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年“赵屠户”名实蕴涵初探

2013-04-12 00:53:10刘世龙
社会科学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屠户四川成都

刘世龙

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于赵尔丰其人的评说,不再坚持以前所持否定的趋向,转而趋于彰显他治理川边地区的政绩,肯定他对四川保路运动的同情及其后的交出政权,乃至于否定他在四川独立后发动“成都兵变”。①邱远应:《赵尔丰发动“成都兵变”说质疑》(《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5期),冯静、万华:《再评辛亥革命中的赵尔丰》(《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5期),李茂郁:《论赵尔丰》(《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4期),顾旭娥:《赵尔丰与清末川边新政》(硕士学位论文,郑州大学,2005年),陈枫:《论赵尔丰与“成都兵变”》(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09年),鲜于浩:《保路运动时期的端方与赵尔丰:从政见相左到明争暗斗》(《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等。但是,对辛亥年 (1911)“赵屠户”之于赵尔丰的名实蕴涵,笔者尚未见到国内外学术界有专题研究,故以本文试作初探。②笔者为修改本文初稿而补查资料时,承蒙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陈涛、申红利同学辛苦惠助,深表感谢。

一、“赵屠户”诨号的由来和语用

辛亥年赵尔丰被杀时64岁,〔1〕但其得有“赵屠户”诨号,并非始自辛亥年。

据冯煦著《蒿叟随笔》一书的记载,赵尔丰署永宁道时“凡三月,所诛者几三千人,以苗沟、古蔺二地为多,其手戮者317人”,故而当时人“目赵为屠户”。〔2〕冯煦1902年至1905年秋调任安徽布政使前曾任四川按察使、署四川布政使,为省级高官,且为川汉铁路公司1904年1月开办后的首任督办,对赵尔丰当年杀人内情应有较多了解,所记应非只是道听途说。但由于冯煦与赵尔丰这个该公司督办继任者的关系“有隙”①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主编:《锡良遗稿》第1册,中华书局,1959年,390、400、512页。继任川汉铁路公司督办者顺次为许涵度、赵尔丰。但据同书第1册560页,1906年2月张之洞、锡良会同奏请川汉铁路“毋庸另派督办”。,其所记赵尔丰杀人数字未注明出处而难以考实,且未明记赵尔丰因何杀人和杀了何人。笔者据当时署四川总督锡良的奏折,查知赵尔丰始任署永宁道是在1904年1月,其职任是“督察叙、永等处捕务,兼防滇、黔各边”,“治边地之盗”。〔3〕那么赵尔丰为此杀人究竟有多少呢?1904年11月5日,锡良因“川边巨匪就歼,地方安堵”,上奏请奖“督办尤为出力”的赵尔丰,说他“到任永宁,随时单骑率勇,穷搜幽险,首将零星游匪捕斩数十名”,其后“亲督进剿” “窜扰”四川古蔺、苗沟等处的“黔匪彭清臣一股”,以致“穷搜岩谷,于川、滇两境人迹罕到之处跟踪踩捕,阵斩多名。围攻十许日,始将彭匪擒获,并获悍党屈芸先、林吉香等数十名,讯明就地正法,将窝匪老巢尽数铲平”。〔4〕另据《清史稿·赵尔丰传》(关内本),赵尔丰“权永宁道时会匪为患”,他“受任即亲出巡剿,凡八阅月,诛巨匪百余人,民始安业”,所记赵尔丰永宁道任内杀人升至三位数。又据查骞所著《边藏风土记》,赵尔丰在永宁时“诛少长三百人”,“坐通匪株连及捕入狱、破家受戮者以千计”,故而“永宁人呼为赵屠户”。〔5〕查骞1905年被四川总督锡良任命为里塘粮务同知,其书自称在军中与赵尔丰有过“昕夕谈”,其间也有可能谈及永宁往事。但查骞所记和锡良、《清史稿》所记赵尔丰在永宁杀人数,都不及冯煦所记之多,且无“手戮”之说。不过,在锡良请奖赵尔丰的奏折里,提到四川东南与滇、黔接壤地带, “久为盗贼渊薮”,绅团“通匪”,以至于“良懦苟欲保家,无不结交匪党,冀以免害,民匪混成一片,几于良莠不分”。②锡良此处所谓“民匪混成一片”,应来自于赵尔丰所报。赵尔丰后来转身镇压四川保路运动时在1911年9月15日向朝廷的电奏里,则提到成都西边和南边的十余州县“民匪混杂”的情形,且人数很多,“每股均不下数千人或至万人”,虽“擒斩甚多”,但“民匪散而复合,前去后来,竟成燎原之势”。见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4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477、478页。同年11月2日赵尔丰致两广总督张人骏电中也说“川境土匪本多,今立同志会所,勾结更甚,竟至民匪莫辨,无地无匪”。见徐艺圃《两江总督张人骏辛亥电档选辑》,《历史档案》1981年第3期。“民”与”匪”既然“混成一片”,那么剿“匪”时就难免死伤及“民”,只是这种实情不宜奏报到台面上请功。难怪锡良该奏折里对赵尔丰杀人数字不言其多而语带模糊,强调的是赵尔丰剿“匪”时重视“解散胁从”,命部下“以计取之,先离其党援,断其接济;联络各省绅团,皆为我用”,表明其剿“匪”时不但有勇,而且有谋,且能注意对“胁从”政策的拿捏。

冯煦之书还录有一首清朝驻藏帮办大臣凤全1905年4月5日在四川西部巴塘城东被土司及丁林寺喇嘛所杀后其家治丧时的一副对联:“凤老子一世称雄多年,舞爪张牙,威权不减赵屠户;狗奴才而今安在,粉身碎骨,报应还看沈胖娃。”③上联中“多年”疑为衍字。此对联也见于1908年至1950年在川边工作过的刘鼎彝所撰《赵尔丰经营川边闻见忆述》一文,但字词有出入。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省志编辑委员会编《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6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63年,23页。冯煦解释说此联“借凤 (全)以讥赵 (尔丰)兼及沈 (秉堃)”,因凤全“鞫狱每自称老子”而沈秉堃 (时任成绵龙茂道)则体胖。凤全被杀后,锡良奏派前此已升任建昌道的赵尔丰“添募勇营”前往巴塘,会同已经前行的四川提督马维骐“剿办”(赵对川汉铁路公司的职权则交由沈秉堃代理④沈秉堃代理赵尔丰此职近半年后,1905年12月25日由锡良奏派为川汉铁路公司官总办。《锡良遗稿》第1册,498、546页。)。巴塘事变平定后论功请赏,锡良同年9月11日的奏折将赵尔丰列在马维骐之后,没有将“毙匪数百名”、 “枪毙淹毙者百余名”、“正副土司暨擒获匪犯各予骈戮”等功归于赵尔丰,但表扬他“筹策周详,声援自壮,推功让美,艰苦弗辞”。〔6〕赵尔丰所推之“功”为何?锡良的奏折隐而不提。前引查骞之书里记述平定巴塘时说 “(赵)尔丰军入,尽搜杀茆溪七村夷,骈戮数百人”,甚至于将“首恶七人,剜心沥血,以祭凤全”。〔7〕果如此,则赵尔丰真可谓名符其实的“屠户”。

