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诗权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讲话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是法治中国在新时代、新形势、新环境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新起点、新目标、新任务,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新使命、新内涵、新要求。其要旨之一,就是全面、加快推进中的法治国家正在从法律体系走进法治体系。
从历史意义的法制进入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体系,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确立四个前置性认知:
一是法。这是法治的客观要素和先在前提。没有法,则谈不上有法治。但是,从非严格意义上讲,“法”的历时性和共时性表现有三种样态,或者说存在三个层面:第一种样态或第一个层面,叫观念上的法。观念的法是抽象而普遍的。社会大众,包括领导人和普通百姓,可能没有专门学习法律,但是只要他们生活在法律社会中,就会有法的心理、法的观念、法的思维,就有他们心目中的法定义、法意识、法认知、法体悟、法感觉。他们中的许多人尽管不能从理论上对法进行解释,但是他们关于法的理解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影响着他们的行为。观念上的法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的自发或自觉、有意或无意、主动或被动养成,具有潜在性、差异性、文化性、习俗性。第二种样态或第二个层面,是制度的法。制度的法是明确而规范的,它以立法的结果状态存在,以具体的规范形式或判例作为存在的载体,可以是成文法,也可以是不成文法,带有确定性的规范意义,能够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具有规范性、严格性、普遍性和可预见性。第三种样态或第三个层面,谓现实的法、生活的法。它是生动而变化的,存在于社会现实中和法律实践中,通过具体的法律实施、法律适用、法律行为、法律文件、法律文书,乃至社会生活的现实来表达,是最生动、最富于变化的法。理想的法治体系,应该达到这三者的融合、融洽和融通。
二是治。既包含了动态的治理、控制、调整、规范的操作体系,也包含了究竟治什么的对象和范围,具体指向国家、地方和社会等方面的治理体系、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治”的外延广泛,内涵不确定,所以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被不断地泛化、转换使用,但实际上应该界定为规范、调整、控制、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宏观层面,就是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等等,或者说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大领域。在微观层面,就是几大基本社会关系,即公权与公权、公权与私权、私权与私权、公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及其相互交织叠加等六类关系。理想的法治体系,应该是“五大建设”以法治为依据、以法治为支撑、以法治为尺度、以法治为保障,在法治的同构中稳定持续长效有序;“六类关系”在法治的调控中界域清晰、规制衡平、运行有度。
三是依法而治。这是法与治的关系解读,即实现法的统治。其基本定位就是法律至上、法律权威、法律统治。在此意义上,法被赋予主导性、先在性、主体性人格力量,整个国家和社会机体被纳入法的控制之下。法律是检测、衡量、评判各类社会关系、社会行为的最具权威的标准。对公权来说,法无授权则违法;对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则自由。由此,依法而治绝不等同于用法而治、以法而治。
四是由谁依法,依法治谁。这是对法治的主体和客体的同构认知。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阶段,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把握存在误区,即把法当作工具、当作手段;把法治喊在口头上,落在相对人、落在老百姓身上,或落在外在事物上。一定要明确,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由作为执政者、执法者、法律适用者即执掌国家公权的人或组织,充当着依法的主体、执法的主体、权力的主体,同时又是被法首先治理的客体和对象。在这里,主体与客体、治与被治、依法与对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现代法治对执政者、执法者来说,其核心就是治官、治权、治己,规范、制约、监督公权执掌人员和组织,防范公权滥用,控管公权逾越边界、侵夺私权。由此可见,作为法治主体,同时也是法治客体和对象的人,一方面依据法律享有权力、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凭借权力执掌、适用、实施法律;一方面依法管人管事,另一方面受法律监督制约。因此,这类主体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律理念、法律认知解读水平,一句话,其法治方式、法治能力,在实现、推进法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党和国家才特别强化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党的十八大才特别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九十余年,也是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九十余年。就法治进程的历史脉络来看,可大致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到新中国成立,顺应革命战争、抗日战争、根据地建设和解放战争的需要,进行了法制建设的实践探索,凸显了我党法制建设的雏形,为新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很好的经验铺垫。
第二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秉承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三大使命,是我党领导的中国现代法制摸索、创建和奠基的历史时期。其间,既有宝贵经验的积累,更有惨痛教训的警醒。
第三阶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是中国现代法制恢复、重建、新生并发展的历史阶段,也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其历史基点建立在法治思想醒萌和对“文革”的反思基础上,反映出从不要法到要法、从无法到有法的转变;其进路重在制度形态的“法制”探索、恢复和建设,并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内涵定位和目标要求。
