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潮嘉地区匪患的治理(1901—1911)

2013-04-11 14:58陈佳春温建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2期
关键词:匪徒士绅日报

陈佳春,温建钦

(1.云南民族大学 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650223;2.华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广东 广州510631)

清末潮嘉地区匪患的治理(1901—1911)

陈佳春1,温建钦2

(1.云南民族大学 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650223;2.华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广东 广州510631)

清朝末年,广东潮嘉地区匪患十分猖獗。在此情形之下,潮嘉地区官方和民间都纷纷采取措施治理。官方的治理措施有:颁布公文法令、通缉缉捕、改革保甲以及团练体系;民间的治理措施有:复兴团练,建立治安联防队、兴办警察、倡教化以正风气。以上这些治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却无法从根本上予以根治。

警察史;清末治安;潮嘉地区;匪患治理

本文所说的潮嘉地区,是指当时广东的潮州府和嘉应州,其管辖范围大致相当于今天的潮州市、汕头市、揭阳市以及梅州市区域。清朝末年,潮嘉地区社会问题层见叠出,其中以匪患猖獗最为典型。“潮嘉两属向为匪徒荟萃之所,行旅时有戒心”;[1]“潮属三点会匪,蔓延饶平、大埔、丰顺各县,日形披猖”。[2]可以说,这一时期潮嘉地区的匪患活动频繁,遍布于各地,匪患问题已达到了炽烈的程度。面对此种危机,官方和民间采取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来应对匪患。

一、官方

(一)颁布公文法令

官方在办匪的过程中,“颁布公文法令”往往成为他们行动的第一步。他们希冀以此来抓捕犯罪分子、严饬官兵纪律行为、抑或规范地方风气,从而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进而提高政府办匪的效率。“公文法令”的内容形式多样,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呼吁盗匪尽早自首、绅民积极配合行动。1902年8月,马镇军、秦直刺到兴宁剿匪,就颁布了一份公文告示。其中:首先历数兴宁匪徒的不法罪行,“去年聚众攻城,今岁打单掳抢,绅民受其荼毒,实为法所不容”,接着对匪徒团伙采取区别对待政策,“系被诱迫胁者,准即邀同正大族赴案递具悔结,从此洗心革面,断不究其既往。如系业经指控会匪,果能擒获有名匪首送案者,亦即免其治罪,量予奖赏”,最后晓以利害,责令房族予以配合,否则对涉案人员“定行一概株连”,“概行剿洗”[3]。从以上信息来看,官方的这份公文告示十分切中要害,始终围绕“办匪”这个主轴线开展工作,但是对族绅却采取强硬态度政策,办匪效果如何有待商榷。

2.谕饬官兵严明纪律、大力缉捕盗匪。1903年7月,两广总督岑春煊鉴于两广地区军政混乱,官兵办匪过程纪律松弛,百姓多有怨言,要求各地官兵“通饬严檄各营统领营官不得仍前纵匪及借捕匪以扰民,并申明约束以后某营派驻某处,分防某处,该地方遇有匪起,该统领营哨官不能立刻往拿,或不能如限拿捕者,定行加重,照失守汛地例论办;一面严驭部卒申明纪律,不惟借端扰民之事不可见,即凡有营兵在外滋事,虽一饮食之囗,苟其扰民,该统领营哨官失察于前,袒护于后,但经查出,或被人控告有据者,除将犯事兵丁照军律重办外,定将该统领营哨官治以同等之罪”。[4]9月,潮阳县傅大令接到上峰公文,内容大致意思和两广总督岑春煊的讲话文件相吻合。[5]这表明,岑春煊十分重视官兵的自身建设,而且很快就把文件精神从上而下传达,足见他对办匪问题的关切。

