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明
国有资产管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历经了多次变革,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对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创造性的伟大探索和实践。
以2003年4月国务院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国资委”)和同年5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分水岭,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部门分散履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央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集权”过多且身负过重管理负担,地方政府由于“分权”不够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兴趣不大;国有企业疲于应付“政出多门”,政府多个部门都对国有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和干预,但谁都不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失败负责;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与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相混淆,导致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非公平竞争;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缺乏活力,企业治理水平低下,经营管理方式落后,社会负担沉重,企业经营效益差,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针对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上述弊端,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之后,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省、市 (地)两级地方政府国资委机构相继建立,国资监管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实际监管工作日益加强,以2008年10月28日《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重要标志,经过近6年的努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至此已基本完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得以正式形成,这一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两大支柱,一是将过去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改革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代表”,即国有资产由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作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家出资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分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政府分级代表”比“政府分级管理”更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更能促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更加和谐相容。二是将过去的“多部门分散履职”改革为“国资委统一履职”,即国务院和全国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设立特色机构性质的国资委,授权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规定国资委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这种国资委体制着眼于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旨在从根本上改变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九龙治水”的局面。可见,国资委体制不但使“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得以落实,同时也是克服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诸多弊端的关键性制度安排,成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核。以国资委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1〕
实践证明,以“国资委”为内核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取得了重要成效,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甚至可以认为,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在国内乃至国际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种体制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体制设计者和决策者的初衷,影响了体制运行的效率,比如,由于国资委同时行使公权性质的监督管理权和私权性质的股东权,这将难以避免地导致利益冲突和权利扭曲。〔2〕在有的地方,存在上级国资委越权干预下下一级地方政府依法开展国资工作和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现象。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同级政府的过多干预以及国资委自身履职意识不强、履职能力不强等多种原因致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尚未全面切实到位。
所谓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就是国资委通过统一行使“管资产、管人管事”,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所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在“管资产、管人和管事”中,管资产的实质是管资本〔3〕,其主要内容是产权管理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管事是行使出资人的事权,这需要划清出资人权利和经营者权利之间的界限。管事主要体现为出资者参与国家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而管人就是“管作为出资人该管的人”,实质是对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进行管理。
关于“管资产、管人和管事”三者的关系,管资产是管人和管事的前提,从法理上讲,没有资本投入的管理,也就不可能去管人和管事,企业产权发生变更,管人的主体和管事的内容将由此而改变。管事是实现管资产目的的手段,管好事有利于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但是,不论是管资产还是管事,都需要通过管人才能有效达到其目的,如果管不住人、管不好人,管资产和管事都将难以管住和管好。可见,管人是国资委“三管”中的关键。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4〕因此,作为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国资委是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政府特色机构,在职能性质和履职方式上,与履行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政府部门有着根本区别。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不是一种抽象行为,而是通过其派出的产权代表对国有资产进行实际的经营、管理和监督,具体行使出资人权利。可以将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代理链条概述为:全民 (国家)→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 (→产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国资委→产权代表。
国资委行使管人职责,不是对国家出资企业所有经营决策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更不是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员工进行管理,而是专门针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资产权代表所实施的管理。所谓国资产权代表,就是接受国资委委托或授权 (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代表国有资产权益,依法具体行使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或者行使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权利、监督控制权利的代理人,包括企业类国资产权代表和个人国资产权代表,其中后者是指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性质的产权代表。