第四阶段:从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到党的十六大,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全面转型转轨阶段。即从历史意义的法制开始转向现代意义的法治,从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法制开始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从“人治”开始转向法治,从制度形态的法制转向国家和社会治理形态的法治,从法治的工具性、手段性开始转向法治的主体性和法治的目的性,从强调中国特色的法治转向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的法治。这一阶段法制建设的最大成果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和发展目标,并以党章和宪法加以确定,使法治提升到一个空前的地位。
第五阶段:以党的十六大为标志,以十七大为延续,十八大强化“全面、加快、推进”。这一阶段的法治,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目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方向,坚持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三者统一,反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中国的法治进程从此注入了强劲的生机和活力,展示出鲜明的时代风貌:一是从长期侧重于经济法治开始走向政府法治、经济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法治统筹兼顾,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尤显突出,生态文明法治日趋加重;二是从侧重于对公权的放权、授权开始转向对公权行使的严格限制、监督和约束;三是从以管理为本位、以权力为本位的法制开始走向以人为本位、以民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充分彰显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保护人权的宗旨;四是从依法行政走向更高境界、更深程度的依法执政,不仅依法治国,而且强调依法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五是从管制性、高压性的法制定势开始走向保障性、民主性、公共服务性和公众互动参与性法治;六是从以偏重于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理论为取向的追仿型法治进路,转向以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为基本目标,立足于自我发展、自主创新的自主实践型法治进路。
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基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方向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加快;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基础奠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顺势展开;伴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据此应该清醒认识,推进中的法治体系建设面临六个并存: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法律实效性不够并存,法律被虚化、软化、弱化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宪法和法律实施任重道远;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强化与西方法治思想思潮的渗透影响并存,理论交锋、思想碰撞不可忽视;三是法治本土化取向与移植搬用倾向并存,如何在传统文化、本土创新和普适性法治文明成果共享之间构建契合点尚需积极探索;四是法治权威性、公信力提升与权大于法、人大于法的现象并存,法治与人治的较量还在一定层面存在;五是法治的统一性、普遍性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行业壁垒并存,“条块”的权力、利益驱动对法治的干扰依然存在;六是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明显增强与依法维权的能力和责任的某些不足并存,以法治引领社会建设、给力社会管理任务较重。
基于这“六个并存”,必须牢牢把握“六个坚持”: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统领和指导;二是坚持共享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与中国特色法治元素兼收并用,遵循法治模式的多元性、多样化、共时性规律;三是坚持法治渐进性、阶段性、发展性内在特点,遵循法治与时俱进的历时性规律;四是坚持现代法治的衡平取向,着力构建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法治手段与其他手段的平衡;五是坚持以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为重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六是坚持以法治建设规范、支撑、保障经济建设,引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升法治实效。
法治体系是一个动态复杂的系统工程,内涵丰富,底蕴厚重,延展宽阔。就其核心要素来看,至少应该把握好七个方面。
