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友宏,李永祥,杨 鹏
宣城供电公司输电运检工区,安徽宣城,242000
违章施工:具体体现在未经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大型施工机械在线下修路(公路、铁路)、建桥,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施工。
违法建筑:在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修筑建筑物,修筑过程中存在极大的人身和设备安全隐患,可能引起民事纠纷。
超高树竹: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泡桐、白杨、杉树等高大速生树种和毛竹[1]。
一是电力设施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与建设、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和同考核。二是在护线工作上采取专业管理、就地护线与政企联动的原则。三是在设施防护上采取规划领先、强化物防原则和人防与物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隐患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四是在障碍与事件的处理上采取内部联动、民事协商、政府协调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能够有效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形成输电线路保护的合力,这是实现输电线路运行管理目标的关键。
直接目标:消除保护区内各类施工和林木给输电线路造成的安全隐患。
管理目标:满足企业内部对输电线路运行管理的考核要求,不发生因此造成的外破跳闸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并确保电网和电力设备安全。
服务目标:体现电网企业“四个服务”理念,确保不因发生大面积停电给社会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给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为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章可循,供电公司应积极推进各项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修订就地护线管理考核办法,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评价机制。积极推动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综合管理考核,加强政企联动的机制。
2.2.1 隐患的查找与发现
供电公司输电运检工区安排输电运维人员开展定期巡视、特殊巡视、交叉诊断性巡视等多种手段,及时发现线路通道内的树竹障碍、沿线违章施工和违法建筑隐患,并及时通过缺陷流程上报到工区专工进行登记建档。
该阶段,运维单位每月将隐患统计汇总表上报公司安监部,由安监部分发到各就地护线单位,并报市电保办备案,市电保办以文件形式按月向县及电保办分发,为隐患的跟踪与处理启动联动机制提供基本信息。
2.2.2 隐患的跟踪与处理
隐患的跟踪与处理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关键,也是需要充分发挥电力设施保护内外部联动机制作用的重要阶段。
一是树障隐患处理的联动。对于线路通道树障的清理,前期主要由负责民事协调的班组完成,运行班组配合。一般先由工区专工进行调度,及时将隐患档案分发至负责民事协调的班组,然后由该班组了解基本情况后,根据轻重缓急安排消除。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工区将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公司安监部,交给就地护线单位再次协调,如仍不能协商一致的,报送市电保办,启动外部联动机制。外部联动一般由市电保办会同县级电保办、隐患所在地政府、行政村进行再次协调。如仍不能和林木产权方达成一致补偿意见的,由县级经信委采取行政执法手段排除隐患,林木产权人拒不履行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强制排除隐患措施。
二是防外破隐患的联动。对外破隐患点实行发现、处理、跟踪、检查四个阶段全过程管理[2]。发现隐患后立即现场制止,要求恢复原状,并安排人员蹲守,防止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升级扩大。对于拒不改正的,工区立即报告公司安监部,启动警企联动机制,同时填写《危害电力设施中止供电审批表》,提请公司营销部门采取中止供电措施。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及其附近施工周期较长的隐患现场,通过公司安监部联系市电保办现场督促施工单位办理电力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展施工作业;实施许可前,供电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在整个过程中,输电运维单位一直与施工单位联系,并为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安全培训。
2.2.3 隐患的消除与成果巩固
电力线路通道内的树障隐患消除后,由工区民事班完善《树障隐患档案表》和补偿协议,报工区和运行班组存档。《树障隐患档案表》中附有线路通道内树障清理前后的对比照片及其他详细资料,方便查阅。
实施内部联动前,原来的树障隐患情况由运行班组自行掌握,很多隐患工区和公司层面很难了解,运行班组容易忽视树木隐患的变化,经常发生线路跳闸。实施内部联动后,责任界面更加清晰,隐患消除更加及时有效。这种做法还确保了工区层面对线路通道内的树障隐患掌握得更加全面和详细。对于难以协调处理的隐患,公司有充裕的时间实施外部联动。
负责民事协调的班组为防止树障跳闸,加强了现场勘察,加大了线路通道树障清理的力度,使隐患在对输电线路构成危害前得到消除。实施新的联动机制初期,宣城供电公司各运行班组报工区统计的树障隐患一度激增到1 000多处,截至2012年10月,下降到642处,其中85%以上都为一般隐患,全部处于受控状态。
近两年,宣城供电公司在实施电力设施保护内外部联动的过程中,企业内部的相关制度逐步得到健全,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职责更加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合力得到增强;供电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更加紧密,沟通更加顺畅,初步建立了电力行政执法,重大隐患协商、处理相关工作机制。
2011年6月28日,宣城供电公司线路巡视人员发现35 kV河沥308线路某杆段正下方有违章建筑现象。经了解,该施工项目为某公司开发的水上乐园娱乐项目,线路巡视人员现场予以了制止,并现场下达了《消除安全隐患告知书》。
7月4日,线路巡视人员发现该处施工仍在紧张进行,立即向公司安监部汇报,并填写了《危害电力设施中止供电审批表》,经审批后,送达就地护线单位宁国供电公司,采取了中止供电措施。宣城供电公司同时将相关隐患情况书面报送宣城市经信委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7月14日,宁国市经信委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根据宣城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转办要求,组织该市安监局、旅游局、所在地乡镇政府、宣城供电公司共同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与施工业主单位进行了会商。最终,该企业同意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并出资对线路进行迁移,待隐患消除后再恢复该项目施工建设。
参考文献:
[1]李川.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水电与新能源,2012(2):68-69
[2]李庆斌.电力设施保护规范化管理探索与实践[J].科技传播,2012(17):13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