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强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石家庄050051)
“现代国家”是马克思著作中的重要范畴。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他便做出了“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划分。1844年11月,他又草拟了关于“现代国家”著作的计划草稿(以下简称《计划草稿》),涉及包括人权、宪法、市民社会、代议制、权力分开、立法权与立法机构、执行权与公共管理、国家结构形式、司法权与法、民族与人民、政党、选举权等现代国家的构成要素,并最终落脚在“为消灭国家和市民社会而斗争”[1]238的奋斗理想。然而,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研究中,国家常常被划分为奴隶制国家、封建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等历史类型。“现代国家”成了资产阶级国家或资本主义国家的同义语。不可否认,“现代国家”是马克思用以表征资产阶级革命所创造的政治文明的最基本的概念,但资产阶级创造的,不等于是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的专利,而应将其看作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成果。也正是在《计划草稿》中,马克思明确提出了“政治文明”这个概念。本文试将回溯文本,考察马克思关于现代国家的社会基础、价值准则和制度形式的论述,以期更加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在古代,一切因素都具有市民因素和国家因素的双重形式,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原则,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商业、社会团体和自然人等市民生活的要素,也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以此为社会基础的古代国家,便成了市民生活和意志的唯一的内容。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个人淹没于等级、公会行帮、特权的包围之中,国家的超经济强制把社会牢牢钉在了政治权力之上。中世纪晚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要求社会为市民要素提供独立于国家权力的活动空间。资产阶级则通过革命完成了这一历史使命,促成了社会与国家的现实分离,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正如马克思所说,1648年和1789年的两次革命,“不是社会中某一个阶级对旧政治制度的胜利”,而是“宣告了欧洲新社会的政治制度”[2]74。其现代意义就在于,它形成了以“自由、平等、所有权”三位一体的社会运行机制,使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的相互适应,通过承认国家与市民社会各自存在的原则和相对的独立性,使“朕即国家”、“家国一体”成为历史的陈迹。因此,在马克思看来,“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3]312—313这种市民社会已不是由特权来统治的社会,而是废除或消灭了特权的社会,是使在政治上仍被特权束缚的生活要素获得自由活动场所的发达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中的人也业已摆脱基于权力和等级的人身依附关系,成为生活在基于普遍的物质交往关系中的现实的个人。
从现代市民社会本身的运行规则来看,商品关系“作为交换主体的个人的经济关系”,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商品又是天生的平等派,社会主体间的商品交换,体现了相互的平等关系,而货币与不同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更是这种平等关系的现实表现。[4]359这种社会规定使人与人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5]195此外,人们要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行使平等权利,就要摆脱封建的束缚和人身依附关系,成为自由的、不受限制的人,即“谁都不能用暴力占有他人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转让财产”[5]198。这样,商品经济以它所奉行的“等价交换”、“交易自由”的交往准则确立了现代社会平等和自由的规则。而等价交换和交易自由的商品经济运行规则反映到社会意识之中便是自由平等的社会价值观。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5]199社会经济和文化上的平等与自由,必然要反对政治上的特权和专制,确立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政治权利,而现代市民社会交往中的契约原则,在政治权力运行方式中也演化为法治原则和定期选举原则,从而奠定了现代国家的核心价值——民主原则的社会基础。
从主体方面讲,现代社会消灭特权、确立人权,即对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平等和个性的尊重。在古代政治社会,社会交往主要体现为血缘关系、人身隶属和人身依附的“人的从属关系”,财产也要受共同体(主要是国家)的牵制,个人没有独立和自由而言。现代市民社会则从国家这个政治桎梏中解放出来,使私有产权冲破政治权力的管制,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这种“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就是现代社会中能够进行自我自主支配的独立的个人;与此同时,由于每个人都成为“公民”、成为“法人”,人们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内也就获得了政治平等。现代市民社会解除了人的财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封建枷锁,消灭了社会等级之间的一切旧的差别,取消了一切依靠专横而取得的特权和豁免权,培育出了现代社会中的独立产权和独立个人,也使基于等级制的臣民变成了政治平等的公民,从而造就了现代国家的主体力量。换句话说,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其公民资格的取得,并不是基于他在社会关系中的某种特定地位,而是基于他具有人的资格本身。
市民社会的自由、平等法则,反映到国家政治领域,就体现为民主。“民主”和“人民主权”是同一序列的概念①马克思也曾说“民主的”这个词在德语里的意思就是“人民当权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312页。,本意是由人民来统治。它是对古代君主主权观的彻底否定,是现代国家共同信奉的普遍价值[6],实现了主权归属关系由“一个人”向“多数人”的转变。早年马克思在清算黑格尔的君主主权与人民主权所谓“共存”论调时指出,主权这个概念不可能有双重存在,更不可能有和自身对立的存在,不是君主主权,就是人民主权。君主制把单一的经验的人推崇为国家的最高现实,将国家主权的人格化降低为任职者的自然特征,将政治统治自然化,从而使形成国家的人民成为自然地拥有主权的附属物,国家主权变成了单一的、无所不包的国家主权“代表”——君王的私人事务。因而,马克思反驳道:“如果君王就其代表人民统一体来说,是主宰,那么,他本人只是人民主权的代表、象征。人民主权不是凭借君王产生的,君王倒是凭借人民主权产生的。”[7]37所以,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而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因而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7]39—40据此,他明确主张消灭君主主权、建立人民主权,把被君主制颠倒了的世界再颠倒过来。那样,国家事务就不再作为少数掌握政治权力的人的特权,而被“提升为人民事务”,并被“确定为普遍事务”,国家在形式上成为“真实的国家”。尔后,在《计划草稿》中,马克思又重申了“人民主权”的这一现代国家的构建原则。而且,与资产阶级思想家从骨子里透出对下层群众的鄙视乃至恐惧不同,马克思是站在“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这样一个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阐明人民主权原则的,特别强调“穷人的代表”——无产阶级是真正民主的实现者,认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取民主”[2]52。
