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主要涉法类型及成因刍议

2013-04-11 15:55高继宽丁相丽
山东工会论坛 2013年5期
关键词:诈骗心理同学

高继宽,丁相丽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大学生主要涉法类型及成因刍议

高继宽,丁相丽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大学生涉世未深,社会阅历不足,极易卷入违法犯罪案件。大学生涉法类型主要有四种:财产类犯罪、就业误区(传销)导致的犯罪、严重的心理问题导致的刑事犯罪以及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误解误用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大学生身上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有其深刻的思想认识、社会影响等原因,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有的放矢,采取适当的应对策略,及时对大学生群体加强教育和引导,防止他们深陷违法犯罪的囹圄之灾。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违法犯罪

大学生群体,是一群智力、能力和知识水平较高的年轻人,是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精英人才和中坚力量。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正是这样一批20岁上下的年轻人,自改革开放以来违法犯罪率呈上升趋势,[1]并且有的大学生犯罪手段极其凶残,令人发指。是什么原因使他们置法律于不顾,深陷违法犯罪囫囵之途?笔者根据多年工作实践,对在校大学生常见的违法犯罪类型进行归纳,主要有财产类犯罪、陷入传销、心理问题导致的刑事犯罪以及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误解、误用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财产类犯罪

(一)诈骗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大学生被诈骗。每到九月新生入学,面临到交纳学费的时候,诈骗现象层出不穷。有的骗子利用网络冒充学生向家长骗学费、生活费;有的骗子利用学生涉世未深、轻易相信他人的心理骗取学生的同情和怜悯,借用手机或是银行卡等贵重物品,趁学生不备逃之夭夭;有的骗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借口调查某个事件等让学生暂时切断与外界联系,或冒充学校辅导员与家长联系,谎称学生因疾病住院急需大额住院费,利用家长的恐慌心理实施诈骗,等等。二是大学生主动参与诈骗。有的大学生明知是骗局,主动参与或是为谋私利主动设局。2013年4月,山东某高校10女同学在勤工俭学活动中,贪图200元报酬,被骗子利用,参与诈骗某名牌手机的活动,在填写虚假信息过程中被店员发现,及时制止。

值得注意的是,涉骗案件中,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诈骗的法律行为和概念不甚了解,参与了诈骗行为却不认为有什么问题(如上述案例)。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从很多大学生诈骗行为的表象看形似没事(很多时候是学生自认为如此),实际上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即构成犯罪。

(二)盗窃

发生在大学校园中的盗窃现象屡见不鲜。一是主动实施盗窃行为。有的大学生家境富裕,却为了寻求刺激偷遍校园;有的大学生实施盗窃是为了满足虚荣心,看到别的同学条件优越心生嫉妒,但是经济条件困窘,只好向同学下手。有的参与盗窃却是为了义气、亲情。2013年2月徐州耿某父子共同参与盗窃电动车一案,父亲为了还债实施盗窃,即将大学毕业的儿子感觉老父亲维持家庭不易,主动参与望风,最终父子共同入狱。二是大学生被盗窃。生活在校园中的大学生社会阅历不足,没有防范意识,非常容易让“毛贼”得手。有的同学没有随手关门的习惯,值钱的贵重物品随处摆放,极易使他人顺手牵羊。还有的同学大大咧咧,银行卡、存折密码随意告知他人,使得“有心人”顺利盗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只要财物已经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而为盗窃犯所实际控制,就构成盗窃既遂。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对这些财产类犯罪现象要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通过召开主题班会、师生座谈会等形式,及时教育引导学生认识问题所在,有针对性地举实例,提醒学生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他人,避免财产损失。

二、就业误区(传销)导致的犯罪

2013年春,山东某大学一名学生在网络上发布消息,声称求职过程中误入传销组织。传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推销活动,而是以商品推销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急于获取财富的人加入传销组织,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入门费,发展下线,获取相应的报酬。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均属传销:第一,参加组织需缴纳入会费(或购买产品);第二,介绍其他人进来就有业绩奖金;第三,介绍的人越多级别越高,收入越高分红越多。