3.维护地方秩序、规范乡民行为。以海阳县庵埠为例,1905年每有商人从外洋回来,当地匪徒以搬送行李为由多加勒索骚扰。为了杜绝此现象的滋扰,海阳顾县令在保安总局绅董李芳兰等人的恳请下,特意立以下禁约碑:“无论水陆地方洋商上落行李货物,如有至亲家属或同乡之人前来接送搬运者,应所其便,不准强乡匪徒霸挑勒索及夺行李;……洋商递禀前项情节,书役不得留难需索,以示保护囗恤。”[6]由此可看出,禁约碑所提到的“匪徒”,应多来自当地的村民,只是因为涉及“霸挑勒索及夺行李”,所以才被冠此称呼。一方面,绅士恳请县令立此禁约碑,既是为了商人利益,也是为自身利益着想,防止乡民有任何侵犯他们的行为;另一方面,禁约碑在很多人看来本身就是法律,也是政府“颁布公文法令”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能起到约束村民行为,维护地方秩序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保证地方政权的稳定性。这也是海阳顾县令愿意立此禁约碑的原因所在。

(二)通缉缉捕

除了“颁布公文法令”外,官方也会采取必要的行动来打击匪患的嚣张气焰。通常的做法是,官方派遣官兵大力清乡、“悬赏花红”奖励协助办案之人,抑或加大惩罚力度等。

1.派遣官兵大力清乡。以吴镇军清乡为例,1905年4月,吴镇军到潮阳清乡,就抓获许多盗匪。他于19日夜委任“方哨官带勇数百名,围捕神仙里乡蔡阿浩等,获贼匪六人”;20日,“围捕港头乡张线求住屋,擒获线求长子一人,并党匪五人拘押”,同一天,由于赵大丛、赵春盛两人窝藏盗匪,“派勇四名往擒,二人闻知,先行远飏,擒获赵某甲一名,解行营”;24日,“往南茎乡,拘罗姓余党不获,将贼匪厝屋数座,全行烧毁”。[7]

2.“悬赏花红”奖励协助办案之人。一般来说,奖励的力度根据盗匪等级高低而有所不同。现场拿获首要分子给予重赏,次要分子则相应降低。当然,为官方办匪提供线索的人也能获得奖励。这在1902年8月揭阳县吴统领、李大令办理洋夏匪徒开出的奖励清单可以清晰看出:“林亚快,花红银四千元,报缐引拿者给银一千元;林泰荣,花红银三千元,报缐引拿者给银八百元;……林禄七、林亚矮、林亚钵……,以上每名花红银五十元”。为了树立官方信誉,消除协助办案之人的忧虑,后面还刻意加了一条:“各匪花红银均筹存怡和太古银庄,获到审实即发,均六三兑,不扣小费云云”。[8]

3.加大惩罚力度。1902年9月,兴宁县令在办匪时开出以下惩罚单:“办匪现分三等,首要记三圈,勒交正法;次要记两圈,交出镦禁;又次记一圈,枷号准保”。[9]从综合报道当时官方惩罚盗匪新闻的信息来看,大致有以下惩罚:第一,就地正法。如1901年10月,兴宁土匪侵扰嘉应州属,官兵大力剿匪,并在9日这一天“将匪首陈廷山拿获正法”。[10]第二,戴枷号示众。枷号,“旧时刑法,将木枷枷在犯人颈上,标明罪状,号令示众。”[11]如1906年5月,揭阳县巡警拿获盗匪,“将该匪枷号,沿街示儆”。[12]第三,站企笼。1900年时任两广总督的李鸿章设置的刑具,“即以木制方笼,将犯人囚于笼内,轻者以绳索系其辫发于笼顶,使直立不得坐,置于大街示众;重者则环其颈,吊死于笼中”。[13]如1903年6月,郡城徐大令“拿获李阿桂等多名监禁”,并且在2日“提出李阿桂、李阿书二匪企笼站死以儆其余”。[14]此外,对于一般匪徒,官方通常采取杖责,嗣后羁押的办法。如1907年4月,饶平郑大令提堂审讯匪徒詹天赐、郑成强,就采取了“各责数百板,发收羁所”的刑罚措施。[15]

(三)改革保甲以及团练体系

“保甲制度是清代的基层防治组织,由地方官员管辖,起着‘弭盗、防内奸、报告罪犯、征集丁壮、防御抢掠’等方面的功能。”[16]“在清末,保甲制度仍被视为安良弭盗之良法。”[17]然而,随着清末潮嘉地区匪患猖獗,保甲制度愈发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以揭阳县为例,“近来充保正者不为乡里所齿,以故办保甲数十年而卒无成效”。[18]面对保甲制度在运行中积弊丛生的现象,地方官员不得不作出回应来解决问题。以嘉应州为例,由于州属劫案频频发生,秦州牧被迫发布谕令:“务将团保事宜,认真整顿,以期足御外患而靖内讧云”。[19]

