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斐
(天津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天津 300191)
专业技术人员群体的收入及来源辨析
李少斐
(天津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天津 300191)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力资本载体与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日益趋于结合,生产主体对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生产主体的劳动形式、内涵和外延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使拥有较多核心生产要素的新社会阶层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群体获得高收入成为必然。他们的收入是由人力资本和多种制度因素一起决定的,其收入来源主要是劳动报酬和人力资本投入所得。
新社会阶层;专业技术人员群体;人力资本;生产要素;收入来源
随着新兴产业、新兴部门在我国的大批出现,就业于电子信息、金融理财、中介服务、律师、保险、文化创意、生物生命工程、软件开发等产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人越来越多,他们绝大多数属于高学历、高科技、高层次等“三高”人员,是社会的知识精英、技术精英。从阶层属性看,他们可以归到新社会阶层里(thenew socialstratum)。他们的收入水平普遍较高,根据CSDN2011年初在网上发起“2011年软件行业技术人员薪资大调查”显示,北京、上海、深圳的专业技术人员群体收入水平为月薪5 000~10 000元左右,已经成为较高收入群体。与此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群体的收入来源、正当性一再被人质疑,他们的收入是否劳动所得?他们的收入里含不含人力资本投入所得?他们的收入是否合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些都是不得不严肃面对的问题,需要加以深入研究。
当前生产要素的形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加多样化了,生产要素不仅有物质形态的,更多的是有了精神或知识形态的。生产过程中除了传统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如,土地、劳动、货币资本等外,劳动主体的技术专利、健康、智力才能、精神等也成了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核心生产要素。价值的唯一源泉是人类劳动,但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并不只是劳动,价值创造和财富创造也不是一回事,财富是由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同时,社会各阶层占有生产要素情况差异很大,生产要素的阶层分布已随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出现了新变化,即,传统意义上的无产阶级或工人阶级较多地占有劳动力资本,而新社会阶层中专业技术人员群体较多地占有非实物形态资本,即知识形态的经济资源,从而成为拥有更多人力资本的载体阶层。换句话说,当前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了自主获得和支配智力成果的权利、条件和机会,人力资本载体与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趋于结合,这是生产要素所有制关系方面出现的一个新变化,意味着劳动者自主拥有生产要素所有权成为必然。在我们传统所有制观念中,所有制被狭义地理解为物质生产资料所有制,其实,“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包括劳动力所有权体系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体系两方面的内容,但后人把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等同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直接造成了对马克思公有制权力体系理论的误读:将公有制等同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否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1],现在必须正本清源,承认“在现代科学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与生产资料系统中的知识性生产资料越来越居主导地位的倾向相适应,在生产资料系统所有制关系中也必然出现知识性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越来越占主导地位的倾向。”[2]我们知道,储存在劳动主体头脑中的知识、智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仅其使用权掌握在劳动主体手中,其他人无法从外部强制剥夺,而且劳动主体作为人力资本承载者,在一定程度上还享有其所有权,可自由支配自己占有的人力资本,也就说,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的特性,使人力资本载体与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趋于结合。这样,劳动主体与劳动对象的关系有了新的发展,劳动主体对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在专业技术人群那里,尽管他们也受雇于一定的组织,但与工业社会的雇员已有绝大的不同,他们是拥有人力资本的生产主体,他们对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占有与《共产党宣言》所说的“以剥削别人劳动为基础”的资产阶级占有制完全不是一回事,而是属于“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一般的所有制”。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深化,技术、资金等要素越来越深地影响到生产和分配,使用价值的分配原则,是“依赖于生产方式”的,生产要素所有制关系这种新变化必然要体现在收入分配方面。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党的十五大根据所有制关系或所有权结构的新变化及人力资本在整个资本结构中地位和比重不断提高、且已经直接“参与到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中去”[3]的实际情况,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确定为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原则。而现阶段的客观条件也只能采用这样的收入分配原则。因为实行马克思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分配原则是有特定前提条件的,就是市场关系的消亡,这样的前提条件在我国至今还远远没有具备。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带着旧社会痕迹的社会,通行的依然是商品交换的原则,“现今实行的按劳分配实际上不是也不可能是马克思设想的那种原则”。[4]我们既然“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就得让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相应的收入,让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共同参与财富分配,即在经济上让其要素所有权得以实现。这样,人们的收入水平就是由人力资本和多种制度因素一起决定了。
此外,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是人力资本的资本本性使然。资本的本性是增殖,资本的生命在于运动,这就要求“人力资本和实物资本在平等协作的基础上共享企业剩余”,[5]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也就是说,市场中的企业实质上是劳动力、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三者的特别合约,即为张五常所主张的“分成式合约”,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合作博弈的结果。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从计划配置机制向市场化配置机制转变后,人力资本所有权与收益权就统一起来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市场中获得资本收益权利完全是正当合法的。2005年3月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颁布了《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其中规定只要有技术、技能、经验,同样可以入股,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表明以知识为基础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已被产权化、商品化和资本化,知识、信息、技术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比货币资本、实物资本更为重要的一种资本。
