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兼治对实现我国社会公正的价值研究文献综述

2013-04-12 13:47:55李海峰刘艳军
关键词:德治公平正义公正

李海峰 刘艳军

(1,2.湖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湖南长沙 410128)

一、有关公平正义理论的研究成果综述

(一)西方思想家的公平正义理论

公平正义的美好理想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古今中外,许多哲学家和思想家都曾对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进行勾勒和描绘。西方先哲们对公平正义的话题做了非常详尽的论述。尽管他们所理解和构想的公平正义定义、标准和内涵不尽一致,思考的角度有所不同。但是综其而言,先哲们对这种美好的社会理想的思维趋势都大同小异。

柏拉图对正义的表述很多。如柏拉图把正义理解为社会不同等级的人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和谐一致。他认为“正义就是做自己分内的事和拥有属于自己的东西”;“国家的正义在于构成国家的三个阶层的人各司其职。”;“每个人都要使自身的每个部分各司其职,这样的话,一个人就是正义的,也就是做他分内的事。”王俊华(2011)指出:“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一种和谐,正义的国家就是整体和谐的国家,正义的人就是个体德性和谐的人,在国家里的正义使社会和谐完善,正义使人实现自我一致收获完善的美德”。[1]白新欢(2008)指出:柏拉图理论的核心理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正义问题,并在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基础上对如何实现正义作出分析。[2]正义理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获得了较柏拉图时代更大的发展。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理论集中地体现在两部要著作中:《政治学》的主旨在于探讨如何构建良好的城邦;《尼各马可伦理学》意在研究如何培养良好的城邦的公民,他认为正义、公正就是给予和维护幸福,或者是政治共同体福利的组成部分;正义可分为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普遍正义要求公民的言行举止必须遵守法律,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的道德法;特殊正义则包括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三种。亚里士多德深刻地意识到了正义的广泛含义:“最善良的人,不但以德行对待自己,更要以德行对待他人。”亚氏认为,在各种德性中,惟有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为他人好处着想,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3]

当代美国乃至西方思想界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也是迄今为止,研究公正问题最深入、最成体系的学者是罗尔斯,他的政治哲学名著《正义论》系统阐述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郑哲在他的著作《罗尔斯正义理论与中国社会公平正义》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做了深入的分析,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为实现社会公正的目标,必须确定一个全社会都认可且通过订立契约来达成一致并在实际生活中能够严格遵守的正义理论,它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所有人都享有和其他人同样的与基本自由体系相类似的权利和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做到,一是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获得最大利益;二是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公共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4]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于我国公正理论的发展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为我们现阶段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公正理论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

马克思的公正理论十分丰富,学术研究的作品也比较多。马克思正义观的核心就是对人类自由和解放的追求。学者周新城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的理论,指出公平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阶级的范畴,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公平标准。恩格斯明确指出,公平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人们关于公平的标准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5]公平的标准是依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依不同的阶级为转移的。这是唯一正确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平观。此外,还有大量的研究著作对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进行了研究,如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的吕薇洲、杨双的《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观及其现实意义》;刘武根的《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等等,这些学术作品对继续深入研究马克思公正观具有重要价值。

(二)我国历届领导人的公平正义思想

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我国历届领导人的思想中都包含许多关于公正的观点。吴忠民(2004)从六个方面对毛泽东的公平正义思想作了概括:主张人民应当具有基本的权利;主张一个国家应当具有独立、自主、平等的权利;主张性别平等、妇女解放;主张代际之间的平等;注重大众教育;反对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6]他对毛泽东公正思想中重整体而轻个人、理想成份与现实成份相混合及公正的现代色彩日渐消退等局限性也作了深刻透彻的分析;毛泽东把构建平等的社会基本制度作为实现平等的基础,为新中国初步奠定了公平的社会格局;以追求人民利益作为实现平等的核心,维护了社会安定,保证了我们党至今立于不败之地:以树立社会公正作为实现平等的价值目标,初步实现了全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这些经验为实现社会主义平等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古小丹等学者认为江泽民的公平正义思想传承于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其主要内容是:明确强调社会公平应建立在执政民主的基础之上,要靠经济的发展来实现,其衡量标准应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思想道德相符[7]。这些论述为我们研究和解决社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公平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理念。胡锦涛书记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们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的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任政对胡锦涛同志社会公平正义理论的价值定位进行研究,指出:胡锦涛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摆到了更突出的位置,充分肯定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地位,突出强调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当今中国意义极其重大,公平正义已上升为新时期我党重要的执政理念[8]。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七大以来,公平正义思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成为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形成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关于公平正义理论的研究大都从公平正义本体加以论述且缺乏系统的梳理。

综上,学术界有关公平正义的理论研究成果十分丰硕,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正具有较高的理论参考价值。

二、对于德治与法治理论的研究

(一)“德治”的理论基础

“德治”思想在我国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尤以儒家孔孟“德治”思想影响最为广泛和深远。儒家的德治主张是由《尚书》所记载的尧、舜、禹三代和周文王、周公旦所成就的事业开始的。当代中国社会正面临严重的道德滑坡,重塑道德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国内关于儒家德治思想研究的著作有许多,孔庆明和陈秀平编著的《中国儒家文化》指出:儒家“德治”主张就是要求以德治国、以德教民、以德服人,也就是要求统治者以道德教化民众,推行施惠于民的“德政”。焦国成主编的《德治中国》一书中也对儒家德治理论的内容及得失进行了具体的阐述,为我们提供了儒家德治理论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经验教训。沈春梅谈到:儒家德治理论在继承西周“明德慎刑力的思想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为宗法专制制度服务的德治理论体系。其以德为立国之本,推行仁政,主张德治,反对苛政,认为规范而严厉的法律将会激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9]当前,以“德治国”仍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一,因此,深入研究儒家的“德治”思想理论和实施“以德治国”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

