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广甫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450046)
随着《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纲要》的实施,中原经济区的建设正逐渐步入快车道。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过程就是河南省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在这一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产业会从沿海向中原经济区转移,越来越多的农民会脱离或半脱离传统农业而加入农民工的大军。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表明,农民工在我国社会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和重要支撑力量。同时,辩证哲学又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其二面性。在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大潮中,如何引导农民工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有效避免或减少其违法犯罪现象给中原经济区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实践课题。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沿海地区的迅速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随着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逐渐出现剩余。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怀揣致富梦想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沿海发达地区转移。在率先走出去的农民工生活逐渐富裕的表率作用下,农民外出务工的规模越来越大,一年之中在外务工的时间也越来越长。从最初的农闲时外出务工到一年之中仅在春节才回家过年,再到有些农民工一连数载在外务工。现在,一些农村已经出现了明显的“中空化”现象,绝大多数中青年常年在外打工,农村仅留下老年人和留守儿童。中原经济区农民工的群体特征表现在:
第一,农民工外出组织化程度较低,主要以自发方式为主。虽然各级政府为农民工有组织的外出务工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中原大地的农民依然注重血缘和地缘,在去何处务工的问题上,他们依然相信亲朋好友的介绍。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的调查统计:90%以上的农民工是通过自发方式及亲朋好友介绍外出的,通过政府或中介机构组织、介绍外出的虽有所增加,但仍占少数。
第二,文化程度、职业素质总体不高,从事职业层次偏低。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的调查统计:河南省2010年的外出务工人员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22.6%,仍有61%的人未参加过任何职业技能培训。所从事行业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为主。调查显示,从事制造业、建筑业的占全部外出务工人员的比重分别为35.7%和26.5%。从农民外出从事的工作种类看,进行生产、运输及相关设备操作的人员占外出务工人员总数39.9%;从事技术和管理的人员相对较少,仅占8.4%。2011年河南外出农民工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8%;只有25%的人员参加过劳动技能培训。95%以上的人员主要从事建筑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中原经济区的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仅上过初中,没有自己的一技之长,因此,只能在建筑、制造等低端行业找到自己的工作岗位。
第三,青壮年男性居多,第二代农民工渐成气候。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的调查统计:从外出务工人员的性别构成看,男性占71.5%、女性占28.5%;从年龄结构看,22岁以下的占25%、23—30岁的占30%、31—40岁的占19.5%。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第一代农民工已经进入老年阶段,第二代逐渐成为农民工大军的主力。第二代农民工大部分在青少年时代就已经跟随自己的父母在城里生活,绝大部分都不愿意再回到农村进行务农。成为“城里人”的梦想使他们对城市充满憧憬,但自身生存技能的不足又使他们对未来前途的不确定性充满迷茫和失落。
第四,工作流动性大,生活质量较低,弱势地位依旧。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较低,没有一技之长,所以大部分农民工在建筑、制造等纯体力劳动领域务工。不但工资相对较低,而且工作的流动性大,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超过一年,还有一部分农民工以“零工”的方式工作。同时,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又由于相关的法律规章不完善、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等主客观原因,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参保率不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的调查统计:在2010年的外出务工人员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占61.4%,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仅占9.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占14.3%。单位或雇主给农民工上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比重,仅分别为5.2%、14%、7.0%、2.9%和1.7%。2011年有73%的外出务工人员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或雇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仅占4.7%、11.7%、7.1%和2.6%。①以上数据详见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调查资料》,2011年第26期,2012 年第10 期。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受维权意识淡薄等影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同时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依旧。
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认为,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1](P33)农民工从农村走向城市的过程,既是工作环境的物理性质改变的过程,更是生活方式、行为范式、思想观念的一次大的变迁和革新,是一次复杂而深刻的社会融入过程。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既是农民工城市融入过程中伴随的必然现象,也是农民工融入失范的具体表现。因此,笔者认为,在探讨中原经济区农民工违法犯罪的成因上,应该跳出法律的圈子,从更广阔的社会角度进行分析。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户之间在经济上的差距并不十分明显,且大家祖辈生活在一起,彼此之间的关系相对融洽。同时,由于血缘和地缘的关系,大家彼此之间非常熟悉,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道德规范在减少和预防农民犯罪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然而,在城市务工的农民,虽然也会基于血缘和地缘的原因在自己的周围形成一个小的熟人圈子,但就整个社会环境而言,其已经不可避免地处于典型的“陌生人社会”之中。“熟人社会”特有的道德约束除了具有“兔子不吃窝边草”的心理暗示外,已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虽然随着河南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经济收入也得到了快速的提高,但无论从现实状况,还是从社会认知来看,其依然处于社会的底层,社会弱势地位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在子女入学、就业、养老、医疗等方面,农民工依然无法同城市原有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城市原有居民对农民工也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感,认为其来自农村,没什么素质,等等。