上引冯煦之书为1927年刻本,查骞之书撰成于1918年,均在辛亥革命之后,所记多少烙有将赵尔丰恶名遗臭加重的时代语境印迹。如果将目光投射进辛亥年的史料,那么赵尔丰与“赵屠户”是如何被关联的呢?

笔者查知辛亥年史料中将赵尔丰称为“屠户”者,较早的是成都将军玉昆。他在1911年8月24日川汉铁路公司特别股东大会和保路同志会决定罢市罢课后两天,即8月26日函致北京家人,述及成都当时情形,认为赵尔丰其人“甚阅历沉静,谅必有决好主意,从前办事颇有能名,外号赵屠户,声望甚孚”。〔8〕从玉昆此处的语气看,他对赵尔丰驾驭当时成都局势的能力颇有期许,而“赵屠户”的诨号,则是其颇能办事而很有声望的表征,在将其所“屠”对象视为“匪徒”和“乱民”的官场语境中并无多少民间语境那样的贬义。

就在玉昆此信后12天的9月7日,赵尔丰在清廷的逼压下诱捕蒲殿俊、罗纶等九名四川保路运动领导人,并在当天下令射杀聚集到总督衙门请愿放人的民众,制造了后来所谓的成都血案。其后,“屠户”诨号又与赵尔丰的姓名相联系,贬义显然。成都血案后第十天的9月17日,《申报》的短文对之评说,较早贬斥赵尔丰此举,使其“屠户之名成,全川之乱肇矣”。〔9〕但此评给人以赵氏前此未得屠户名之感,有如后来及至今一些著述。继之,革命党人的《民立报》9月22日发表社论《川乱危言》,将已卸任的护理四川总督王人文与赵尔丰进行对比,表扬前者“廉干忠勤”,“对于路事力持正论”,而揭露后者“狭隘酷烈,夙有屠户之称,其为川人所切齿也非一日矣!”将赵尔丰既有的血账也翻查出来算。算这笔既有血账的还有易昌楫等八人同年9月以“四川绅民”名义致资政院的说帖,历数赵尔丰欺君殃民的十大罪状,揭露说“赵尔丰前在四川永宁道,杀人无算,原有‘屠户’之名。在西藏嗜杀,言者切齿痛恨。”紧接着控诉他“今又草菅人命,上负国恩,下为民贼,使天下人心解体,国本动摇,宪政将永无成立之望。”〔10〕类似的控诉还出现在冉永懋等以“川人”名义致资政院的另一个说帖中:“查赵督前在四川永宁道及边防西藏时,皆以嗜杀为能,早已民怨甚深,故有‘赵屠户’之名号”,接着也联系其现行罪状进行愤怒声讨: “此次在四川,横蛮暴虐,惨无人理,虽食赵尔丰之肉,不足以泄四川人民之恨!”〔11〕

到同年10月4日,《民立报》发表署名周振羽的《川乱评议》一文,斥责清廷“虔刘川民,仅一端方、赵屠尚虞不足”,还启用“刚愎嗜杀之岑春煊”。10月18日《民立报》又发表社论《论川鄂有连合之势》,针对成都血案,义愤填膺地抨击清廷“重以屠伯为之总督,凭睢狠戾,日肆毒痛”,使得“川民水深火热之危,盖自屠崇明、张献忠以来未有惨如今日者矣。”其所谓“屠伯”即指赵尔丰,且与传说中杀人无数的明末屠崇明,尤其是屠成都、屠四川的张献忠等相并列,语气比“屠户”更重。其时《民立报》还刊登竹枝词12首,使用“屠户”、“赵家屠”等词对赵尔丰续加口诛笔伐。其第二首:“中元屠户捉肥猪,手段包赢不得输。议长弹官尤可恶,要他头血染成都”,将赵尔丰这个“屠户”在农历中元节这天诱捕蒲殿俊 (即词中所说的四川谘议局议长)等人之事,比喻为“捉肥猪”,并解释说“川人称敲诈大户为捉肥猪”,斥责赵尔丰欲杀蒲殿俊而“血染成都”。同年11月9日资政院总裁李家驹等奏请将“罔上殃民,违法激变”的赵尔丰“明正国法”,“按现行刑律”,“从严惩办”,指控赵尔丰先是“纵令署提法使周善培搜捕蒲殿俊、罗纶等,拘系公署”;继而放任“督练公所道员王掞、田征葵、督幕饶凤藻认团为匪,开炮击毙数十人”,进而使“新津、双流、蒲江等县,均已有屠城戕害生命多至数万之事”。对此,李家驹等愤怒质问道: “川人何罪?逢此屠伯!”〔12〕词锋也直指赵尔丰为“屠伯”。同年11月28日《民立报》刊登《四川保路同志协会白话通告》,号召“剿杀屠户”赵尔丰等五人,“四川才安”。①本段中标示为《民立报》的引文,10月18日和11月28日分见隗瀛涛、赵清主编《四川辛亥革命史料 (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402页、428页;其余则分见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上)》,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年,190-191页,同书 (下)2206页。

进入中华民国元年即1912年的1月28日、2月3日和5日 (亦即辛亥年十二月初十日、十六日和十八日)的《民立报》,刊载了已开革命叙事风气之先的《四川光复始末记》〔13〕一文。其中回述四川自辛亥年“四月以来”的情况:“铁路风潮,日急一日。成都先有同志会之设”,其后重庆和各州县也设立协会和分会,“而满清政府一再压迫,其初伪护督王人文尚能不拂舆情,据理力争,乃不容于清廷。至六月,民贼赵尔丰接任后,横施压力,群情亦愤。……七月十五日(1911年9月7日),赵屠遂诱捕蒲、罗等九人”。文中将“赵屠户”短缩为“赵屠”(前引该报年前10月4日《川乱评议》一文亦然),有同当时其他媒体更多使用的“赵督”一词取得谐音之效,便于产生由音而义的联想。

