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川陕苏区税收政策的特征

2013-04-11 04:15刘长江黄传荣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公粮苏维埃苏区

刘长江,黄传荣

(1.四川文理学院 人事处,四川 达州 635000;2.四川文理学院 科技处,四川 达州 635000)

川陕革命根据地位于秦岭与大巴山之麓,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创建的重要革命根据地之一,被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第二大区域。川陕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其税收制度也随之建立,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在陕边区党的领导下、川陕苏维埃政府的强力推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下,川陕苏维埃的税收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税收政策。

然而,长期以来,史学界对其缺乏深入的研究,现有研究成果不多,不少成果或以资料整理的形式梳理税收的基本资料,或散见于专著之中,或全面论述税收的基本情况,或详实考证与税收相关的某个问题。其中,巴中市税务局的张国先先生从税务机构、税种税政、税收征管、税务检查等方面对川陕苏区的税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1]项定才对川陕苏区工商税的开征日期、税种、税率变化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川陕苏区的工商税收开征于1933年2月,工商税收的税种和税率在不同时期有过局部的调整,实行轻税重罚政策,记税货币多样化,[2]这些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我们研究川陕苏区的税收具重要的启示意义。然而,目前学界尚无人撰文论及川陕苏区税收政策的特征,本文拟就此问题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唯物史观为指导,采用史料分析的方法,作以剖析,力图较为客观地呈现其原始面貌。

一、废除封建剥削,建立新税制

川陕苏区的税收是在废除国民党苛捐杂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川北,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据天津《大公报》1933年3月22日的统计,国民党区域内捐税名目有1756种之多,[3]277军阀田颂尧统治的川北,苛捐杂税主要有田赋、傍粮捐、子弹捐、壮丁费、马路费、种烟捐等好几十种,不愿意种植鸦片的农民,还要抽“懒捐”。[4]农民交不起税而被吊打时,还有吊费、打费。[5]303

除此之外,农民还要受田赋、地租和高利贷的盘剥。当时军阀防区均实行田赋预征,起初田赋一年征三次,到1933年增加到一年征十四次。1933年,“刘存厚统治的城口、万源、宣汉、达县,田赋预征到民国七十二年(1983年)。田颂尧统治的通江、南江、巴中、广元、昭化、剑阁、阆中、苍溪、南部等县,田赋预征至民国四十余年(1950年后)”。[6]据《四川农村经济》一书记载,1932年,川北的田赋也预征到了1978年。[3]277国民党统治时期,川北地方的地主占有百分之七十的土地,百分之九十几的农民只占百分之三十几的土地。地主收租有铁板租,即对分租,地主和佃户各得一半的粮食。对于田和旱地的地租,贫农每户每年要交税二、三十元,①有的还要更多。[5]412农民们还要受资本家高利贷的盘剥,经济生活十分困难。红四方面军来到川陕地区后,废除了国民党军阀的残酷剥削。但随着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红军人数成倍增长,根据地迅速扩展,战斗频繁且规模逐渐增大,支出也随之激增,单靠打土豪筹款的办法已经无法满足革命斗争的需要,为了克服财政困难,急需征税。

为保证革命战争的顺利进行,促进川陕革命根据地的恢复和发展,1933年2月成立了川陕省工农税务总局,随后各县工农税务局也相继建立。1933年8月12日,川陕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川陕苏维埃税务条例草案》。规定,川陕苏维埃征收特种税、营业税、入口税、出口税,有些地方还征收了佣金所得税和盐井工业所得税。1933年8月1日,川陕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公粮条例》,规定了农业税的征收标准,税收工作逐步正规。

二、实行统一累进税,调节各阶级收入,抑制富人财富过度膨胀

废除国民党的残酷剥削后,为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获得充足的经济来源,川陕苏维埃多次召开会议,颁布一系列文件规定川陕苏区务必实行累进税。其中,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指出,苏维埃需另定统一的累进税则,使税收转由资产阶级负担。[7]131933年8月12日,川陕苏维埃召开川陕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川陕苏维埃税务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川陕苏区实行统一累进税。随后颁布的《苏区营业条例》也规定:“苏维埃区域内一切商店必须依照累进税则的规定纳税。”[8]