农民工一方面内心非常渴望得到城市原有居民的理解和尊重;另一方面,其内心深处又有着极强的自卑感,认为自己本身就不是城里人,无法和城里人平起平坐。当农民工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保护时,这种自卑感就会进一步加深,甚至破罐破摔,采取极端的方式报复社会和他人,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由于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再加上处于弱势地位,致使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参保率很低,近两年的合同签订率和社会参保率甚至出现了轻微下降的局面。这也表明,随着中原经济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不但没有得到改观,而且有进一步下滑的趋势。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工唯一可能得到的就是劳务工资。然而,虽经多方面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依然时有发生。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同用工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伤亡、工资被拖欠等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农民工就处于不利境地。个别政府部门面对农民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合理诉求,态度消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致使一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救济。
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之路也不容乐观。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维权意识淡薄,不懂如何保存证据,在进行诉讼时,证据的搜集和质证常常成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一大瓶颈。另外,按照现行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一个诉讼从起诉到判决生效,短则需要数月,长则可以达到一、二年甚至更长时间。即使农民工最终能够胜诉,案件的执行又会变得非常困难甚至遥遥无期。农民工无论从时间成本,还是从经济成本都难以承受。当农民工投诉无门、诉讼无路时,其内心的不满就可能转化成对整个社会的不满或仇恨,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在这一类型的犯罪中,既有侵财性犯罪,也有绑架、非法拘禁等暴力型犯罪。
近几年来,随着美国经济复苏乏力,欧债危机持续发酵,我国的对外出口遭遇困境,中国的经济增速放缓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原经济区作为我国区域经济中的重要一环,当然也不能独善其身。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富士康等大型企业招工不足和一些农民工找工作越来越难的犬牙交错的就业局面。短期劳务和“零工”成为一些农民工的无奈选择。一些农民工甚至长时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自己和家庭也失去了经济来源。长期的外出打工生活使他们不愿重回农村务农,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技能也不足于回家创业。在身心交瘁之下,一些农民工走上了盗窃等侵财性犯罪的道路。
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的调查统计,2011年,河南省外出务工劳动力以青壮年男性居多。从外出务工人员的性别构成看,男性占71.5%,女性占28.5%。2012年一季度,河南省外出务工人员中,男性占70.7%、女性占29.3%。①上述数据详见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调查资料》,2011 年第26期;2012年第26期。上述数据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的青壮年农民工是独自一人外出务工,并无家人随行。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和烦恼时,无法直接从家人那里得到安慰。在心情烦躁、失落而又得不到有效抚慰的情况下,一些农民工一时糊涂走上了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等犯罪道路。同时,一些男性农民工由于没有妻子陪伴,正常的生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在嫖娼以寻求生理满足的过程中染上了性病甚至艾滋病,不但损害了自己,还可能给家人和社会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还有一些男性农民工出于猎奇的心理,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走上了强奸等不归路。在一些农民工生活聚集地和建筑工地附近频发的农民工性侵案件就是最好的佐证。
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一个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除了其自身原因外,还是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农民工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于农民工犯罪问题,除了传统的防控措施之外,我们更需要从社会自身寻求农民工违法犯罪的防控之路。
农民工在家乡务农时,处于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环境中。村民之间对彼此的人品、行为方式和习惯等非常熟悉,知根知底。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有着固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范式,并对其成员形成了无形但具有强制力的道德约束。这种道德约束促使农民遵守善良、互助、勤劳的传统习俗,从而预防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基层管理组织对农民的管理也轻车熟路,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犯罪现象了然于胸,并能相对容易地找到防控的办法。然而,随着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许多农村出现了“中空化”的现象。由于基层管理组织并不掌握外出农民工的工作、生活状况,对外出农民工的管理也就形同虚设,甚至无从谈起。现在的农民工基本上属于输入地管理,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没有联防机制,“熟人社会”中道德的约束力量也几乎不再发挥作用。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预防农民工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应该建立长效联防机制。首先,输出地的乡镇政府应该通过村委会,定期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家人进行走访,从而掌握外出务工人员的工作地、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居住地址等情况。将上述信息和外出务工人员的既往表现(如是否有违法犯罪情况等)进行汇总,通过派出所的公安网等网络传送给输入地的公安局等管理机构。这样,公安机关等管理机构就可以对辖区内的农民工进行针对性的分类管理。其次,输入地的社区、劳动部门、公安机关等管理机构应当将其所掌握的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情况、思想动态、工作情况等通过公安网等渠道反馈给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等基层管理组织。再次,输出地的乡镇等基层组织应在农村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宣传,并通过村委会发动农民工家属定期和外出农民工进行沟通,劝导其好好工作,遵纪守法。最后,应在输入地建立城市农民工的自律性民间组织,把他们从原始地缘组织和亲缘组织变成正式的社会组织,使他们的利益表达纳入政府的日常工作制度中来。通过有效的组织管理,帮助城市农民工解决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交往、不受歧视等问题。这样,使城市农民工成为不受歧视、心理坦然,做遵纪守法的城市中的一员。[2](P294-298)