在笔者所知辛亥年关于赵尔丰的记载中,明确指斥赵尔丰为“屠夫”、 “屠伯”等带“屠”字的言说,大致有上述这些,且其使用频度还不及“民贼”、“赵贼”这样的贬词为多。但是,与这些言说大异其趣的是1911年9月7日成都血案前,在以“破约保路”①“破约保路”之“约”,指1911年5月20日邮传部大臣盛宣怀奉旨与英、法、德、美银行团在北京签订借款600万英镑的合同,全称《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粤汉铁路、湖北省境内川汉铁路借款合同》,简称四国借款合同。对于“保路”,《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第9号 (1911年7月6日)所刊《保路同志会宣言书》解释说:“保路者,保中国之路不为外人所有,非保四川商路不为国家所有。”但据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上)》607页、同书 (中)829页等处所述,笔者认为其后半句系话语修饰。为宗旨的四川保路报刊及其保路话语中,笔者未见有将赵尔丰称为“屠户”者,倒是有对赵尔丰多所期盼乃至于建构其“福星”、“爱民”形象者,只是后来的著述至今仍然对之忽视。

二、成都血案前四川保路运动中赵尔丰的“福星”、“爱民”形象

1911年5月9日清廷颁发“铁路干路收归国有”上谕后,四川保路运动兴起。同年6月17日成立的四川保路同志会,可谓四川保路运动指挥部。其机关报《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第14号(1911年7月13日)刊发以《国之桢干,川之福星》为题的短文,喻称当时尚未到成都莅任署理四川总督的赵尔丰。因由是赵尔丰7月6日从川滇边务大臣任上,电致护理四川总督王人文,询问川汉铁路关联各要事,特别询问“川绅诸君有何办法?”期望能“抱定纯正和平宗旨,毋浮动,毋暴躁,毋使莠民借故扰乱地方”,爽快表态支持王人文对于保路诉求的支持:“公既主张于前,丰必维持于后”,还忆旧说 “(川汉铁路)公司为丰开办,关念尤切”。王人文收到此电后,在7月10日将之交给保路同志会传阅。该会中核所在的干事会 (四川谘议局正、副议长蒲殿俊、罗纶分任其正、副会长),次日以“川绅”署名,回电赵尔丰,答复其询问,并请王人文转达。其回电内容,首先说川绅“奉读”赵尔丰该电后“群情感泣无地”;接着为请赵尔丰放心而介绍成都近况:“自成立保路同志会以来,开会演说,力求维持地方安宁,平和进行,请求废约保路,以固中国大局,集者日万余人,极有秩序。将近一月,毫无骚动状”;末尾表达殷切期盼:“此后一切进行,专仗我公主持”。转录这两个电文后,该短文表达了四层意思。一是庆幸赵尔丰“此电岂仅我川七千万人所当额手”。二是运用立宪话语,斥责邮传大臣盛宣怀“荧惑政府,借债修路不交资政院、谘议局、股东议决,弁髦法律,于吾国宪法直从根本上破坏”。三是运用爱国话语,指控盛宣怀所签订向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借款的合同“丧尽国权”。四是回应赵尔丰的忆旧之情,将其电文中自称川汉铁路公司为其“开办”之说,具体落实为1904年1月24日“川绅聚铁路公司签名”之时, “主其事即季帅 (按指赵尔丰)”②赵尔丰对于川汉铁路公司和川汉铁路的贡献,不仅在他担任该公司督办之时,而且也在他担任护理四川总督(锡良离川后至赵尔巽接任前)期间。他由此而获得的“政绩感”,也影响到他对于四川保路运动的态度。详笔者另文。,但随即联系现实说“彼时所鳃鳃切虑者,非惧外权之羼入耶?而不意乃有今日之盛宣怀。抚今追昔,能勿感叹?”以唤起赵尔丰的共识。由于四川保路同志会的干事会为该会中核,《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为该会喉舌,故而其回电、其短文可谓集中体现了该会的意旨,即殷切期望赵尔丰这位“大有力者之能为吾国请命”而“主持”保路运动并“福星”般护佑之。

赵尔丰7月6日的电报并非首次表态支持王人文。前此他在6月24日就曾勉支病体,在回复王人文6月18日 (即四川保路同志会成立次日)的电报中赞扬王人文“为地方利弊,毅然上陈”,表示“无任钦佩”,期盼“如有转圜,全川蒙福”。〔14〕赵尔丰这里所说的“毅然上陈”,应指王人文6月19日的上奏,其中明请朝廷“先治”盛宣怀签订四国银行借款合同“欺君误国之罪,然后申天下人民之请,提出修改合同之议”,进而“准治臣以盛宣怀同等之罪,既谢外人使知责难者臣,又谢盛宣怀使知纠弹者臣,但得铁路有万一之转圜,国权、路权有万一之补救”。①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4册,419、420页。对于王人文的这些奏语,时任四川署劝业道的周善培后来在1923年所撰《王豹君 (按即王人文)侍郎六十寿叙》中将之概括为“请罢盛宣怀以谢天下,然后罢臣以谢盛宣怀”两句,以前朝遗老的心态而高调称颂这在清代“三百年”间万千“言事之臣章表奏状”中,“求其一言而邦可由之兴丧者,独公此疏也”。但周善培在王人文死后的1938年夏自称为王人文此奏拟稿,故其高调称颂他人,实也惠及自身。见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4册,440、426页。看来是由于王人文将其内容提前透露给了赵尔丰,故而赵在回电中还安慰王人文: “圣明在上,必能鉴此忠悃;况简畀方隆,求去不易,安有获咎之事。”虽说赵尔丰复电的赞扬和安慰迟了些,但王人文其后敢于冒再受朝廷谕旨申斥的风险继续向朝廷代奏四川绅民“破约保路”的诉求,②其具体表现是王人文1911年6月27日将四川绅民罗纶等签注四国银行借款合同的呈文代奏,并为前此在6月2日受清帝谕旨申斥事而附片自请处分。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中)》,644-646页。其底气多少也来自于赵尔丰。

