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菁菁
(南京图书馆,江苏 南京 210018)
受身体条件的限制和社会的忽略,残疾人在社会上成为了一个有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近几十年来,社会对残疾人的支持正从“医疗”模式转向“权利”模式。[1]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关心和重视残疾人这一社会特殊群体,通过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给予这一困难而脆弱的群体特殊的扶持和帮助。作为传播知识中心的公共图书馆,肩负着履行知识服务的重要职责,利用有效、便捷的方式使残疾人获得无差别的文化信息服务,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促进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公共图书馆的人文情怀是在服务、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人的关怀、人的价值。残疾人应公平地享有读书学习的权利,服务并不是施舍,只是履行图书馆为读者服务的职责。关爱残疾人,不是由于怜悯,而是人性自我完善的需要。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不仅要有板有眼,更要有情有义,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需要,真正体现公共图书馆浓浓的人文关怀。
据统计,目前我国拥有8,296万残疾人,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社会弱势群体,对残疾人开展服务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公平的重要举措。公共图书馆理应帮助残疾人实现自身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消解残疾人的地位失落感、社会不公平感,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与公平。[2]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残疾人服务起步较晚。以美国为例,波士顿公共图书馆早在1868年就开始为盲人提供图书借阅服务。而在我国,公共图书馆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发展缓慢,无论在理论体系,还是在实践活动上都没有实质性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更是十分关心和重视残疾人这一社会特殊群体,通过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给予这一困难而脆弱的群体特殊的扶持和帮助,我国公共图书馆开始重视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的颁布、出台,更加明确了公共图书馆为残疾人服务的职责,增强了为残疾人服务的意识、营造了为残疾人服务的氛围,积极引导馆员履行对社会、国家、人民的责任,自觉地把为残疾人服务的责任意识转化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动中去。[3]
公共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积极参与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是使命的召唤、内在的要求。自从1986年广东中山图书馆出现第一条轮椅通道后,公共图书馆为残疾人服务的“春天”悄然来到,1988年上海残联成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1994年中国盲人图书馆成立,1996年广州市成立了华南地区最大的盲人图书馆。[4]
进入2000年以后,省市级公共图书馆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模式更加丰富、便捷。如2005年厦门图书馆开通了“残疾人短信图书管理服务系统”;一些省级、地市级图书馆还经常开展知识讲座等服务活动。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与国家图书馆、中国盲文出版社合作共同建设的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于2008年9月9日正式开通。盲人读者通过读屏软件,可免费收听到近3,000册电子图书、2,600多首音频乐曲及400多场视频讲座等资源。目前,该网站点击率达4,700万次,覆盖114个国家;北京朝阳区图书馆开展了“书香朝阳”自助图书馆工作,目前已建设37台自助借还设备,到2012年将建设100台,覆盖整个朝阳区,为社区百姓提供“便捷、高效、全天候”的阅读服务。据《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已达47个和394个。[5]
加强对残疾人的关注与关爱,是南京公共图书馆(以下简称南图)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内容。1990年,南京图书馆成立了江苏第一家“盲人有声资料图书馆”。为残疾群体做了大量工作。近几年来,我们依托新馆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更热忱、更细致周到地为残疾人群体提供优质服务,并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
南京图书馆新馆视障人书刊借阅室组建之时,馆领导高度重视,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投资力度,购置了盲文点显器、盲文打印机、视频助视器、阳光语音系统等多种视障人专用先进设备。盲人书刊借阅室面积为420平方米,室内设阅览座位36个,设有“网上冲浪、弱视阅览、有声读物、盲文资料阅读、视障人交流室”五大功能区,目前该室有盲人专用电脑16台、录音机8台、助视仪2台、馆藏磁带20,000多盘、光盘2,000多张、盲文书籍2,000余册,从室内设置盲人专用通道、录音室、私密交谈空间、阅读环境的布局等充分考虑视障人士的生理特征,为视障人士创造了一个畅通、安全、舒适的阅览环境。同时,该室还是南京市残障人活动基地,室内设有培训教室,为广大残障读者提供休闲阅读、学习娱乐、互动交流的空间,极大地彰显了人性化的关爱。
