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 佳 张惠敏 通讯作者(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河北保定071000)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核心内涵是现实社会活动中的经济正义问题。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其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包含对正义的追求。经济中的正义是由生产正义、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消费正义构成的有机统一体。现实经济生活中,生产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核心,占主导地位,决定着生产的方式,由此也对交换方式、分配方式和消费方式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生产关系是经济正义和社会正义实现的关键性力量。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生产正义。在马克思看来,人类本质上是生产者而非消费者。生产活动是人类社会得以产生和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从事其他各种活动的根本前提。第二,交换正义。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流通和交换的形式是具有正义的一种体现,而共产主义社会所达到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才能真正实现交换正义,体现社会的自由与平等。第三,分配正义。马克思提到的正义的社会应当用劳动的标准来进行分配,只有劳动才是衡量社会正义的标准。第四,消费正义。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每个人在消费的过程中也是同他人产生关系,对他人具有影响,联系着他人利益的行为。因为消费是在和他人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因此,应当把消费融入到社会生产之中,并与客观自然紧密联系,协调发展,和谐统一。
罗尔斯正义观是以两个正义原则为基础的,他认为只有遵循两个正义原则进行社会制度的定制,才能保证社会相对的公平和公正。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论述如下:“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融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低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1988)。第一个原则的中心思想认为所有的人都具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这为人们在政治和自由上存在的不平等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法。第二个原则中心思想是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合理期望的利益,并保证人人都有相同的机会和待遇。为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提供了原则方法,保证了每个人获得权力地位和领导职务的权利和机会。“人们通过坚持地位开放而运用第二个原则,同时又在这一条件的约束下,来安排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益”(罗尔斯,1988)。这两个正义原则包含了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能够普遍适用于政治权利领域和经济领域。正义的社会就是能够充分把这两个原则应用于社会各个方面,进行正义的规制。
一般对正义问题逻辑起点的探讨主要存在两种趋势:从个人出发;从社会出发。相对应的就是对正义主题的不同理解,若认为正义的逻辑起点是个人,则正义的主题就是以维护和实现个人自由和权利为目的的社会制度的正义;若认为正义的逻辑起点是社会,则正义的主题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价值为目的的符合社会标准和规范的个人行为的正义。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观认为正义的逻辑起点是个人,个人也是衡量正义与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于是不难理解,马克思从对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剥削和压迫的角度入手来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其把建立正义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当然其最终目的仍然是实现个人的自由、维护个人的权利,并实现个体人的全面发展。
在现代,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以社会作为其正义观的逻辑起点,以社会基本结构作为其正义观的主题。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见解,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修加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不妥协的” 。这里罗尔斯把正义理论预设为一种超然的“原初状态”。罗尔斯所谓的原初状态,是“一种其间所达成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罗尔斯,1988)。罗尔斯的“新契约论”认为人们通过“原初状态”下的理性选择可以产生正义的结果。基于以上理性,人们才会认识到实现社会正义的可能性和现实性,通过社会合作等建立正义的社会和国家。
从逻辑起点来看,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与罗尔斯的正义思想的逻辑起点有个人和社会之分。马克思从批判资本主义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剥夺入手,鼓励人们推翻非正义的资本主义制度,并建立共产主义这一正义社会制度的必要性和优越性;而罗尔斯则是在设定好的环境——“原初状态”下,让人们站在“无知之幕”后去选择,为实现公共社会利益最大化而建立个人的正义行为。马克思认为正义社会的实现主体只能是无产阶级,而不能依靠资产阶级的改良,无产阶级只有通过革命实践来实现正义。而罗尔斯则是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要求在“原初状态”的背景下,人们必须站在“无知之幕”后进行选择。“原初状态”设定了主观和客观进行选择时的状态,而“无知之幕”又排除了人们之间的差别。这种情境是理想化的状态,与社会实际脱节。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并非是与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相容的。罗尔斯正义观的实质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和民主制的一种改良。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以逐步消灭阶级、实现人的平等和自由,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理想目标。第一,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至今的全部历史都是在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中发展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是一直存在的;大多数人总是注定要从事艰苦的劳动而很少能得到享受。” 所以阶级社会要想实现社会公正,首先要改变社会生产方式,消除私有制,消灭阶级对立。第二,从根本上说,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终极关怀”。发展是一切社会形态运动的基本本形式,正义的社会要求实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第三,衡量某一社会制度正义性的标准之一就是这种政权组织能否通过制度设计来保证人的平等和自由。而人真正的平等与自由只能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实现。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理想目标是建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其是组织良好的社会,在那里: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罗尔斯,1988)。罗尔斯认为人们通过遵循两个基本的原则,可以选择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从而建立一个组织良好的正义社会。这种共同的符合正义原则的正义观念激发人们去维护这种正义制度的热情和原动力。正义观念指导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正常运行,那么社会的稳定性就取决于该观念的稳定性。罗尔斯认为通过构建共同的道德情感可以平衡人的各种动机,以此维护正义观念的稳定,进而也保证了正义的社会制度的稳定,于是就构建出了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
马克思与罗尔斯对于自由原则的理解有着根本的区别。马克思认为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必须消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正义社会,同时实现人在现实中的解放。罗尔斯认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完全适用于共产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如果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在脱离了客观实际的前提下推论出来的,不完全适合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因为,马克思认为自由是要受到一定的社会环境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的。马克思的自由是在人类的社会历史实践中产生的,而罗尔斯认为自由是人类历史的前提。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由此决定了我国的社会正义具有相对性。我国只能优先保证过程正义(社会正义包含起点的正义、过程的正义和结果的正义三方面的内容)的实现。因为人一出生就具有的天赋秉性、社会环境、家庭环境、教育环境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无法保证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所以起点的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只能尽量追求最大程度的起点正义。结果正义是一种价值方面的衡量,没有一个合理科学的标准可以对其进行评价和度量,容易产生平均主义和贫富不均的问题。过程正义是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比较容易实现。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还无法完全保证过程正义的实现,因此,要加强对过程正义的理论研究,创新和创造符合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过程正义形式,树立现代正义观念,从理论和实践中充分发挥社会正义在社会主义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先富带后富”的发展战略中,着重强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造成了社会成员收入不平等现象日益严重,贫富差距也日益加大,社会矛盾也因此愈演愈烈。面对现实问题,我国应该重新进行科学合理的收入再分配,真正实现分配上的正义。为此,政府应该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和方针时要加强对公平问题的审视,通过税收等手段缩小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这要求政府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公平的市场竞争,保证初次分配的正义。加强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事业的基础服务,完善社会主义社会的保障体系,保证再次分配的正义。
马克思曾提到制度正义对于社会正义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进入到了攻坚阶段。但是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未与极大提高的经济效率相匹配,于是产生大量的社会非正义现象,出现了经济发展的成果与社会成员所享受的成果相脱节的情形,这些都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障碍。我们应重点进行制度改革以促使社会正义和经济效率相一致。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出发,根据机会平等原则,政府应该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相同的机会参与社会活动,不论其先天禀赋和出身,都平等地享受经济改革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平等地享受社会所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根据差别原则,政府在安排社会基本结构时应该给存在社会地位差别的所有人提供相同的获取利益的机会,特别是那些地位较低的人。政府应该通过制度设计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
1.[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
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