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 榕
(云南大学 民族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504)
在全球化时代,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文化遗产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特别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隐含着对长期被排斥在以西方为中心的文化霸权体系之外的弱势国家与民族的文化遗产的重视和关注,颠覆了长期以来国家精英阶层和主流强势文化宰制公共话语的文化政治形态。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已在世界范围诸多领域达成共识。人们认识到不同文化间的多元关系和张力结构是世界人类文化存续与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开发等话题,已成为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议题。特别是结合少数民族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中国已开展了一系列的相关研究与探索实践。
民族文化可视为本民族特有生活智慧和适应策略的体现。费孝通先生“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之论,高度概括了各民族对自身文化及他者文化应持有的一种文化理解与合作共存的文化价值观。这也代表着中国学界在民族文化保护方面的基本观点。民族文化保护理念与人类学密切关联。从人类学研究所涵盖的内容、提出的问题、涉及的主题以及被公认为既可以规范本学科又可以使之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核心概念上看,“跨文化的研究视角”(crossculturalperspective)、“整体性视角”(theholistixperspective)、“民族志田野工作”(ethnographicfiledwork),是人类学最基本的三个概念,也是人类学的主要研究方法。由此衍生出文化普通论(universalism)、全貌论(holism)、整合论(integration)、文化适应和变迁论(adaptation)、文化相对论(culturalrelativism)等重要论题。[1]本文从人类学视野关注文化多样性,在梳理、解读有关民族文化保护的重要人类学概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民族文化保护现状,对民族文化保护的人类学理念在中国的本土化运用提出自己的观点。
民族文化保护可以理解为是对民族文化宏观生境和微观生境的保护。宏观文化生境强调族群文化间的互动,及国家、全球化、市场、传媒等现代力量对民族文化及其主体的影响,涉及全球化、文化相对论与文化多样性、文化圈等人类学概念;微观文化生境强调族群文化自身存在及变化的状况,涉及文化生态、文化空间、文化认同、文化变迁、文化再生产等人类学概念。有关民族文化保护的主要人类学概念可做如下解读:
当今全球化时代,频繁密切的文化接触与交往,为不同民族文化提供了对话、创新的机遇,同时也使其遭遇着前所未有的涵化、融汇与冲突。二战之后民族国家和独立国家的涌现,世界各国民族与族群意识的高涨,使文化的民族性和国家性在世界范围日益凸现。在文化融汇与冲突的全球化过程中,作为世界文化体系组成部分的各种民族文化在保持传统的同时接纳现代性,吸收其它优秀文化成果,不断提升着自身文化的竞争力。全球化为民族文化特色和现代价值的拓展和彰显提供了世界性的发展空间。
人类学的文化相对主义原则强调文化只能在各自的环境中加以评判,由此引申为尊重文化多样性,尊重不同社会群体文化,特别是弱势群体和少数族群的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提出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5年通过的《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国际公约》中声明多元文化平等对话的重要意义,强调对原生态文化和本土文化安全的保护。这种新的文化关系准则的确定,标志着人类文化史上价值观念的转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样态为文化的和平存在和持续发展创造了可能。多元文化的平等对话是建构起文化间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文化观的基础。民族文化的价值只有在多元文化的依存比照中,在本土化与世界性相结合的动态传承保护中才能得到彰显。
文化圈是一个地理空间概念,是指具有相同的文化特质、文化丛的众多文化群体所构成的区域;而文化层是一个时间概念,是指一种文化在一个文化区域或文化发展序列中所占据的历史位置。文化圈标志着文化层的空间布局,文化层标志着文化圈的时间演化,其分别提供了文化研究的空间向度与时间向度。文化圈理论与方法在抢救、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工作中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将其运用到现存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研究中,可以看到横向空间并存的文化圈差异和纵向历史发展不同阶段的文化差异。[2]为开展民族文化的历时性研究和共时性研究提供学术支持。
文化生态是文化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生存状态。文化生命体依存于文化链所构成的文化网络,并通过其获得文化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文化生态环境对于文化发展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文化传承保护与发展,就必须改善和优化文化存在的自然与社会环境。特别是在中国民族文化旅游发展给少数民族文化带来一系列冲击的背景下,应坚持科学有度的民族文化开发利用,协调好开发利用和传承保护之间的关系。民族文化原生境、整体性的活态保护是民族文化永续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空间是社会关系重组与社会秩序实践的建构过程,是当今社会文化理论的一个核心主题。学术界开始关注空间所表达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及民族主义和国家关系,关注人们在空间中的主体性行为和空间的生产和再生产。[3]“文化空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用来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形态和样式。人类学的“文化空间”,是一个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的物理空间和文化场。[4]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特征“活”的显现,是本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文化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及其后的一系列报告文件反映出对弱势群体文化利益和文化政治问题的关注。可见,隐喻非主流、边缘、弱势的少数民族(族群)文化正在打破原有的主流文化霸权和不平等的文化关系,这为民族文化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文化政治环境。
