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社会正义的实现

2013-04-11 09:16黄荣飞
关键词:公民权利正义公民

黄荣飞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权利理论和正义理论是源于西方根深蒂固的人本思想,有着资本主义的历史痕迹和优秀品质,但在被中国移植后,遭遇到本土文化的砥砺,传统中国的人情观、世俗观、官本位思想等等将许多原本规范权利与保障正义的规则异化成具有本土特色的潜规则,在面对强大的公共权力,作为弱者的公民权利如何实现公平对待?在权利制约权力的语境下,公民权利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为何在当下强调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对社会正义实现的作用?前者对于后者又有多大程度上的作用呢?本文将从权利与正义的基本关系论述。

一、公民权利与社会正义之间

1.西方法学派对权利的解读

西方研究法学的主要流派都对权利做出了解读,且各个流派在不同的时期经过不断的修正和完善,又提出新的观点和佐证理由,在此以分析自然法学派对权利的解读为主,展示一下权利背后思想的源远流长。自然法学派的权利观念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正义为基础,寻求外在于人的正当程序。由此可以看出权利一开始便与正义密不可分,尽管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与神学密切联系,权利观还是建立在对神灵的敬畏,神即代表正义,但正是对正义的这种朴素的敬畏之心指引着人们寻求权利的保障——正当程序。

(2)近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以自由为核心。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关人性解放的呼声和运动不断高涨,这一时期“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张扬了人的理性,人的独立,人的价值,这直接促动了自然权利观念的发展。”[1]打破人性枷锁,追求自由成为自然权利观念的核心内容,这种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思想对当今的影响最大。

(3)现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以平等为内涵。伴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社会矛盾冲突不断,贫富差距日益悬殊,对于大多数相对贫困的中下阶层极其渴望社会公平、地位平等,以平等为内涵的权利观逐渐成为呼吁社会正义的口号。

2.中国的权利研究

中国的权利研究是在借鉴西方的研究成果,结合本土文化和中国特有的语境下,营造了自己的权利观念,从清末到现代,权利研究的范式经历了从惩罚性法律文化向权利法律文化的转化,虽然在中国,“包括权利,自由在内的一些术语与西方宪政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概念之间存在着差异性,不仅概念表述有区别,在价值内涵上也表现出多样性。”[2]但权利背后所包含的人文精神正一步步被发觉,而不光光是冷冰冰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利益归属,权利固然会与利益相关,但是个人在行使权利或者立法者在规定权利时,已不仅仅考虑到功利计算,而是在追寻作为权利主体应该享有的尊严,追问内心的公平正义观。

3.公民权利与社会正义的基本关系

按照自然法的理论,随着人格从神格中解脱,权利的祛魅,人的主体地位的觉醒,作为社会组成成员的公民要求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的权利,恰恰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和目标,因此从自然法理论的嬗变中可以看出“自然法由关注社会秩序的合理性转向关注个人权利的神圣性,个人权利成了自然法守护的神灵,成了评判善恶、是非的尺度。”“这个权利不是国家的权力,而是个人的自然权利,个人权利神话的确立宣告了近代权利正义论的正式诞生。”[3]由此可以清晰的看出社会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公民权利的觉醒,而公民权利的觉醒正是由于社会正义力量的召唤和指引。

二、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权力是由公民基于同意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给政府,由政府代表公民行使公共权力来维护社会正义,公共权力的创设之初即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利维坦”的势力逐渐超出了社会契约,其边界无穷大,权力导致腐败,缺乏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权力将会成为或者已经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大阻碍,因此,借用罗素名言“世界是没有希望的,除非权力能被驯服。”,可以说,“权利的享有是不可能的,除非权利能有效制约权力。”所以,现代民主宪政秩序,必须以追求权利作为目标和手段的统一有效制约国家权力作为基本向度。[4]

然而政府是公器,政府具有公共治理与公共救济的职能。“政府应该做到公平与正义,这种公平与正义首先就是要创造出程序正义的社会环境;然而,政府的职能又不仅仅限于提供程序的正义,政府的职能更在于保障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政府应对弱势群体进行救济与保护,进行社会福利保障、法律的救助与人文的关怀。”[5]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公民应当利用好自己的利器——权利,时时防范公共权力的不当干预,公民权利虽犹如草屋,但正如那句著名的法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脚步不能进。”只有当每一位公民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政府认真对待公民让渡给它的权力,社会正义才有实现的可能。