团练组织主要由当地士绅控制,在没有战事的情况下,团练“对地方秩序控制所发挥的作用有限”。[20]在此基础上,官方必须对其进行改革,才能更好地应付匪患所带来的动乱危机。1902年,汕头发生一起周健合劫案,在当地社会引起很大震动。有鉴于此,时任惠潮嘉道的丁观察审核修订了以下章程:“据禀及两摺均悉,查摺开管带一员,帮带一员,汕头练勇既有管带一员,足资督率,无须再用帮带;……又练勇查夜,每名每夜拔点心钱十五文,灯油什费每月银二十两,此二款近于浮支,拟减为每勇每夜给点心钱十文,灯油什用每月给银一十两;……严束练勇,不准脱去号衣,游街滋事,致干重咎,切切,此檄摺存”。[21]通过丁观察的举措,我们可以看到,他对团勇实行了“精兵简政”的整顿策略,同时严令团勇要遵守纪律,认真缉捕盗匪,希冀以此来稳定地方秩序。当然,丁观察此举也不排除有借机削弱士绅权力,扩大官方势力范围的嫌疑。

其实,官方操办团练也有好处。早在1897年3月,文人孙宝暄就提到,“为今之计,惟有练团以防内乱,即可收养无数饥寒无业之民,不可缓也。”[22]因此,在治安力量不足,而匪患又没有消弭的情况下,官方必须通过操办团练来维持秩序。1905年,丰顺县三点会匪极为猖獗,“丰顺知县单梦祥着谭江、小胜、产溪各设立保安局”。[23]1907年,饶平县属浮山埠“因有匪徒潜谋起事消息”,在确定消息无误后,郑大令“拟在该埠举办团练,定招练勇一百四十名,并借显佑伯庙作为团练局”。[24]

二、民间

(一)复兴团练,建立治安联防队

关于士绅与团练的关系,前文已有提到。随着官方在剿匪行动中收效甚微,并且不断传出官府及其剿匪力量滋扰地方的丑闻,士绅不得不复兴团练,订立章程,力图达到保境安民的效果。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五月初十日《岭东日报》报道:前报纪郡东寨家围金利银店被劫一案,兹探悉该店股东已赴县报称被劫去银物千余元,徐大令即日亲抵该乡勘验矣。又闻日前有形迹可疑者三人到该乡元裕杉行商购杉木,音语不通,行踪诡异,为乡民所疑,集众往捕,而三人已闻风先逸。同日又有一买猪者往该乡挨户访买,迄无当意,似籍名侦探者,已为乡人拿获送县究问。现该乡绅士咸有戒心,倡为自卫之策,公议立约购买枪械互相戒备,凡一处有警,则邻近各乡齐出救援,尽力追捕,拿获一盗者赏银八十元,为盗所伤者公为医治,并日给其家属养赡钱二百文,伤重至于死者,赔偿身价银三百元。故目下该处乡民皆踊跃整顿各团,其众列成八所云。[25]

这则材料说明,士绅对接连发生的可疑事情已经起了戒备之心。为了实现集体的自保,于是“公议立约购买枪械互相戒备”,并要求乡民力图做到“凡一处有警,则邻近各乡齐出救援,尽力追捕”。除此之外,该章程还打消了乡民入团的疑虑,不仅制定了奖励乡民积极捕盗的条例,同时还对乡民人身安全及善后保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拿获一盗者赏银八十元,为盗所伤者公为医治,并日给其家属养赡钱二百文,伤重至于死者,赔偿身价银三百元”。正是士绅们具结了相当完善的乡团章程,“故目下该处乡民皆踊跃整顿各团”。

除了复兴团练,士绅还成立了治安联防队,以此来加强地方治安工作。1902年,嘉应州大龙田墟因受土匪骚扰,士绅召开会议进行商讨,最后作出了“急办街团,分为十甲,每甲分值一夜巡查,闻警则通力抵御”的重大决定。[26]同一年,惠来县因盗窃频繁,“西门外绅商集议筹赀资雇勇数十名,每夜于城外密行梭巡,以为亡羊补牢之计。其章程大致一家有警,则百家赴救”。[27]