另一方面,由于赵尔丰6月24日此电也曾被王人文7月1日转给保路同志会传阅,这就使该会成立后不久就感到赵尔丰对保路诉求的态度与王人文趋同③据重庆人民出版社1957年出版的周善培著《辛亥四川争路亲历记》所忆述,王人文在赵尔丰抵达成都莅任署理四川总督之前,“随时都拿电报通知他”,赵尔丰“复电无不表示同情”;而其抵达成都莅任后,“仍时时同采帅 (按即王人文)讨论路事,彼此意见也没有不合之处”。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上)》,53-54页。,于是加大对赵尔丰这个“福星”的仰盼。赵尔丰也与其积极互动。7月13日他电复上述7月11日以“川绅”署名的电报,赞扬“诸君热心毅力,立同志会,纯以和平进行为宗旨,万余人会集而秩序不紊,闻之实深佩慰。较之剑拔弩张者,高出万万,必蒙朝廷嘉许”,并以“弟”表谦,预约8月4日前到达省城成都后,“届时当快领各股东高见,面商一切”。〔15〕

8月4日本来被保路“川绅”预定为川汉铁路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开幕日,但因天雨使会议厅积水盈寸而推迟到次日举行。赵尔丰率领四川各大员,如约到会。他向来自四川各地的六百多位股东代表发表了演说。其内容,据四川保路同志会另一机关报《西顾报》第13号 (8月7日)报道,赵尔丰先是表示自己“下车伊始,即逢总公司股东开会,实为欣幸。前在关外,即闻吾蜀士绅热心爱国,立同志会以维持全川之利益”,对此“深为心许”。接着“敬告”与会“诸君”应认识到“兹事关系甚大,必须慎始图终,方于事有济。若舍事实而研究结果,恐亦论高而行难”。最后表态说自己“但视权力所能为无不为,职务所当尽无不尽,只要不失川省之利益,予愿已足。”④转引自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中)》,814页。赵尔丰此演说也见于《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第30号 (1911年8月8日),还被排印为传单 (原件藏四川省图书馆)。但三者文字有所不同。其相关分析见笔者《清末的讲演活动 (兼及白话文)——以四川保路运动为例》,“政治变迁与区域社会:纪念辛亥革命暨保路运动10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11年,成都。继赵尔丰之后而演说者,是来自南充的股东代表张澜。后来的著述重视张澜的演说,着力描述赵尔丰如何为张澜演说的诘难而生气,对上引赵尔丰的话却几乎隐而不提。其实从赵尔丰当晚致北京的内阁电文来看,其中虽有“唯其开会之始,意气不免稍盛”一句微词,但肯认大会“秩序尚不紊乱”,且肯定“现在地方尚称安靖,并无滋闹情事”,⑤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中)》,816页。另据周善培《辛亥四川争路亲历记》的忆述,赵尔丰参加川汉铁路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开幕式后次日在督署衙门“很平静”地谈道:“政府这回举动未免太快一点,无怪四川人埋怨,总督是代表政府的,自然该替政府受点埋怨。张澜也是责备政府,不见得是责备我。”见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上)》,52页。好话明显多。

不好说赵尔丰8月5日的当众表态就是虚言假语。就在当天,川汉铁路公司股东会收到该公司驻宜昌分公司总理李稷勋转来督办粤汉川汉铁路大臣端方8月3日发给他的电报 (佳电),其中指斥股东会上“颇有地方喜事之人参预鼓扇”,“非徒妨害大局,抑且不利川人”,要求李稷勋向川汉铁路股东会“发电婉劝仍遵特旨附股,必不吃亏”,即同意前此邮传部6月30日致李稷勋电(歌电)的要求 (将四川铁路现存七百余万两股款附作国有铁路股金,用于继续修筑宜昌至归州铁路)。端方的佳电在8月7日股东特别大会第二次会上被特别股东会会长颜楷宣读后,激起“会场声如鼎沸”;“随拟电文一通”驳斥端方,请到会的劝业道胡嗣棻、巡警道徐樾“转恳督宪 (按即赵尔丰)代转端大臣”。下午3点,“劝业、巡警两道来述督宪意,谓端 (方)佳电诚无理,早已电驳之。今此电稿自当照转,并更加严重语”。由于赵尔丰此举与刚卸任的王人文取同一态度,不仅当场博得“众拍掌,大呼欢迎之”,保路媒体也对之不吝好评:“人皆谓吾辈月来久处含酸忍泪中,今季帅 (按即赵尔丰)与吾人以小展眉矣!吾川可谓福星前得王护院 (按即王人文),今得赵季帅,天殆怜吾川人爱国区区之至诚,始以此相贶欤?”①本段的引文均见《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第31号,1911年8月10日。又一次将赵尔丰高喻为福星,且与王人文并列而赐照四川,从而为爱国话语罩上天意,使民众保路斗志焕发更坚。

8月8日股东特别会第三次开会。以赵尔丰为首的四川省级高官也到会。他入座时, “大众起立鼓掌致谢”,感谢的就是他昨天代转了股东会致端方的抗议电。看来赵尔丰也受到这掌声的鼓舞,当会上提出“遵先朝谕旨、四川川汉铁路仍归商办案”后,也“允为股东代奏”。于是“大众”更激动:“大欢呼,屋宇为摇”。②《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第32号,1911年8月12日。此案抨击四国借款合同和将川路收归国有的“盛宣怀之策”有“为患于国家者”四,在8月16日股东特别会第九次会议上议决。其全文刊于《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第35号 (1911年8月18日),收入隗瀛涛、赵清主编:《四川辛亥革命史料 (上)》,332-334页;又刊于《西顾报》第24号 (1911年8月19日,且被排印为传单,收入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中)》,829-831页),但删除了前者原有的“正其 (按指盛宣怀)建策、定约、诡谬之罪”等激烈言词。