视障人书刊借阅室开放后,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读者走进图书馆。由于残疾人自身的障碍限制,学习掌握文化知识、了解当今社会发展信息等有诸多不便之处,为了帮助他们,我们利用丰富的馆藏文献和设备资源,定期举办电脑培训、开展字幕电影观赏等活动、“萤火虫读书会”活动、举办“《雪》——石城印象”聋人摄影作品展、盲童摄影展、组织了以“奉献爱心,携手人生”、“学手语、促交流、增友情”等为主题的读者手语培训。我们通过组织诸多爱心活动,让残障人感受到全社会关爱的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技能和文化交流水平,丰富了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展示了他们自强不息、热爱生活的乐观精神。
残障人出行有诸多不便,为了满足他们的阅读需求,我馆在盲人学校、社区、南京博爱安养庇护智障中心等设立图书流通服务点,从1990年至今,二十年来我们坚持为他们提供有声读物资料和盲文图书、期刊,举办各类助残活动近500多场次,尤其是“爱生活、唱和谐”、“心灵手巧”、“关爱托起希望,博爱奉献精彩”等的爱心主题活动深受残疾人喜爱。2007年8月,南京图书馆与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合作在我馆视障人书刊借阅室建立了“南京图书馆残障人活动基地”,越来越多的残障人走进了南图,在这里享受到更多的文化服务,使他们真正拥有了享受社会公共文化的权利,真正感受到了全社会的关爱与温暖,图书馆真正成为他们的精神家园。与此同时,我馆几年来的服务实践得到了上级主管单位的肯定和嘉奖,其中“关爱残障读者,提供爱心服务”服务项目荣获“全省第四届公共图书馆优秀服务成果二等奖”。志愿爱心服务也被媒体进行了多次报道,获得社会各界的好评,社会效率显著提高。
虽然公共图书馆界对残疾人的服务处于上升阶段,但据我们调查,国内大多数图书馆残疾人服务的水平还处于探索状态,缺乏领导机构协调整个国家的残疾人图书馆服务工作,没有形成残疾人服务体系。与国外图书馆相比,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有:①重视程度不够,基础设施薄弱。据调查,目前31个省级公共图书馆中只有14个馆开展残疾人服务工作,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比较薄弱,一些省级馆至今是一片空白,同时服务设施简陋、财力、人力缺乏保障。这些现象说明,残疾人服务工作还没有引起公共图书馆界的高度重视,责任意识不强。[6]②文献资源匮乏,服务类型单一。从14个省级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源配置来看,绝大部分图书馆的盲文藏书量很少,以南图为例,目前我馆只提供盲文献阅览服务,很少设立残疾人平台为他们提供咨询、培训、讲座等服务。所谓的服务只是一种点缀,强调“面子工程”,难以满足残疾人的需求。③社会关注不高,宣传推广不力。通过在CNKI中的报纸全文数据库的检索获知,从2005年至2012年只有11篇报道公共图书馆为残疾人服务的文章,且只有《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两家主流报纸刊登,由此可见,社会关注度不高。另外,大部分公共图书馆的网站、宣传手册对残疾人服务的内容、资源等没有具体介绍,只是对开展活动进行简短报道,没有宣传和推广残疾人服务措施,导致残疾人对图书馆的服务了解相当有限,影响了服务的成效。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的精神,各级地方政府与主管部门,应致力于推进残疾人服务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推动残疾人服务切实有效纳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从公共图书馆服务角度而言,我们基本的对策与建议包括:①提议由文化部、中国残联、国家图书馆联合制定颁布公共图书馆服务残疾人群体的考核办法与指标体系,从顶层制度设计入手,统筹规划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②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建立覆盖省域范围的针对残疾人群体服务网络。当前弱势群体人数众多,素质参差不齐,仅仅依靠图书馆这样一个公益性机构的单个力量组织和拓展工作,力度远远不够。笔者建议,公共图书馆应该重视与社会其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从经费落实、项目内容、活动开展、人员培训、服务反馈、奖罚措施等方面确保切实推进残疾人群体的服务。真正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普及性。③挖掘全社会力量,发挥文化志愿者在残疾人群体服务中的作用。公共图书馆可在现有的志愿者服务基础上扩大招募范围和层次,如:老党员、老专家、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等“五老”人员,组成特别的文化志愿者服务队伍,让有爱心、有公益心的文化志愿者参与残疾人的服务,发挥文化志愿者在弱势群体服务中的作用,形成“面对面、一帮一”的常态服务,逐步建立“读者、志愿者、服务项目”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真正体现图书馆的人文精神。[7]
[1][4]王子舟,肖雪.弱势群体服务的图书馆新制度建设[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
[2][7]丁勇.论新形势下公共图书馆针对弱势群体服务功能的优化[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3(1):184-187.
[3]章忠平.图书馆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思考[J].图书馆学刊,2010(11):76-78.
[5]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h/2011/0726/c226950-704220252.html.
[6]吴红利.我国省级公共图书馆残疾人服务现状调查与分析[J].四川图书馆学报,2011(2):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