在上述多极委托代理链条中,个人国资产权代表处在最后一个链条中,是替国资委具体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代理人,而国资委是委托者或授权者。如果国资委授权法人企业作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国资产权代表,并只以持股方式实施资本经营,而不参与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管理,那么这样的特殊法人企业即是上文所说的企业类国资产权代表。在这种情形下,国资委委托或授权个人国资产权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需要通过企业类国资产权代表这一中间环节。现实中,国资委下属的国有独资性质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集团 (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国资集团公司)在性质上都属于企业类国资产权代表。而个人国资产权代表则包括:国资委委派的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国有股东代表,国资委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推荐并经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董事和监事);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公司委派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国资委向国有独资企业委派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资委通过企业类国资产权代表委派或者推荐并选举产生的上述相应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
基于对制度和制度结构的广义理解以及对其制度概念的使用,本文认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制度应包括规范国资委与其产权代表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由个人国资产权代表制度和企业类国资产权代表制度组成。个人国资产权代表制度是在国资委主导下形成的对个人国资产权代表的选择委派、产权代表履职内容、程序和方式、产权代表激励约束、产权代表培训、产权代表文化等多方面的行为规范体系,包括强制执行的正式规则和自觉执行的非正式规则。产权代表的选择关乎产权代表组织制度的建立,产权代表规则制度是产权代表制度的核心,而产权代表规则制度中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发挥作用大小的动态关系体现产权代表制度的实施机制,企业类国资产权代表制度是国资产权代表组织制度和企业类国资产权代表行为规则的统一体,涉及企业类国资产权代表的建立,国资经营公司、国资集团公司之间的出资人和职责关系的界定。上述内容一起构成国资产权代表制度结构。
全国各级政府、国资委对产权代表制度的建设总体上重视不够,目前,只有浙江省、沈阳市、珠海市、镇江市等少数省市国资委或政府先后建立了与产权代表管理有关的管理制度,分别出台了《浙江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 (试行)》(2006)、《沈阳市国资委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2006)、《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工作暂行办法》(2007)、《镇江市国有产权代表管理试行办法》(2011)。出台上述产权代表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这些省市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管理,但是由于出台制度的发文层次总体不高,影响了产权代表管理的效果。同时,在制度规范上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产权代表制度的内容不全面,缺乏系统性,产权代表过程管理不平衡,比较而言,重产权代表的委派推荐而轻后续的持续管理,同时国资委主要执行的是产权代表的程序性而非自觉意义上的实质性委派推荐;重产权代表激励机制而轻约束机制建设;二是产权代表对象管理不平衡,相对意义上,重董事而轻监事、股东代表管理,同时重内部董事、执行董事而轻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管理,重首席产权代表而轻一般产权代表管理;三是产权代表组织制度运行的行政化趋势明显;四是在产权代表制度结构中,与产权代表规则制度和组织制度比较,产权代表制度实施机制建设相对滞后。
上述问题的形成原因有多种,包括历史遗留、工作研究探索等因素,但主要是思想意识、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方面的。一是相关各方对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尤其是国资委“管人”职责的全面深刻理解未到位,国资委等对系统构建产权代表制度的重要性尚缺乏充分的认识,对如何构建产权代表管理制度体系的研究投入和实践探索还不够;二是在干部管理体制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落实国资委“管人”职责没有实现有效结合;三是在行政管理体制上,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还比较普遍地存在;四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问题根深蒂固;五是国资委产权代表的“委托代理”意识淡薄。
构建国资产权代表制度应该在国资委主导下进行。但是,建立这项制度涉及面广,而且触及的问题有的还很敏感很复杂,因此绝不能视为只是国资委的事。需要有关各方大力支持和参与,全社会共同为构建国资产权代表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
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部门、国资委与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以“国资委”为内核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真正坚持“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确保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依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同时要正确理解国资委“管人”职责的实质,牢牢把握“管人”在“管资产、管人和管事”中的关键地位。同时,要科学理解和认识国资委产权代表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充分认识在全国建立健全以国资委为主导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制度的重大意义,不但有利于规范国资委与其产权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激励和约束产权代表为国资委忠实勤勉地履行受托职责和义务,增强工作积极性和履职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企业股东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且有利于完善国资委履职方式,避免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实现政企分开,确保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独立有效地行使,从而,对于促进国资委加强和改进“管人”工作,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运行和促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将十八大报告中的这些重要主张和要求运用到国资管理领域,有效建立和实施国资委产权代表管理制度,必须加快形成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落实国资委“管人”职责有效结合的国资干部管理体制。对国资产权代表的管理,党管干部原则主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资委党委对产权代表进行直接管理,党委、政府、组织部门对国资委党委管理产权代表实施以“政治性、合法性、合规性、先进性”为重要内容的指导性、监督性、原则性管理,而非具体操作性管理。要善于将党的意志通过组织程序和法定程序转变为国资委出资人的意志,同时党的意志又要主动充分考虑和采纳国资委出资人意志。二是充分发挥国家出资企业中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组织对企业董事、监事以及股东代表的政治性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在国资产权代表的产生过程中实行推荐、考察,提出履职考核奖惩建议等。从当前我国国资委产权代表管理现状出发,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应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做好国资国企工作的高度,变对产权代表的直接管理为通过国资委间接管理,在产权代表的提名、推荐、选拔、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环节,在制度安排上,过渡期至少应增设充分征求国资委意见的刚性规定,最终将国资委设置为实质性的管理主体而非象征性管理主体,以此保障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真正实现对产权代表的全面有效管理。需要指出的是,国资委履行管人职责和出资人职责真正到位后,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必须强化对国资委履职的监督,防止出现对监管者的监督真空。