次日 (8月9日)股东特别会第四次开会,赵尔丰未到会。会长颜楷将昨晚接阅赵尔丰转来邮传部咨文,得知李稷勋准备将川路现存股款和宜昌工程材料交与邮传部一事,告诉会众,顿使“众情愤甚”,认为这是邮传部和盛宣怀“夺路劫款”的最新实际行动。朱之洪这位当时不便公开其同盟会员身份的重庆股东代表,乘势激进地提议请赵尔丰直接“奏参”盛宣怀、李稷勋。股东代表们显然相信赵尔丰也敢于像王人文那样出面奏劾盛宣怀,当即“赞成”朱之洪的提议,并请与会的劝业道胡嗣棻、巡警道徐樾往见赵尔丰转达。但是,没想到约两小时后,时已升任署提法使的周善培来传赵尔丰的回话:“参奏则政府难于对付,奏参而无效,又将如何?不参奏无以对四川人民,左右为难,别无他法,拟欲电奏辞职。”于是周善培建议各股东“从缓计议”,但遭到朱之洪强烈反对。会长颜楷请官员们再次往见赵尔丰,请他到会商议。但四小时后赵的回话说天已晚,不能来。罗纶认为赵尔丰“之辞职,以奏参盛宣怀之事为难也,以盛贼 (按指盛宣怀)地位坚固,难于动摇”,为此缓进地提议“不如去盛宣怀而请参李稷勋”。于是“众赞成”,晚六点散会,由罗纶、颜楷、张澜 (特别股东会副会长)等作为代表往见赵尔丰。其结果,是赵尔丰同意将股东会参劾盛宣怀、李稷勋之文代奏。③本段的引文均见《西顾报》第17号 (1911年8月12日),转引自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中)》,835-836、855页。同日《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第32号所载周善培所传赵尔丰的话则为“今已决意辞职,揭参办不到,办到亦必无效,诸君何妨稍从容”。赵尔丰不答应直接奏参盛宣怀之“为难”,看来是鉴于王人文前此直接参劾盛宣怀的奏折被“奉旨留中”〔16〕之故,但此举已开始显现出赵尔丰与保路绅民的热望不尽相符。

8月10日股东特别会第五次开会,议决《川汉铁路公司特别股东会公呈》,宣布按照1907年春锡良督川时奏定的该公司续订章程第36条将李稷勋“辞退”,并明确要求“严治盛宣怀以谕旨害民之罪”。④隗瀛涛、赵清主编:《四川辛亥革命史料 (上)》,328-330页。此公呈由蒲殿俊起草,见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中)》,855页。8月15日赵尔丰践言,将之代为电奏。〔17〕但端方、瑞澂 (湖广总督)8月18日联衔电请内阁代奏特派李稷勋“仍行留办路工”;8月19日清廷下旨内阁电令赵尔丰饬李稷勋仍然留驻宜昌暂管川汉铁路事务,并令“端方就近迅速会商赵尔丰,懔遵迭次谕旨,妥筹办理,严行弹压,勿任滋生事端”。〔18〕此电8月23日下午在股东大会上由会长颜楷宣读后,激起众怒。次日 (8月24日)上午,股东大会决定实行罢市罢课,以加大抗议力度。同日下午,保路同志会在川汉铁路公司召开大会,“到者数万人”,据报道,“会场多数欲上督院匍匐陈明我等罢市、罢课、罢捐之举动者,皆非于我等爱戴之赵制台 (按指赵尔丰)有所要求,实是盛奴荧惑朝廷,把我等逼紧”,于是众推罗纶等为代表往见赵尔丰“陈明”情况,而这时的成都,“各街已有关闭铺面”。〔19〕

8月26日股东特别大会呈文赵尔丰,申明“开会以来,所有言论宗旨,均经督部堂 (按指赵尔丰)亲临,并委派行政官莅会监督,实未敢有暴乱行为”,但因“昨闻邮传部奏请钦派李稷勋为宜昌总理”,指控股东会为“少年喜事,并无明白绅士,甚至指为反抗”,“直以全川股东,悉为乱民”,故而“惟有恳请督部堂澈予查办,此次赴会八百余人,究竟有无不公不正、喜事肇乱情形,以分虚实”,“为此暂时休会数日,驻省静候查办”。赵尔丰阅后批示,肯认股东会开会以来“尚能维持秩序,并无滋扰情形”,说自己为此已“历经电达 (内)阁 (邮传)部代奏”,解释说“邮部来电,亦并未指实有人,所请查办一节,应毋庸议”,末了强调“路事紧要”,希望股东会长等“仍当确切研究,以善其后”。〔20〕

看来是鉴于赵尔丰同情保路诉求的言行,使保路话语不但如前所述将其比喻为川人仰望的福星,而且在8月24日成都开始罢市罢课后的关键时刻,致力于将他建构为“爱民”的形象。《再哭先皇歌》就是集中体现。〔21〕所谓哭先皇是在8月24日上午股东大会上议决的一种遥向北京的朝廷表达抗议的方式,即民众为先皇 (光绪皇帝)设立“万岁牌,日夕哭之,以冀朝廷感动,换回天心”,使其允准四川绅民将“川路仍归商办”的诉求。①其具体做法是“各家门首均贴有黄纸”,书写“光绪德宗景皇帝之神位”,在其两旁分书“庶政公诸舆论”和“川路准归商办”(两句均出自光绪生前上谕),民众“朝夕焚香祷祝”。见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中)》,890、892页。为此,四川保路同志会撰印并散发白话韵文体的《哭先皇帝歌》、《再哭先皇歌》,用于街头艺人等演唱。②《西顾报》第32号、33号 (1911年8月28日、29日),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下)》2188-2191页所收。民间艺人将之演唱至“人多感泣”的情形,见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中)》,1068页。且看《再哭先皇歌》中如何为赵尔丰唱赞歌。

《再哭先皇歌》先是追溯先皇“立宪法”和“川汉铁路准归商”的两大“圣德”,抨击盛宣怀签订卖国的四国借款合同和劫夺四川铁路股款的行径,叙述川人“哀求王钦帅 (按指王人文)把表上,一字一血上达今皇”,然后转而重点描绘“爱民的赵大帅”(按指赵尔丰)参加前已述及的8月5日川汉铁路公司特别股东大会的场景,表扬他“爱百姓”与王人文一样,亲到会场“先散出训词千张”,表示“铁路公司当年经他开创”,自当“力能为,权能及,无不帮忙”。他对四国借款合同也感到“凄惨”,表态说“岂有我为大臣,不存天良;况且你们争路争款理正当,以川人修川路,须共筹良方”。于是“众股东”深感赵的诚挚表态, “一起拍掌,依然是守秩序,不背会章”。然后强调说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半月多里,一直是“文明气象,天天有行政官监临会场”,继续坚持“破合同、争原路、自筹款项”的主张,并且“求大帅,代电奏,要感动君王”。

