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浅析

2013-04-12 00:02
黑龙江科学 2013年4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报纸工作

詹 珩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 100020)

一、20世纪50年代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历史回顾

(一)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初步开展(1950年4月—1953年3月)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党与群众的联系,保障国家的民主化,中国共产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号召人民群众在一切公开场合,尤其是在报刊上对党和政府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展开批评,并提出一些具体办法。首先,决定规定只要记者和编辑确认批评是基本正确的,即使没有征求或征得被批评者的意见都可以加以发表。这就有效减少了领导干部对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影响。其次,决定规定被批评者需要作出回应。“批评在报纸刊物上发表后,如完全属实,被批评者应立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声明接受并公布改正错误的结果。如有部分失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作出实事求是的更正,而接受批评的正确部分。如被批评者拒绝表示态度,或对批评者加以打击,即应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处理。上述情事触犯行政纪律和法律的部分,应由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予以处理。”[1]5-7

1950年4月22日,新闻总署公布《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完善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的基本方法:首先,改革报社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将采编合二为一,改设国内政治、工商、农村、文教、文艺、国际新闻、理论、群众工作等部或组,并实行编委会领导下的总编辑负责制。其次,建立并领导通讯员网和读报组。决定要求各级宣传部门积极建立通讯员网和读报组,并用通信、开会等方式指导通讯员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和《新闻总署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新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等作出了解释和规定,构建起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框架,为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在这两个文件的指导下,全国重要报纸的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不断加强,《长江日报》、《河北日报》、《大众日报》、《新湖南报》、《浙江日报》、《绥远日报》、《云南日报》、《松江日报》等改组了他们的副刊,以主要篇幅刊载反映读者批评和建议的来信,有的报纸甚至把副刊整个改称“读者来信”。读者来信在报纸上所占篇幅逐渐扩大,以《人民日报》为例,1950年4月该报收到读者来信1 674件,较3月份增加1倍,而5月份则增加到2 478件[2]。

(二)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逐步完善(1953年4月—1955年12月)

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开展后,吸引了大批群众参与进来,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这一时期的新闻舆论监督毕竟尚处初创阶段,许多方面还不完善,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要的便是某些地方出现批评工作脱离党委领导的现象。1953年春,中共广西省宜山地委机关报《宜山农民报》在一篇社论中批评中共宜山地委,在报社内部及报社与宜山地委之间引起激烈争论。广西省委宣传部就此请示中共中央中南局宣传部和中共中央宣传部。1953年3月19日,中宣部作出批示,明确党报“不经请示不能擅自在报纸上批评党委会,或利用报纸来进行自己与党委会的争论”[1]279,还有一个引起党中央高度关注的问题是确保批评稿件的真实性。

这两个问题在1954年7月的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被提出,并在中央政治局于7月17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得到明确。决议强调,为了切实保障在报纸上正确、健全、充分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报纸编辑部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负责,在报纸上发表的批评的事实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批评的态度和观点必须正确,严格按照党的原则、中央的决议和党委的意图办事,做到实事求是。党报编辑部和党委如有不同意见,除必须执行党委的决定外,有权向上级党委或上级党委机关报申诉[1]323。与《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和《新闻总署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相比,该决议充分强调了党管报纸的原则,并且将批评的正确性提高到了政治的高度。

(三)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重大改革(1956年1月—1957年6月)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中国社会的阶级状况、主要矛盾开始出现一些变化,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转向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为了更好地调动各方力量进行生产建设,党需要更加注意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加强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为此,《人民日报》从1956年初开始酝酿改革,改革的重点是扩大报道范围、开展自由讨论和改进文风。经过改革,《人民日报》的篇幅增加了1倍,新闻数量明显增多,新闻的题材也更广泛、更贴近人民生活。读者来信也不再仅仅以检举、揭发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错误为主,开始出现较多的对国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如1956年7月份,《人民日报》刊载了大量关于“百家争鸣”的读者来信。

1956年的报刊改革不仅推动了新闻事业的发展,更大力倡导了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风气,为新闻舆论监督营造了宽松的社会氛围。可惜在后来的整风运动中,反右派斗争被严重扩大化,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优良传统也由此中断,在此后的20多年中受到严重破坏,经历了曲折的历程,直到打倒“四人帮”后才逐渐开始恢复。

二、20世纪50年代新闻舆论监督的历史评价

(一)关于坚持政治原则与解决思想问题、认识问题、工作方法问题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缺乏相关工作经验,习惯用传统方法来解决新问题,这就导致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着过度政治化的倾向,许多思想问题、认识问题和工作方法问题被打上阶级斗争的印记,出现了上纲过多等问题。1951年12月1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中共北京大学党委开除该校西语系副教授俞铭传的决定,同时刊载俞铭传的自我检讨。俞铭传在解放前加入中国共产党,担任过北京大学校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教育工会北京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重要职务。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他一直为其被定性为恶霸地主的大哥俞鼎传说情辩解。有群众揭发了这件事情,认为他包庇反革命分子,模糊了敌我界限,丧失了共产党员的阶级立场。北京大学党委对俞铭传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认定“他是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3]。由此,俞铭传作为思想、立场不坚定的典型在报纸上受到广泛批判。

(二)关于领导重视、亲力亲为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新闻舆论监督虽然制定了一些基本原则、方法和措施,却未能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如新闻总署颁布的许多文件其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它们本质上是党的领导人对新闻工作的指示。换言之,新闻舆论监督的“人治”色彩较为浓厚,个人特别是领导的作用比较突出。这有利于推动新闻舆论监督的顺利展开,但同时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人为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范围,妨碍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以黄逸峰事件为例,针对黄逸峰受到的严厉处罚,“无论从当时或事后来看,对黄逸峰的处分未免失之过严”[4]。毛泽东本人也认识到这个问题,在1954年他曾说:允许别人犯错误,也允许人家改正错误,譬如黄逸峰。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毛泽东又提到可以允许黄逸峰重新入党的问题,黄逸峰也确实于1956年12月被重新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但在“文革”时期,黄逸峰又被开除党籍。打倒“四人帮”以后,经过黄逸峰多次申诉和有关部门复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终于1980年12月6日对黄逸峰进行平反,同意恢复其党籍[5]。

(三)关于党的领导与新闻媒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党性原则。诚然,坚持党对新闻舆论监督的领导,可以保证新闻舆论监督更好的开展,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机制的不健全,党在实践中对新闻舆论监督管理过多、过细。虽然党中央强调要给予新闻媒体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建立了记者和编辑的独立责任制,但并没有很好地落实。

虽然,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以主人翁的自觉投入到这些运动中去,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但是,大张旗鼓的群众运动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即表现为对很多问题上纲上线、干预正常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党的一些领导人也认识到群众运动方式的缺陷,董必武指出:“在过去各种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中,我们都胜利地完成了任务,这是好的一方面。但是,也应当肯定地说,在这些运动中间也不免有些副作用。……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太尊重”[6]。可惜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党和政府由于缺乏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对一些情况和问题作出错误估计,终究没有减轻群众运动这一工作方式对新闻舆论监督以及整个国家建设的负面影响。

[1]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卷)[G].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5-7.

[2]贯彻正确的批评和自我批评[N].人民日报,1950-06-07(5).

[3]北京大学副教授、中共党员俞铭传包庇反革命首恶被开除党籍[N].人民日报,1951-12-01(3).

[4]林蕴晖.国史札记(事件篇)[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8:41.

[5] 陈建云.“黄逸峰事件”惊动高层[J].同舟共进,2009,(6):65.

[6]董必武: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4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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