由于受暴利的诱惑和投机取巧,目前社会上存在许多“隐形”传销单位,通常是以高回报、多层次提留为诱饵,以低价值的单一系列流行产品为幌子,通过高会费聚集钱财为目标。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亲属之间、同学之间、朋友之间、邻里之间都是主要的会员动员和发展对象,会员通过支付2000元以上的入会费以后,所获仅为价值数百元的产品,其中多为伪劣产品。许多大学生对这样的“单位”不辨真伪,不明就里,“稀里糊涂”上当受骗,损失惨重,甚至被迫走上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道路。

非法传销主要是以灌输所谓的成功理念进行洗脑为主要手段,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阅历,借口增强大学生自信心,提升其适应社会的实践能力,通过夸张地描绘创业美好前景以及创业乐趣,抓住大学生急功近利的心态,引诱大学生参与其中。大学生急于创业、实现自我价值,有时候会陷入传销的误区。有的大学生被人蒙骗误入传销,通常是借用同学、朋友、亲友关系等将人骗到特定地点,控制人身自由。有的人能够幡然悔悟,有的人却是将错就错。2006年11月广西玉林媒体透露,部分大学生、有的甚至是中学高级教师或大学教授痴迷传销,无法自拔。2010年12月浙江台州曾发生一起绑架案,报案人声称女儿被他人绑架,经过警方侦查发现,其女儿因参加传销组织缺少资金,自导自演了一场骗局,试图从家人处骗取资金。当然,现在有的传销组织有所变化,不再通过没收身份证件等形式限制人身自由,而是描画一幅创业的美好前景,通过激励、刺激等方式激发参与者的好胜心,实现敛财目的。

大学生误入传销组织应该怎么办?如何脱身?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第一,大学生应当认识到求职过程中的风险,求职前要及时将联系方式、求职地点告知老师、同学,保持信息畅通。第二,尽量不要将自己的证件、通信工具交由他人保管。第三,遇到问题要能够随机应变,及时抓住时机报警脱身;如果未有脱身时机,不要盲目处理,避免与非法组织人员产生冲突,要尽最大可能保证人身安全。

三、心理问题导致的犯罪

当代大学生多数是独生子女,在家,受父母悉心呵护和宠爱,在外,可能表现出自私自利、唯我独尊的一面。社交过程中,缺乏与他人沟通的技巧,不能很好的自我心理调适、平衡心理预期,极可能展现出过分嫉妒、报复、自卑、自闭、攀比的心理。这些心理现象如果得不到适当、适时纾解,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心理扭曲,严重的会诱发故意伤人、故意伤害、盗窃、绑架等刑事犯罪。

2013年4月,一则“感谢同学不杀之恩”的帖子风靡网络,引发了社会对大学生违法犯罪问题更深层次的思考。是什么原因使天之骄子向同校、同班甚至同宿舍的同学同室操戈、屠刀相向?据调查,心理问题是造成大学生违法犯罪问题的主要成因之一。[2]以下几种情况极易诱发大学生心理问题:

(一)感情挫伤。感情失利对大学生的打击比较明显,社会上情侣伤害刑事案件屡见报端。2012年3月湖南嘉禾一大学生欧某,仅仅因不满女朋友提出分手要求,结果竟残忍地狂砍30多刀致女友死亡。不可否认,很多大学生对感情存在着美好的期望和向往,但当理想和现实发生激烈冲突的时候,就会带来困扰乃至伤害。

(二)就业压力。当前社会就业压力比较大,许多大学生更多是专注学习,了解社会现实少,如果自身职业定位不准确,就业方向不明确,在理想与现实的碰撞中极易产生自我否定。在求职、入职过程中,可能把烦躁情绪向别人发泄,产生冲突。有的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认为遭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为泄私愤,故意伤害甚至杀害工作人员。2005年1月江西某高等学院学生王某,到人才市场应聘受挫,产生了购枪杀人念头,再加上父母无奈的诉苦和埋怨,因“钱”所困的心理越发扭曲,对一名家乡老汉扣动了扳机。