宪法至尊是法治体系的首位要素。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民主政治是法治体系的同构要素。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体现和基本保障。民主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没有民主必然没有法治,也必然没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需要以法治国家的形式来实现,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民主是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是法律体系制定的源流,是法律实施的支撑,是法治体系的目标追求,政治民主本身就是法治国家的构成内核和重要表征;另一方面,法治是民主存在的主要载体,是民主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主程序、民主过程的重要保障,是民主疏失的救济途径,政治民主的内容由法治来制度化、定型化、长效化。民主制度的最恰当存在方式是法治国家。民主是法治之里,法治是民主之表。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和本质要求,依法治国必须是为了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真正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双重价值。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是、也只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任何机构和个人绝不能成为人民之外或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各项事务,对象是执掌、操持这些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任何国家事务都应在人民的依法管理之下。凡是涉及这些事务、事业的人员和机构,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应当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推进法治体系,必须坚决克服法治的“治民论”、“权力工具论”、“权力保障论”倾向。
立法科学是法治体系建设的前提要素,是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对立法从数量到质量提出的更高要求。其主要目标至少有四:一是确保立法的规律性,反映改革发展的普遍需求,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富有前瞻性、及时性和针对性;二是确保立法的民主性、民生性,严防通过立法谋取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特定群体利益;三是确保立法内部的统一性,在法律规范多层多元多块多样的格局下,强化法律技术层面的统一审查、备案和解释,健全统一审查、解释的长效体制和常态机制;四是确保立法的准确性、稳定性,全面清理、废改既有规范,加快解决现行规范配套性不全、滞后性突出、协调性不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法律权威是法治体系的本位要素,也是宪法至尊的必然延伸和展开。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就是在国家和社会治理各项工作中必须确立法律的主体性地位。具体来讲:1.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惯等调整手段或其他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2.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并受制于法律。3.一切政党和社会力量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4.全体社会成员只能以法律作为其行为的评价标准,坚持“法有授权方合法、法不禁止即不违法”的行为认定准则。5.以法律监督、限制和制约国家权力的行使。6.维护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和尊严。树立执法部门公信力,一方面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放纵,不能“法不责众”;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约束,确保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切实解决执法逐利、司法不公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声誉和公信力,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和公信。7.法律获得社会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8.维护法制统一。法制统一是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基础,要求做到内容统一、效力统一、实施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规范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要严格遵循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赋予的立法权限,坚决克服地方、部门利益驱动下的破坏法制统一的行为。
保障人权是法治体系的目标要素,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属性,亦是现代法治的普适性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各部门法规定了公民其他权利,为公民享有、行使权利提供了确定可靠的规范依据和制度保障。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客观上要求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和其他权利得到实现,保障公民的政治权、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的权利利益得到落实。从法律体系上的人权转变到法治体系中的人权,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能够严格依法受到追究,各类经济主体、市场主体的地位、待遇、机会、处境和享受政策平等;必须进一步解决现实存在的各种不平等现象,具体包括社会性不平等,制度性、政策性、保障性不平等,权利、义务、责任配置上的不平等,处罚和责任追究上的不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唯有如此,才能确保人权保障的法律实效,真正实现法律人权的社会化和社会人权的法治化。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法治体系的关键要素。在国家公权体系中,行政权具有六大特点:一是权力内容构成复杂,涵盖宽广,边界模糊;二是权力聚合,决策权、规范制定权、审批许可权、执行权、监管权、处罚权等集于一体,难以监督制约,容易膨胀滥用;三是社会施展面普遍广泛,市场渗透侵扰影响力强,相对人众多量大;四是与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密不可分,直接决定、影响党和国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五是与人民群众、社会主体、市场主体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密切相连,和人权、私权交融碰撞度高,侵权风险性大,直接反映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度和满意度;六是国家和地方法律规范中,行政法规范最多最细,行政执法最频繁、最广泛,社会反响最强烈。基此,依法执政落脚点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重心点在依法行政,法治体系关键点在依法行政。推进法治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依法对行政权力进行管控规制,把政府的权力关进笼子里,确保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行政、便民利民行政、阳光透明行政,确保行政权力只为人民谋利益、干好事,防止为部门谋特权、为个人谋私利,对人民干坏事;确保政府真正成为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和亲民政府。