民主或人民主权之所以与国家的现代性紧密关联,首先在于它消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在政治上的意义,使不论属于哪个阶级的公民,在法理上都获得了平等的政治权利;以此为基础,国家的政治过程遵循民主选举、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在马克思看来,“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7]39。在君主专制下,君主集立法权和执行权于一身,整个国家都要适应它这个固定不同的点。相反,人民主权倡导的则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即人民经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宪法和法律,普选产生有一定任期和届别限制的、负责任的国家机构(即政府)和官员;政府和官员的权力及行使也是由经人民同意的宪法和法律赋予,它们的家庭财产、配偶和子女从业、政务活动等重大事项的信息要向民众公开;公众有批评政府和官员且不受惩罚或威胁的权利,等等。这意味着公众参与到政府过程之中,对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实施动态监控,以保证公众对政府决策过程的终极监控。政府和官员除了人民委托给它们维护人民利益的权力之外,本身不再拥有其他任何权力。如果它们违背人民的意志,侵害人民的权利,甚至为一己私利出卖人民利益,人民便可以使用民主程序之至“最终的决断权”,把官员和政府、议会和议员一起统统赶走,以使公众免受政府的侵害。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民是否有权为自己制定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它就成了事实上的幻想。”[7]73现代民主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人们的自由、平等和权利,让政府和官员更好地为社会谋取普遍的福祉。
人民主权或民主成为现代国家的标志,还在于它与法治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而不可分割。在《计划草稿》中,马克思将“人权的宣布”与“国家的宪法”联系在了一起,并将“人民主权”置于这一标题之下,且单列出“司法权力和法”[1]238一节。现代“法治”是对古代“人治”的超越(既包括一个人或少数人的人治,也包括多数人的人治),它有利于克服君主专制下的一人独裁的弊端,又有利于避免古代直接民主制下“暴民专政”的出现。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政府和官员来说,宪法和法律限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的范围,规范了国家权力运作的程序,使政府和官员在法律的框架内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竭力地为公众服务,并对自己施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以使每个社会主体合法的所有权、自由和平等权利都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从而防止公共权力侵犯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从国家权力的授予者——社会公众的层面看,他们也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合法、有序地参与政府行政过程、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且自己利益诉求的表达行为不得以侵犯公共和他人的利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为代价,以防止出现非理性的、无序的大众恐慌和社会混乱。可见,法治的意义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它要求政府、官员和公众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而不能超越之。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和官员手握国家大权,处于强势地位。因此,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强调合理地运用和有效地制约、限制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对人民自由和权利的侵犯。也就是说,法治强调的重点不在于限制公民的“私权”上,而是在约束政府和官员的“公权”上。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而应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的用处通常是限制政府的绝对权力”[8]576。由于法律是人民创制、反映人民意志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法治使政府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地对人民负责,也体现了民主的规范化、制度化,这也正是现代国家的“现代性”表征之一。
当人民主权的价值观得到普遍认可之后,人们就要考虑其如何实现的问题了。现代国家通过代议制来组织自己的政权,它将人们的政治参与限定在几年一次的公民投票行为之中,让公众通过选择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实施统治,从而较成功地解决了民主的规模和民主的实现问题。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是在经历了封建贵族主政的专制君主国的压迫和与之抗衡的阶段后,最终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揽的政治统治权。[2]33在《计划草稿》中,他将代议制和宪章相联系,提出了“立宪的代议制国家”和“民主的代议制国家”的概念。在议会制的立宪君主制国家中,议会实际上是权力的中心,而君主只是作为国家象征的“虚君”。此时,“立宪的代议制国家”与“民主的代议制国家”实际上已无大的区别。由此,代议民主制便成了现代国家的制度形式,甚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也只能在这种国家制度形式中进行。