如此赞颂赵尔丰,也是期盼他有为民请命的新行动,而他果然也在继续代奏四川绅民的保路诉求,且将这代奏扩大为省级高官的集体行动。

就在这首《再哭先皇歌》被刊出的8月28日,赵尔丰与成都将军玉昆领着八名四川省级高官集体致电北京的内阁,请其代奏川汉铁路公司特别股东会关于“将四川川汉铁路此时仍归商办,候旨饬交资政院、谘议局议决,再定接收办法”的诉求,肯定“该股东会此次所陈,系为法律之请求”;鉴于“现在民气甚固,事机危迫万状”,恳请“圣明俯鉴民隐,曲顾大局,准予(川汉铁路)暂归商办。将借款修路一事,俟资政院开会时提交议决”;还比较利弊说“与其目前迫令交路,激生意外,糜烂地方,似可待交(资政)院议,从容数月,未妨路政”。〔22〕对于赵尔丰领导省级高官不顺从中央政府的这一集体行动,四川保路同志会随即发出《紧急号外第一号》(白话),兴奋地赞扬说“从前是我们国民结团体的争路,近来是官吏结团体的争路;从前只是国民反对盛宣怀,近来又添了许多有力量的官员,结团体攻打盛宣怀”。于是该文乐观地断言“盛宣怀这回必输定了!”〔23〕但是,这一断言没有料到赵尔丰十天后就变得“不存天良”而转身镇压保路运动,制造了9月7日成都血案。由此,保路话语对于赵尔丰“福星”、“爱民”形象的建构遭到毁灭性消解。

三、赵尔丰再当“屠户”的因由及其对“爱民”形象的自我重建

对辛亥年四川保路运动来说,赵尔丰何以由“福星”变灾星,由“爱民”而屠民呢?

四川保路运动时在四川总督衙门任职的秦枏所撰《蜀辛》成书于 1914年〔24〕,其中所收的《蜀冤词》写赵尔丰:“自道六旬何恤死,七千余万为川民。岂知一念贪高爵,已杀西川数万人”,〔25〕精要地勾勒出其“为川民”与杀川民的双面人形象,并揭示其转而杀之的根由。四川保路运动时任川汉铁路公司董事局主席董事的彭芬所著《辛亥逊清政变发源记》成书于1933年,〔26〕其中则语气不那么重地批评赵尔丰“因眷顾禄位之念重,故端方等函电交驰,遂使中无所主,措置乖方耳”,〔27〕但也认为赵尔丰的急转弯是为了保住其高官之位。笔者续读其间赵尔丰与朝廷、绅民互动的史料后,觉得尚可补说若干点;但限于篇幅,在此仅指出一点,即赵尔丰对保路绅民表示同情,却终究抵挡不住清帝谕旨的高压。

赵尔丰抵达成都莅任署理四川总督时,护理四川总督王人文“击鼓传花”到他这里的局面已出现新特征,即本文前述川汉铁路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召开时选出的特别股东会,因其有清政府颁行的《公司律》作为法律支撑,比保路同志会更具合法性①据周善培《辛亥四川争路亲历记》所忆述,四川保路同志会在1911年6月17日大会后“才正式成立挂起牌子来”,护理四川总督王人文和时任署四川劝业道的他“商量,由于不便公开承认,只有用‘不干涉’为承认的办法。群众也很谅解”。转引自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上)》,49页。,敢于引导保路民众在与朝廷的对抗中激进起来。赵尔丰所代奏的保路诉求主要来自于特别股东会,且其代奏次数超过王人文②鲜于浩:《保路运动时期的端方与赵尔丰:从政见相左到明争暗斗》指出,“赵氏单衔或会同四川其他官员进行此等事宜的奏折、函电至少有8次之多”。笔者也查知不止此数。有关川汉铁路特别股东会的研究,见钟穗《川汉铁路特别股东会析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随之而来的则是他所受清廷谕旨严令和申斥的次数及强度也超过王人文。

对王人文的谕旨,是从6月2日的“率行代奏,殊属不合”,6月17日的“不逞之徒,仍藉路事为名,希图煽惑,滋生事端,应由该督抚严拿首要,尽法惩办”,再到7月21日的“倘或别滋事端,定惟该护督是问!”③分见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上)》,615、599页,《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中)》,647页。其中1911年6月17日的清帝谕旨也同时颁给湖广总督瑞澂、两广总督张人骏和湖南巡抚杨文鼎。

对赵尔丰的谕旨,则是从7月31日的“除股东会例得准开外,如有藉他项名目聚众开会情事,立即严行禁止,设法解散,免致滋生事端。倘敢抗违,即将倡首数人,严拿惩办,以销患于未萌”,8月19日和8月25日的“严行弹压,毋任滋生事端”,到8月30日的“倘或办理不善,以致别滋事端,定惟该督是问”,9月2日的“切实弹压,迅速解散,毋任日久酿乱。倘或养痈遗患,致滋事端,定治该署督以应得之罪”,9月4日的“仍著赵尔丰懔遵迭次谕旨,迅速解散,切实弹压,勿任蔓延为患。倘听其藉端滋事,以致扰害良民,贻误大局,定治该署督之罪,懔之!”④分见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中)》,794、882、889、984、991、964页。其中1911年8月19日的清帝谕旨也同时颁给湖广总督瑞澂和督办粤汉川汉铁路大臣端方。

从这些谕旨及其中的“严拿首要”、“严行禁止”、“严行弹压”、“切实弹压”等关键词语,不难看出缺乏及时改错机制的专制国家意志,在其所引发危机的关键时刻总是不肯率先对民众意志让步而“一线到底”⑤端方1911年8月17日致盛宣怀、载泽电文中语,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中)》,873页。的僵硬性和暴力性。尤可注意9月2日和9月4日申斥赵尔丰的谕旨,都有“治罪”之语,其震慑程度远超过7月21日申斥王人文谕旨的“定惟该护督是问”。

9月2日谕旨的下达,是因为端方8月29日致内阁请代奏参劾赵尔丰电。端方认定四川“昌言废约,事变迭生”,一误于王人文,再误于赵尔丰。他指控赵尔丰“抵任两日”,就“抗违迭次谕旨,率行代奏”;随后听任特别股东会“擅撤”李稷勋这个“奏派之总理”和“借废约 (按‘约’指四国银行借款合同)之说”而否定“朝廷厉行之 (铁路)国有政策”;听任成都罢市罢课后各街衢搭席棚供光绪皇帝万岁牌为其护符等。似乎是为了向朝廷颠覆赵尔丰既有的能臣乃至于“屠户”形象,端方贬斥赵尔丰“庸懦无能,实达极点”。他进而具体列举《大清刑律》的条规,说地方官如不“签拿”那些“不逞之徒”就应“革职,从重治罪”;对聚众四五十人以上“借事罢市”的为首者应“绞立决”;而供万岁牌哭光绪帝则为“大不敬之罪”;他质疑赵尔丰对这些条规难道不知?判定其“不能督率交路收款,已属罪无可绾”。于是端方明请朝廷降旨查办并“治赵尔丰以应得之处分”。〔28〕赵尔丰奉到9月2日的谕旨后,次日 (9月4日)致电内阁申诉,否认端方所说成都“烧香设坛、诵经习拳之事”,但报告说川人“恐商办终无可望,拟实行不纳丁粮、杂捐”,对此他表示已“通饬各属,严切查禁,如有违抗,即行拿办”。〔29〕