所谓累进税,是指税率随税基的增加而按其级距提高的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类型。它的确定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等级再规定不同等级,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的等级,税率越高,以此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分配。[9]川陕苏维埃政府正是利用累进税的这一特点,来调节各个阶级的收入,抑制富人财富过度膨胀;同时积累资本为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奠定物质基础。以营业税和佣金税为例,《川陕苏维埃税务条例草案》规定,营业税的征收是按照坐商每月营业额达500以上开征营业税,具体情况如下:“凡经营商业者,每月所得金在500以上,②700以下抽0.5%。700以上,1000以下抽1%。1000以上,2000以下抽2%。2000以上,5000以下抽3%。5000以上,10000 以下4%。10000以上抽5%。”[10]279尽管川陕苏区的商业者每月的营业额尚无精确的统计数字,但是可以推测,月营业额越大,对其征收的营业税就越多,以此来限制富商财富的过度膨胀。佣金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佣金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苏维埃政府对其征收的标准如下:每日做20元以下者,交易免税;每日做20元以上25元以下征10%,25元以上30元以下,征11%;30元以上40元以下,征 12%;40元以上 50元以下,征13%,50元以上 60 元以下,征 14%。[11]148由此可见,川陕革命根据地的累进税是为广大工农人民群众服务的税收,它把税收负担转嫁到富裕阶层身上,收入越多者纳税越多,收入越少者纳税越少,穷苦人家完全免税。正如川陕苏维埃所宣传的“统一累进税,是我们的阶级税收政策,征收有钱人的税来办穷人的事,不要穷人一个钱,这和国民党整穷人的苛捐杂税绝对不同。”[7]50

三、区别对待不同阶级,把税收的重担放在富户身上

川陕苏维埃政府的税收与国民党政府的税收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是无限量地榨取广大人民群众的血汗、中饱军阀私囊、进行屠杀工农和对手,发动军阀混战,武装匪军进攻红军和苏维埃政权的工具,而前者则是把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和富裕者身上,减轻甚至免除劳苦大众的纳税义务,税款主要用于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和革命战争的需要。

川陕苏维埃的税收有工商税和农业税两种。工商税有特种税、营业税、入口税和出口税等税种。川陕苏维埃的税收政策完全是根据阶级原则制定的,体现出其为广大贫民服务,打击富裕阶层的特点。在各种工商税的征收上,川陕苏维埃区别对待不同阶级,视不同情况对红军家属、工农阶层进行照顾。首先,川陕苏维埃制定经济政策,免除红军及工农纳税。《苏维埃政府经济政策草案》规定:“完全豁免红军、工人、城市与乡村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12]354其次,在对特货白木耳、屠宰税等的征收上,川陕苏维埃体恤红军及贫苦群众,对其减税甚至免税。《川陕苏维埃税务条例草案》规定:“白木耳,按每两之价值,抽百分之五,但因革命受伤不能生产、红军家属、有特殊情形资金不满三十元以上,经苏维埃证明得免税。”[10]279屠宰税是根据地对从事屠宰业务的屠户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川陕苏维埃税务条例草案》规定:“专门在市场营业者,按每百斤百分之五抽收。但工农冠婚丧祭,自己养肥猪者,自己杀着吃,皆得免税(地主富农不在此例)。”[10]280然而,各地对这一政策的贯彻执行不尽一致,不少地区放宽政策,进一步扩大了照顾面。其中,达县工农税务局规定:工农婚丧及红军家属自己养肥之猪,在市场屠宰出售者,皆得免税,但地主富农不在此例。[11]147对于遭遇自然灾害的纳税者,川陕苏维埃政府也给予相应的关照,1933年3月1日颁布的《苏维埃政府经济政策草案》规定:“纳税者如遇意外灾害,亦应豁免或减轻。”[12]354

川陕苏维埃的农业税是以上交公粮的形式体现的。公粮是指红军公田的粮食、群众自发捐助的“润补粮”、“拥军粮”或“自动拥护粮”,公粮征收的重点对象是富农,一般群众在够吃后还有余粮的前提下,才交公粮,且数量比富农要少得多。