需要说明的是,“士绅办团,性质属于民间自卫,只有得到官方认可才具有合法性”。[28]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士绅操办的团练,往往能看到官方参与其中。1902年,潮郡庵埠左近地方发生数起抢劫案,“日前某绅禀官谕饬各乡,筹募更练以备冬防,拟章程结守望相助,有备或得无患”。[29]1904年,潮阳县劫贼出没频繁,俞大令“日前谕饬城厢内外各坊实力筹办。兹闻城内兴壤坊绅士已议有章程,其经费拟由该坊各商店每间每日捐钱若干,贩卖挑担者每日每担捐钱若干”。[30]

(二)兴办警察

潮嘉地区早期的警察,最先是由绅商集资建立的。由于潮嘉地区匪患猖獗,促使绅商们为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地区秩序而建立了警察制度。在兴办警察的初期,“汕头、潮阳、揭阳等处之警察,皆由绅商主办,官方协办。”[31]换句话说,早期民间兴办警察,官方依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各地警察的陆续兴办,这一新生的治安力量在维护地方秩序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据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二月二十日《岭东日报》载:“潮阳南董坊三社杨某染房,于十五夜三更被盗。杨某奔赴巡警局告警,局丁鸣锣传众,警勇围追,贼已远飏。幸杨某私委伙伴尾迹之,见贼缓缓各挑布疋一担,直往凤岗乡,遂回奔告警勇。警勇狂奔疾追,到该乡渺无踪影。询农人,知有数人入詹某甲洋烟馆中,警勇敲门直进,见数人在内吹烟,即思擒捉。讵数人见勇来,逾墙坠入水中,而勇亦跃入水中,捕获二人。闻系郑姓,及烟馆束之詹某,于十六捆送县署矣。”[32]

上面信息告诉我们,当杨某的财物深夜被盗,火速到巡警局报案时,局丁反应迅速,“鸣锣传众,警勇围追”。在得知盗贼确切的窝藏地点时,局丁“警勇敲门直进”,“即思擒捉”。并且,在抓捕过程中局丁展现了果断而勇敢的精神面貌,“勇亦跃入水中,捕获二人”。从此次缉捕行动来看,巡警的办案能力应该给予肯定,这也是士绅热衷于兴办警察的关键原因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原先营勇、练勇等军事力量已充分暴露其弊端,且官方一直有压缩民间剿匪力量的构想。于是,建立近代警察机构便成为官方孜孜追求的目标之一。1907年,潮州爆发了黄冈起义,时任惠潮嘉道的沈观察调兵遣将大举围剿,并且对近代警察有了新的认识:“欲靖内乱,非速办巡警不可”。他提出在此次清乡行动结束后,“即举办潮州全属巡警”。[33]沈观察此举,显然加速了潮嘉地区官方兴办警察的进程,“大概在光、宣之际,警政已收官办”。[34]

(三)倡教化以正风气

清代以来,潮嘉地区社会秩序的维持,有赖于“一种‘秩序’,一种不需规律的秩序,一种自动的秩序”。[35]在地区事务运作中,士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在应对匪患猖獗问题上充分体现了出来。1901年,嘉应州蓼塘罗族为预防匪患,“举族齐集祖堂”,对宗族子弟做出如下申禁,“子弟入会者,送官究治”。[36]1904年,兴宁县会匪劫掠频发,各处绅耆聚集一起就此事展开了讨论,有某乡父老提到士绅应该是“正大为一乡所信服者,则必尽其义务,担其责任。有不肖者约束之不听,则捆送于官”。[37]上述信息强调了士绅要利用自己的威望对本族子弟施加影响,也进一步说明了在这一地区开展教化工作的重要性。