党的十八大报告还提出,“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这要求各级政府加快推进国资管理职能转变,通过依法合理界定政府和国资委的国资管理职能关系,明确国资委监管企业范围和“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权限,做到对国资委高度信任,充分授权,使国资委有职有权有责。同时,充实配强国资监管人员,增强国资委履职能力,增加监管资源,保障监管经费,从而为国资委对产权代表履职进行规范高效的管理创造良好条件。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性质和方式上都应实现重要转变,即由行政干预管理向出资人授权管理转变,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坚决制止和纠正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化倾向,杜绝政府对产权代表、国有企业以及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直接“发号施令”。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完善政府对国资委进而国资委对产权代表的国有资产委托授权管理制度,从而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享有行政级别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经很不合时宜。一是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行政级别高的国有企业相比行政级别低的国有企业可以依赖政府公共权力拥有和支配更多更好的社会资源;享有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甚至比民营企业在社会资源占有上也更有优势。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法则,从而影响整个市场经济活动的效率。二是导致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行政化而非市场化选择。现实中,为保持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实际上广泛存在通过组织行政程序,享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党政官员被安排任职于相应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的现象,一般来说,党政官员并不适合经营管理企业。近几年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市场化选聘在有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中进行了试点,但是因为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问题,试点还很难发展成为普遍趋势。三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监管和产权代表管理的有效性。一般来说,国资委是对国有资产及其产权代表而不是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但是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的承载体,而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实际享有的行政级别同国资委的行政级别相当,有的甚至比国资委的行政级别还高。在这种情况下,要让国资委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和产权代表的有效管理,其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取消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其意义非同一般,势在必行,但是这会遭到利益集团的强力阻挠,也会遇到传统观念的激烈抵抗。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勇于改革,敢于碰硬,强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系统设计,实施根本性的制度改革,采取各个击破、分化瓦解的策略,彻底打破既得利益格局,如此方能根治根深蒂固的国有企业行政级别问题。
系统构建是产权代表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则。同时,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为更好地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有效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我国各级政府广泛建立了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独资集团 (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国资委—国有独资集团 (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的多层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在这些体系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集团 (控股)公司是国资委直接或间接的企业类产权代表,而在作为生产经营实体的国有企业中代表国有资本权益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则是国资委委派的个人产权代表。从法理关系来看,国资委应该按层次建立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管理制度,同时,既建立产权代表组织制度又建立产权代表规则制度;为便于实施分类管理,还应该按类别分别建立企业类产权代表管理制度和个人产权代表管理制度,即使对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集团 (控股)公司这两种企业类产权代表以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也应该建立既有共性也有个性的差别化产权代表管理制度。
产权代表制度的整体构建和具体条款应符合《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有与其违背或相抵触的情形。同时,产权代表管理制度也要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相互协调配套,不能出现制度冲突与矛盾。
构建产权代表制度应尊重制度构建的一般规律,坚持协同一致的原则。产权代表管理制度的各个部分、各个层次、各个环节要目标方向一致,功能协调配合,形成制度合力;坚持刚柔相济的原则。产权代表正式制度建设和非正式制度建设要并重,既重视产权代表激励机制建设,也重视产权代表约束机制建设,既重视产权代表制度的强制性执行机制建设,也重视产权代表制度的非强制性执行机制建设;坚持静动一致的原则。“所谓静是指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动是指制度的适应性和可变性。”〔5〕产权代表制度一旦建立,在一定时间内必须保持基本不变,这样才能使其发挥作用,也才可能有序高效地规范国资委的产权代表管理行为和产权代表履职行为。但是,没有任何制度是一成不变的,产权代表制度应与时俱进。随着时间推移,随着外部环境条件变化,国资委应对其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此提高产权代表制度的适应性,防止制度僵化;坚持客观高效的原则。所建立的产权代表制度一定要符合各地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以及国资委自身实际。在正式形成产权代表管理制度之前,一定要做好广泛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意见征求工作,集思广益。建立产权代表管理制度往往意味着制度变革,这或多或少会触及某些人的利益,甚至很可能因此对制度变革人为设置障碍,扰乱改革进程。遇到这种情况,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尤其要争取上级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制定好制度改革策略,注重建立“改革统一战线和联盟”。建立产权代表制度要体现“管用”的要求,在制度设计上确保其能够高效运行,降低运行成本。
在有关各方的理解支持下,国资委应牵头建立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制度,形成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的基本构成是企业类产权代表制度和个人产权代表制度,前者是关于企业类产权代表的设立、履行职责、激励约束、能力培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后者是关于个人产权代表的选拔委派、履行职责、激励约束、能力培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制度。