就征税起点而言,广大农民纳税的起点较高,富农纳税的起点相对较低;就征税的年龄而言,对广大农民征税时区别对待成年人和老人、小孩,而对富农征税则成年人、老人、小孩均一视同仁。1933年8月1日颁布的《公粮条例》规定,成年人收谷五背以下者一律不纳公粮,老年人、小孩四背以下不纳公粮,富农三背以下不纳公粮。[13]39就征收的税率而言,对广大人民征收的税率较低,区别对待成年人和老年人、小孩,对地主、富农征收的税率较高,且老年人、小孩和成年人均实行同样的税率标准。同是向苏维埃纳公粮五升,成年人需收谷五背以上,老年人、小孩需四背以上,而富农仅需收谷三背以上即可。[13]39从文字上看,老年人和小孩纳粮的数目并不比成年人少多少,但公粮的上交是在群众在够吃后,还有余粮的前提下自愿上交。根据当时的情况,不少贫苦百姓每年所收的粮食还不够自己维持生计,更不用说剩有余粮交纳公粮了。

总之,从字面上看,川陕苏维埃的粮食税针对各个阶层,但实际上,征税的对象主要是富农,充分体现出其农业税的征收区别对待不同的阶级,为贫苦农民和苏维埃政权服务的特色。

四、建立关税制度,调节苏区生产品与消费品的需求与供给

在严酷的战争环境中,为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保证革命根据地人民的基本生活和红军的物资给养,川陕苏维埃建立关税制度,调节苏区生产品与消费品的需求与供应,增加财政收入。

川陕苏区的关税制度以苏区对货物的需要程度为原则,对苏区需要从白区进口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征收轻税甚至免税;对于非生产、生活必需品则通过征收重税限制进口。

出口税的征收是以货物的多寡为征收原则,对于货源丰富的物资征收轻税甚至免税,货源少则征收重税甚至禁止出口。《川陕苏维埃税务条例草案》规定:对于“粮食、布匹、棉花、中西药材、耕牛、小猪、盐等”货物来源少且苏区必需的生产、生活用品,出口到白区时“皆得从值抽20%起,以至抽50%止。必要时,苏维埃政府得禁出境”,对于“茶叶、锅、煤炭、木耳、木料、特货”等货源相对丰富且非苏区生产、生活必需品,出口到白区时“皆得免税”。[5]97然而,各地对这一政策执行情况不尽相同,不少地方对生活必需品的出口限制得更加严格。如通江县,对粮食、布匹、棉花、中西药材、耕牛、小猪、食盐等禁止出口或课以50%的重税加以限制,鼓励对茶叶、煤炭、锅、白耳、木料、特货出口,[7]111以换回红军和人民必需品,这体现了对红军和人民有益的货物免税照顾以减轻负担,对红军和人民无益,甚至有害的物品课以重税,以示限制的原则。

关税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川陕苏区进出口贸易的良性发展,食盐、布匹、火油等根据地缺乏的生产、生活必需品逐渐充裕起来,香菇、木耳、木料、特货等非根据地生产、生活必需品则通过各种渠道流向白区,促进了苏区与白区的物质交流,打破了敌人的经济封锁。同时,增加了财政收入,为川陕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和革命根据地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总之,川陕革命根据地的税收,是其财政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革命斗争的一个重要工具,它在筹集资金,保护和促进根据地经济发展,巩固革命政权,保障战争供给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川陕苏维埃政府在废除国民党苛捐杂税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税制,工商业税收实行统一累进税,农业税以公粮的形式缴纳。它利用统一累进税,调节各阶级收入,抑制富人财富过度膨胀;区别对待不同阶级,对富裕阶层征收重税,对劳苦大众征收轻税甚至免税;建立关税制度,调节苏区生产品与消费品的需求与供给,充分体现了其税收政策为人民服务的本质,为我们利用税收政策适当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和完善切实服务于人民的税收制度,提供了思考和借鉴。

注释:

①当时每升米只卖四百到六百钱.

②单位为吊.

[1]张国先.川陕苏区的税收[J].中国财政,2006(10):39-45.

[2]项定才.对川陕苏区税收问题的研考[J].税务与经济,1994(3):47-51.

[3]苏维埃中国[M].北京: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1957.

[4]林 超.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长编[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5.

[5]四川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川陕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G].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1987.

[6]红军第四方面军和鄂豫皖边区、川陕边区史料[M].北京:中共中央宣传部党史资料室,1954:44.

[7]四川省税务局,等.川陕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7.

[8]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研究会.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下[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538.

[9](美)塞里格曼.累进课税论[M].岑德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1-5.

[10]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川陕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1]曾耀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税收史[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

[12]四川省档案馆.川陕苏区报刊资料选编[G].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1987.

[13]四川省粮食局粮食志编辑室.川陕革命根据地粮政史长编[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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