人类学视野中,文化变迁一般指的是由于文化自身的发展或异文化间的接触、交流而造成的文化内容或结构的变化,发生于文化系统内部或文化接触的外部环境。文化变迁是文化存在的一种绝对状态。文化变迁有两种趋向:发展、创新或涵化乃至被同化。文化创新可以是创新文化精神、文化价值观或新的知识体系。文化创新是文化变迁的真正动力,是人类历史文化变迁的主流,是人类文明的进步表现。事实上,由于影响文化的历史传统、社会政治环境、自然地理环境等原因,文化的变迁和整合是多向度的和多维度的。如何应对文化旅游与产业开发所引发的民族文化变迁问题,已成为民族文化保护与永续发展所面临的具有世界普遍性的问题。各民族应在与其他民族文化的比较与竞争中反省自身,把握未来发展趋向,在保持现有民族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利用现代科技所带来的文明发展自身,推动民族文化向创新发展的方向变迁。
认同(identity)是个复杂概念。在人类学语境中,认同更多表现为对其所属文化的认同。文化认同理论普遍在民族认同和民族文化认同的意义上使用。民族(族群)文化既包含物质的、空间的有形样态,又包含象征的、充满意义的无形样态。前者被普遍称之为有形文化或物质文化;后者被称之为无形文化或非物质文化。所有优秀的民族文化都是文化遗产。各种文化遗产,几乎都是以不同的民族或社区为背景,由社区民众集体创造和发展而来的。文化遗产对社区民众的社会生活和社区公共空间的存在、认同意识与乡土教育等具有重要意义,所有民族民间文化都可以保护在基层社区[6]。而最基层社区的民族文化保护,通过完整再现该民族文化的样态和过程,真实体现该民族文化存续的目的与意义。
文化再生产是布迪厄提出的学术概念。萨林斯、吉登斯、布迪厄等人类学家在承认社会、文化具有强大制约作用的同时,也强调人改变和创造文化的能动作用。文化再生产概念揭示出文化是动态发展变化的,强调文化是人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创造性、适应性改变的结果。它有助于我们发掘文化主体性,更深入地了解文化变迁的实质。当今时代,文化全球化造成文化霸权与文化多样性矛盾日益突显的文化悖论:在传媒时代的世界文化交换体系中,各民族的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非主流弱势文化民族文化在同质性增加、民族性不断丧失的同时,其文化形态和意义空间通过媒介也得到最大限度的彰显。任何一种文化要存续下去,就必须进行自身文化再生产与社会调适,以适应主流文化和生存发展的现实之需。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是动态持续、文化重构的过程。从这个角度看,民族文化的保护应遵循文化主体的能动性和文化自身的发展规律。
在中国,民族文化保护对象涵盖文物、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无形文化遗产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等不同类型。目前,民族文化保护已基本形成比较完整的保护体系。以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文物保护法》为标志,中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1984年,“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被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了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1997年国务院制定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3年文化部正式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确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这些是中国政府在长期实践中探索总结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文化保护策略。近些年,以社区博物馆(包括生态博物馆、文化生态村等)和现代传媒所带动的数字博物馆等文化保护媒介、载体在中国社会的广泛运用,将中国民族文化保护事业推向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理论探索与社会实践不断创新发展的新阶段。
近些年,中国政府及学术界站在推动民族社会发展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立场,就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民族优秀文化或文化遗产的传承对于民族本身具有重要意义。民族文化的传承是动态持续、文化重构的过程,在保持现有民族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利用现代科技所带来的文明发展自身,已成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必然趋势。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文化资源,不仅能为社会发展创造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且对我国文化旅游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传统文化作为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文化资本被广泛地开发利用。实践证明,凡被合理开发利用的民族文化,均能获得新的发展空间,并切实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众多民族地区从基层政府到民间,都充分利用和发挥民族文化资源优势,普遍进行了民族文化旅游业、演艺业、会展业、影视业、出版业的产业开发,既激活了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彰显了民族文化特色,增强了民族自豪感,还为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创造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总体上看,在我国民族文化保护运行模式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相关文化机构在专家指导下执行和实施政府决策,而民族文化持有者和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不高。正因为如此,许多民族在保护文化生态,系统传承文化与地方性知识,合理开发利用文化资源等方面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文化遗产属于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它们的存续将对全人类的未来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民族文化保护须由全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事实上,不仅少数民族需要文化自觉,作为广义的民族文化资源的拥有者和享用者,社会公众也应不断提高文化多样性保护的文化自觉,共同参与到民族文化保护的实践中来。