国资委构建企业类产权代表制度的首要一步是成立全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组建或者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间接组建国有独资集团 (控股)公司,并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者国有独资集团 (控股)公司经营管理生产经营实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组建的具体途径是将生产经营实体企业中国资委持有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这两种企业类产权代表,国资委也可以将其持有的国有独资集团 (控股)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现实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国有股权大多是通过无偿划转形成的,而国有独资集团(控股)公司持有的国有股权大多通过其自身对外投资形成。另外,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政府国资委成立企业类产权代表的目的可能不尽相同,除了都能够更好地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都便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外,前者的目的还包括减少国有资产横向管理幅度、减轻管理负担、提高管理效率;而后者的目的还包括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从目前来看,全国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普遍已经成立了上述两类或其他形式的企业类产权代表,但是随着情况的变化,有必要以企业类产权代表为平台,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整合、调整,实施资本运作,从而不断完善企业类产权代表制度。
企业类产权代表组建后,国资委即应制定公司章程对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独资集团(控股)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包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范围、种类、数量、形式、基本职责、权限和义务、履职程序等,同时理顺国资委同二者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界定它们之间的职责边界。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同时,国资委也直接是或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间接是国有独资集团 (控股)公司的出资人。按照职能匹配的要求,应赋予资产经营管理能力和履行出资人职责能力较强的企业产权类代表更多更重要的职责权力,相反则赋予较轻的工作职责。现实中,国资委赋予了国有独资集团 (控股)公司相对完整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的职责权力,而赋予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责权力多限于国有资产收益权和有限度的资产经营权,而管人、管事的权力多掌握在国资委手中。此外,国资委还应建立企业绩效考核评价、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和引咎辞职等激励约束制度,要求企业建立班子建设、干部管理、人才引进、员工培训、职务晋升等多方面的有关企业能力培养增强方面的制度,同时注重强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独资集团 (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意识、资产经营意识、集团管控意识、履职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牢固树立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国有企业的思想和理念。
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已基本完成,现存的国有独资企业数量很少,经营规模一般也不大,个人产权代表制度主要应针对实行公司制的国家出资企业 (包括企业类产权代表公司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集团 (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成员,以及国资委委派的出席国家出资企业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而建立。按照《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集团 (控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资委履行股东会职责,这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只包括公司的非职工董事和监事。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则包括国有股东代表以及代表国有资本权益的公司董事、监事。
从性质上看,个人产权代表制度属于产权代表规则制度,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主要规范产权代表的履职行为和国资委对产权代表的选拔委派、激励约束、考核奖惩、能力培养等方面的行为,依靠强制性执行机制发挥作用。而非正式规则依靠自觉性执行机制发挥作用,主要表现为产权代表有关履职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习惯、传统。建立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都很重要。在个人产权代表制度建立初期,非正式规则还没有有效建立,个人产权代表制度主要依靠正式规则发挥作用,但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当非正式规则逐渐形成后,个人产权代表制度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且制度运行的成本也会逐渐降低。非正式规则对有效建立个人产权代表制度、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在建立健全正式规则方面,国资委应在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的支持下,规定产权代表的任职资格和提名推荐、选拔委派、任职免职程序和办法;明确产权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产权代表的履职程序;实行产权代表工作请示报告制度,细化需要请示报告的情形和报告内容,密切产权代表同国资委的工作沟通,加强国资委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产权代表履职监督检查制度和产权代表工作调研制度;完善产权代表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产权代表履职和能力素质提升考核评比奖惩办法、责任追究和引咎辞职制度。实施产权代表业务培训、会议举行、工作交流和岗位轮换制度;提出企业支持配合产权代表有效履职的具体要求。国资委在制定个人产权代表制度时,应充分考虑首席产权代表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与一般产权代表之间以及股东代表、董事和监事这些不同产权代表之间在任职资格、能力素质要求、履职内容、程序和方式,激励约束和考核奖惩等多方面的差别,绝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或整齐划一。由于角色特殊且发挥的作用大,尤其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首席产权代表制度,但同时也不能忽略、轻视其他个人产权代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在建立个人产权代表制度的非正式规则方面,全社会都要关心、理解和支持产权代表的工作和产权代表管理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社会环境条件;要大力宣传建立健全我国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意义、基本特征和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取消国企行政级别,改进党和政府领导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让国资委和个人产权代表都真正认为产权代表制度是确实管用的制度,进而从内心尊重和自觉执行这一制度。同时,国资委自身要提高认识,理直气壮地履行其法定职责,增强履职能力,提高履职水平,切实加强和不断改进产权代表管理工作,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党委政府、取信于社会,取信于企业;要重视对产权代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责任、民主、包容、法治”文化建设,增强产权代表的委托代理意识、科学发展意识、责任风险意识、工作程序意识、公司治理意识、议事规则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不断补充和更新知识,增强个人综合素质,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牢固树立为国有股东、为公司忠实勤勉履职的职业理念,妥善处理企业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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