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是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有调查显示,目前与户籍挂钩的个人权利有20多项,涉及政治权利、就业权利、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其他还包括义务兵退役安置政策和标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①http://news.sina.com.cn/c/2012-11-12/043725557994.shtml.可以说,目前的城乡二元结构,从本质上说,就是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二元制。目前农民工面临的子女上学、养老、医疗、住房、就业等问题,就是户籍二元制的结果。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中原经济区快速发展的进程,必然是中原经济区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过程。农民工是中原经济区和城镇化的建设者,也理应是城镇化的受益者。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推行户籍制度的改革,既是中原经济区“三化”协调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化解农民工的心理隔膜和自卑感,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和预防农民工违法犯罪的必由之路。
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迟迟无法完全破冰,原因在于,政府担心一旦户籍放开,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城市,当地政府需要提供更多的教育、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支出,政府的财力无法支撑。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分别试点,分类放开的方式进行推进。比如,可以选择几个政府财力强的县率先进行试点,允许在该县居住一定期限(比如半年)的农民工落户,待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行。又比如,可以就某些领域率先放开,将其与户籍脱钩,待取得经验后,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批次让户籍制度和社会福利脱钩。总之,应制定合理的期限,改革财政支出的领域和方式,加大配套措施的建设,先于其他经济区实现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的脱离,从而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重构社会生态和社会价值体系,从而减少社会矛盾,防止农民工因心理失范而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完善。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于2007年12月3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应该说,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但从上述国家统计局河南省调查总队对2010年、2011年农民工的调查统计来看,河南农民工的合同签订率和社会参保率都比较低,说明上述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其中既有农民工法律意识不足,维权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用人单位故意逃避法律监管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监管的缺失。笔者认为,首先,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等监管部门应该确实负起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监督用人单位做到合同应签皆签,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同时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其次,法律监督部门、绩效考评部门、行风评议部门应对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对那些消极应对农民工投诉,玩忽职守,甚至徇私枉法的国家机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在诉讼和仲裁方面,虽然有关部门开通了农民工案件的绿色通道,但据笔者的观察,有些绿色通道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极个别的甚至形同虚设。因此,法院、仲裁等部门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针对涉及侵犯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快速审理、快速结案、快速执行的机制并真正贯彻执行。“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只有得到及时、公正地处理,才能防止其因投诉无门而以极端的方式进行私力救济,或者将怨恨转移至社会,对社会进行报复。
我国自古就有“饥寒起盗新”的说法。马克思在评论《“模范国家”比利时》一文指出:“犯罪行为也‘随着赤贫现象的增长而增长’,人民生命的源泉——青年日益堕落”[3](P207)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笔者认为,为了预防农民工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应大力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从而提高其经济收入。首先,农民工输出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力争让每一个外出务工人员都有一技之长,从而提高其就业能力。同时加大就业信息指导的力度,以免农民工盲目外出打工,最终无功而返。其次,输出地政府应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使新生代农民工通过职业教育掌握一门技术,并开阔自己的视野,培养良好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从而使其能更好地融入工作的城市,在各方面得到更大的提升空间。最后,输入地政府除了应对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外,还应加大对劳务市场的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正规的岗前培训,以增强农民工的劳动技能,提高其劳动收入。
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的调查统计:河南省外出务工劳动力工作强度大,劳动超时现象突出。据调查,外出务工劳动力中,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仅占35.3%,超过8小时的占69.1%,其中每天平均工作12小时及以上的占7.1%。①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调查资料》,2011 年第26期。长时间的高强度劳动,不但使农民工的生活范围狭小,而且可能造成农民工精神高度紧张,生活质量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抑郁或行为失范。因此,劳动管理部门应该敦促用人单位尽量减少农民工加班时间和次数,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心理咨询室,对农民工的心理进行疏导和调节。同时,为了缓解农民工的生活、工作压力和正常的生理需求,应在社区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夫妻团聚场所。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为结婚的农民工提供整洁、温馨的夫妻团聚场所和时间保障,以减少农民工因心理失范而出现行为失范和性侵犯罪的发生。
[1]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2]陈成文.社会弱者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0.
[3]张绍彦.犯罪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