中国的民族文化保护不同于国外发达国家。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相对落后,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兼具扶贫和发展经济的功能。在某种意义上,中国民族文化保护走的是社会、经济、文化协同发展之路。特别是在文化旅游产业蓬勃兴起的社会背景下,民族文化成为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的“富矿”。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迎来新的时代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较突出的问题有:重开发利用和经济利益,轻保护传承与社会效益;民族文化开发层次低,文化内涵缺乏深度开发和综合发掘;文化过度商品化和媚俗化;民族社区参与度低,文化持有者获益少,旅游扶贫难以真正实现;有些民族过于依赖政府,部分民族之间因政府扶贫分配不均,造成相互间的攀比和矛盾等等。以上问题已成为当下民族文化保护急需深入探讨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结合中国民族文化保护的现状,以上人类学理念的中国本土化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在这方面,政府部门承担着主要责任。而少数民族群体的社会政治参与、文化自觉和自强意识也非常重要。一方面,政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传媒进行广泛宣传,建立相关的博物馆、传习馆和民族文化数据库,举办丰富多彩的民族节日活动、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活动,创造出多种形式的民族文化展示平台,积极营造多元文化共存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在文化融汇与冲突的全球化背景下,少数民族生存危机和民族自强意识不断增强,使他们能充分利用现代社会提供的教育、技术、学识和大众传媒来实现自我发展的追求。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新博物馆学”理念的提出和逐步深入,草根民众和弱势群体通过社区博物馆和生态博物馆的形式,参与了社会文化的创造与共享。倡导关怀地方社群、弱势群体,培养对异质文化的平等尊重态度,成为当今世界博物馆发展的主流趋势。中国生态博物馆的建设理念和探索实践,客观上为当地少数民族的在地化参与创造了条件。中国社会还要整合政府、文化持有者、学术界、市场、社会团体等多方力量,立足中国实际,积极借鉴国外经验,通过长期宣传教育机制,培育社会氛围,使多元文化共荣真正成为中国人的文化理念。
要实现对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有效保护,就必须将保护与利用结合起来,在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实现保护。开发打造以民族文化资源为基础的特色文化产业和文化品牌,丰富旅游业的文化内涵,活跃文化市场,可以成为民族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市场会为传统文化的生存、发展提供经济支撑,正在消失或即将消失的传统文化被发掘、开发出来,会使各族人民重新认识本民族的文化。但是,作为市场开发利用的文化资源,仅仅是文化整体价值和功能的一部分,其更重要的价值和功能还体现于非市场和非产业的方面,那就是其满足人类精神的欲望、抚慰人类的心灵、维护人与自然及社会和谐的价值和功能。所以,在开发文化资源的同时,不仅不能忽视文化的精神、社会和人文等价值,而且还应该把文化的非市场价值置于文化的主体地位予以维护和尊重,只有充分认识和崇尚主体文化的神圣性,才能避免人类伦理道德的沦丧和社会的混乱和倒退。几乎所有国家都实行双轨制的文化发展战略:一是大力发展公益性的文化事业;二是积极发展面向市场的文化商业和文化产业。
从人类学和文化有效保护的角度看,地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自然应该由地域和民间的文化创造者和拥有者来进行保护。然而就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承受着贫困等各种社会压力,即使是文化的创造者和拥有者,也缺乏文化保护必要的自觉和热情。所以,文化的保护,要靠专家学者的参与,更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投入。对于地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而言,最有效的途径便是就地保护,最重要的是要强调当地民众的积极参与,培育民族文化主体自主创新能力和文化再生产创新机制,逐渐实现由村民主导的自力更生的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主体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应采取家庭、社区、民族的传统社会化教育和现代教育传媒相结合等方式,通过民间技艺传习、民族历史文化讲授、文化比较体验等多种渠道,加深各少数民族对自身传统文化的认识和了解,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激发保护发展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自觉意识和创新意识,尽可能多地培养各种各样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人才。民族文化再生产创新机制建设应包括:民族文化持有者在文化保护传承、参与社区旅游发展的能力及思想观念的培养提升;文化传习馆、博物馆、民间艺人等实体性保护工作的开展;民族文化数据库信息系统的建设;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基金的筹集;民族文化教育传承机制的建设等等。
非物质文化,是一个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面对全球化所带来的同质化的冲击,保护非物质文化,成为一个民族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要不断完善少数民族文化空间与文化生态的微观建设,完善文化保护社会机制的宏观建设。建国以来,国家和各地政府曾对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民族文化产权的不明晰,民族文化保护和开发的立法还不完善,各民族文化保护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在国家层面,政府加强立法,建立健全民族文化保护的普查登记、教育培训、管理保障等机制;发挥制度扶持、资金资助、宣传引导等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形成政府、文化持有者、学者、市场、社会公众等多主体协调互动,和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领域协同保障的社会机制。作为民间层面,各民族可以利用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体制,结合本民族文化资源优势,积极申报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村、镇)等;建设民族文化传承教育社会实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以现代多媒体技术保存、宣传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开展社会化教育。在县级以上地(州)筹措建立民族博物馆、展览馆,在县级以下具体的民族文化乡镇村寨建设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教育基地,筹建文化传习馆,对民族文化进行发掘、抢救、整理,请传承人入馆开展传承教育示范。使文化传习馆兼具民族文化研究、文化传承基地与旅游吸引物的功能。再如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教育中,增加、推广使用介绍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乡土教材,在有自己语言文字的民族聚居地区推行“双语”,增强当地群众对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和灵敏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族文化专项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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