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银行会计人员工作禁令

2013-04-11 09:28
河北金融年鉴 2013年0期
关键词:会计凭证账簿凭证

沧州银行会计人员工作禁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按照银监会案件防控工作部署,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禁令。

第二条此禁令适用于分支行柜员、综合员、事中监督员、会计副主管、会计主管、会计副行长、大堂经理及总部业务科室会计人员。

第二章 规章制度执行禁令

第三条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内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严禁违反为客户保密制度,随意泄露客户信息。

第五条严禁不执行会计人员学习制度,不及时掌握各项会计规章制度。

第六条严禁不落实、不执行会计人员轮岗制度。

第七条严禁对明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第三章 前台操作禁令

第八条严禁复制、盗用、越权持有密码(或口令)、操作卡或网银UK等操作介质。

第九条严禁将个人名章、密码(或口令)、操作卡或网银UK等操作介质交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个人名章、密码(或口令)、操作卡或网银UK等操作介质办理业务。

第十条严禁违反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保管、使用。

第十一条严禁临柜会计人员为自己办理各项业务。

第十二条严禁不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支付密钥办理业务。

第十三条严禁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

第十四条严禁获取客户密码,违规擅自修改客户信息。

第十五条严禁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设备(如网银UK、密码信封、支付密码器等)。

第十六条严禁代客户保管存单、卡、折、有价单证、票据、印章、印鉴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

第十七条严禁代客户申请、启用、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

第十八条严禁空存、空取现金。

第十九条严禁对收受现金中已鉴定为假币的不予以没收,严禁没收时不执行双人当面收缴制度。

第二十条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或他人资金。

第二十一条严禁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

第二十二条严禁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严禁为客户出具虚假或伪造、变造证明以及越权出具证明。

第二十四条严禁对任何干预会计正常工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授意、指使、强令其他会计人员违规操作。

第二十五条严禁不确认客户真实意愿、不审核凭证、不核实业务超权限授权。

第二十六条严禁各会计岗位之间越权操作及不按权限职责分工混岗办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严禁违反或随意变更现金收付、上缴下拨、日清月结等会计处理方法或流程。

第二十八条严禁违反或随意变更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账户管理流程。

第二十九条严禁违反或随意变更账户查询、冻结、止付、扣划、挂失、解挂等特殊业务处理流程。

第三十条严禁违反分析、报送反洗钱数据等反洗钱处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严禁违反或随意变更各结算业务处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严禁只照搬会计业务制度,不加判断、分析即办理具体业务。

第四章 账务处理禁令

第三十三条严禁科目、账户使用错误,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严禁账簿应设未设、记载不符合规定、内容不完整、登记虚假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五条严禁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以虚假或伪造、变造票据报账等违反财务报账手续行为发生。

第三十六条严禁挪用或白条抵库(含票据顶库)且不执行查库制度。

第三十七条严禁会计凭证要素审查不严,导致凭证不齐全、不规范且不及时改正。

第三十八条严禁擅自更改原始和记账凭证。

第三十九条严禁不设、漏设会计账簿且不登、漏登会计账簿。

第四十条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报告,不按规定提供真实的会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严禁根据不实记录编制会计报表、报告或随意篡改数据。

第五章 重要单证、物品及会计档案保管禁令

第四十二条严禁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善造成账、簿、实不符。

第四十三条严禁对抵质押品管理不善造成账、簿、实不符。

第四十四条严禁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不善造成账、簿、实不符。

第四十五条严禁不及时整理、装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第四十六条严禁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不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第四十七条严禁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入档不及时,不按年限分类整理保管。

第四十八条严禁不按规定私自调(查)阅会计档案。

第六章 账户管理及对账禁令

第四十九条严禁为企业客户办理账户开户、更换或挂失补办印鉴、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不核对企业证明文件原件,不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身份。

第五十条严禁不按规定核实申请人意愿和身份信息,诱导或强制为客户开立账户或开通网银、电话银行等业务。

第五十一条严禁除《沧州银行对账管理办法》规定人员以外的业务人员参与对账。

第五十二条严禁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内容、印鉴,不及时处理对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严禁篡改对账回执内容和结果,不如实上报对账考核“三率”。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会计人员违犯会计工作禁令的,按照我行内部违规处罚办法及《会计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的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禁令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禁令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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