另外,潮嘉地区自古以来流行着许多脍炙人口的歌谣,它们基本上是日常生活的真实写照。当中,就有关于“倡教化以正风气”的歌谣。如潮汕方言歌谣:“做贼先从偷把米,博钱先从蚶壳起,教囝先从细时教,做人先从勤俭起”,其中“博”意为“赌”,“囝”意为“孩子”。歌谣阐述了一个道理,“任何一种习惯都是从小做起,坏习惯如此,好习惯亦然,因此教育孩子学会做人要从小时候、小事情做起”;[38]又如歌谣:“世间劝人修善心,教囝教孙做好人;好人自有好处报,恶人到尾受艰难……厝边切勿来相偷,相偷相盗损家头;小偷小摸免想富,着爱手按心肝头”。其中“厝边”意为“街坊邻居”,“免想”意为“不用想”。歌谣告诫人们要积德行善,邻里要相亲相爱,“总之人生在世要与人为善”。[39]这说明,潮嘉地区民间歌谣具有教化的功能,它在传播过程中逐渐被大部分人所接受,这对当时社会风气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有利于增进民众之间的凝聚力,从而促进本地区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三、结语

清末潮嘉地区匪患的猖獗,造成了地方社会长期的动荡不安,由此表明潮嘉地方政府已无力对地区社会形成有效控制,从而加速了清王朝地方专制政权的衰落与崩溃。与此同时,这一时期潮嘉地区吏治腐败、军队玩忽职守、官绅勾结庇匪等现象尤为突出,导致了潮嘉地区匪患大有一发不可收拾之势,以至时人发出了这样的哀叹:“若要太平年,除非贼杀贼,斯之谓欤”。[40]由此看来,清末潮嘉地区应对匪患的治理措施,总的来说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相反,匪患问题伴随清王朝的灭亡而更加肆无忌惮地冲击着地方原有的社会结构模式,并成为民国时期潮嘉历届地方政府挥之不去的症结所在。

[1]请办河团[N].申报,1902-5-18(2).

[2]潮属会匪之披猖[N].岭东日报,1905-12-05.

[3]告示照登[N].岭东日报,1902-08-02.

[4]严驭弁兵[N].岭东日报,1903-07-25.

[5]约束将领札文[N].岭东日报,1903-09-02.

[6]《奉宪立石》,光绪三十一年,该碑现存于潮州市庵埠镇缅先亭碑廊.

[7]吴镇军办匪汇志[N].岭东日报,1905-04-25.

[8]悬赏缉匪[N].岭东日报,1902-08-22.

[9]匪分三等[N].岭东日报,1902-09-19.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433.

[11]夏征农.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3488.

[12]枷示白日抢物之匪徒[N].岭东日报,1906-5-11.

[13]“企笼”刑[EB/OL].http://www.topit.me/item/9447607,2013-05-26.

[14]企笼示众[N].岭东日报,1903-06-04.

[15]巡防勇拏获匪徒[N].岭东日报,1907-04-04.

[16][20][31][34]潮汕历史文化研究中心,汕头大学潮汕文化研究中心.潮学研究(第8辑)[M].广州:花城出版社,2000:82,93,106,10 7.

[17][28]何文平.变乱中的地方权势:清末民初广东的盗匪问题与社会秩序[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29,136.

[18]揭阳县团甲保正人员[N].岭东日报,1903-12-26.

[19]示谕赶办团防保甲[N].岭东日报,1905-07-15.

[21]团勇新章[N].岭东日报,1902-08-26.

[22]上海人民出版社编行.清代日记汇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376.

[23]饶宗颐.潮州志(第1册)[M].潮州:潮州市地方志办公室,2005: 382.

[24]郑大令筹办团练[N].岭东日报,1907-04-04.

[25]劫案续纪[N].岭东日报,1903-06-05.

[26]齐昌杂志[N].岭东日报,1902-07-15.

[27]议办团防[N].岭东日报,1902-07-17.

[29]谕乡防盗[N].岭东日报,1902-11-13.

[30]筹办乡团述闻[N].岭东日报,1904-10-18.

[32]巡警勇获贼[N].岭东日报,1905-03-25.

[33]沈观察拟办潮州全属巡警[N].岭东日报,1907-09-24.

[35]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47.

[36]乡团汇录[N].岭东日报,1902-08-06.

[37]保卫地方之众议[N].岭东日报,1904-07-05.

[38][39]林朝虹,林伦伦.全本潮汕方言歌谣评注[M].广州:花城出版社,2012:420,427.

[40]窜匪述略[N].岭东日报,1902-08-06.

D909.9

A

1673―2391(2013)12―0150―04

2013-09-12 责任编校:谭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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