三、社会正义的基石——公民权利意识

只有当公民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找回作为主人的尊严和自信时,才敢于直面权力的腐败,才有可能担当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作为社会的每一位公民都应当为权利而斗争,在意识中要建立起权利本位的思想,这种思想首先肯定了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主体尊严和自由平等理念,高于一切政治意图,优于一切非人权目的,超越社群或物质的意识形态;其次,公民的权利意识提醒社会个体,尤其是弱势群体,要有完全的理由和坚定的信念提防强势主体的不公正对待,有着充分的力量去对抗多数人的“民主”暴政;最后,社会公正的关键在于其预先在各种对立的目的之间进行选择取舍的权利,[6]一个公正的社会不是努力促进任何其他的特定目的,而是在不与他人的目的相冲突的条件下使其公民追逐自己的目的。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两大原则,一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强调所有的人在原初状态中都是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他们在“无知之幕”的限制下,选择一套用于规范社会的正义原则,虽然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还没有权利意识,但是处于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已经将自己的权利诉诸正义;二是差异原则,强调只允许存在有利于社会中获得利益最少的那部分成员的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由此可以看出自然法中的权利是天赋的,理所当然的成为正义的母体,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权利观孕育着社会正义。

有着几百年人文土壤的西方国度已经很自觉的将公民权利视为社会正义的本源,从理论上转向旨在制度上更好地设计权利、限制权力,以实现社会正义为重心,这可以看出权利本位思想的成长与成熟,但在中国,人治思想仍然大行其道。如果说在制度上强调以法治代替人治是治国理政的方针,那么在意识上强调公民权利的觉醒,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而追本溯源。但公民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在意识上一味的强调权利本位,会让部分民众刚性维权,片面的追求权利的部分内容即利益,甚至盲目维权,从而忽视了权利的人文精神与社会责任,反而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那么公民正确的权利意识是什么?

四、公民理性维权——对社会本位的反思

在自然法学派演进的过程中,理性的光辉照亮了人的权利正当性的同时,指引人们的权利观转向合理性问题,“对权利正当性观念进行合理性的批判,符合理性发展的历史逻辑。”[7]

由此体现在公民实践自己的权利时要注意理性维权。随着贫富分化的增强及利益的进一步分化,地区发展不平衡、分配不公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出现,能否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已上升为政治生活的大事,而这种压力必然要体现到法律实践中去,[8]因此,对公民来说,首先应当把社会上每一个人都看作和自己一样有发展需要与自由欲求的人,充分了解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一个人的应有权利,并由此体认到自己对他人,对集体,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并把尊重他人权利,履行对集体和社会的责任看作是自己的行为准则,虽然在权利意识上因为理性的指引,需要考虑到集体和社会,但这不能从本位上将其归属于社会本位,只能算是对作为一种倾向于个人主义的权利本位的纠偏,因为依前文所述,针对具有长期宗法制度、家族观念、集体主义思想的中国而言,权利本位的目标是矫中国传统过度“社群主义”之枉。

“为权利而斗争是培养和树立公民法感情的重要途径……是达致法律信仰的铺路石”。[9]以承认、尊重、保护权利作为度量法的善恶的标尺是权利本位,所以,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之善,朝向社会之善,人类之善,是人本主义的表现。[10]在坚守权利本位的同时,只有公民在实践中理性维权,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正义。

五、结束语

在一个权力本位的现实国度,公民要具有人文精神的权利意识和在实践中理性维权,对社会正义的实现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正义来源于权利,无权利即无正义,正是由这样的经过论证的逻辑生发出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重要作用,不仅是要振奋公民正视自己的主人身份,用自己的权利来对抗公共权力的威胁和滥用,更是要警醒国民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是对实现社会正义的责任担当。

[1] 博登海默.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9-51.

[2] 韩大元.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起源与演变[J].中国法学,2009(6):15-25.

[3] 刘振江.论自然法理论的嬗变与近代权利正义论的确立[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双月刊,2011(6):163-167.

[4] 管从进.权利制约权力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91.

[5] 樊建武.关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部力作—评于建星博士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研究》[J].技术与创新管理,2012,33(3):355 -357.

[6]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42-347.

[7] 尹奎杰.权利正当性观念的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161.

[8] 吕明刚.刚性维权与动态维稳—“权利本位说”在维稳时代所遭遇的挑战法律科学[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4):3-10.

[9] 蔡宝刚.为权利而斗争的价值—以重庆“钉子户”事件为例的法理省思[J].法学,2007(6):15-21.

[10] 何志鹏.权利基本理论:反思与重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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