生能够身临其境地扮演、感受不同的角色,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的角度去剖析案件。

(二)创设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实践教学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课堂内的实践教学体系(包括案例教学、专题辩论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和课堂外的实践教学体系(包括法庭旁听、法律工作部门的实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应该根据具体国情选择适合我们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这一模式应该是可操作的、多样的、渐进的。我们以法律诊所课程为主线,以社会实习为基础,将实践模式确定为:法庭旁听、法律工作部门的实习、法律援助活动与模拟法庭,逐步建立起三层次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第一层次,在一、二年级,以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案例教学等方法为手段,结合法庭旁听、见习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第二层次,在二、三年级,依托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课程,进行实验教学,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第三层次,在三、四年级,通过假期实习、参加法律援助活动,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通过三层次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做到校内校外相结合、长期短期相结合、法律实务工作与法律业务演练相结合、学生的社团活动与业务学习相结合,为学生搭建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的平台[5]。当然,为了切实保障学生参加法学实践活动的时间和活动质量,对每一个实践教学环节建立起科学的考核指标是非常必要的。

复旦大学法学院近年来大胆尝试的“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学”,以及从中提炼出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无疑是具有创新性的教学改革。与美国的“个案教学法”、“法律诊所教育”以及德国的“实例研习”的案例教学方法进行比较,复旦大学开发出来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因为完全植根于中国自身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所以其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和传统的案例教学习惯,能够在改革的触动面和成本较小的情况下大幅度提升学生的实务能力,从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6]。具体而言,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首先,入选的案例考虑了代表性、难易度和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度等多种因素,基本上能够满足本科生和法律硕士实务教学的要求;其次,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能使学生经历案件的全部过程,并能够得到全方位的训练;最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同时,还能够提升学生对理论问题把握的深度和广度,提升学生对法学理论在实务中重要价值的认识[7]。基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优势所在,各高校在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中可以考虑尝试一下这一新的实践教学模式,如果其成效相较于法律诊所课程更为显著,则可以考虑将其推广。

(三)健全法学实践教学的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实践教学教师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学生与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加强对实践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以确保法学实践教学秩序。另外,实践教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的科学与否,决定着实践教学的质量保障问题,所以,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建立,必须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而且这一体系必须全面客观,既包括对教师的评价方法,也包括对学生的评价标准,还包括对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序等的评价指标。对于教师的评价考核,要做到其工作表现与其晋职和津贴挂钩,以促进其进行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尤其是对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考核,要做到具体量化,例如可以规定学生每学年的认识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且实习报告中必须有指导教师做出的评价成绩等,以确保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的时间和效果。

(四)加大投入,建立实践教学的支撑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需要我们从多方面予以支持和配合。首先,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实践教学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法学实践教学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例如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都需要专门的场地和设施,这些都需要经费的支持。其次,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一般而言,应采取校外与校内实践基地相结合的方法,高校法学院系应当在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实践基地,使高等院校的师生能够更多地接触一线实务,实现资源共享,以保证实践教学的稳定性和多样性[8]。再次,提高高校教师的实践能力,为实践教学提供适合的师资力量。进行法学实践教学,要求指导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教学经验,更要具备较高的实践教学的能力和实务经验,否则就无法胜任指导实践教学的工作。实践型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通过鼓励教师从事兼职工作来实现。一方面,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可以通过做兼职律师,或兼职做一些人民陪审员、监督员、专家调解员、仲裁员等工作,参与法律咨询、案件审理等实践活动,提升专业技能。另一方面,高校也可以聘请一些资深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到法学院校兼职,这些法律实务工作者可以弥补“双师型”教师的不足,推动法学实践教学的进行。

[1]雷艳梅,孙淑云.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及内涵[J].教育与职业,2007,(32):157.

[2]江军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J].安康学院学报,2009,(3):109.

[3]霍宪丹.法学教育重新定位的再思考[J].法学,2005,(2):4.

[4]邵俊.再论新时期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J].法学评论,2004,(5):148.

[5]邵文涛.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教学的构建与运行[J].中国成人教育,2011,(8):124.

[6]章武生.“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之推广[J].法学,2013,(4):54.

[7]张卫平.“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一种有效提升学生法律实务技能水平的新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3-04-19.

[8]史卫民.完善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几点思考[J].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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