9月4日谕旨的下达,则是因为赵尔丰继8月28日之后,在9月1日又和玉昆等九名四川省级高官再次采取集体行动,电致内阁,但这次却是直接参劾邮传部,并请内阁代奏。与前电一样,该电虽由玉昆署名第一,但实由署名第二的赵尔丰主稿,①玉昆1911年9月7日致北京儿子的函中,实话实说9月1日当天赵尔丰“约赴署商议,奏稿已拟妥,令我会衔出奏。当时我本意实不愿为”,但经副都统奎焕力劝,于是“不得不勉为其难”,签字“附和”。见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中)》,916页。其表态比前电更为明确。其中强调川汉铁路公司股东会的诉求“虽仅股东会出名,而实为全川人民一心合力,为法律上正当决意之请求”;特别是将前此所代奏四川绅民“破约保路”的诉求,终于转化为四川高官们自己的主张,由“代人说”而“自己说”:“现在大局如此,即不提出修改合同 (按即四国银行借款合同),已有万难履行之势。玉昆等之意,窃谓交院 (按即资政院)而后议及修改合同,即有纠葛赔偿,犹可以国民与外人交涉为国家担负”;“苟准川人照原案自办 (按即川路仍归商办),俟成宜全路 (按即宜昌至成都铁路)告成,再议收为国有,即暂不交院议决,玉昆等犹有词以劝川人,或得解其疑愤”。〔30〕接着直言 “人民对于邮 (传)部,恶感已达极端”;恳求“将前 (按指8月28日)、今两电,特开御前会议,迅求救急弭乱之法,勿任邮 (传)部敷衍操纵”。〔31〕看来是由于这次集体参劾中央政府部门的行为强度超过了前此王人文参劾盛宣怀那样个人对个人的行为强度,也由于同日成都府知府,成都、华阳两县知县和省属六司道衙门委员137人甘冒“越级妄言之罪”而联名电致内阁,请求“俯顺舆情,速开阁议,将路款各事交资政院议决施行”②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中)》,968页。“越级妄言之罪”为电文中语。,还由于省城成都附近各州县“已有烧毁局所之势”,故而使清廷更加敏感而震怒,其反应为9月4日谕旨的申斥强度,就超过了前此对王人文乃至于对赵尔丰申斥的其他谕旨,特在“定治该署督之罪”之后添加“懔之”二字,以为更严重警告。

最能集中体现专制国家意志的谕旨,具有不容不从的当下性。正是清廷谕旨对赵尔丰的三令五申,特别是后面两次“治罪”之语,在保路运动中是对地方督抚所使用的最厉害言词,意味着将其直接与刑事惩治相挂靠,不仅会使其丢官,而且也难保其身家性命,迫使本来继王人文之后对保路绅民也持有同情而且终于为其直接代言的赵尔丰,眼见自己数次向朝廷提出对绅民让步的建议都被拒绝,在即将被朝廷“治罪”的高度恐惧下,“遂突然大变”〔32〕,9月7日终于“懔遵迭次谕旨”,“严拿”蒲殿俊等“首要”人物,随即下令射杀围聚总督衙门请愿放人的民众,制造了“成都血案”,也制造出四下来攻省城成都的“暴民” (尽管他们数月来曾是“文明”争路的良民),终于在“官逼民反”的中国历史老剧场中添演新的一幕。同时,赵尔丰也因此让“屠户”与自己名实相合。

其实赵尔丰并非心甘情愿当“屠户”,对此已有学者作了分析,③鲜于浩的论文就认为赵尔丰对于四川保路运动“是反对高压政策的”,而且“在思想深处,赵尔丰是不同意施行镇压之策的”。本文在此略作补说有二。一是赵尔丰面对危局的加剧,仍在努力避免采取暴力手段而寻求政治解决,上述由他主导的省级高官两次联衔发出向朝廷唱反调的电文,就是集中体现。前此他在8月24日成都罢市开始后次日,还亲往成都商业场演说,劝导开市,虽说听者寥寥。④在赵尔丰带动下,成都府知府于宗潼、署成都县知县史文龙、华阳县知县周询、署提法使周善培、提学使刘嘉琛、巡警道徐樾等也分往省城各处演说,劝导开市,但民众愤激而继续罢市。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中)》,895页同时,他对来见的股东会代表表态说:“现在权操自上,我只能竭力代奏,一次不已,再奏二次,以至三次四次,我就丢官也怨我不著,四川总督不做也不要紧”。⑤此系《民立报》1911年9月16日的报道,题为《成都特别通信一:七月初六日 (按即1911年8月29日)第一函》。见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 (中)》,919页。对关键时刻赵尔丰这一新的表态及其实际行动,8月29日在川汉铁路总公司股东大会上股东代表叶秉成予以好评:“此次吾川行政各官,对于人民,言听计从,今又全体联名,代吾人民力争路权,一种至优至渥之感情,有加无已;吾川人民,实感佩之不暇,安忍暴动?”故连续罢市六日, “人民之安宁如故”。〔33〕二是赵尔丰屡次电致内阁,强调成都罢市期间“未滋扰暴动,碍难拿究”,乃至发扬甘当替罪羊的精神,建议“朝廷加尔丰以严遣,慰川人以温谕,纵或未能挽回全局,或可不致变生意外”,〔34〕真可谓用心良苦。只是这良苦用心不为朝廷所体察,怎么也要逼令他再当“屠户”,除非他真的辞去四川总督不做。

成都血案使赵尔丰立时在四川绅民心目中和民间媒体舆论上成为“屠户”般的恶人。但他显然也不甘于此。据辛亥年史料的记载,赵尔丰对于成都血案中被射杀的数十名百姓,“令人将手中先皇牌取去,另以兵器执手中,拍照存案”,而后允许其亲属领尸,但令其必须“具一甘结,书明为匪字样”,然后才“给龙洋四元,以作恤赏”。〔35〕他将照相这种当时的高科技手段提升运用到政治层面而作伪成真,显然是要通过诬“民”为“匪”,而建立其屠杀民众的正当性。但这种正当性是虚拟的,以致当时四川童谣中就有反问:“杀是‘匪’,为甚要给龙洋肆大元?”〔36〕除了这个旨在使其“屠户”形象褪色的实际行动外,赵尔丰为“求掩护过失”,还采取将“路事”与“乱事”分为两途〔37〕的话语修辞法,肯定民众“争路”的爱国热忱,以示其没有打击一大片,从而将“乱事”孤立起来。