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儒家思想一直都是我国古代封建统治的主流意识形态,其“德治”思想对维护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历届领导人都十分注重儒家“德治”思想对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传统的“德治”理论进行摒弃和发展。例如学者梁斌(2004)指出:传统德治思想立足于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为剥削阶级的统治服务;而我国当今德治思想强调国家管理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国家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0]同时,他还对江泽民德治理论的时代性和辩证性及创新性做了深刻的论述。胡锦涛同志的德治思想的主要体现是其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为新时代人们评价自身行为规范的重要规范。有关德治理论的研究成果已取得丰硕的成果,但,有关德治对公平正义的价值研究还比较少。

(二)“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思想可谓源远流长,西方圣哲柏拉图提出法治国方案,作为未来理想国的预选方案之一。亚里士多德明确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并揭示了法治的精义,即“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1]19世纪末著名的宪法大师戴雪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中国古代的“法治”一词最早是由管子提出来的,又称“垂法而治”、“缘法而治”,是法家治理国家、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学术界对法家的法治思想研究成果也比较丰富,但大都从古代“法治”理论对现代法制建设的价值维度思考。学者白云(2003)对法治主义治国原则的具体表现作了论述,主要有:1、严刑峻法;2、刑德两柄。她还对儒法两家的治国方略进行了深刻的比较研究,认为:两家的治国方略各有长短、优势互补、异中有同[12]。吴霞(2006)一文中对法家的法治思想主要内容做了如下归纳:1、关于变法的思想;2、关于人性的思想;3、关于刑赏问题的思想;4、任法论。同时她还对法家法治理论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有借鉴价值的理论进行了总结:首先,法家的法治思想提倡法治,反对人治;其次,法家主张“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反对特权”;再次,“明法去私,反对以私害法”即主张法律是公正无私的,不能因强权势大而逃避制裁,也不能因亲近友好而随意赏赐。[13]

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虽然只在我国历史上演绎过一段短暂的辉煌,但是其思想内容至今仍深深地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法制建设也为我国未来的法治进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理论基础,大量法学著作对法治理论做了深入的研究。我国法理学著名学者张文显编著的《法哲学通论》、沈宗灵、张文显编著的《法理学》都对“法治”的内涵做了精辟的论述。

从以上学者对德治与法治两种治理方式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我国的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理论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同时,大量的相关研究成果也表明了两种治理方式都存在优势和不足,德治和法治都是我国的重要治国手段,德法兼治不仅是我国治国方略的体现,也是实现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因此,很有必要加强德法兼治对实现社会公正的理论研究。

三、深入研究德法兼治对促进新时期社会公正价值研究的必要性

(一)目前,我国在社会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瞩目的成绩,人民生活水平有巨大提高。但是,在社会建设和民生改善方面却远远滞后于人民的需求,总体而言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不公正情形。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何为“不公正”?亚里士多德在讲述公正定义时,有着这样的描述:“一对相反状态中的一个经常从相反的另一个中被认识到:并且这种状态经常从它们的附属物中得到认识”。[14]北大教授程立显从对立统一的角度看待社会不公正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均衡)状态谓之社会公正。破坏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也就破坏了社会公正。不论唯权利论还是唯义务论,都将导致权利、义务二者的失衡。从而酿成社会的不公正”。怎样对待、解决“不公正”?许多学者都对我国现阶段诸多不公正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例如从体制完善和文化、经济措施上提出解决之策。也有从法治的角度提出对策,强调要处理好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等。

(二)当前我国社会不公正的德、法根源

许多案例说明大量的社会不公正现象都与社会民众的道德水平低下和相关法制的不完善,法律实施的不公正息息相关。而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严重的道德危机和法律实施不到位、司法不公正。2011年4月14日,温家宝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的讲话是讲到: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推进,文化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文化建设特别是道德文化建设,同经济发展相比仍然是一条短腿。他指出要注重对社会转型期道德文化建设的研究。学者李俊衡对当代中国道德危机的主要表现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政治生活中的官德败坏;经济生活中的道德淡漠;公共生活的道德衰落;网络社会的道德失范。在对以上道德危机的排解路径中就明确提到将传统道德文化“古为今用”和实施德治与法治结合的措施。学界对我国当前的不公正情形大都基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的角度加以研究,鲜有从道德和法治的维度进行探析。

[1] 王俊华.试论柏拉图的正义论对和谐社会的启示[J].学理论,2011(5).

[2] 白新欢.论柏拉图的中心问题[J].学术论坛,2008(4).

[3]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90.

[4]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 周新城.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研究[J].红旗文稿,2005(14).

[6] 吴忠民.社会公正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7] 古小丹,于桂荣.论江泽民同志的社会公平思想[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7(4).

[8] 任政.试论胡锦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J]. 党史文苑,2010(4).

[9] 沈春梅.儒家德治理论与和谐社会理论的比较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7.

[10] 江泽民.江泽民以德治国思想论析[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04.

[1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12] 白云.先秦儒法治国方略比较研究[D].辽宁:辽宁师范大学,2003.

[13] 吴霞.论法家的法治学说及其当代价值[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

[14]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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