司法公正是法治体系的保障要素。司法是法律实施、适用的集中、能动和权威环节,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具有终结纠纷、制约权力、衡平和救济权利的不可替代不可或缺功能,是法治水平的直接标表和现实展示。当前,司法问题仍然普受关注和诟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司法运行机制,健全司法配套制度,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能力水平,树立司法公信权威,增进司法公正公平,是法治体系建设的十分重要且非常迫切的现实任务。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从体制和机制、司法机关外部和内部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统筹规划,多管齐下,改革创新,消除权力内敛,突破既存职权的利益藩篱和壁垒,切实解决司法行为不公、不廉、不能、不强和不优等问题,切实消除影响干扰司法公正效率的体制因素、权力因素、利益因素、队伍素质因素和环境因素,稳步健全公正高效、公信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并不意味着法律独尊而舍弃其他,必须克服“法治乌托邦”的浪漫幻想和“法律工具主义”、“法律万能主义”、“法律单边主义”的极端倾向,在发挥法律主导作用的同时,确立多元主义精神,实现法律与多元规则的互动平衡。在彰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培植协同、包容、和谐的社会发展精神,实现权力、权利与义务、责任的同构衡平。
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的标志,以德治国是精神文明的标志。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思想;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并把依法治国纳入政治文明范畴、以德治国纳入精神文明范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持法制的统一,是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原则。在此基础上,源于改革、转型的时代背景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应该进一步重视加强地方法研究和实践,激活地方法的正能量,增强地方法治效果,提升地方法治效力。应该看到,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地方是规则制度的改革创新源流,是宪法、法律和政策具体实施主体,是各种矛盾纠纷的防控处置阵地,是社会稳定、和谐与秩序的前沿,是公平正义的直接负载和传递者,是公民权利利益交融交汇交锋的集散地。因此,地方法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石,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要素。只有真正重视地方法治,加快推进地方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才有可能实现。在具体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妥当界定国家法与地方法的关系,构建国家法与地方法的衡平,克服地方法被边缘化的倾向,消除以地方红头文件替代地方法进而干扰国家法的非法治现象。
“民间法”是在特定地域或特定人群范围内自发形成、相沿传承或者专门制定,并为该范围内的成员普遍认可、自觉遵循和反复践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在现代社会,“民间法”应该涵盖民俗习惯、村规民约、行业规范、自治规则、组织章程、单位制度、市场惯例、技术或质量标准等诸多方面,可以说是国家法之外的各种规范、约束、调整人们行为或关系的规则总称。“民间法”基于其地域特性或属人特征,程度不同地保持着一定的普遍性、确定性、正当性、善良性、进步性和强制性。“国家法”代表着从上至下、整齐规划的“建构理性”倾向,“民间法”则代表着从下至上、自主多元的“经验理性”方向。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一方面,全方位、全覆盖的全面法律规范不仅不可能,而且难免使人们成为法律的附庸而对国家和政府产生过分的依赖,削减了社会自律、互律和自治的秩序活力;另一方面,轻视“国家法”而过度夸大倚重“民间法”,会助长“自由主义”或“无政府主义”倾向,破坏当代社会多元利益冲突背景下的规则统一和公平正义,不利于现代法治的发展和变革。为此,应该适度构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平衡,通过国家立法或法律实施、法律适用等法治实践的科学把握,使“民间法”成为法治体系的必要社会支撑和缺位补充,从而释放其积极效能和衡平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推进多元和谐的规则秩序。
理论界注意到,随着全球化的纵深发展和法治的当代变革,传统的分权制约机制已发生了畸变,权力与权利的二元对立思维受到了挑战。一方面,全球化时代国家与社会的相互依赖和渗透,决定了权力与权利互动平衡的发展走向;另一方面,社会和公共管理经由国家统治、私权保障历史,开始向公共治理演变,并促进了权力和权利的互动平衡走向。传统法治中的控权论过度强调以私人权利为中心,强调对公权的控制防范,忽视了在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背景下,公权在调控宏观经济、纠正市场失灵、关注改善民生、提供社会福利和公共危机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忽视了通过公权有效行使,提升行政效能、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建设和民生福祉的功能;忽视了公权在高风险社会中积极进行利益协调整合,防控、处置、化解各种不确定性风险的独特效能。中国法治体系建设,应该超越历史偏狭的公权限控说教,顺应现代社会的复杂多元需求,构建一种更加平衡的模式,既保证对公权的有效规范和制约,又有利于树立公权权威和多元利益协调、公共服务保障、突发事件管理及社会福利构建等职能的充分发挥,增进国家、政府、团体、个人之间的相互信赖和协同配合,实现政府、社会、市场、公民的利益与价值的良性互动衡平。