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艳华 张 莹
(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河北·石家庄)
网络参与作为一把双刃剑,在提升政治参与质量、促进政治参与发展的同时,也有可能给政治参与在未来的发展带来许多消极影响。因此,在肯定其积极的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其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因互联网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导致公民非理性政治参与的可能性。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虚拟性与隐蔽性的特征,使得网民可以在互联网上肆意表达意见、不负责任的宣泄情绪,大大减少了其政治参与的不安全感,进而容易摆脱现实社会的规范,放纵自己的行为,给社会的稳定带来消极影响。
二是由于互联网在我国发展的不平衡性,造成政治参与的不均衡。主要原因包括缺乏电脑设备和电脑应用能力差异。从中国互联网内部发展来看,东中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网络的发展及网民的数量,参与主体的年龄及性别之间等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根据2010年1月CNNIC公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第25次统计报告来看:(1)分省网民规模:目前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28.9%,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是各省的互联网发展状况差异较大,随各省经济状况的差异表现为明显的三级梯队形式;(2)城乡结构:我国农村网民和城镇网民的比例存在较大差异,分别为27.8%和 72.2%;(3)性别结构:目前中国网民男女性别比例为54.2∶45.8,女性网民占比略低于全国人口中女性的比例;(4)网民职业结构:学生、较高职业者及公务员的上网率明显比其他阶层的人士为高,分别为98%、94%和96%,从事劳力、服务性行业以及没有工作的人群的上网率较低。
三是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情绪化和群体极化问题。“群体极化”这一概念是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一书中提出的。他说:“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网络上的群体讨论容易导致网民的观点呈现两极分化,即坚持的更加坚持,反对的更加反对,从而造成错误的决策和行为。最典型的例子:2003年刘涌改判事件引起网民的激烈反应,网络舆论的倾向性和主观色彩表现得极为明显:绝大多数的网络媒体报道中都把刘涌描绘成一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恶魔,所有支持改判的观点都受到谩骂。刘涌死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不当的舆论监督侵犯了他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刘涌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个由网络舆论杀死的人”。
四是由于互联网的自由开放性,导致出现一些恶意参与事件。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顾问委员会委员埃瑟·戴森所指出的:“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组织利用互联网的开放、便捷、自由的特性,散布虚假信息、捏造政治谣言、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故意扭曲社会事件,等等。例如,新疆“7.1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在境外直接遥控指挥境内的民族分裂分子,利用网络散播谣言,迅速聚拢起大批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街聚集,导致事态迅速扩大升级,酿成骚乱。
五是一些政府网站的建设问题,导致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需要提高。首先,有些政府网站定位模糊,如有些政府网站在网站上发布各种信息,没有针对性,公民找不到需要的信息;其次,政府网站栏目设计复杂,栏目之间纵横交错,内容重叠,但是每个栏目下的文字内容却很少;最后,政府网站的双向式互动服务,好的互动式服务能在提交网上办公项目申请后,对办公的状态和结果进行跟踪查询,但是我国只有少数政府网站可以做到。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新兴的公民参与渠道,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随之伴随了很多问题。网络只是一种实现政治参与的技术手段,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判断和导向功能。
一是实行“注册参与”,规范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秩序。实行“注册参与”是网络政治参与规范的必然选择。“注册参与”是要求网络政治参与主体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时必须进行网上注册的制度。这种注册包括公民身份的实名注册和网民身份的虚拟网名注册。其中,公民身份的实名注册是对法定公民参政权利审定和确认的需要,虚拟网民身份的注册则是网民参与网络政治生活特点的需要,实施两种身份同时注册可以确保实名与虚拟身份具有关联性,既保证公民符合法定政治参与权的规定性,又体现了网络政治参与自主权的选择性,是公民身份与网民身份相统一的具体体现。一个真正负责人的公民,会积极参与“注册参与”,“注册参与”是网络政治参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政治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是加速互联网信息化建设,消除政治参与的不平衡性。为保证我国信息化健康发展,国家已经制定并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等一系列政策,信息化正在成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首先,加快互联网基础设备的建设,尤其重视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加速整个社会的信息化进程,为网络政治参与打造坚实的技术基础。其次,加强计算机知识的普及,特别针对信息弱势群体和不发达地区的投入,唤醒公民的自由、民主、平等的政治参与意识,加速其发挥并享用平等的权利,提高网络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三是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创建健康的网络环境。网络政治参与主要是通过网络发表和交流个人意见并形成舆论合力的过程,因而网络政治参与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遵循公共空间应有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煽动、谩骂、攻击等不理性行为。互联网时代的政治稳定需要参与主体提高参与理性,加强自身的政治辨别能力和政治认知能力,明白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自己的语言、行为负责。自觉地建立起一种道德信念和道德内省机制,增强道德责任感,面对混乱的信息追求崇高的道德境界,经得起消极信息的考验和诱惑,与不利于社会、政治稳定的谣言做理性的辩论和斗争,对网络中的非法和不道德现象进行谴责,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和免疫力。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促进了网络政治参与的规范化。
四是完善网络立法,打击网络违法现象。由于网络迅速发展,尤其是网络政治参与形式的复杂情况,从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到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但是我国的网络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当前,网络空间出现的诸如“网络审判”、“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极端现象,可以说与网络应用、网络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有一定关系,不利于网络政治参与活动的正常合理开展。首先要完善网络立法,这是最主要的规制措施,可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对网络犯罪的做出明确规定,对涉及网络犯罪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在立法上加以专门性的表述。其次要加强网络监管,维护网络秩序,例如一些地区的公安部门设置了网警大队,负责接受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五是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促进公民网络参与的完善。公民网络政治参与通过互联网传递,形成网络舆论的形式对政府施加影响,引起政府关注,进而影响或参与政府决策。首先,完善政府网站信息的发布,树立信息权威,政府应充分利用掌握的信息引导网络舆论,把网民的关注点和方向引导到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方向,积极引导公民议程形成政策问题,发展成政府议程。其次,扩展政府电子政务平台,从实际应用需求出发,深入了解公民的需求,完善政府网站的栏目,促进电子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向“管理服务性政府”转变。
[1]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 李苏楠.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
[3] 关玲永.我国城市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
[4] 王巍,牛美丽.公民参与[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