当代科技革命正迅猛地改变着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使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的劳动者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知识致富、信息致富、技术致富正在变成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成为人们迅速致富的新途径。因此,随着科学技术密集型生产力、高科技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新社会阶层的收入还将有大幅增长。所以,必须从分配制度层面上,正确对待新社会阶层获得高收入的现实性和合理性。
高级复杂智力劳动报酬是专业技术人群收入的主要渠道之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劳动的自然形式总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社会化和现代化而不断丰富发展的。目前,社会的劳动结构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劳动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加深和扩大,劳动可分为直接操作劳动、科学技术劳动和经营管理劳动等,而且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已成为劳动的重要形式。
经典作家使用过“物化劳动”、“死劳动”或“过去的劳动”概念,启示我们除了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外还有科技劳动、创业劳动、经营管理劳动、教育艺术劳动和第三产业的服务劳动等。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主要取决于知识和发明创造等智能、智慧因素,商品价值的创造由以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精神生产部门的脑力劳动将成为主要劳动方式,日渐成为社会经济中占支配地位的劳动形式。
从总体上看,新社会阶层中的专业技术群体主要从事电子信息、金融理财、中介服务、律师、保险、文化创意、生物生命工程、软件开发等产业并参与经营、决策、指挥和管理等劳动,如,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运用自己所掌握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所从事的科技创新、生产管理,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所作的正确决策等,他们的这种劳动无疑是一种创造价值的“组合劳动”[6],属于“社会总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四章中指出“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邓小平讲得更直白:“不论脑力劳动,体力劳动,都是劳动。从事脑力劳动的人也是劳动者”,而且他们的劳动具有强度大、对象广、压力重等特点,属于数倍于简单劳动的复杂劳动和高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大于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我们应与时俱进,承认和尊重除体力劳动以外的其他智力劳动,对“组合劳动”在价值的创造中的不可或缺作用进行再认识。过去我们误以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主要指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性劳动,只有生产工人和农民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生产工人和农民才是劳动者,实际上,创造价值的劳动不仅包括工人农民的生产性劳动,而且包括创业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业人士和企业主的管理劳动和创造性劳动,而且后者属于高级复杂劳动,其创造的价值更大。新社会阶层作为“总体工人”的成员,他们的技术劳动和管理劳动收入显然是按劳分配的一个必然结果,彰显了劳动力要素的分配权。
人力资本及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获得的非劳动收入是专业技术人群收入的主要渠道之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掌控的资产、拥有的聪明才智,已经成为进一步创造价值并获得收益的重要源泉。新社会阶层成员大多就业于新兴产业和高科技领域,年轻化、知识化特征明显,是人力资本的占有主体,他们有的是通过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获得收入,有的通过财产要素获得的股金分红、利息等,有的通过技术要素获得的技术股份分红、专利出售收入等,有的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取得的股份分红等,有的获得实物出租收入、保险收益等。还有一些拥有知识、信息、技术专长的专家和风险资本结合起来,创办科技密集型企业、高科技企业,获得高额收入,还有些掌握特殊知识、信息、技术的专业人才受企业股东的聘请,走上企业经营管理岗位,成为经营管理阶层,甚至一些文化素质高、技术熟练的工人也获得了稳定丰厚的报酬,成为工人中的富有阶层。由此可以看出,新社会阶层的财富中有很大一块是通过他们拥有的知识、技术等人力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所获得的非劳动收入,这也是他们拥有较多的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原因。
合法的、合理范围内的其他收入是专业技术人群收入的主要渠道之三。不同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资本主义社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剥削收入与雇佣劳动相关,剥削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剥削是非正当的和应予谴责的。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生产要素的知识和智力为劳动者占有,很难被少数人垄断,生产要素实现了基本平等占有,与此同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由于管理革命和资本革命的发生,催生了现代企业制度和风险投资资本,由此引发资本剥削关系中的核心关系——资本与劳动的原有雇佣关系开始发生多角度、多层次的变革,从而使得原有意义上的资本剥削收入发生部分质变。并且,这种变革由于社会主义制度因素和初级阶段政策因素的加入,还会发生某种程度的放大”,[7]在今天,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质上是按产权分配,不仅有利于维护产权主体的利益,而且还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生产要素的滥用和浪费,从而使资本的来源、占有、使用及收益分配都取得了社会资本的性质和存在形式。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就不能看成是剥削。尽管专业技术人群的收入中包含了一定的非劳动所得,他们的一部分收入有剩余价值的属性,但大多在合法的、合理的范围内。在正常情况下,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对高收入加以调节,可以促使他们将税后的大部分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把凝固的个人资本变成流动的社会资本。
总之,尽管新社会阶层中专业技术人群收入来源与其创业精神、社会资本网络、营利机会的把握等因素有很大关系,甚至也与时运机会等密切相关,但毕竟不能遮蔽他们的高级复杂智能劳动和人力资本因素在其收入获取中的至关重要作用,不能得出新社会阶层的专业技术人员较高收入是无偿占有其他劳动阶级剩余价值的结论。尽管新社会阶层专业技术人群的较高收入,客观上也造成了收入分配差别的扩大,但收入差别很大程度上是由生产要素的分配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8]所以,专业技术人群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合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原则的,“都应该得到保护”。承认劳动者个体的能力差别以及由不同劳动贡献而形成的收入差别。
[1]张春敏.马克思公有制权利体系理论及其误读[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4).
[2]叶险明.论当代资本主义与当代社会主义的同一性——关于当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地位及其与当代社会主义关系研究的方法论[J].新视野,2006(2).
[3]陈丹凤.智力资本化势在必行[N].组织人事报,2003-05-19.
[4]晏智杰.“按劳分配”评议[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5]吕天奇.人力资本与现代企业产权激励制度创新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6]史正富.劳动、价值和企业所有权——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代拓展[J].经济研究,2002(2).
[7]蒋宏宾.关于资本与剥削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2(4).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F244.1
A
1004-2768(2013)01-0012-03
2012-10-30
李少斐(1965-),男,陕西韩城人,法学博士,天津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建设。
X 校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