在此意义上,权力来源于权利,应当服务于权利的实现和增长,亦即权力要对权利负责、受权利监督、为保障和实现权利服务;反过来,权利让渡出权力、服从权力,接受权力的规制和约束,通过权力的秩序与调和来实现。转型期的中国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实现“五位一体”①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的建设目标,更需要进行公权力和社会权利、私权利的适度调整和平衡。既要按照法治政府的构建积极有效地消减和控制公权力,但又不能因此就认为社会权利和自由越多、政府权力越少就越好。否则,在良好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机制还未充分形成的情况下就急速消解国家权威,很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失控,法治体系的理想目标化为泡影。
必须看到,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历史阶段,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同构并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意识流同时共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同期涌动,自由主义、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弊端日益显现,社会分配不公、利益失衡、权利冲突渐趋突出,权利的实现与社会的成本严重不符,社会出现了较大的利益分化和解组,破碎化、多元化、流动性、不确定性等等利益格局导致了不断加剧的对抗、冲突与整合的不良社会生态。这是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必须应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从法治体系的视野看,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目标是:为多元自由和权利提供同等的条件,化解自由、权利冲突,促进所有人自由和权利的均衡发展;反对超越于公益之上的极端利己主义和个人权利,但不是片面限制或取消个人自由和权利。其最佳愿景应该是一种自我权利和他人权利、个人权利和群体权利、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自律与他律的衡平诉求和价值关怀,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权利的冲突和利益的碰撞。应当明确,过度的权利诉求带来的结果不仅是徒劳无益,而且还会破坏社会稳定。面对不断增长的权利,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状况、条件和承受能力,秉承社会正义与公平,对不同阶层、群体权利相互之间进行合理平衡,既能把社会发展进步所产生的利益和空间转化为最大限度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又不致超出当下社会发展条件的承受力而产生动荡和危机。没有这种权利的平衡,社会结构就会发生严重倾斜,道德伦理就会发生崩溃,社会秩序也就难以维系。
现代法治以维护自由和权利为目标。但是,自由和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和责任同构保证。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虽然理论上有“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论”或“双重本位论”、“权利义务一致论”等不同观点,但权利与义务的现实关系和制度设计所遇到的问题,却不是以哪个为“本位”、“重心”或“一致”就能简单回答或解决的。在法治体系进程中,很难确定哪一个“本位论”,更重要的则是需要对权利和义务进行恰当的平衡。实际上在法治标准中,权利义务天生就是一种互动平衡关系。各种社会主体在法律上都是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违法与问责的统一同构体,不允许存在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只有权力没有责任、违法违禁而不问责的情形存在。过多的权利与较少的义务、较少的权利与过多的义务,都会丧失公平,进而威胁权利实现和社会秩序;过于强调私权保护和个人权利的形式化分配,轻视义务设置对于权利实现的责任效能,尤其是对自由权和财产权的过分看重,必然导致恶性的竞争垄断和严重的两极分化,引发社会结构性利益失衡。同理,对执掌国家公权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来讲,这一法治内涵仍应予特别强化。其具体要求就是“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必须坚守法治的核心要素和底线原则,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行法治统一。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实施适用法律,都应坚持把握和遵循法治的权威性、普适性、统一性,清除“内外有别、内内有别、外外有别、先后有别、大小有别、富贫有别、亲疏有别、公私有别、官民有别、城乡有别、软硬有别”等特权与歧视共存现象;坚持不同主体利益的兼顾,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平衡地方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防范、克服所谓“公共利益”的滥用;坚持关注弱者,特别保护和照顾弱势群体、弱势个体的权利利益,增进实体公正。在掌握处理各种权利冲突和利益博弈中,不能被形式上的平等表象所掩盖,致使弱势一方权利落空,利益受损。
在具体法治实践中,一方面应该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把握相关的法律规范,按照严谨、科学的规则解释和适用法律,充分彰显积极的正面法律效果;另一方面应注意结合特定环境和关联因素,争取获得理想的社会效果。但是,考量社会效果,应该尽可能做到有法律范围内的规范依据、有合理性政策因素的支持、有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支撑、有普通民众善意心态的认同、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掌控;防范执法者司法者的法外专断,防范强势集团、强势主体的不当影响;防范以强调法外社会效果为借口肆意干扰和影响正当法律效果;防范以社会效果广开法外之门,导致非法律因素介入挤压、损害法治的安定性、确定性、稳定性和统一性,贬低执法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度。总之,社会效果一定要通过法律来实现,一定要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