但赵尔丰更多的是通过发布许多白话告示,运用“爱民”话语来自我重建其“爱民”形象。9月14日赵尔丰在通饬四川各州县的告示中开头就说:“近日捉住的扑 (成都)城犯人,中间有许多是好百姓被人逼迫,并非是他们的本心。本督部堂看着可怜,已一概从宽释放”,再次显示其颇能拿捏“胁从不问”的政策;接着还透过现象看本质,向民众揭示“罗纶等本是要聚众造反,他偏说是保路”;还说“本督部堂亲民如子,并且指望各处团保头目,能够互相劝勉,各将所聚之众,及早解散,不但不追究前事,而且还要重重赏他”,为此拟定了高低不等从五百两到五十两银子的赏格。〔38〕其后他在另一个白话告示中,对于“各处团匪扑攻省城”之事,解释说他“再三吩咐军队,苦口劝导,指望和平解散;直到了他们公然抵抗,杀伤兵士,方才开枪抵御,以免贻害地方”,把镇压民众说成是在打一场自卫反击战。接着他表白道:“在本督部堂的本心,何尝肯轻用武力,不过是做官府的责任,一面要爱惜人民的生命,一面又要保全大众的安宁”。〔39〕针对成都血案后谣言纷传的情形,赵尔丰发布白话告示辟谣,说他“恪遵朝廷旨意,谆谆告诫将士,只剿乱党,胁从是要解散的,不加究治”;要求“人人都守本分,处处可保平安,这才不辜负朝廷爱民如子的厚意。”〔40〕应请注意,赵尔丰不遗余力、翻来覆去地向民众解释自己所作所为之善意,却只字不提民众最关注的他在成都血案中的杀人之举,好像这一事件没有发生过一样。其实这种深度忌讳正好折射出他内心深知:屠民并非光彩事。

1911年11月27日,前此已被清廷谕旨解除署理四川总督职位,又被谕旨下令由新任署理四川总督端方派人“提解来京、严行质讯”的赵尔丰,在保有其数千巡防军兵力等条件下,同意四川独立,将政权移交给“大汉四川军政府”;而该政府的都督,正是在成都血案当天被他抓捕并且曾数次想杀而未能杀的蒲殿俊。赵尔丰当天在其《宣示地方自治文》中,仍然继续对四川和川民频频示“爱”,声称自己“固可指天誓日,此区区爱国家、爱人民之心”,“服官数十年,转历十七省,实无一刹那之顷,稍敢变易。此次再来督川,亦无时、无事不本上爱国家、下爱人民之初念”,〔41〕俨然是岑春煊同年9月15日被清廷上谕派任往赴四川途中所发表的《告蜀中父老子弟书》那样可亲可爱的抒情调。但赵尔丰在示“爱”的同时,仍然貌似真诚的历史健忘症患者,对于他远在七年前的永宁、近在两个多月前的成都当“屠户”所欠下的血账,只字不提。但是,人民不愿意集体健忘,特别是在历史衍变的关键时刻。四川独立后的第11天,1911年12月8日成都发生“兵变”,以蒲殿俊为都督的“大汉四川军政府”,被以平叛有功的尹昌衡为都督的“四川军政府”取而代之。其后两星期的12月22日,赵尔丰 (尽管现今研究力图证明他并没有制造“成都兵变”)被曾经受他提拔过的尹昌衡所计擒。据曾经是赵尔丰属下的秦枏记载,尹都督斩杀赵尔丰前在成都至公堂喝令:“谁是赵屠户即尔丰,擒到快斩。”赵尔丰问:“与尔何冤?”尹都督答:“无冤。”赵尔丰又问:“斩我何罪?”对此尹都督却不答,转而问众人:“谓之何?”众人异口齐高声:“斩!斩!斩!”〔42〕在这一对后来具有结构性示范要素的公审场面中,尹都督借助民愤定死刑,现场拍板,下令立斩赵尔丰,充足理由就是其当过“屠户”有血债。但赵尔丰的死法有个性。如果也根据秦枏的记载,其被斩前一是敢于破口大骂,二是拒跪而坚持踞地,似乎要最后一次展露其敢于杀人也敢死的真“屠户”根性。随着行刑人陶泽焜手起刀落,“赵屠户”的头颅被祭了“成都血案”中死者的亡灵;而他对“爱民”形象的自我重建,则因之彻底失败。

〔1〕丁实存.清代驻藏大臣考〔M〕.蒙藏委员会,1948.147.

〔2〕冯煦.蒿叟随笔:卷4〔M〕.民国16年 (1927)刻本.7.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辑〔Z〕.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影印本.

〔3〕〔4〕〔6〕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主编.锡良遗稿:第1册〔M〕.中华书局,1959.386,438-441,512-515.

〔5〕〔7〕查骞.边藏风土记·赵尔丰轶事〔A〕.胡文和校注.骆小所主编.西南民俗文献:第6卷〔Z〕.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62,64.

〔8〕〔10〕 〔11〕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中〔Z〕.台北: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893,1242,1248.

〔9〕清谈〔N〕.申报,1911-09-17(第1张后幅第4版).

〔12〕〔16〕〔26〕〔32〕〔37〕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4册〔Z〕.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510-511,420,331,368,364.

〔13〕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上〔Z〕.124-127.

〔14〕〔15〕〔17〕〔18〕〔19〕〔20〕〔22〕〔23〕〔27〕〔28〕〔29〕〔30〕〔31〕〔33〕〔34〕〔39〕〔40〕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中〔Z〕.784,785,858、859、877,879-880、882,887、889、891、893,939,949,961,909,989-990,991,963,962,942,955-956,1202,1341.

〔21〕〔25〕〔35〕〔36〕〔41〕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下〔Z〕.2188-2191,2208,2205,2211,1875.

〔24〕隗瀛涛,赵清主编.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Z〕.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365.

〔38〕四川省档案馆编.四川保路运动档案选编〔Z〕.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179-180.

〔42〕秦枏.蜀辛〔M〕.隗瀛涛,赵清主编.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Z〕.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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