(三)心理断层,人际交往能力差。上大学之前学生都是一门心思放在学习上,社会层面交往少,家长也尽量包揽全部家务,导致大学生缺乏独立的生活、社交能力,遇到问题,要么自怨自艾,钻牛角尖;要么意气用事,用拳头解决问题;要么通过破坏公私财物泄愤;要么往往是一个人默默地忍受,也不主动找心理辅导老师或者与同学、老师谈心去调节自己的心态。这种内心纠结长期累积,往往把一些小的问题转变成了更大的问题。复旦大学林某投毒杀害舍友,起因是很简单的日常琐事,如果能够用平常心态看待问题,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和解决,与同学交流和互相体谅,调整心态,积极面对生活,彼此相互一笑“泯恩仇”,也就不会出现残忍的校园投毒案件。

(四)经济状况。不可否认,现在有的学生家庭条件优越,一入大学便有名车相伴,有的学生经济条件则较差,甚至吃饭都成问题。在校园“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形下,有的学生为了满足虚荣心,不惜向周围同学下手,顺手牵羊,入室盗窃,甚至盗窃教室、办公室财物。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校园里也出现了许多与网购有关的事件。有的同学网购成瘾,为了偿还债务不惜铤而走险,抢劫、盗窃、诈骗他人财物。更有甚者为了戒除网瘾,自杀身亡。

应该看到,在学校里,有的大学生各方面表现不错,学习成绩优异,但是不懂得自我控制,不懂得理性的分析问题,更不懂得获得的成果与付出的代价之间的平衡关系,所以在关键时候容易简单或鲁莽行事,甚至产生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究其原因,在大学生成长的过程中,社会、学校及家长可能忽视了他们的心理转变。如果期间关注学生品德和行为多一些,发现问题早一些,帮助他们形成一个良好的心态,树立一个完整的人格,会对其健康成长更有帮助。事实上,回避问题不但不能解决问题,有些情况下还会强化问题的存在,作为学校管理者,及时倾听,充分关注,适时了解,伸出援手,适当调节,充分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及时解决。

四、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误解误用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大学生血气方刚,年轻气盛,有时候一语不合就会产生言语冲突,甚至拳脚相向。在这种情形下,有必要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3]概念的关键点: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是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三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当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时,则为防卫过当。这里需要掌握的关键点是何为“必要的限度”,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4]所以,一个防卫行为的正当与否,关键看是否契合这四个关键点。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一种救济方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面对侵害的防卫行为都是合法的、正当的,据统计,不属于正当防卫的大致有10种行为[5]。2009年南京发生过一起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当事双方互殴告一段落后,其中一方赵某乘人不备拿出匕首将对方刺致重伤。在这起案件中赵某就不能以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而要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

因此,在学生教育过程中,应当让学生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概念有清晰的认识,要了解什么行为是不能做的,什么行为要量力而行,什么行为是法律鼓励的。在校园内或是日常生活中,遇到不法行为要勇于制止,面对不法侵害要善于保护自己。

财产类犯罪、心理问题导致的犯罪、就业误区和错误的“正当防卫”行为引发的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是当前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应当引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1]邢增丰.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对策研究[EB/OL].2009,北大信息网.

[2]周宝强.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J].犯罪研究,2008,(3).

[3]什么是正当防卫[EB/OL].中律网,2008-11-03.

[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EB/OL].中律网,2008-03-27.

[5]“正当防卫”的误区解读[EB/OL].中顾法律网,2012-03-17.

(责任编辑:滕元良)

本文为2012年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文号为鲁高工委[2012]22号,编号为J12SY60。

G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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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153(2013)05—0057—03

2013-08-07

高继宽(1972-),男,山东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院书记,副教授。丁相丽(1977-),女,山东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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