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图书馆读者隐私权的保护

2013-04-12 21:04:03王彦英赵芳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11期
关键词:隐私权馆员个人信息

□文/王彦英 赵芳芳

(河北联合大学 河北·唐山)

一、隐私权与读者隐私权保护现状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确立比较晚,美国也是在1965年才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隐私权制度,我国立法上一直没有引入隐私权,直到2009年侵权法的出台,才第一次使用了隐私权这个词汇。在这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主要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

读者隐私权是指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资源的过程中,享有对其个人信息、获取的信息资源及其在图书馆的各项活动记录进行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其主体并非广泛意义上的自然人,而是仅仅局限于图书馆的读者。包括读者活动隐私(私人生活安宁)和读者信息隐私(私人信息秘密)的保护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指用户在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不受他人监视与干涉,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自由地利用图书馆资源、享受图书馆服务的各种个人活动。后者是指用户的个人信息及用户在使用(物理和虚拟的)图书馆馆藏、接受图书馆服务时所产生的一切与用户有关的信息。保护读者隐私权是图书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现代图书馆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图书馆界对于读者隐私权的保护确立较早,早在20世纪中叶之前,为利用者保守秘密的观念就在现代图书馆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逐渐确立。美国1939年公布的《图书馆员伦理纲要》就确认了“图书馆员捍卫利用者在查考资料、参考咨询、获得资料过程中的个人秘密权”。英国图书馆学会在1983年公布的英国图书馆学会专业行为守则中明确了图书馆员“不得泄露或默许他人泄露任何委托的保密资料、信息或行政档案给第三者”。2003年4月,中国图书馆学会在《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中引入了“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的理念,这是目前我国图书馆行业政策中仅有的对读者隐私权的保护性规定。

二、图书馆服务中涉及的读者隐私权问题

(一)监控装置和防盗装置对读者隐私权的侵犯。随着开架借阅和RFID系统在图书馆的应用和逐渐普及,图书馆借阅室配备监控装置和防盗装置成为一种趋势。这些装置对于防盗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会使读者感觉到自己进入一个受人监控的封闭空间,是对读者私人生活安宁的侵犯;如果操作不当,例如怀疑读者偷书而对其进行搜身,还会使读者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对读者的全面监控实际上是对到馆读者隐私权的全面剥夺。

(二)图书馆流通服务中涉及到的读者隐私权。当前,我国大多数图书馆都是借助自动化集成系统来对图书借阅进行操作。通过这些软件可以很清晰地看到读者个人信息、借阅记录、预约记录、读者图书建购等记录,并且还可以自动对这些记录进行统计和分析。通过分析后不但可以获取读者个人信息,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出读者的职业、爱好、阅读习惯,甚至宗教信仰、生活状况、近期重大活动等重要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合理利用在图书馆个性化服务中将会有效提升服务质量。但是,如果这些信息被无意识散布或者被别有用心的人散布或有偿提供给第三方,则构成了对读者隐私权的侵犯。

(三)参考咨询服务中的隐私权保护。图书馆咨询服务主要是帮助读者解答疑难、查找、选择、评价、综合各种信息资源,提供给读者更精炼、更准确的、经过过滤、深加工的信息产品,为读者提供高度个性化的量身定制的服务。为读者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是实现图书馆对读者一对一服务的承诺。读者通过图书馆的咨询服务得到所需信息的过程也是将自己信息暴露给咨询馆员的过程,咨询馆员在咨询过程中获取的读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尤其是科研咨询、医疗咨询和法律咨询中产生的各种信息。

1、科研咨询。如某课题的查新、查重、论证、评价等咨询服务,为保证其研究的新颖性和先进性,在研究成果正式公布以前研究者是不愿意将其研究过程及研究方向公诸于世的。咨询馆员应当严格为其保密。

2、法律咨询。读者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需要法律方面的信息,有可能会选择求助于咨询馆员,对于案由、证据、依据的法律等信息,涉及到读者的切身利益,事先对外公布不但会侵犯到读者的隐私权还可能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不利影响。

3、医疗咨询。读者因生理或心理疾病的治疗,到馆咨询或查阅资料,馆员应对其咨询问题和查阅使用的资料予以保密。疾病属于比较敏感的话题,在医疗界医生有为患者严格保密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虽然我国法律没有为图书馆馆员规定同样的义务,但是为读者保密应当成为我们自觉遵守的义务。

(四)图书馆网络服务中涉及的隐私权问题。网站已经成为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站运行后,出于分析读者流量、类型和文献利用情况等目的,网站服务器中的“日志程序”会自动记录读者的IP地址、访问时间、访问内容等信息,而且可以持续跟踪读者的网上行为,使读者留下个人信息的识别“印迹”。这些“印迹”对于图书馆为读者提供“量身定制”的个性化服务提供依据,但是如果对这些信息管理不当有可能危及到这些信息的安全。

此外,在网络环境中读者根据自己需求定制个人图书馆,也需要为注册用户而填充各种信息,除了包括姓名、性别、学历专业等基本信息外,还包括联系方式、个人兴趣爱好等。系统将整合这些信息并主动为读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而读者的个人信息、阅读习惯、兴趣爱好必然被暴露。因此,保护读者隐私权是网络服务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综上,图书馆在服务中收集到的读者信息,无论是无意收集的还是被动获得的,都意味着被传播和扩散的可能,都可能影响到读者的私人生活安宁。无论是有意进行传播,还是无意间的泄漏,都是对读者信息秘密的侵犯,都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但是,由于缺乏对隐私权的认识,我们的工作人员不懂得尊重读者的隐私,往往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就侵犯了读者隐私权;与此相对应,由于自身缺乏隐私权意识,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读者在利用图书馆的过程中过多地泄漏自己的秘密。因此,有必要在图书馆工作中明确界定读者隐私权概念,着重培养图书馆工作人员和读者的隐私权意识。工作人员应当将保护读者隐私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努力做到不侵犯读者隐私;图书馆也应当培养读者隐私权,让读者充分知晓自己的隐私权,教会读者在利用图书馆网络服务时如何避免留下不想被他人获知的信息,从而对自己的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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