(一)普选权:代议民主制的基础。现代国家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而市民社会的主体又是平等、自由的权利个体,这便使社会有一种力图让所有公众尽可能普遍地参与立法权的内在冲动,但在代议制下,公众只能通过其代表——议员来参与立法权。这一矛盾如何解决?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谈到:“这里并不涉及:市民社会应该通过自己的议员来参与立法权,还是全体成员都应该单独地直接参加立法权。这里涉及的倒是:扩大选举并尽可能普及选举,即扩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尽可能普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马克思便找到了普选权这一解决矛盾的钥匙。在他看来,选举作为真正的市民社会对代议机关、对议员的真正关系,“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7]150。在《计划草稿》中,马克思将“选举权”作为他撰写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落脚部分,并始终认为“实行普选权的必然结果就是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9]391在现代国家中,普选权使社会公众掌握着议员和行政官员(直接或间接)的任免权,让他们成为经公众选举的、有一定任期的、负责任的权力行使者,以取代古代国家那种世袭的、终身的、不负责任的君主和官吏,从而保证公众与代表、授权者与掌权者之间建立可靠而有效的制度性联系。
(二)分权制衡:代议民主制的权力配置方式。古代国家实行的是行政权高于立法权或立法权融于行政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实质是不受监督的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于一身。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通过宪法将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平行设置,但从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行来看,这三权并不是对等的,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并不是很重要,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存在的”[10]160。在《计划草稿》中,马克思将现代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在他看来,“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体现在议会和政府两大机构上”[11]218,其中,政府是“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自居的阶级统治形式”,而它的议会则是“以社会自治自居的阶级统治形式”。[11]193这种权力的分开与制衡实际上是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分离与制约关系的政治表现。因为立法权作为市民社会政治存在的代表,代表的是政治意识,而政治意识只有在它同行政权发生冲突时才会显示出自己的政治本质。[7]149与权力平行设置的三权分立思想不同,马克思更倾向于让立法权高于执行权,让人民选出的代议机关去制约掌握行政权的官僚机关(而不是相反),以便从权力的运行机制上保证人民主权的实现。
(三)政党政治:代议民主制的核心领域。以普选权为基础的代议民主制的建立,使权力斗争的焦点不再是君主的王位,而是代议机构——议会的席位,而议席的获得又需要从选民中争取更多的选票。这就需要建立有纲领、有组织、有纪律的政治组织——政党,通过影响、争取选民来赢得多数选票,以夺取或维持政权。政党争取成为执政党之后,通过领导和掌握国家政权来贯彻实现党的政纲和政策,使自己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集团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没有执政的政党也以各种方式参与政治活动,就国内外重大政治问题发表意见,对国家政治生活施加影响。这样,政党组织政权、行使权力,处理和协调与国家、社会团体及群众之间的关系,便成为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常态,即“政党不仅是现代政治组织的独特形式,而且是它的中心”[12]124。或者说,现代国家政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政党政治。马克思在《计划草稿》中也专设了“政党”一章。他在考察1848年欧洲革命历史和实践时,对西欧各主要国家内政党之间的政治斗争也作了详尽分析,比如法国的秩序党、山岳党、红党之间和英国托利党、辉格党、宪章派之间在议会内外围绕国家权力开展的联合与斗争。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政治斗争也集中表现为两个阶级的政党之间的斗争。因此,他十分重视无产阶级政党的建立和发展,通过《共产党宣言》、《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论述了共产主义者同盟、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等无产阶级政党斗争的目标、原则和策略。
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以人民主权为价值准则的代议制共和的现代国家,较之古代君主专制国家更具有革命性的历史意义。然而,在资产阶级时代,由于资产阶级垄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市民社会实质是资本支配劳动的社会,劳动的所有者——工人对于资本的所有者——资本家既无平等可讲,又无自由而言,这就使人民主权的价值原则蜕变为“主权在资”的政治现实,资产阶级政党控制着议会,垄断着组阁权。甚至可以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废除普选权,让行政权架空立法权。在马克思看来,只有无产阶级类型的国家才能让人民主权的价值原则真正变成现实,让代议民主制不仅仅只是一个形式。他通过考察无产阶级类型国家的雏形——巴黎公社的实践,认为它开创了民选机关支配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原则,实行了完全意义上的普选制、任期制、限任制、责任制和可撤换制,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真正民主制的社会共和国。因为此时的社会基础已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劳动本位”已经取代了“资本本位”,任何人都不能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去奴役他人的劳动,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公众的独立、自由和平等。
由此可见,由于现代国家的创立和实践主要是在资产阶级时代进行的,因而马克思更多地将其等同于“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然而,现代国家的社会基础、价值准则和制度形式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无产阶级国家对资产阶级国家的超越,不是“连同洗澡水和婴儿一起倒掉”的全盘否定(如民主共和机构要作为无产阶级改造社会的工具保存起来),而只是着眼于克服资本带来的现代国家的历史限度,其目的是要把现代国家所要求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共和等真正而全面彻底地实现。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郭强.马克思“现代国家”概念的三维辩正[J].长白学刊,2011,(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1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英)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导论[M].张广勇,张宇宏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