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问政”与检察公共关系建设

2013-04-11 09:58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福杰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3年10期
关键词:问政检察工作检方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福杰

微博时代已经到来,检察机关不能置身事外,而要顺势而为,积极利用微博平台,大力推进检察公共关系建设,通过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铺陈出检民互动、凝心聚力的全新网络检察公共关系图景。

检察公共关系建设是微博问政的重要内容

微博问政,就是指检察机关不仅仅满足于将微博视为信息宣传工具和新闻发布平台,而且将之作为检民沟通的平台和涉检舆情应对的利器,更加主动地通过微博平台了解真实的社情民意,回复网民的意见建议与法律咨询,解决检察环节的法律问题,借以提升群众工作能力,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微博问政不仅限于受理群众受理,解答法律咨询,拉近检民关系、推动良性互动的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也是检察机关微博问政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检察机关应设立专门的虚拟社会公共关系机构

在目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框架内,可以成立检察公共关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治部 (处)具体负责协调院办公室、研究室、控申等部门开展检察公共关系建设。检察公共关系领导小组在加强现实社会中的公共关系建设的同时,也应积极加强对虚拟社会公共关系的管理。笔者建议,在检察公共关系领导小组的框架内,可以设置专门设置网络公关办公室和网评员、博主等专职人员,专门负责维护检察网站、管理检方官博、引导涉检网络舆论等职责,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与虚拟社会实现对接。

检察机关加强对微博问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检察微博是官方微博,博主身份是和职务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发出的声音代表检方而非个人,因此对微博问政工作必须要加强规范化管理。

一是界定检察秘密和公开界限。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的机要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清晰界定出检察秘密的外延,为检察信息公开划定边界。

二是对微博框架、更新速度等都要做出规范。要将微博内容主要限于检察工作,对超越检察职权的内容一般不能乱评论、更不能乱许愿。同时要求管理人员要加快微博更新速度,至少要做到周更新,保证一定的浏览量。

三是建立信息分流机制。检察机关可以将微博问政工作中所处理的信息大致分为三个类别:第一是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所面对的共同问题;第二是网民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见、建议等;第三是网民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要求。检察机关可以做出相应规定,对第一类信息可流转给专门的国家机关去处理,对第二类、第三类信息,能够在微博上回应的就当场解答,超出授权范围的,可将其内部流转至监察、控申等部门处理。

检察机关积极借助微博平台实施网络公关

检察机关在网络语境下应关于借助微博平台做好网络公关工作,以塑造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一是借助微博平台开展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针对已经办结案件,如当事人在检察机关的官方微博提出质疑,要求检方解释。检察机关可以在微博上对有关决定进行必要的释法说理,为当事人和网民答疑解惑。

二是建立微博举报机制。对于一些社会关注的敏感的案件,举报人通过网上举报的,检方微博实现线索分流后,应及时跟踪办案进程,及时将办结情况向署名举报人公开答复。

三是建立微博群众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借助微博,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区群众的网络联系,通过在线社交做好群众工作,实现专群结合,为检察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是利用微博平台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推动队伍建设。检察机关宣传部门应积极借助自己的网络评论员队伍在网络社区和 “公民报道者”和 “网络意见领袖”中接收网民对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见,要允许和鼓励他们对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开展舆论监督,推进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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